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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May 10, 2011



在争议中前行的“变脸”手术

Posted: 10 May 2011 02:27 PM PDT

事故前后的Wiens

老成警探瞒天过海变脸为恶贯满盈的罪犯,不期罪犯却挣脱枷锁,更在一张正义的脸孔下继续作恶......最棘手的是,知情人已经全部死去,无人可证警探的清白。这场高科技版本的易容困局如何破解?正义如何伸张?变脸的无间道出路在何方?这是电影《变脸》中吴宇森导演设置的最大悬念。今天距离这部电影上映已经过去了14年,当年的科幻构思似乎还没有成为现实。不过现代医学也并非毫无进展:今年三月,美国波士顿布里格姆妇科医院宣布该院进行了美国首例全脸移植手术,而在这之前。全世界已经有多人接受了此项手术。电影中的变脸奇迹开始向现实迈进,然而现实真的如此美好吗?

美国这例换脸手术的对象是一位名叫Dallas Wiens的25岁男子。3年前身为建筑工人的他在一次工作中不幸遭到电击,导致额头以下的面部皮肤、嘴唇、鼻子、眉毛严重受损,双目失明,并且丧失了面部的触觉和嗅觉。自受伤以来,Wiens最渴望的就是有朝一日能闻到自己三岁女儿的气味,并能感受到女儿的吻。不过之前的数十次整形手术都没能帮助他实现这一愿望。本月初,波士顿的这家医院为Wiens实施了全美第一例全脸移植手术。手术历时15个小时,30多名医务人员通力合作,为Wiens成功地移植了鼻子、嘴唇、皮肤、肌肉和神经组织。由于患者某些神经的毁损过于严重,术后他的部分面颊和额头仍不能恢复触觉,但据Wiens的祖父说,他已经能够与家人在电话里交谈,至少从短期来看,手术获得了成功。此次手术费用由美国国防部资助, 后者希望借此积累经验,未来用以帮助面部严重受损的士兵,Wiens在数千候选人中被选中。医生说之所以选中Wiens,是因为测试表明Wiens是一个意志坚定、心态积极并对手术有着正确认识的人。

从美国的这例"变脸"手术当中,我们可以看到现代医学所谓的全脸移植手术实际与电影《变脸》中的情形大为不同,前者只应用于那些面容由于疾病或外伤而被严重毁损的患者身上,并非因整容需要而实施。面部移植手术无论从患者的选择还是手术的执行上都有着严格要求,另外,伴随这项手术的心理和伦理问题也不容忽视。事实上,全脸移植手术一直是在争议中前行。在2007年针对烧伤整形医师的一项调查中,尽管有78.7%的医生承认现有的医疗技术尚不能满足所有面部损伤患者重建的需求,但只有26.2%的医师赞成在抑制免疫的基础上施行面部移植手术等CTA(Composite Tissue Allotransplantation,复合组织异体移植);更有10%的医师反对一切CTA。这又是为什么呢?

CTA是一类手术的统称,包括手移植,腹壁移植、面部移植等。与传统意义上的器官移植(例如肝移植、肾移植)相比,CTA的特殊性在于移植物的组织类型更复杂,涉及功能更多,操作难度更大,经验也更少。在这其中,面部移植尤为突出。人类面部不但涉及外观,而且包含表情、视力、呼吸、咀嚼、感觉(嗅觉、触觉)等多种功能。面部毁损不但会带来上述障碍,更会给患者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健康带来极大影响。长期以来,尽管整形外科技术在不断进步,但仍不能满足一些重度患者重建面部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面部移植"成为当前治疗此类患者的终极选择。

面部移植是个好设想,但要实现它却并非一蹴而就。1963年,一组厄瓜多尔外科医生第一次尝试了手移植。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果手移植可行,那么对那些丧失劳动能力的患者而言无疑是巨大鼓舞。然而此次冒险的结局令人失望:由于缺乏强有力的免疫抑制剂,术后三周移植手就遭到了强大的排异反应而不得不切除。1976年环孢A的出现使得人们对手移植再次产生了兴趣,这次的移植手坚持了300天,但皮肤强大的排异反应仍使得此次手术功败垂成。直到上世纪90年代末,联合免疫抑制药物的出现使得抗排异效果大大提高,来自法国、美国和中国的三组医疗人员终于分别实现了成功的人手移植。由于手的组织学结构与面部类似(诸如都有肌肉,骨骼,运动和感觉神经,小血管等),手移植的成功使得人们对面部移植燃起了热情。


不过面部移植手术一开始就遭到了大量质疑。到今天为止,全世界施行全面部移植手术的患者只有寥寥十例左右。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医学界至今对面部移植这种CTA存在广泛争议。与肝肾移植等实体脏器移植拯救生命的目的不同,面部移植可以说是一种主要以改善生活质量为目的的手术,然而它风险和难度却一点也不亚于传统脏器移植。去年在西班牙完成的一例全脸移植手术动用了30名医疗人员,花费了24小时,堪称马拉松式手术;2009年法国的一例全脸移植更是花费了30个小时。这样长时间的麻醉和医疗操作对患者和医生而言都是艰难的考验。术后患者还要面对强烈的排异反应,皮肤组织的排异反应尤甚,需要长时间大剂量联合使用抗排异药物予以对抗。排异反应过重会使得手术前功尽弃,而大剂量的药物又会使得机体的免疫系统承受考验,发生严重感染、器官衰竭、恶性肿瘤的机会都大大升高了。于是,面部移植这样的手术究竟风险收益比如何仍是个未知数。或许患者经过手术能够恢复部分面部功能,但这种生活质量的改善到底值不值得用如此艰难的高危手术、终生服药和冒着罹患肿瘤的风险来交换还有待商榷。

在医生们的眼里,接受手术的患者虽然面部被毁,但仍是个健康人。而术后的急性排异反应几乎难以避免,多数接受面部移植的患者都曾经历过多次急性排异过程,有些患者甚至因此而死亡。这会使该手术面临伦理困境——即便手术是在患者的强烈要求下进行的也是如此。医学界对此类手术的甚至专门制定了八条道德准则,主要包括创新的科学背景、熟练而富有经验的团队、过程公开,并经过专家和公众的评估、可信赖的机构道德氛围、足够的动物实验研究基础、患者的知情同意、确有必要的手术前提、接受相关机构监管审查等等。

调查显示,医生们主要倾向于对多次面部重建手术失败、面部广泛烧伤以及面部组织缺损严重的患者采用移植手术。而手术的供者也是个大问题:既要保证供者的血型、性别、年龄,肤色、皮肤纹路与受者匹配,更要求移植组织的三维尺寸,尤其是颌面部骨骼的三维尺寸与受者匹配。这些要求都得到相应满足后,人们发现面部移植的要求比实体脏器的移植要求要高的多。在我国,由于脑死亡的概念还没有得到广泛接受,故此供体的来源也更为稀缺。即便是在国外,愿意捐出和同意捐出亲友面容以做移植的人也是极少数。

术后患者的依从性也是需要考虑的部分。在已经进行过的CTA中,就有患者不依从医嘱而导致死亡的案例。我国也有一例面部移植的报告:此患者的面部被熊咬伤,术后恢复尚可,但由于患者家住偏远,在术后两年的时候听信"巫医"的蛊惑停用了抗排异药物,最终因器官衰竭而死亡。考虑到面部移植手术本身只是改善生活质量的手术,因此在选择手术对象时更需要考虑患者的依从性,否则手术带来的伤害将远远大于益处。在手术前,还要对患者的精神状态进行评估,并进行耐心细致的患者教育。很多患者对手术的效果抱有过分的期待,这种患者在术后一旦发现效果不如预期,会产生极大的负面情绪,造成依从性快速下降,最终危害自身;另有一些患者过分依赖移植物带来的心理安慰,以至于在出现严重排异不得不去除移植物时采取不理性、不合作的态度,宁可拼命吃药也要保住移植物,同样会对自身造成伤害。这几种情况在接受移植的患者身上都不少见。对于面部移植,这种精神评估则更为重要,医生不仅要将手术的目的,并发症,术后功能恢复的远景向患者充分告知,更要确认患者能够理解并坦然接受手术所带来的一切。从目前的记录来看,接受了全脸移植的患者往往在短期很容易认同自己的新面孔,但长期认同感仍需观察;术后患者面临再次融入社会,社会环境对患者心理的影响也会逐渐显现,而这些都是尚待评价的领域。

关于面部移植的争议还有很重要的一部分是关于手术后面部功能恢复的问题。部分人认为,面部移植手术不能带来面部的功能恢复,"甚至部分恢复都不可能"。不过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面部移植所带来的功能恢复还是可圈可点的。2009年Annals of Plastic Surgery的一篇综述回顾了截至当年的7例面部移植手术,其中有几名患者恢复了皮肤和粘膜触觉,拥有部分面部运动能力和语言能力,一例患者甚至重新恢复了工作。这样的结果无疑是对术者及其支持者的巨大鼓舞。去年西班牙那名接受了全脸移植的患者虽然还无法闭上眼睛和闭合双唇,但至少已经可以进流质饮食和简单说话。随着手术技术的改进,面部移植带来的改善还是值得期待的。

到目前为止,面部移植仍然作为面部重建的终极手段在争议中进行。科幻故事中神奇的"变脸"还远未在医学实践中实现,其主要障碍与其他移植手术类似:还是异体器官所带来的排异反应。要跨越这个障碍,只有基础医学研究取得人造器官等重大突破才有望解决。在此之前,医生们能做的只有不断改进手术技术,一是力求能够不通过移植就能达到良好的面部重建效果;二是希望一旦采用了面部移植,能够通过技术使得移植后的面部功能恢复得更好些。

5.9日,手术后公开亮相的Wiens与女儿在一起

巴基斯坦:咖啡馆因宾拉登之死出名

Posted: 10 May 2011 02:44 PM PDT

国际恐怖组织首领宾拉登(Osama bin Laden)于巴基斯坦阿伯塔巴德(Abbottabad)死亡后,不只是美国及总统欧巴马(Barack Obama)获益,当地部分商家也得利。

咖啡馆Coffity一夕之间成为当地热门程度第二名的场所,仅次于宾拉登身亡住所,由于这是"阿伯塔巴德地区第一间[…]供应新鲜磨豆的义式咖啡馆",还提供"禁菸环境与免费无线網絡",故最近形同媒体中心,供国际记者向居民收集各种独家消息

宾拉登死亡后,巴基斯坦阿伯塔巴德当地一家咖啡馆因而闻名国际

Coffity在網絡上也愈来愈出名,5月2日清晨,咖啡馆Facebook页面率先通报世界,指出一架美国直升机坠毁在宾拉登的住所附近:

希望所有人都安全,未受直升机坠毁/爆炸影响。

这家咖啡馆使用Facebook页面及Twitter帐号,也展现生意经营新模式。

挪威记者Mariane Vikas便运用这间咖啡馆,向当地人民打听有关宾拉登死亡的讯息,她询问

有没有任何阿伯塔巴德居民目击攻坚行动?挪威记者正在收集资讯,请与我联系。

西班牙记者Julio Cesar Escovar也跟进:

来自西班牙的记者亦有需求,有人能帮忙吗?

巴基斯坦的Umar Naveed愿意协助:

与我联系,我会告诉你。

Jessi Spaulding Johnson向咖啡馆老板建议:

应该调涨价格,记者都很爱你们的咖啡。

但咖啡馆老板原本似乎没有准备要应付大批记者涌入:

糟糕!希望记者不会喝太多咖啡…

后来咖啡馆显然操劳过度

媒体在使用本店不断电系统,因为很多记者使用语音对话,不能打开发电机,以免制造噪音,所以我们得暂时歇业,开店时间未定,不过咖啡以外、不需混合的饮品仍照常贩售。

Justin Macdonald认为

这家店看来比任何一家星巴克都好,希望生意不错。

Nick Rearden提到

我在英国巴斯,希望当地和平又充满爱,一般民众只要能享受一杯好咖啡就能满足,世界上有钱的大人物对板球场上对决却仍觉得不够,真是可耻。

Michelle Klein-Hass告诉咖啡馆老板:

有些人刻意追求名利,有些人的名利却不请自来,面对种种压力,您仍展现十足优雅态度,希望有朝一日,您的头衔会变成,"程式编写技术一流,咖啡品质在首都居冠"。我是来自美国的电脑爱好者。

Brian Dunmire自陈

突然觉得巴基斯坦好像不再那么遥远…

以身为巴基斯坦人为荣的Ibtassam Rasheed表示:

[…]终有一天,我会光顾这间店,但不是因为你在Twitter网站出名,而是因为你对国家的爱凌驾于一切,今日关于巴基斯坦的消息充满谎言与负面形象,请继续散播正面精神,我已是这家店的支持者了!

校对:Soup

作者 Sasa Milosevic · 译者 Leonard · 阅读原文 [en] · 则留言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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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ban Soul Creation 籌辦 Nice to meet U 計劃

Posted: 10 May 2011 12:47 PM PDT

Urban Soul Creation 籌辦 Nice to meet U 計劃

Urban Soul Creation 將會與龍緯汶文化藝術國際交流協會合作,在2011年6月內,舉辨一個以「屋」為題的免費工作坊:Nice to meet U 計劃。

在這個工作坊,小朋友不但能認識自己居住的地方,更能從創作中提昇與人溝通的能力與自信。同時,透過這次活動,義工會進一步認識少數族裔的文化、背景等,從而促進「社區共融」。

為了更了解少數族裔的生活,Urban Soul Creation 的負責人 Him Lo 及龍緯汶聯同一些義工,於2011年5月6日進行少數族裔家訪,並與他們分享廣東食品。

歡迎登入龍緯汶文化藝術國際交流協會視象頻道,重溫家訪少數族裔的片段:

http://www.youtube.com/watch?v=gjkpvtcAWQU

影像串流: 

This posting includes an audio/video/photo media file: Download Now

香港拘捕两名涉嫌艾未未涂鸦事件人士

Posted: 10 May 2011 12:37 PM PDT

 

 

 

香港拘捕两名涉嫌艾未未涂鸦事件人士

 

核心提示:香港当局最近逮捕了两名喷涂艾未未画像的涂鸦活动家。 民主派团体星期一谴责这一拘捕行为是"选择性执法"。

 

来源:法新社

原文链接:http://news.yahoo.com/s/afp/20110509/wl_asia_afp/chinahongkongrightspolitics

译者:cys.tony

校对:南山

 

香港(法新社)——香港当局最近逮捕了两名喷涂艾未未肖像涂鸦的活动家。(艾未未是被中国拘捕的直言不讳的艺术家。)民主派团体星期一谴责这一拘捕行为是"选择性执法"。

自从严厉批评大陆政府的艾未未在四月三日被北京当局以语焉不详的"经济犯罪"名义逮捕以后,支持艾未未的涂鸦大量出现在香港的大街小巷。对艾未未的逮捕也引起了世界范围的批评。

此次在香港被逮捕的两人是香港民主派成员,属于社会民主连线(LSD)。星期天,他们在一个小型示威活动中喷涂了描绘这名艺术家(艾)形象的涂鸦之后,被香港警方以涉嫌"刑事毁坏罪行"逮捕。这个消息得到了社会民主连线的官员以及警方的确认。

"逮捕是错误的。这很明显是一种选择性执法,"这个党的副主席吴文远(Avery Ng)对法新社说。他称被捕者是二十几位聚集起来表达支持这位中国艺术家(艾)的示威者中的两人。

"这些涂鸦是一种言论自由的表现形式。对他们两人的逮捕无异于帮助中国大陆政府打击异议人士。"他这样说。

据吴文远说,社会民主连线成员在示威中喷涂了艾未未的肖像和诸如"谁在害怕艾未未"字句的涂鸦。

警方女发言人证实了这两名活动家被捕并且获准保释,等候调查。他们必须在六月八日向当局报到。

在中国的主权下保持着半自治地位的香港,享有着大陆所没有的公民自由。这里已经发生了一系列要求释放艾未未的抗议活动。

自从艾未未被逮捕,数量巨大的支持艾的喷涂便在这个金融中心的街道上被发现,促使警方开展这是否构成"刑事毁坏罪行"的调查。

艾的形象涂鸦在上个月还曾被短暂地投影到香港警察总部和中国解放军驻港部队的兵营上,这也引起了军队的警告。

中国人民解放军——世界上最大的军事力量——在1997年香港回归之后便在那里设立了基地。

自从今年二月在互联网上出现了呼吁大陆人民学习阿拉伯世界每周举行抗议活动的匿名号召之后,北京当局发起了近年来最严厉的针对批评政府者的打击。

尽管国际上呼吁释放艾未未的压力在不断增长,北京当局一再警告其他国家不要干预此案。

 

中国阻止廖亦武出境参加悉尼作家节

Posted: 10 May 2011 11:55 AM PDT

核心提示:2011悉尼作家节的主旨是强调作家在描述、创造和改变世界方面的力量。没有什么比中国政府禁止廖亦武出境一事更能证明作家的这种力量。

 

原文来源:英国《卫报》59

原文链接:http://www.guardian.co.uk/books/2011/may/09/china-bars-liao-yiwu-sydney-festival

译者:Y.Q.

校对:南山

 

悉尼作家节组织者发布消息称,中国著名作家、诗人廖亦武被中国当局阻止前往澳大利亚参加作家节活动。

廖亦武是中国被审查得最多的作家之一。他曾在1989年因为以年天安门事件为主题写作长诗《大屠杀》而被关押四年。中国当局曾在四月份阻止了廖亦武赴美参加世界之声国际笔会。那次活动的主席萨尔曼・拉什迪认为,这"严重违反了中国保证公民行动自由和言论自由的义务"。现在廖亦武又被禁止参加本月在澳大利亚的活动。

按原计划,廖亦武将会在这次活动上介绍他的新作《中国底层访谈录》并朗诵诗歌。《中国底层访谈录》用了整整11年成书,记录了27位"中国被遗忘阶层里的边缘人"的生活。这些人包括盗墓贼、麻风病人、职业哭丧者。

悉尼作家节艺术总监切普•罗利说,"悉尼作家节对这一决定深感失望。我们首要关心的是廖亦武被剥夺了自由表达自己观点的基本权利。我们对中国政府不允许他在海外出版他作品的过分要求感到惊讶。"

廖亦武的作品在中国被禁止出版,但是在全球发行了英语、德语、法语、日语和西班牙语版。据悉,今年八月廖亦武关于中国基督教历史的新作《远东牧羊》即将面世,国际笔会担忧廖亦武会因这本作品遭到当局逮捕。

该作家组织表示,过去三年廖亦武曾14次申请出境参加作家节,但每次都被当局拒绝。三月,当局还强行把他从成都的航班上带下。当时廖亦武向国际笔会发电子邮件表示,"没有任何词语能够表达我的愤怒,我是个作家,我从来不认为自己是异见分子。但刘晓波曾说过,'要获得和保持你的自由和尊严,除了抗争,别无他途',我认为他说的对。"

去年九月,廖亦武曾获准参加德国举行的柏林文学节和法兰克福书展,但今年四月当局禁止他参加在纽约举行的国际笔会活动。活动现场,组办方放置了一把空椅子象征廖亦武缺席。

悉尼的活动原计划邀请廖亦武参加于521日举行的关于中国的小组讨论,出席嘉宾有防务分析师休•怀特、作家和中国问题专家贾佩琳以及英国哲学家格雷林。

今天早晨,格雷林对廖亦武无法出席一事表示非常遗憾,因为"廖亦武作为一位重要的当代诗人无法出席是本次活动的巨大损失",同时也因为这"表明中国继续严重侵犯人权,全球各地都应为此感到担忧"。

格雷林说,"中国侵犯人权的事例数不胜数,廖亦武事件只不过是又一次类似的事件。这只能表明,中国当局非常专制,同时又非常没有安全感,不敢让一名诗人出国。世界其他国家应该向中国质疑此事。但面临中国市场带来的巨大利润,很多国家在跟中国打交道时都变得谨小慎微和无计可施。中国不久就会成为全副武装、雄心勃勃的巨人,但是在文明价值和人权问题上,它的水平还相当于三岁孩童。"

521日的活动仍旧按计划举行,组织者表示,"2011悉尼作家节的主旨是强调作家在描述、创造和改变世界方面的力量。没有什么比中国政府禁止廖亦武出境一事更能证明作家的这种力量,因而也没有也没有什么比中国的行为更让人失望的了。"

国际笔会表示,目前"至少"有49名作家在中国遭到监禁或被软禁,其中包括诺贝尔和平奖获奖者刘晓波。上月,艾未未也在北京遭到警方拘留。国际笔会表示,这是近年来"对言论自由最大的打击"。


房产测绘黑幕:误差过大 虚增面积猫腻重重

Posted: 10 May 2011 10:17 AM PDT

 

房产测绘黑幕:误差过大 虚增面积猫腻重重

 

房产测绘虚增面积 消费者每年多付数百亿元

 

 

本报记者  刘树铎  实习生  牛爽

 

在世界上其他国家,由于在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等环节已经完成了对开发商的严格监督,并不需要最后实测确认房产面积,因此国外只有地籍测绘,没有房产测绘。

而在我国,房屋建设完毕需要以实际检测来确定最终面积。由此,中国创造了全世界其他地方都没有的技术行业——房产测绘。

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房屋测绘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开发商凭此误差可以虚增房屋面积,而且合理合法地卖给消费者,房产测绘的行为和技术规范,为开发商带来了巨大的收益。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商品住宅销售面积约为5亿平方米。按房产测绘误差比中限1.5%计算,仅住宅虚增面积就达到了750万平方米,相当于整个杭州市全年商品房的新建筑面积。

按国土资源部的报告,当年全国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接近4000元/平方米,按此粗略估算,消费者为此多支付300亿元。2010年,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达到10.43亿平方米,全年商品房平均价格为5033元/平方米,按房产测绘误差比中限1.5%计算,虚增加的面积达到1500万平方米,相当于天津市全年商品房销售面积,消费者为此多支付600亿元。

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业内人士呼吁:开发商通过房产测绘的"合理"误差正在获得巨额利益,已经违反了民法通则中不当得利的原则,违反了规划法、国土法、计量法等,建议尽快制定因房产测绘造成的后果处理预案。

 

之一:购房者的苦恼

 

房屋部门提供的竣工图显示建筑面积是128.57平方米,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面积却是131.63平方米,房屋主管部门最后实测又变成了134.44平方米,江西抚州购房者饶国华因此把主管部门和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饶国华状告房产局

 

房屋部门提供的竣工图显示建筑面积是128.57平方米,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面积却是131.63平方米,房屋主管部门最后实测又变成了134.44平方米,这种稀奇的事情发生在江西抚州"青青家园"小区。

抚州三中教师饶国华目前正为这件稀奇事天天烦恼着,55岁的老教师,一辈子没打过官司,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饶国华表示,不把这件事弄个水落石出,心里着实窝火。

2009年8月3日,饶国华在抚州市"青青家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在该小区1号楼2单元903室,合同约定每平方米价格为2400元,房屋预售总建筑面积为131.63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为112.005平方米,公摊面积为19.62平方米,出卖人在2009年12月31日前交房。

2009年10月20日,开发商交房时告诉1号楼的业主们,房产登记面积是131.63平方米,套内面积不变,公摊面积变成了22.44平方米,增大2.81平方米。同时,业主们收到了开发商寄来的一张交房通知单,上面有业主必须补交的各项费用,其中一项是6750元的面积增加费。

饶国华一算细账,坐不住了:自己的工资每个月才2400元,这就意味着,要想拿到房子的钥匙,必须再掏出三个月的工资。

他很纳闷:房子的公摊面积为何比合同上多出了2.81平方米?

找开发商咨询,开发商的解释是少算了电表间的面积。

但爱较真的饶国华测算了两个电表间的面积,一共也不超过40平方米。整栋楼共40多个业主,如果每户业主补交两个多平方米的面积增加款,开发商就将获得100多平方米的面积增加款,这栋楼里能联系到的17户业主们不干了!

饶国华托人找到了该楼房的竣工图,看到自己所购的903室在图中标明的建筑面积,有了新的发现,是128.57平方米!也就是说,销售预测面积比建筑设计面积增加了3.06平方米,最后实测的时候公摊面积上又增加了2.81平方米,先后两次整整增加了5.87平方米。

业主们去找开发商,开发商告诉他们,最后的面积是抚州市房地产测绘所工作人员经过实测的,与预售合同上的测绘面积没关系。

业主们只好去找抚州市房地产测绘所,经过反复交涉,测绘所提供了他们所购买房屋的测算依据——实测草图。

业主们立即聘请专业人士进行计算,测算的结果是128.57平方米,与房屋竣工图标明的面积相差无几,也就是说预售合同上的面积要大于实际面积,房子是缩水的。

业主们于是凑了1600元钱请抚州市另一家测绘机构——江西省煤矿测绘大队进行实测,证实房屋四周边长不超出竣工图所标示的数据。但遗憾的是,因为本地只有房管局所辖的房屋测绘所有房产测绘资质,他们聘请的测绘机构无法出具有效的房产测绘报告。

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和公摊面积,对商品房预售建筑面积和实测面积产生的误差,国家有明确规定,但没有规定公摊面积的变化误差。饶国华说,按照抚州市房地产测绘所出具的实测报告,他们的房屋套内面积并没有发生变化,增加的只是公摊面积,这种情况应该补足房价款,据此,开发商的态度是:业主们不补交面积增加款便拒绝交房。

但业主们疑问却无法消减:"青青家园"1号楼总平面图明确标示总建筑面积5117平方米,而抚州房管局批准预售总建筑面积5844.54平方米,两者为什么相差727.54平方米?1号楼的长和宽没有增大,总面积不可能增大,而套内面积也没有增大,公摊面积到底是怎么变大的?

在多次要求开发商和测绘所提供公摊明细未果后,饶国华他们最初选择的是上访,但数次均无功而返,无奈将抚州市房管局、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被告撤销1号楼的产权证,并要求被告重新确定所购商品房的产权登记建筑面积。

2010年4月,饶国华首先在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起诉了抚州市房产管理局,要求抚州市房管局重新批准预售建筑面积。但经过一审、二审,至今都没有弄清合同建筑面积131.63平方米是怎么算出来的,连为什么批准预售面积与竣工图上标注的总面积相差很大的情况也不了了之。

2011年3月24日,饶国华又起诉到了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截至目前,还没有正式立案。不但官司没有进展,就连房子至今也没拿到手。

而在北京的赵先生,2008年在河北廊坊三河市购买了一套48.77平方米的商品房,与饶国华一样,交房时发现,实测面积变成了53.83平方米,多出了5.06平方米。按每平方米4690元的价格,他需要补交两万多元钱。就在同一小区,有近百户业主与他有相同情况,多出的面积虽然不等,但是都需要补交几万元钱,与开发商交涉未果,业主们无奈,把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房屋面积官司的法律困境

 

相比之下,四川成都市某公司舒先生却幸运得多。

2008年11月份,他在成都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上的销售预测面积是136.79平方米,但交房时的实测面积也即产权证上的登记面积却变成了138.81平方米,整整多出了2平方米,面积误差比绝对值为1.5%,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每平方米6041.15元计算,开发商要求他补交一万多元的面积增加款。

但由于舒先生也算是业内人士,懂得测绘行业和建筑行业的专业知识,找开发商据理力争,开发商理屈词穷之下,也就不再追缴面积增加款了。

舒先生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说,在全国,像他这种情况比比皆是,但是,大多数老百姓由于不懂专业知识,没有能力与开发商理论,在房地产销售火暴、价格趋于上涨的市场形势下,老百姓也基本上不去计较这一点点面积的增减变化。

另外,舒先生说,即使有些业主跟开发商对簿公堂,但因为国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要面积误差比不超过3%,法律是支持开发商的,也就是说,开发商只要把房产实测后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控制在3%以内,打官司基本上是稳操胜券。

据业内人士介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预售面积只是房屋预测面积。而所谓"预测面积",是指在商品房期房销售中,由房地产主管机构认定具有测绘资质的房屋测量机构,根据施工图纸、实地考察和国家测量规范对尚未施工的房屋面积进行预先测量计算的行为。这是开发商进行合法销售的面积依据。

而最终的产权登记面积,依据的是"实测面积",亦即房屋竣工之后,由房屋测量机构进行实地测量的面积。

由于房屋面积实测是由人工进行的,因此难免出现误差,这方面的纠纷或者官司也就比较多。

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采访时,律师们一致认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面积误差纠纷所占比重无疑是最大的,房屋面积被任意的"缩水"、"增肥"、减少套内面积、多算公摊面积、重复计算甚至编造虚假面积等行为,比比皆是,严重地侵害着消费者的利益。

为了从法律上处理实测面积和销售预测面积发生的误差,200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房产测绘方面的官司非常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席向阳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席向阳这几年已经接手了上百起房产测绘方面的官司,但基本上有三种情况: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要求不支付房款的基本都胜诉;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了3%要求退房的基本都败诉;如果开发商交付房屋时,提供的实际测绘面积超过合同约定的面积,但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购房人几乎不可能胜诉。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胜这几年也经手了100多起房产测绘方面的案例。张志胜说,在他所经手的案例中,如果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法院支持消费者的很少,即使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了3%,当事人提出退房并解除合同,这基本上是不现实的。

张志胜说,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的,比如实际面积比合同面积少了1%,按理说这1%的价格应该退还给购房者,但消费者往往有这样一个心态,假设某处房产每平方米1万元钱,为了这1万元钱去打官司,律师费至少是5000块钱,还要缴纳诉讼费,要付出精力,算下来拿到手里的钱就很少了,因此,很少有消费者为了这1%去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凡是提起诉讼的基本上都赢了官司。

张志胜说,如果房产经过实测后面积增多了,比如面积误差比多出了2%,开发商就会要求补房价的情况倒是很多,因为开发商请的律师一般不是按个案收费,是按年支付,所以对开发商来说,打这个官司差不多是没有成本的,他们非常愿意为了面积增加1%或面积增加2%打官司。即使不打官司,开发商还可以在交房时给消费者制造种种麻烦,不缴纳面积增加款,开发商就不给消费者钥匙等等。

席向阳说,根据他的经验,遇到商品房交付出现面积误差的情况时,消费者投诉或者咨询的尽管非常多,但由于消费者一般是处于弱势地位,所以他并不主张消费者一定要去打官司,基本上是发出律师函与开发商交涉。2003年以后,律师几乎不愿意代理该类案件。

席向阳介绍,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如果购房人对实测面积有异议的话,购房人承担举证责任,在房屋面积测绘属地管辖的情况下,购房人不容易完成举证责任,即使购房人有异议,也只能委托当地的测绘公司进行测绘,而当地的测绘公司一般不可能给出不同的测绘结果。

最难处理的还是公摊面积,比如合同上承诺套内面积70平方米、公摊面积3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商品房,但交房时,实测总建筑面积没变,但套内面积变成了60平方米,公摊面积变成了40平方米。

因此,有律师指出,现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公摊面积在总建筑面积上并没有明确的比重,出现这种情况时消费者只能是干吃哑巴亏。

张志胜认为,对单个的购房者来说,房屋面积上出现误差不过是几千元钱、几万元钱,要是打官司告状的话,不但维权的成本相对比较大,法官也可能因为涉案金额太小重视程度不够,但对一个楼盘来说,经济利益的影响就大了。

"但总体上说,面对房屋面积出现误差的情况,消费者几乎是没有太多的维权途径,更可怜的是,大多数人甚至都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已经受到侵害了。"席向阳如是说。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在联系采访北京某房地产公司一位负责人时,这位负责人拒绝见面:"房产测绘的事情跟开发商有关系吗?政策是国家制定的,法律是国家出台的,测绘公司也是依法测绘,我们只是按国家政策依法经商而已,没准我们也是受害者呢!"

 

之二:房产测绘的猫腻

 

从预测房屋面积到实测房屋面积,房产测绘的过程和行为完全游离在没有任何监督的环境中。由于房产测绘不透明,房地产商和测绘部门"暗箱"操作,房产测绘的过程,实际上变成了开发商和测绘单位为了共同利益捏造房屋面积数据的过程。

 

3%误差比的"擦边球"

 

实施房产测绘的过程中,出现房产测绘面积与建筑设计和建筑竣工面积不相符的现象,规定可以有3%以内误差比,使房产测绘不仅没有达到原有的建立公平交易度量机制的目的,反而为房屋开发商合法损害消费者利益制造条件。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健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采访时说,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的积极意义,是解决了当时购房者面积误差索赔中的被动地位,初衷是好的,是为了保护相对弱势的买受人的权利。但在该司法解释出台之后,出现了开发商利用司法解释在3%面积误差比范围内打"擦边球"的做法。

首先,按照司法解释,如果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购房者应该补足价款,这构成了购房者的强制性付款义务,增加了购房者的付款负担,另一方面,可能使得部分购房者因此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增加了买受人的税负。如果实际面积少于合同约定面积,按照司法解释,应该向买受人退还价款,但开发商利用买受人对于测绘计算不精通,在退还中可能少退,部分退还,以此损害买受人权利。

其次,在房价上涨的市场环境中,误差面积比大于3%时,购房者更多的还是选择接受。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方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但在实践中,面积误差比超出3%争议案件,均为实际面积小于约定面积,而开发商往往在事情发生之后通过各种方法督促买受人协商解决,协商退赔的数额一般少于司法解释的规定,能够向法院起诉,主张双倍返还的是极少数购房者。

第三,司法解释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签订的一般都是格式合同,而开发商利用上述规定,在合同中约定面积误差比例,往往大于法定3%。

事情显而易见,在房价突飞猛涨的今天,房产实测面积也就是产权面积的计算直接关系到广大购房人的经济利益,围绕商品房面积,消费者不仅仅付出房价,还要支付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公共维修基金等。

业内人士算了这样一笔账:购买建筑面积是100平方米的房子,房价按1万元/平方米计算,如果有3%的误差比,商品房交楼时建筑面积就可以"合法"变成103平方米,那么购房者就多支付房款3万元。此外,物业管理费按8元/平方米/月计算,每年多支出物业费576元,暖气费180元,合计756元,70年合计是就是5万多元。再加上利息等其他损失,可能要接近10万元钱,相当于总房价的10%了。

但是,问题远远不止如此。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最近几年,行业管理相对成熟了,对房产测绘行业或者从事房产测绘的专业人员监督管理的也比较严格了,实测数据相对也比较公平了一些,最容易做手脚或玩猫腻的地方,是在公摊面积的计算上。

按照住建部的有关规定,在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中,公摊包括:本幢楼的大堂、公用门厅、走廊、过道、公用厕所、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间、冷冻机房、消防通道、变配电室、煤气调压室、卫星电视接收机房、空调机房、热水锅炉房、电梯工休息室、值班警卫室、物业管理用房等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

如此之多的子项目,是任何一个购房者都无法搞清楚的。甚至连专业的测绘机构进行的测算,也会出现极大的误差,两个都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所给出的结果经常会相差10%以上,把公摊率提高3个百分点,是根本无法察觉的。

此外,建设部在2001年正式启用的新版格式合同规定,公摊面积与测量结果不符,但没有使总面积超出3%,开发商并未违约。这就意味着开发商可以毫不顾忌地以公摊的名义往销售面积中注水3%,而这些注水面积换来的全部是净利润!

据测算,公摊率提高3个百分点,就可增加10%的净利润,如果一个销售面积10万平方米、平均售价每平方米1.7万元的小区,仅公摊率虚高3%一项,就可使开发商狂赚5000万元。

因此,有的律师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采访时表示,房产测绘的委托方就是房地产开发商,从最初的预售测绘到最终的实测结果,始终是房地产商和测绘机构共同操作的,所有的购房者在拿到房产证之前,根本不可能知道房屋的测量尺寸、面积的计算方法。

尽管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很明确,但房产测绘的技术依据造成了面积误差比3%的变化和公摊面积随意性变化,同样的房屋,公摊率有的是2%,有的则达到了30%。若是商业用房屋,多记的面积和多掏的钱更多,主要原因是房产测绘极其不透明、房地产商和测绘部门暗箱操作等。

而一户100平方米的房子,面积多摊10平方米,有的地方消费者要多掏5万元到10万元,有的地方甚至要多掏10万元到20万元。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采访时甚至表示,建筑行业为了真正起到监督与社会公平的作用设计了第三方监督制度,但房产测绘的所谓第三方监督设计却是有些荒唐,只有两方。房产测绘是在其他所有的建筑监督结束后,由开发商出钱聘请房产测绘单位测量将要出卖房产的面积,而这个房产测绘面积是不知情的买方必须接受的法定面积。

经济活动中有"谁出钱谁受益"的原则,而房产测绘的过程实际上变成了开发商和测绘单位为了共同利益捏造房屋面积数据的过程,从预测房屋面积到实测房屋面积,房产测绘的过程和行为完全游离在没有任何监督的环境中。

 

房产测绘中数据采集的漏洞

 

成都的舒先生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有些地方的房屋管理部门其实早就看到了房产测绘误差方面的问题,但就是找不到问题的症结所在,只好在房屋实测误差上硬性规定,比如有些地方规定房屋测绘误差比不能超过1.5%,超过了就要重新进行房屋测量。

那么,问题到底出在什么地方?

长春市的郑先生从事了多年的房产测绘,据他介绍,由于测量所使用的仪器和工具不可能绝对准确,进行测量时的外界条件也会随时变化,以及观测者感官和生理条件的限制,所以,无论采用何种仪器,无论观测者多么仔细,都无法求得测量的真实信息。

成都的舒先生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绘制了房产测绘的示意图,据他介绍,《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中规定,房产测绘使用实地测量方式采集数据,采集数据的工具主要有全站仪、手持测距仪、钢卷尺等。因房产测绘采用的是传统的地理测绘方式,当使用全站仪测量时,其放置在外墙的棱镜误差约在2厘米至4厘米,这种棱镜安置误差只会增加建筑面积(见图1)。

房产测绘现在要计算一栋10×40米的建筑当棱镜垂直安置时误差为2厘米,这时候,房产测绘的面积比建筑设计图面积约大2平方米,增加了0.5%;当棱镜平行安置时误差为4厘米,这时候,房产测绘面积比建筑设计面积约大4平方米,增大了1%。——这就是房产测绘规范的测绘误差要求400平方米建筑可以有面积误差1.94平方米的缘由。

加上棱镜安置误差2平方米—4平方米,按照采集的测量数据计算出来的建筑面积增大误差就可达到约0.5%-1.0%,而且误差全是正值增加,从本质上说,房产测绘的技术方法就决定了不会出现减少建筑面积的机会。

而且,在房产测绘时,房屋已竣工,只能在底层测量长度,无法确定外墙的装饰材料的施工厚度若按施工后的厚度测量,测量时又会增加外墙的装饰材料厚度2厘米至4厘米长度,这部分增加的建筑面积约1.2%—1.8%。

经过房产测绘的再认定建筑面积,国家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中是不计算面积的,如单元门雨棚部分、水箱、垃圾房、建筑竣工验收完成后封闭的阳台增加的面积等等,经过测算,这部分增加面积约为0.3%-2%。

以上几项增加的面积相加增加的建筑面积在2.0%—3.1%之间,经过房产测绘人员适当的数据调整将增加的建筑面积调整到3%以内,房产测绘的面积就计算完毕,而增加的这些面积与房屋设计建筑工程面积毫不相干,但却并不违背房产测量技术规范和行政规定,形成了一个合法的误差漏洞。

 

之三:房产测量标准涉嫌违法?

 

房产测绘使用的计量标准属于地理测绘范畴,不但达不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精度要求,更不符合房屋建筑工程技术的规律,就像用制造自行车的技术标准监督钟表的制造生产一样,是根本无法检验钟表精密程度的。

 

3%从何而来?

 

据了解,为了遏制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的房屋面积上弄虚作假,由国家测绘局、原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制定了有关房产测绘的相关法规标准:GB/T 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和GB/T1786.2—2000《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

此外,《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也于2001年5月1日起施行,这一测绘技术标准规范出台之后,各省也相应制定了房产测绘实施细则。

据业内人士介绍,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我国有《房产测量规范》的行业标准,1996年,重新编制了规范,并上升为国家标准。当时形成的共识是:房产测量是一项专业测绘,直接参与房屋产权的官方登记工作,其成果一经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房产测量应该属于不动产地籍测绘的范畴。但国外没有专门的为房产测量服务的测量规范,只有与不动产地籍测绘方面的标准,因此,重新编制的《房产测绘规范》主要是和国外不动产地籍测绘方面的标准相比较的。

由此,一个套用了地理测绘技术概念的房产测绘技术标准诞生了,这甚至被称为中外测绘史上第一个房产测绘方面的国家标准,中国也产生了在全世界都没有的崭新技术行业——房产测绘。

业内人士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肯定是吸收了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一些法规、房屋买卖合同等格式文本的规定。

一位从事了多年建筑设计但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人士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采访时认为:归根结底,房产测绘误差面积比3%这个数值太大,给开发商弄虚作假留下了太大的空间。

律师张志胜认为,房屋测量毕竟有一套技术标准,国家也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在房屋建筑形状规则、开发商不玩猫腻的情况下话,应该说还是能做到稍微公正一点,但是在不规则的情况下,因为有了面积误差比3%的规定误差,出现不公正是完全可能的。

那么,房屋测量上误差面积比这3%是怎么计算出来的?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试图多方求证,但是,采访了不下十几位建筑设计包括房产测绘业内人士,几乎没有人知道3%的来源。

张志胜说,这"3%"是有渊源的。当时制定政策时,2%、3%,甚至4%和5%都有提案,因为既懂测量又懂法律,同时又懂得建筑设计、建筑施工的专业人士很少,面积误差比规定为3%的合理性可能有瑕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一位人士却不认可这种说法。

他指出,原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原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其中产权登记面积以房屋实测面积为准,房屋实测面积经过房产管理部门确权登记认可后即为产权登记面积,这样一个面积误差比的数据来源于建设部合同范本对于面积差异的处理办法,与房产测量误差没有关系。

他说,如果房屋已经进行过预测,实际施工时又严格按照审批图纸的要求进行,没有进行施工变更,并且共有建筑部位的实际使用情况经核实后没有发生变化,则实测后的面积应该与预测面积相一致。

他还表示,如果在建设过程中产生引起各套产权面积变化的设计、施工和销售方式的变更,或者是共有部位的面积、功能发生了变化,都会引起实测面积与预测面积不同,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建筑面积最终以实测面积为准,因此面积误差比主要来源与设计及施工变更而没有及时进行预测变更,导致了实测数据与原来合同面积不一致,绝非房产测量误差导致的。

问题恰恰出在这里,一位建筑设计专业人士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采访时认为,面积误差比规定为3%也许不是房产测量本身产生的误差,但肯定是按照测量标准进行实地测量后计算产生出来的,归根结底还是由房产测量误差标准测量后产生的最后结果。

而且,上述人士说,按照上述公式来计算还有一个问题: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其中产权登记的面积误差来源是房产最后的实测数据,这个误差标准是来自地理测绘方式的误差标准,而合同约定面积的误差标准来自于建筑设计和建筑施工方式的误差标准,两个计量方式的技术计量要求是完全不同的,不同计量标准出现在一个计算公式中,这本身就是原则性的低级技术错误。

 

房产测绘误差是建筑施工误差10倍

 

据业内专业人士介绍,测绘一般分为地形测绘、地籍测绘和工程测绘,其中地形测绘和地籍测绘是地理测绘范畴,而工程测绘则是工程建设测绘范畴。

在房屋建筑施工中,要先对设计施工图中标定的技术尺寸进行放样,对建筑工程竣工后与设计图纸标定的尺寸限差均有严格的规范技术要求,其目的是保证房屋建筑的使用和安全。

在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和GB50026-2007中有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放样规定:若施工55米长的建筑,放样偏差不能超过设计图纸尺寸的1厘米,竣工后的长度极限误差不能超过1.8厘米,超过该极限误差的建筑均为不合格的施工建筑。

而房产测量规范规定:用于商品房或进入房地产市场的房屋的长度误差为7.5厘米,可见建筑施工长度和房产测绘长度的误差要求相差巨大,房屋建筑施工的长度误差精度要高于房产测绘长度误差精度7.5倍(见表1)。

虽然在建筑工程规范里,没有对建筑施工面积误差限的规定,但可以用建筑施工长度的误差反算出面积误差,如100平方米的建筑施工误差为0.06平方米(0.066%),而在房产测绘规范里有明确的规定,100 平方米的房屋测量误差可以达到0.6 平方米(0.6%),房产测量的测绘面积误差是建筑施工的面积误差10倍(见表2)。

房屋建筑的计量是遵循工程建设技术规律,有专门符合建筑施工设计规律的工程测量规范,按表中所示,房产测绘的面积计量误差整整大于房屋建筑施工面积误差10倍!

也就是说,房产测绘使用的计量标准属于地理测绘范畴(见表3),不但达不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精度要求,更不符合房屋建筑工程技术的规律,就像用制造自行车的技术标准监督钟表的制造生产一样,是根本无法检验钟表精密程度的。因此,把地理测绘的标准用于房屋建筑面积的计量,不但不能计量和检验建筑竣工后的房屋面积,甚至有违国家相关的计量法规。

按2002年以后建设部对预售商品房的要求,多层必须是修建到顶层断水以后,高层必须是修建到六层以上才可以对外预售。按理,房屋的建筑主体已修建完成,预售面积和竣工房屋的设计尺寸和建筑面积是不会有变化的,现在按照国家商品房购销合同规定,开发商可以在房屋实测后的面积上增减3%,即一个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商品房,经过实测后可以达到103平方米,假设一栋楼有100套房子,实测后总面积可以增加300平方米!

而在我国建筑工程领域里,建筑设计按设计的建筑面积量收费,建筑施工按设计图纸工程量收费,由建筑施工误差产生的工程量或面积是不收取费用的,但按照房产测绘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可以将房产测量产生的误差面积合法卖钱。

业内人士由此质疑:没有建筑设计,没有建筑施工,开发商没有缴纳任何建设配套费用,但经房产测绘后多出来的房屋面积凭什么可以卖钱?

就有关房产测绘计量标准方面的有关问题,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最初试图采访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但被告知,有关测绘方面的问题,应该去采访国家测绘局,但截止本报发稿时一直没有得到国家测绘局的采访许可。

 

房产测绘给开发商带来天价利润

 

接受中国经济时报采访的专家们认为,传统的地理测绘方式根本不能用于测绘建筑工程领域里的房屋面积,房产测绘规范制定的偏差可达到面积误差比3%的法定值,比房屋建筑工程前6 次监督和检验的房屋建筑面积偏差都大很多,这使消费者可能被合法地多支付最多3%的面积增加费用,不但无形中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也扭曲了房屋交易的真实价格。

用业内人士的说法是,按房产测绘制定的测绘技术要求,开发商实际上虚增了房屋面积,这也突破了建设容积率指标和土地计价指标。按规定,开发商突破了容积率指标是要受到罚款和补缴地价款等的处罚,但在现有房产测绘技术规范下,开发商轻松地绕过了相关法规的规定和处罚,从而把虚增的面积变成了商业产品。

一位业内人士给记者算了这样一笔账:全国有2800多个城市,如果按3%面积误差计算,全国每年因房产测绘虚增加的面积就将达到80多个城市的新建筑面积。

仅以北京为例,截至2008年12月末,北京市一年商品房销售面积为1988.71万平方米,按房产测绘误差化的中限1.5%计算,虚增加的面积达到了29.83万平方米,以当年平均房价12000元/平方米估价,消费者将为此多支出35.797亿元的天价房款,按北京市1600万人口计算,差不多每个人为开发商"捐款"223.7元。

按国家统计局的统计,2008年,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约为6亿平方米,其中住宅销售约为5亿平方米,按房产测绘误差比的中限1.5%计算,仅住宅虚增加的面积就达到了750万平方米,相当于整个杭州市全年商品房的新建筑面积,按国土资源部的报告,当年全国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接近4000元/平方米,按此粗算消费者为此多支付了300亿元。

而到了2010年,按有关部门统计,全国四个直辖市的商品房销售面积分别是:北京为1639.53万平方米,天津为1564.52万平方米,上海为2055.33万平方米,重庆为4314.39万平方米。当年,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已经达到了10.43亿平方米,全年商品房平均价格为5033元/平方米,按房产测绘误差比的中限1.5%计算,虚增加的面积达到了1500万平方米,相当于天津市2010年全年商品房销售面积,消费者为此多支付了600亿元。

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业内人士呼吁:目前,开发商通过房产测绘正在创造着巨额利益,已经违反了民法通则中不当得利的原则,违反了规划法、国土法、计量法等,建议尽快停止房产测绘的实施行为,并尽快制定因房产测绘造成的后果处理预案。

 

本文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http://www.cet.com.cn/20110510/d1.htm

 

美孚系列:發展局文件露底 港大教授提兩大質疑

Posted: 10 May 2011 10:39 AM P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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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美孚居民今日(5月10日)召開記者會,右為出席記者會的港大教授姚松炎

發展局日前(5月9日)於網站上載了18頁回應美孚新邨第八期前石油氣庫的發展爭議,共分十段回應,重申祥達在美孚的項目是合法項目,事件看似蓋棺論定。今日美孚居民召開記者會回應,早於去年年在鏗鏘集探討美孚事件的節目中,港大房地產及建設系助理教授姚松炎已提出多項質疑。發展局的文件中,亦特意有一段是指明回應「學者」。今日姚教授亦出席會議,他提出兩大質疑。第一點是祥達的發展項目根本不符1974年美孚新村第八期的批准圖則。第二點則是俗稱「劏契」的分割地段所引申的問題。事件反映的是,政府三個相關建築規劃的部門各自為政,讓發展商利用漏洞,偷取美孚第八期居民的發展潛力建樓。

第一點質疑:現有發展不符1974年的批准圖則

姚教授首先指出,發展局的口徑,在一個月之內已經轉變。在4月3日千人訓街在美孚當日,局方發出新聞稿,指該前石油氣庫用地的「地段是有其本身發展參數的獨立地段」,因此不存在偷取美孚第八期剩餘地積比率的問題。然而,在5月9日的文件中,發展局指「在1974年的時候,整個NKML25是作為同一個地盤進行發展 ( 當時地盤並未進行分割)並涵蓋於1974年建築圖則内。因此屋宇署在考慮該項目本身的發展參數是否符合《建築物條例》及《建築物( 規劃)規例》(第123章,附屬法例F)(《規例》)時,亦須考慮美孚新邨第八期發展參數,確保這些樓宇仍能符合1974年建築圖則的情況。」,因為如此,雖然前石油氣庫用地連旁邊的道路面積為1,354.655平方米,但可供發展的只是約765平方米,其中590平方米雖歸還美孚第八期,以支持第八期的上蓋建築面積。姚教授指,局方已清楚說明,前石油氣庫用地從來不是獨立地盤,如果該用地是獨立地盤,便根本不需要考慮美孚第八期的情況,也不存在要「歸還」590平方米予美孚第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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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NKML25 地盤範圍

姚教授由此而提出的質疑是,「歸還」590平方米是否如局方所言,「仍能符合1974年建築圖則的情況」?姚教授翻出該建築圖則,當年的准許上蓋面積百分率約為36.29%,因此局方犯下第一道算術錯誤,在第八頁局方指,「項目當年的准許上蓋面積百分率為38%。而落成的美孚新邨第八期樓宇的上蓋面積為6,186.877平方米(建築物高度為57.15米),因此其所需的地盤面積應相等於16,281.256平方米(6,186.877平方米/38%)。」姚教授指,38%只是當年「最高准許上蓋面積百分率」而非獲批的「准計上蓋面積百分率」, 因此美孚第八期所需的地盤面積,應該以 6,186.877平方米/36.29% 計算,以此算式計算,要符合1974年的圖則,就必須要「歸還」整個前石油氣庫的地盤面積而非只是590平方米,這意味著祥達所擁有的前石油氣庫地段是毫無發展潛力的。

發展局在文件中,把「准計上蓋面積百分率」偷換成「最高准許上蓋面積百分率」,這1.7%的空檔,便令前石油氣庫用地可以保留約765平方米作發展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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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974年獲批的建築圖則

小知識:任何發展項目,必須考慮至少三組數字,第一是「地盤面積」,即你的地盤有多大,第二是「地積比」,即是你的地盤面積可以乘以多少倍,從而得此你的可建樓面總面積是多少。(假設你的地盤面積是1,000平方米,地積比率是5,這意味你可以興建5,000平方米的總樓面面積,如果地積比只有3,則你只可以建3,000平方米的總樓面面積)第三是上文提及的「上蓋面積百分比」,即你的地盤面積究竟有多少百分比的地方可以建建築物。(假設你的地盤是1,000平方米,准許上蓋面積百分比是38%,這表示你只可以在380平方米上建樓,其餘620平方米必須是開放、休憩和通風的空間。)

第二點質疑:「劏契」的嚴重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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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教授第二點質疑前,需要先解釋一下什麼是「劏契」。

「劏契」即分割地段,執行的部門為地政總署。上文已提及整個美孚第八期入建築圖則先,只是一個地段即 NKML25 申請的,當時是1974年。在建築圖則獲批,發展商售樓前的1976年,發展商將 NKML25 分割成四個部份分別為第八期樓宇群(SARP)、石油氣庫(RP)、及兩段私家路(SB及SA ss1)。發展商在1978年出售美孚第八期時,只將第八期樓宇群(SARP)的地段寫進第八期的公契,該段土地由第八期所有業主集體持有,剩下的三個地段由發展商保留,沒有寫進公契亦沒有售予第八期的小業主。除私家路(SA ss1) 仍由如今更名為匯秀企業持有外,石油氣庫(RP)及私家路(SB)經多次轉賣後,目前由祥達持有,這亦是發展局所言,因為石油氣庫(RP)及私家路(SB)是祥達持有的獨立地段,因此祥達可申請建樓。

但問題是,1976年的「劏契」出現了什麼問題?

1976年地政總署批准「劏契」的依據,只是整個地後 NKML25 均有單一持有者美孚企業持有,因此批准一分為四。但地政總署沒有考慮到的是1974年獲批的美孚第八期建築圖則,這份圖則之所以合法,是因為整個美孚第八個的發展是由整個 NKML25 地盤面積所支持的,在當年計算美孚第八期可發展樓面面積及建築圖則時,亦是以整個 NKML25 地盤作為發展參數去計算「地積比」及「上蓋面積百分比」的。

因此,當發展商在1976年劃走石油氣庫(RP)及兩段私家路(SB及SA ss1),只剩下第八期樓宇群(SARP)的面積,其實是不足以支持第八期的所建的樓面面積的。姚教授提出一個簡單的假設,便是假若今日美孚第八期小業主決定清拆重建,因為小業主集體擁有的地盤面積被劃走了三段,他們能重建的樓面面積會比現在少大約6,000平方米。即是假設他們在重建完成後所有業主都能得回一單位,他們會發現重建後的單位會比重建前的面積少了。

這個例子說明,地政總署在批准「劏契」時,不會考慮一些已批准的建築圖則及建築物的情況。在美孚的情況,姚教授形容是「劏契劏過界」,在一分為四後,因為原本支持美孚第八期建築物的地盤面積減少,令整個第八期地段(SARP)的樓宇覆蓋率由36.29%變成約39%,超出最高38% 的上限,令整個美孚第八期建築群變成集體非法僭建物。

屋宇署察覺到這個問題,但屋宇署提出的解決方法是發展商將590平方米「歸還」第八期,但這又出現另一個問題。

20110510_2

發展局在5月9日的文件中提出的計算方式是,美孚第八期的上蓋面積6,186.877平方米,所需地盤面積16,281.256平方米(這是依發展局以上蓋面積除以最高准計上蓋面積百分率的數字,這是姚教授第一點質疑,在此先沿用局方的說法),在算式中,局方先扣去第八期業主集體擁有的 SARP 面積,然後再扣去 SA ss1 的面積,然後得出要在前石油氣庫(RP)再扣去590平方米的數字。

問題是,為何要首先扣除 SA ss1 的面積?這段私家路也不是由美孚第八期業主擁有,這可是匯秀企業持有的私人土地!匯秀企業與發展商祥達可是兩個獨立不同的業主!

姚教授指,這種隨意的計算令人難以明白。他認為較合理的做法,是涉及要「歸還」發展面積予美孚第八期的三個地段,按比例「歸還」。若果以此計算的話,前石油氣庫(RP)應該只會剩下約300平方米的土地供建樓而非發展局所得到的765平方米,發展商可建的樓面面積立時減少超過50%。

地政總署及屋宇署在審批建築物及與建築物密切相關的地段分割上,程序上互不統屬,造成今日美孚的情況。姚教授指,發展商透過「劏契」,轉移物業的發展參數,無疑大大侵犯了小業主的利益。姚教授指,這些漏洞一直存在,美孚只是其中一個案例。

美孚小業主將於5月13日星期五將到高等法院出席發展商禁制令的排期聆訴,並會趁發展局林鄭月娥生日向她「賀壽」。

採訪/協力:藹、迪

2011年05月10日糗事TOP10

Posted: 09 May 2011 09:00 AM PDT

我喜欢在理发的时候打瞌睡,一般打完一个瞌睡,头发也基本好了,以上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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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天气暴热,想把头发剃短点,凉快点。
去了家附近一直去的理发店,和理发店前台MM打个招呼就去洗头了,前台MM带了个小哥过来了,说是从别人那里挖来的,手艺特别的好,现在是店里的二把手……
我想了,试试呗,就和小哥说:"天气热了,理个短发。"小哥爽快的答应了,然后我照例打了个瞌睡。
打完瞌睡一看,尼玛我说理个短发不是理个板寸!!!!!!!!!!!!!
理个板寸也就算了,尼玛还当中留了个潘长江式的小撮头发!!!!!!!!!!!
尼玛有病的二把手!!!!!!!!!!!!
尼玛太二了吧!!!!!!!!!!!!!
尼玛也不看看我性别!!!!!!!!!!!!
我一个女的,34C的胸胸没有看到哇?!?!?!
尼玛让我怎么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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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调节结果:
赔偿3顶假发,免费会员卡1年,该小哥被开除。
悲催的我现在顶着假发在发着糗贴,有比我糗的可以PM我!!!
糗百首发,严禁转载!!!

只会剃板寸的小哥你伤不起

顶 284 :: 拍 -10 :::: 大爱烤羊排 已有220条评论立即参与评论


便秘慎吃泻药,睡眠不好慎吃安眠药,好吧,就算是这样,泻药和安眠药也不能同时吃...否则.....

还在洗床单

顶 225 :: 拍 -15 :::: 已有64条评论立即参与评论


先谢谢冇问题团队赏的马~第一次发,紧张。听说要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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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有个朋友赌*球赢了很多,晚上请喝酒,就去了最贵的夜店。还吩咐说谁都不准抢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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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晚就都去了。谁知道那货喝醉了,等到买单的时候怎么弄都不醒。由于去的店消费高,他身上又只有一张卡+几百。因为他吩咐过说请客,所以谁身上也没带那么多钱。最后没办法。。。把他拉到厕所去。放满整整一洗脸盆的水。当服务员的面把那货的脸埋到水里去。每埋一次就吼一次:密码说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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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吐了,醒了。说是不用密码。白白呛了不少水。

请客 喝酒

顶 183 :: 拍 -5 :::: 已有66条评论立即参与评论


第一次发,希望能过……本人常年出差,一个月在家不到5天,前几天挪了个窝。此为背景。混个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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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的到小区门口,突然间冷汗直流——我住在那栋楼啊?遂进入小区晃荡,东张西望,找自己的窝。不想惊动了小区的保安大大,两个壮汉一直尾随着我,紧张啊。无奈实在想不起来我住哪,硬着头皮朝保安走去,客气的问:"请问你知道我住哪个单元吗?"。两个保安笑喷。
把我带到保安室,貌似一个头头的保安大大问我"你什么时候搬进来的?"
我:"大前天"
于是乎大大调取了那天的监控,里面大包小包的我走进了某一栋楼……
拜服……
有监控的小区就是好啊
就是好啊
就是好……

小区监控 找自己的窝 保安很牛

顶 157 :: 拍 -4 :::: 已有43条评论立即参与评论


我姐姐一直属于比较白(大家懂的)的那种,平时上街东西经常被偷,经常回家苦着脸说钱包又被偷了,然后问我借钱,为了防止我的血汗钱被其借光,于是叫她钱要分散着放,这里放200那里放200就可以避免被偷光嘛,主意不错吧,本人觉得这个方法简单易操作。

可是那天下班看其又苦着脸,说钱包又被偷了,我说:"不是教你了嘛,钱要分散着放"她振振有词的说"我分散了啊,钱包的大夹层里面放了400,小夹层里面放了200,连钱包里面放照片的那个小夹层都放了100"这时,我委婉的说"那么亲爱的姐姐,请你想想,你全部的钱是不是还在钱包里?" 

我想那个小偷一定很惊喜,这里有400,咦,这里还有200,靠,怎么这里还有100。。。。

我可怜的血汗钱。

给小偷创造惊喜的姐姐

顶 143 :: 拍 -5 :::: 已有52条评论立即参与评论


读大学,有天女友打电话说在人工湖边等我,过去的时候突然想吓她一下,于是远远的绕路,悄悄的接近,猛的抓住她一阵摇晃

然后手没抓紧,她掉湖里了……围观者甚众并广为流传,各个版本层出不穷

然后大学时期再也没交到女友……


这个是前阵子有人问我谈恋爱最糗的事儿才想起的,唉……大学时光啊

悲摧的人工湖

顶 135 :: 拍 0 :::: 熊猫大叔 已有36条评论立即参与评论


刚刚看到兔子肉的糗事,让我想起,我妹小萝莉的时候
------那时候她爆可爱,O(∩_∩)O哈哈~--------
老妹从小喜欢小动物,有爱心长得也可爱,就是有个小毛病,贪吃,嘴馋。

小时候有阵子,特别流行养彩色小鸡,紫色的,粉色的,红色的,毛茸茸的特别可爱,
妹妹就撒娇,成功的养了2只,没多久,小鸡的颜色就没有了,变成正常的颜色,但是妹妹仍然很爱他们,把小鸡养的超级肥~
但是时间长了,姥姥看着越长越大,在家里闹腾的不想活了,就抽了一天妹妹不在家的时候,把鸡杀了,做了一桌好菜
--------妹妹回家后----------
在餐桌上,妹妹哭的上气不接下气,但是,我们却没有被她悲伤的气氛感染,因为都憋着笑

就听到妹妹一边哭一边说:"555~我的小鸡,~~~555~~~真好吃~~~"
真好吃~
好吃~= =

妹 你必须可爱

顶 125 :: 拍 -10 :::: 灬幽克浪杀灬 已有50条评论立即参与评论


背景:本人技术宅,喜欢没事开无线电偷听小区电台;小区摄像头到处都是。爪机不割。刚刚洗澡,洗完才发现没拿衣服,于是果奔回房间,正要拿衣服,无线电传来监控室大叔的淫笑声:"你们看8342的那个男的没穿衣服"。我了个去!必须匿!

顶 107 :: 拍 -3 :::: 已有45条评论立即参与评论


本人女,今天去菜市场买菜。看到一个大妈在卖黄瓜就走过去买,问完价后大妈hll的说了一句你是买来吃的还是用的,你要是用的我就拿粗的给你。当时我就震精了,什么时候卖菜的大妈都变得这么开放,这么xe。我装作一脸cj的问她怎么用啊?事实证明是我太xe了,她说的用就是把黄瓜片贴在脸上。
为明天的考试求rp.

顶 111 :: 拍 -8 :::: Guest 已有40条评论立即参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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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5月02日糗事TOP10

Posted: 10 May 2011 09:22 AM PDT

張超雄:全民退保與經濟右派的論述

Posted: 10 May 2011 09:02 AM PDT

《星島日報》一家之言 2011年5月11日
張超雄 「正言匯社」社長/香港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講師

近來社會颳起一陣「右風」,一方面是將最低工資打成營商困難和工人失業的萬惡之源,另一方面就是對全民退休保障建議的窮追猛打,特別是上周日《城市論壇》上兩派陣營的激烈交鋒,引來不少關注目光。

多虧獅子山學會王弼和地產公司老闆施永青的肉緊演出,還有保守經濟學者在報章上的無的放矢,令人驚覺即使是右派重量級人物,理據竟也是薄弱如斯。他們都有一個共通點,就是歇斯底里反對實行全民退休保障的同時,卻又不能以實質數據反駁經過精算後制訂的民間方案。王弼以他的偽邏輯,把「希臘破產」及「希臘實行全民退保制度」兩個事實穿鑿附會起來,變成「希臘因實行全民退保制度而破產」,固然令人啼笑皆非。施永青說以「婆乸數」一算便知民間方案行不通,那麼就請攤開他的「婆乸數」,跟大家公開辯論。事實上,十年前民間提出精算方案後,連政府也從未在數據上質疑方案的可行性。

首先一個不爭的事實是,世界幾乎所有先進國家都在實施不同形式的全民退休保障制度,部分至今已有上百年歷史。若然該制度不可持續,相信很多國家早已將之棄如敝履。即使是唯一以中央強積金取代全民退保制度的新加坡,其為國民提供的保障也比香港好多得。本港右派經常將全民退保與「共產主義」混為一談,但其實全民退保恰恰是資本主義有效運行的基石。正如英國費邊主義主張,全民退保是對資本主義世界殘酷現實的漸進改良措施,令工人知道每天辛勤工作可換來老有所歸,階級戾氣消弭了,資本家自然可安心營商。

右派認同長者需要退休保障,強調只是不同意全民退保的「全民」性質。他們說自己心甘情願供養貧窮長者,要同時供養像李嘉誠一樣的首富卻不合情理。施永青表示,只要確保資源用得其所,相信商界對加稅沒甚異議。言下之意,就是認為只要加大現行綜援制度對貧窮長者的保障,問題便迎刃而解。不得不說,這個說法相當偽善。商界一方面附和政府「綜援養懶人」,而政府亦經常誇大欺騙綜援情況,造成綜援形象負面,不少長者寧執紙皮也不願「喪失自尊」;但另一方面又說綜援已足夠保障貧窮長者,這豈非自相矛盾?事實上,綜援保障的是最不能自助的人,而全民退保作為社會保險制度,不會產生標籤效應,避免長者為怕歧視而陷於貧窮。

必需指出的是,民間方案是個累進制度,首先由政府成立五百億元種子基金,再由政府、僱主及僱員三方持續供款,其中政府的部分就是現行的綜援金加生果金,而僱主及僱員部分則取於現行強積金的一半供款,此外再加上抽取盈利每年達一千萬元企業額外1.9%利得稅,令每名長者每月可領取三千元。故此在全民退保下,李嘉誠所作的供款肯定遠較其可提取的為多,根本不存在「供養有錢人」的情況。而且經精算後,方案預期可在未來三十年運行無阻,令本港成功過渡人口老化高峰期之餘,其後制度將更加穩健。相反,若本港再拖延開步,日後推行任何應對方案只會更舉步維艱。

環顧全球,全民退保制度幾乎是消滅長者貧窮的唯一辦法。今天本港長者普遍晚景淒涼,超過三分一活於貧窮線下,究竟是誰之過?我曾在美國工作十年,到六十六歲之時,我所得的退休金將有每月一千美元,而且制度不單保障個人,即使我退休前不幸身故或傷殘,家中長幼亦受保障。港人終日營營役役,克盡交稅責任,為何老來到山窮水盡之時,還須放下尊嚴才可仰賴丁點救濟?我認識的美國人都以國家為榮,因為國家對人民有所承擔。作為香港人的你,未知作何感想?

在网络时代重思新闻教育

Posted: 10 May 2011 08:31 AM PDT

http://www.time-weekly.com/story/2011-02-24/111700.html

在网络时代重思新闻教育

2011-02-24 02:38:53

 | 时代周报 | 118期 |  


新闻教育变革的必要性

新闻学教育的奠基人W.G.布莱尔认为,新闻记者不仅要被培养得知道如何写新闻,而且能够理解他们所报道的那些事件由以生成的社会。传播学的创建者威尔伯•施拉姆则说,新闻学院会以这样的假设开始,即它所要造就的学生将是整个大学中最适合于理解和谈论他们所处的那个世界的学生。这是两个学科奠基人的期望,但是新闻传播教育目前还没有满足这种期望。

不仅如此,我们又遇到一个崭新的挑战,就是新闻在网络时代陷入空前的困境。新闻作为一种社会实践受到多重威胁:媒体及其商业化压力,崭新的信息技术,公众的不信任,持续驱赶人们远离政治及新闻的政治气氛,新闻文化自身的缺陷,等等。在众多挑战面前,新闻发现自己面临的是生存还是灭亡的大问题。除非新闻在许多方面变得聪明起来,除非新闻工作者做对很多事情,否则,新闻不一定必然会存在,虽然可以肯定的是,媒体会存在。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把如何改变新闻教育作为大的题目提出来。从思想资源上看,新闻教育的变革,我更愿意把它追溯到约翰•杜威,杜威认为,教育绝不仅仅是灌输僵死的事实,而是要传授学生可充分融入其生活的技能和知识。

杜威在1927年写了《公众及其问题》一书,系为回应李普曼《幻象公众》而作。这两个巨擘当年发生了一场争论,这场争论的意义历久弥新。李普曼所主张的模式基本上是一种传播模式,记者从专家手中获取信息,予以简化并重新包装之后再传递给公众,而公众的角色只是对新闻作出感性的反应。在这一模式当中,公众既无力思考,也无力行动,两者皆为专家之事。而杜威则认为,政治就是每个人在生活常规中的工作和责任,所以,新闻应从关注行动、事件的发生和结构的改变转向关注选择、后果和条件,以便形成对话,改进社区中的知识产生过程。

出色的美国新闻教育家詹姆斯•凯瑞和杜威一样强调公共生活的重要性,因为公共生活使社会能够为所有人所理解。这导致了他的一个著名的论断:新闻和民主是"同一件事情的不同名字"。

凯瑞的新闻批评,第一个矛头直指专业化。普利策在1892年向哥伦比亚大学建议创办新闻教育项目时,除了想让新闻判断成为市场考量的解毒剂之外,也含有提升新闻业地位的目的。他说:"我的想法是,使人们认识到新闻是、或者应该是最伟大的智力行业之一:用一种实际的方法鼓励、提升和教育当前乃至未来的行业成员,就像法律界和医疗界一样。"

凯瑞认为,这个主张跟新闻专业化是有巨大关系的,他说现代新闻的最大危险是对受众抱有一种专业定位,其通常隐含的信息是,受众是要被告知、教育和用关键信息和知识来填充的。另外一方面,凯瑞作为一个传播学者,到了哥伦比亚新闻学院以后,也思考新闻的学术归宿。他思考之后的结果认为,新闻最终的学术归宿是人文科学以及人文性的社会科学,因为新闻更像叙事和论证。我们知道新闻为了被学术所承认,已经做了很多努力。凯瑞既反对传播学研究对新闻的功能性解 读,也反对把新闻仅仅当作一种技能培训的"专业化"处理。一句话,把新闻作为讯息和把新闻作为技术都是错误的。

之后在2002年的时候,哥伦比亚大学暂停为它的新闻学院寻找新院长,李•博林格校长说,他想重新审视学院的课程,并要求全体教师都来共同思考"我们希望自己到哪里去"。他写信给教师说:"教授新闻手艺是一个值得追求的目标,但对这个新世界显然是不够的,也和我们这所伟大学校的环境不相匹配。"纽约大学一位新闻学教授表扬说,哥大的这种做法表明了它愿意质疑"当代新闻学院两项教学目标的平衡"。这两项目标是:塑造报道和编辑的基本技能;扩大未来的记者在这些技能背后的理解力。这掀起了一场有关记者是否需要学术训练的大讨论。

这场讨论的核心问题是:新闻学院应继续强调基本技能吗?比如写作报纸文章和编辑电视新闻,还是也可以让学生有机会专攻一个领域,比如科学新闻、法律新闻或国际新闻?或者,把技能训练压缩到最低程度,以便让学习新闻的学生能够就记者在社会中的角色进行更理论化的学习?这些方向都是不同的。

从那以后,关于新闻学的讨论浮现出三个普遍性问题,第一个是如何更好地服务公众,第二是如何应对新的经济、技术和社会现实带来的挑战,第三,如何使新闻教育与实践更加多样化、更富包容性和更向全球开放。

凯瑞率先对新闻专业化进行质疑,北达科他大学教授拉娜•雷考呼应说,我们要进行一场有关专业化的新讨论,讨论的重点是如何更好地服务公众,而不是服务业界。她警告说:"对于融合以及新技术的焦虑使得我们重思教什么,怎样教,但很快,同样的焦虑会迫使我们面对为什么和为了谁教的问题。"第二个关于新挑战的问题无须解释,我们要想培养出合格的新闻学生,就必须问自己,在新闻学院里面要不要直面这些挑战。第三个是关于跨学科的问题,新闻教育者必须鼓励学生超越自己国家的边界看问题,因为当今世界的物理的、社会的和文化的界限正在被销蚀。新闻教育者应该帮助学生发展"批判性的自我反思",以便更好地了解跨国的社会和文化议题。

新闻教育变革的可能性

以上谈到新闻教育变革的必要性,下面再来看看可能性在哪里。传统的新闻教育模型可以称为"以业界为中心的新闻教育",这是一个双向模型:大学里设立新闻学院,新闻教育者通过输出学习新闻的学生到媒体,由此和新闻业界发生关系。业界最早对新闻学院的学生产生需求的是报纸,后来出现电台、电视台、杂志、 网站,所有这些媒体都对新闻学院提出某种要求,希望能够获得合格的劳动力。这样的双向模型是非常线性的,在这个双向模型的背后,我们可以提炼出这种模型的 的一些核心词汇,比如专业化、报道和社会化。在此我想指出,这些核心词汇背后的假设,并不像表面上看起来那样无懈可击。

专业化前面已经讲到,这个目标就是我们一直要培养的是受过良好训练和教育的、诚实的、可信的、好奇的、有头脑的学生。但是它的含义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它假定新闻改革有赖于个体新闻工作者而不是结构或者机构的变化,忽视专业化与商业化、理想与实践之间的矛盾,同时设置信息中介,导致在记者和公民之间有隐性的障碍。

第二是报道的训练,致力于为新闻学院的学生树立一个"记者"的理想型。所有以新闻为专业的学生都必须学会新闻采集,这是一项核心的技能,评估和成就依靠是否能够为业界新闻生产打造有技能、有前途的学生来加以衡量。

但是这样的方向背后的含义也是大可值得推敲的,它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信息的匮乏,我们知道网络时代,信息的匮乏已经完全不是问题;第二是它假定信息是一种待生产和待传播的商品,有嗷嗷待哺的受众在等待,这种时代也是一去不复返了。第三,它和我们新闻业一向推崇的理念有关系,客观性是我们一定要强调的,但是客观性还能不能像过去一样传授和教导,这是非常大的问题。

从社会化的角度来看,在传统模型下,新闻教育怎么跟业界融合?首先,许多管理者出身业界,他们大多对新闻的概念化具有相似的认识。其次,许多新闻教育者会在课堂上传授编辑部的最佳实践。第三,大多数学生都被要求在业界实习,并且被鼓励参与职业竞争。但是这个社会化背后的含义,我们也可以推敲一下,它一定是强化现有实践,而不会鼓励批判性的探索。

根据以上这种对潜在前提的批评,我们来看一个新的模型,即"以公众为中心的新闻教育"。这种新模型的主要特点是:第一,除了传统的新闻学院和新闻业界之间的双向关系外,出现了一个更大的群体,那就是"联网公众",他们不仅依靠以地理的接近为基础的地理社区,还形成了以心理的亲近为基础的兴趣社区,这一公众积极主动地介入新闻业界和新闻学院的活动;第二,新闻业界和新闻学院无法对这样一个庞大群体的存在视若无睹,必须同样积极主动地与他们发生互动,由此,传统模型的双向结构被打破,新闻教育现在不仅是为了新闻业界的事情,而且更是为了全社会的事情;第三,新闻业界的边界在坍塌,更多成为一个新闻生态系统,而且这个系统虽然部分地由新闻教育所塑造,但更大程度上会为联网公众所影响。在网络上,社会公众常常可以不依赖传统媒体,自主表达、形成舆论甚至组织社会行动,进而影响媒体,有时主导传统媒体的议程设置,在一定情况下对公共政策产生作用。

在这样的转变之下,从专业化的角度来讲,我们需要开发既强调专业化价值,也强调公民价值的课程;开发建立在批判性探索和公众需要基础上的课程;发展与新的语境相关的伦理标准。从报道的角度来讲,第一点就是我们总是说我们的报道是客观的,但是我觉得"客观"这两个字今天必须重写,我们有一个使意图更加可见的过程,即透明度高于客观性;第二,记者的角色变得多样化,以前可能就是采编,今天记者可干的事情有很多,比如过滤、帮促、主持、编程、数据库,等等。第三,我们同时要扩大新闻报道、新闻要素、新闻覆盖和截稿期限的定义,对试验和体验进行反思、检测和公开评估。

从社会化的过程来讲,应该尽量让学生通过社区工作实现社会化,不管线上社区还是线下社区;要教育学生学会重视创新、不确定性和试验,要求学生对自己的实践进行深入分析和批判性反思。

结语

对于新闻的演进来说,这是一个关键时刻,新闻教育者可以在试验、检测和发展新闻是什么和它可以是什么的新实践和新概念当中发挥关键性的作用。这需要我们重思我们自己在新闻学院内的工作,更加清楚自身的使命和义务。

可能从来没有哪一个教育领域像新闻教育这样,从事教育的人最常说的一句话是"我不知道"。我们也需要常常问自己一个带有终极意味的问题:为什么学生要在今天选择学习新闻?如果新闻和公民都需要讨论和探索,那么对于新闻教育者来说也是如此。

有关新闻教育者的使命和义务,在我看来,凯瑞有一段话表述得非常清楚,尽管他不只针对新闻教育而言:"我们最后把教育变成了谋生手段,但教育的目的是让一个人为社会生活、为最广泛意义上的公共生活、为和我们的同胞共享的生活而做好准备。"


拉登作為一個人被殺,與至高

Posted: 10 May 2011 08:00 AM PDT

拉登作為一個人被殺,與至高

在《拉登之死伸張了甚麼?》裡,筆者指出:

"如今拉登不能代表恐怖主義,他在死的時候被解除代表,他只是作為被殺的一家之首來被轟爆頭顱,這有甚麼好歡呼?"

筆者斷言,拉登是作為他自己而死,而不是作為一個恐怖主義的代表而死。這個判斷,不在於究竟一個地方的傳媒怎樣詮釋,或究竟那個地方的人是否因拉登的死而歡呼(因此,並不如一些評論所認為的那樣,美國人歡呼的原因,在整個討論裡根本無關重要)。這個判斷,不會因為我們的主觀情感而改變。拉登若不是被殺,若他被抓去審訊,他便作為恐怖主義的頭目而被審;可惜,美國政府選擇了把拉登殺掉,這便構成整個問題的根源。

若一個人被殺,而不是天然災害所殺或自殺,我們便需要問,究竟他的被殺,**在司法意義而言**,是一種甚麼性質的殺害?若一個人是經審訊後被殺害,我們還是可以質疑審訊是否公正(正如美國政府會質疑劉曉波的審訊和判刑是否公正)。但這一次,根本不用談到審訊,而是在一次軍事行動中,拉登被直接殺害、左眼爆裂頭顱轟破而死。那麼,我們便要問:美國是憑甚麼法,可以把一個通輯犯兩槍擊斃?

拉登是否被暗殺?

這裡其實有兩個選擇,拉登或是合法被殺,或是被暗殺。美國司法部長在拉登被殺後便向公眾指出:這是合法被殺。換句話說,他是要排除一件事:把事情看作暗殺。

美國政府反恐,它的權力是從何而來?那是在「九一一」後三天,所通過的S.J.Res.23號及H.J.Res.64號議決。議決授權美國總統,可以「使用一切必須及適當的武力,對抗那些他認為是策劃、授權、執行或援助在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一日所發生的恐怖主義襲擊的國家、組織、或個人」。問題是,這個議決並沒說明這些武力是否包括暗殺,而美國總統行政指令12333號便明言,任何受聘於美國政府的情報人員,不得密謀或進行暗殺行動。

有美國法學學者指出,拉登是戰鬥人員(combatant),因此他的死是合法被殺,而不是暗殺。若拉登是戰鬥人員,他便不能享有任何法律豁免而被殺害。但拉登是在甚麼意義下作為戰鬥人員?這位學者續指,那是因為拉登一直是阿蓋達的頭目,而他們亦一直是與美國發生衝突。

美國是淩駕法的公義嗎?

也許拉登不是被暗殺(但相信也不會有國會議員動議,要為拉登進行死因聆訊,事情恐怕不會有較符合法律程序的定案),只是,他的被殺實在太像暗殺。這亦突顯一件事,就是美國政府那淩駕一切的至高權威(sovereignty)。若美國政府不能自圓其說(而它在國際眼中的確不像能自圓其說),是次殺害在其法律上具有合法性,那麼,我們看到的是,美國的行動是一項法外的行動,而法外的行動被當作合法的行動來進行,便呼出美國作為至高主權(因為法的內容原來是由它隨意決定)。它可以淩駕在一切法之上而仍然是有權的,那只能是至高者的地位。

正是這個行動展示的至高權威,令國際社會產生憎恨;因為,別國絕不會承認美國的主權可以淩駕在其他主權國或國際規章之上。

事實上,反恐法就是一種把常規法懸置的手段,它具有例外狀態(state of exception)的位置。而這個例外狀態,如阿岡本(Giorgio Agamben)所分析,正正是讓民主國家變得**有如獨裁政體**的操作。例外狀態所實施的對象,是赤祼裸的生命。而拉登也是手無寸鐵時地被殺的,那時候沒有戰爭、也沒有武裝。所以,我們看到美國的至高權威,多於看見一個維護法(因而才可談論公義)的守護者。

當一些阿拉伯地區有人把拉登視為烈士,那不能用污名化的手段,把那些歡呼者都判為「愚蠢的極端分子」而了事。正正是因為拉登的死,缺乏一種法內的名字,他的被殺便只能作為至高主權的殺害來處理;那麼,在不承認這種主權的地方,他們便只能理解這是一個英雄的被害。因為在這個法外的境界,除了至高神靈,便是惡魔。

或者,美國人的盲點,正正就是他們把至高權威視為理所當然。也就是說:在法以先,我,決定何謂公義。

參考文章:《拉登之死伸張了甚麼?》
http://christiantimes.org.hk/Common/Reader/News/ShowNews.jsp?Nid=66146&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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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筆記60週年(二) - 電影放映

Posted: 10 May 2011 06:10 AM PDT

日期: 
2011-05-12

電影筆記60週年(二)

關於如何成為一個「電影作者」的爭論,似乎沒完沒了。電影筆記從五十年代初除不停鼓吹作者論外,基本上並沒有甚麼新的論調。可是,不容電影筆記的評論人否認的是,他們的寫作確實是為自己將來當導演而鋪路。久而久之,他們提倡以場面調度而尋找作者,或定則作者風格的這種「一元論」,漸漸站不住腳,人們開始質疑「場面調度」作為電影美學準則的客觀性,即使在電影筆記的編輯部內,各人也爭持己見,鬥至白熱化之時,發生了「搶發144」事件,電影筆記從此走上了一條「現代之路」。

「搶發144」指一次於電影筆記編輯部內的鬥爭,當中牽涉編輯的易位。巴贊於1958年早逝,大有可能是引起這一次「搶發144」的源頭。電影筆記的編輯巴贊四十歲之齡便英魂歸天,對法國的文代界、評論界來說猶如痛失金鏈上的瑰寶,一眾年輕的寫手們在失去了這位永遠抱住開放態度與他們持續討論、早慧又博學的文化巨擘後心如刀割;電影筆記本來的光明路,驟然添了一層晦霧。電影筆記的高層,從沒料到巴贊會去得這樣早,於是依力盧馬臨危授命,接任了編輯的工作,高層的決定,加上本已彌漫在電影筆記群的消沉和負面情緒,終於令到潛藏在各寫手心裡的矛盾浮面,引起了激辯。第一、盧馬雖然是屬於電影筆記派,但他的年紀實際上比杜魯福、高達和列維特等人大一截,思想上有一段距離;而盧馬再三強調,值得傳頌的是傳統的電影美學,比較因循和保守,並不鼓吹以當時湧現的各種現代思潮(如結構主義)去解讀一齣電影,或以之來判別一齣電影的高低。對於他來說,電影的美是構圖之美、色彩之美、對白之精警和調度之美。相對而言,較他年輕的列維特則認為,應以更多元的方向解讀電影,致使電影成為一種更完善的藝術。他更指出,只以場面調度去斷定一個導演是否作者實在是專橫的表現:「若一個導演只懂去場面調度,但他的故事充滿着昏庸的念頭、幼稚的對白和演員惡劣的演出,哪這一套還是上等的電影嗎?」加上電影筆記向來評論的電影都以荷里活片廠的為多,可是這時曾被他們捧上天的導演們都無可避免的漸漸衰老,作品的水準下降,列維特認為電影筆記應投放更多的注視到其他國家的電影導演身上:如巴新電影運動Cinema Novo的導演Glauber Rocha的電影、東歐國家的導演楊素、沙保、馬卡維耶夫的電影等,以保持電影筆記的先鋒地位。杜魯福、列維特和高達曾為此向盧馬提出請求,不過盧馬對於他們的請求視若無睹,更請來更多跟他同一門路的寫手為電影筆記撰稿,以鞏固「盧馬派」的地位。於是在印製第一百四十四期電影筆記的前一晚,電影筆記的編輯部竟然打起大戰來。盧馬依舊在覆看一百四十四期的藍紙,而在辦公室的另一頭,列維特竟同時和其一班革命派在編輯著另一份一百四十四期的電影筆記!盧馬眼見事態緊急,為怕列維特的版本比自己的好,他唯有再次去編排自己的籃紙。直到破曉時份,到了期刊將要付梓之時,高層一致認為列維特的版本較為可取,身上還穿着睡衣的盧馬「敗走」編輯部,由列維等取代其職位。(電影筆記高層對盧馬的表現其實一直都不太愜意,曾經有一次,一位高層在傍晚六時到電影筆記的辦公室找盧馬卻撲了一場空,辦公室內連一個打字員都沒有;又有一次,當一位打字員走進盧馬的辦公室時,瞥見盧馬半個身軀懸在窗外,手拿着魚桿,用魚絲把一支迷你咪高鋒吊至低一層單位的廚房處,錄取廚房中的環境聲音。由此可見,盧馬還是心垂電影,他的終極目標是成為一名導演,所以,電影筆記只要行銷的數量穩定,他便可以專心於自己的電影籌備工作,重大變革對他來說十分浪費光陰。因此,對電影筆記高層來說,是輕蔑的表現。)

新編輯列維特,請來了幾位不同學術範疇的年青人進駐電影筆記,比較著名的有李維史陀的入室弟子Michel Delahaye—以人類學和社會學的角度去剖析一齣電影對社群的影響。而在幾期的電影筆記中,他們還請來了現代思潮的重量級人物作對談,討論電影的可能性,羅蘭.巴特便是其中一位,他認為電影不一定是用來說故事的,若電影是用來說故事,它亦已經說得夠多。他在討論中推崇阿倫.雷奈的《去年在馬倫巴》(另一篇名作Marienbad Year Zero,出自電影筆記寫手Andre S. Labarthe,亦同樣覺得《去年在馬倫巴》有其電影史的地位,是電影藝術的突破,稱其為Last of the great of neo-realist films),他斷言,電影是透過映像讓觀眾發現故事,使觀眾成為「英雄」。電影筆記的革新,令其銷量續漸增加,訂閱電影筆記的讀者更為廣泛,封面的設計變得更層出不窮。1966年十一月,十多年來以黃底黑白相片為標記的電影筆記破天荒以安東尼奧尼第一齣彩色電影《Red Desert》的劇照為封面照片,告別了舊有的黑白設計;有趣的是,同年十月號的電影筆記,是以《Red Desert》的黑白相片做封面的。既然現代大師也開始用彩色攝影,這兩期的電影筆記似乎在暗暗呼應着他﹣﹣要趕上時代的步伐,Cahiers Du Cinema亦難免要走向現代。

二十四份一 電影會
五月放映電影


12/5 1. All About Eve (1950)
http://www.youtube.com/watch?v=u3IONdE15vQ

預告

19/5 2. Will Success Spoil Rock Hunter (1957)
http://www.youtube.com/watch?v=gVTyqLQUpdg

26/5 3. Angel Face (1952)
http://www.youtube.com/watch?v=FdnVCnOe5uM

晚上八時至十一時,富德樓9樓獨立媒體平民班房,費用全免,特別鳴謝獨立媒體借出場地。

影像串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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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bertarian Paradise? Discuss.

Posted: 10 May 2011 05:58 AM PDT

加强僧团建设,纯洁僧人队伍

Posted: 10 May 2011 05:28 AM PDT

夏俊峰杀死两城管案二审辩护词

Posted: 10 May 2011 05:18 AM PDT

沈阳小贩夏俊峰杀死两城管案,一审被判死刑,5月9日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这是辩护律师滕彪的二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夏俊峰的辩护人,我首先向被害者家属表示同情;不管夏俊峰有罪与否,两个公民的死亡总是让人非常遗憾的。我也将向法庭表明,两名城管和夏俊峰一样,都是城管制度的受害者,今天的法庭注定是一场没有赢家的战争。我们要极力避免的是一个悲剧引发新的悲剧,一个错误伴随着新的错误。

法律就是法律,我们不能把法律之外的个人情绪和政治压力等因素放在法律之上。依照诉讼法理以及刑事诉讼法第186条之规定,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一审判决是否正确。我要向法庭证明的是,一审判决认定夏俊峰构成故意杀人罪,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控方指控的罪名根本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判处夏俊峰死刑,则是量刑错误,与相关法律规定相违背。

一、 一审判决认定夏俊峰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定性错误。

1、案发之前夏俊峰并不认识两被害者,无冤无仇,该案的起因是2009年5月16日沈河区城管申凯、张旭东等十几人进行野蛮执法。

证人史春梅、张杰、贾子强、尚海涛、张忠文证明,"城管把人抓住,就抢煤气罐,(香肠竹签等)东西扔了一地。妻子不让扔,十几个城管围着夏某就开始打,夏求别打了也没放过,打得夏某来回倒,站也站不住。"夏俊峰的一只鞋被城管人员踩掉留在现场,在一审时已经作为证据提交并出示。夏俊峰的供述,"城管像土匪一样把锅碗瓢盆往地上扔,我们求饶,说今天周六,他们说'别废话',一城管打我后脑勺……"妻子张晶的证词也证明了夏俊峰被十几人推搡殴打。城管祖明辉的证词也承认,夏俊峰的煤气罐"被我们夺下来,放在货车上。"(卷三34页)

2、在野蛮执法之后,城管强行将夏俊峰拽上车,并带到办公室进行殴打。这样,被害者申凯、张旭东当时的行为就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证人史春梅、张杰、贾子强、尚海涛、张忠文证明,是城管人员强行将夏俊峰拽上车,而不是夏俊峰主动上车。夏俊峰的供述、妻子张晶的证词也证明了这一点。(2010年2月25日夏俊峰询问笔录:"三四个城管拽我到他们车里。我挣扎反抗,不想跟他们去。")张伟的证词是"夏俊峰主动上车",这与而张晶、尚海涛等5人的证词相矛盾,一审判决书对此没有任何解释。辩护人注意到,张伟的证言前后矛盾,不足采信。比如5月16日笔录,张伟提到夏俊峰刺了他一刀后又追他,但没追上。矛盾之处是:夏俊峰怎么可能追不上一个大腿已经受伤的人?又如,5月16日案发当天的笔录明白无误地说,"没看见"申凯和张旭东被谁刺伤(卷三17页);但一个多月后的6月22日笔录却说"夏俊峰背对着我,正在用到扎张旭东。"(卷三20页) 这显然不符合记忆规律,是在说谎。考察当时情境:城管野蛮执法,商贩避之唯恐不及,城管人多势众,不愿空手而归;夏俊峰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仍被殴打,前去虎狼之地将会如何,可想而知。因此"主动上车"之说,只有城管人员的证词,其实只是城管人员的想象而已。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行政处罚法第19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有公安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沈河分局及城管人员当然无权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强行将夏俊峰拽上车并限制在办公室的行为,已经符合非法拘禁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根据夏俊峰的多次陈述,秃头的城管人员先是辱骂他"你怎么那么能装B呢",继而用拳头打他的头部,两人对夏俊峰拳打脚踢,秃头还拿桌子上的铁茶杯砸他。可见申凯、张旭东当时的行为不但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且具有殴打辱骂情节,属于法定的加重处罚情节。《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同时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3、夏俊峰在被羁押时,就要求警官将其胳膊上被打的伤拍摄下来,这有力地证明了被城管殴打的现实。 夏俊峰在被抓到办公室之前并没有受伤,案发之后数小时后即被抓捕,刺伤只能是在城管办公室被殴打所致。据夏俊峰陈述,当时他的"两个胳膊都有伤,青一块紫一块。大腿根部有很大一块淤青。当时没照相。脖子、后背都有青紫,头上还有包,但都没照相。左耳朵二个月都一直耳鸣。当时只照了胳膊,法庭出示的两张照片就是。"夏俊峰被殴打至身体多处青紫,事件发生过程又仅有数分钟,说明夏俊峰被城管殴打而被逼自卫。但一审判决书对案卷中的、法庭出示的这两张照片竟然只字未提。对这么关键的证据避而不谈,说明一审审判机关已经丧失了起码的中立性。

4、从死者的伤口形态分析,当时张、申两人正在俯身对夏俊峰进行持续殴打。

死者申凯左胸和背部刺创,死者张旭东左胸部上方刺创,并且均有左上右下走行或右上左下走行的刺创。

首先,非要害部位的刀刺不符合故意杀人的特点,如果是故意杀人,在极短的时间内,不可能去刺扎无关紧要的部位。

其次,申凯身高1.82米,张旭东身高1.80米,而夏俊峰才1.65米,如果都是站立姿势,不可能在胸部以上形成左上右下走行或右上左下走行的刺创;当时夏俊峰为半跪姿势,右手持刀,只有向前上方和向左肩后乱捅,才能形成被害者胸部上方的左上右下走行或右上左下走行的刺创。这也表明夏俊峰被踢成半跪姿势后,申凯和张旭东仍未停止行凶,而是俯身继续对之进行殴打。

最后,夏俊峰身体矮小,张、申二人身材高大,权力、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差距悬殊,且在城管办公室被限制人身自由,夏俊峰主动殴打两名执法队员,绝不符合常理;只有突然而紧急的防卫,使张、申不及闪躲,才能解释张、申二人身上刀伤的部位、走向和次数。

5、夏俊峰进行防卫时所使用的小刀,并非事先准备;而且当时情境下用刀防卫,完全出于本能。

夏俊峰所用的刀是平时切肠用的,并非有预谋准备。他并非一开始就掏出刀,也不是突然想起身上有刀;他是被城管人员猛踢下身时,用手去捂痛处,才摸到了揣在兜里的小刀。完完全全出于防卫的本能,他才摸出刀来进行反抗。

6、夏俊峰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故意伤害、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夏俊峰的陈述,"到了执法队。陶冶先下车,开门。张旭东问:你农村还是市里的?我说:"这还有什么区别啊,摆摊的,都不容易。"刚进屋,后来又进来一辆车,下来一个人(后来知道他叫申凯),他进屋就骂我,开始打我,用拳头打在我脑袋和耳朵上,我就想往外跑,和申凯面对面了,马上张旭东就把我脖领子抓住了不让我跑,也打我,用拳头叮咣打,张旭东和申凯就把我夹中间了,张旭东用脚踢我大腿根部,特别痛,我右膝盖被踢跪地下了。我就去捂痛的地方,就摸到刀了。" 当时,夏俊峰被非法拘禁的状态在持续,被野蛮殴打的状态没有停止。在行凶者的非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的过程中,夏俊峰被迫进行防卫,符合正当防卫的全部要件。

7、夏俊峰的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两死一伤的后果,但并非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一般而言,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如果用较缓和的手段能制止侵害时,就不要用激烈的防卫手段;当侵害行为已经被制止时,就不应再继续对侵害者进行伤害。而对"必要限度"的把握,必须结合当时的环境、体质、精神状态、可能的反抗手段乃至相关的社会背景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在当时的情况下,夏俊峰处在被非法拘禁状态,两城管人高马大,除了拳打脚踢之外,还用了铁杯子等工具虐待夏俊峰,后面极可能有其他城管队员陆续进来,此时,除了用随身携带的摆摊用的小刀,没有任何其他的办法可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夏俊峰说,在那种情况下,"任何人都会做出同样的反应",这是最典型的正当防卫的心理状态。

根据夏俊峰当庭回答本辩护人的提问,他根本无法确定,自己被殴打何时结束以及会有何种结果。城管野蛮执法人所共知,城管打人事件几乎天天都有,而城管殴打公民致死的案件也不在少数。在互联网上Google"城管 野蛮执法"有261,000条结果,"城管 打死小贩"有602,000条结果,"城管 暴力 致死"有782,000 条结果。

2000年9月6日,四川眉山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管理中队郑光永、吴顺乾、驾驶员张卫东等人上街整治乱摆摊设点将杜某乱拳击伤,唐德明被甩下货车身亡。

2001年5月29日,宁夏灵武市城建局城市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强行没收锅灶时,将杨文志打死,并打伤杨建荣夫妇等人。

2001年11月12日,因与市容执法人员发生争执,安徽宿州市个体工商户张福才在多名执法人员的推搡与踢打中身亡。

2002年1月18日,重庆市沙区城管人员在检查市容卫生过程中与沙区双碑村陈家连生产队的个体户余波发生争执,开执法车从余波腹部碾过致其死亡。

2002年11月18日,26岁的青年郭战卫在西安被莲湖区数名城管殴打致死,与他同行的一名跟车青年也被打成重伤。

2003年1月2日,广东潮州市庵埠镇一名三轮车夫在与几名城管人员争执中丧命。

2003年2月,西安市雁塔区城管在小寨兴善寺东街清理占道经营时,一工作人员竟将摆摊的孕妇金昌艳推倒在地,并在金的肚子上踩了两脚。后经医院检查,金昌艳腹中的胎儿不幸死亡。

2004年7月20日,广州天河区员村街道办城管人员在野蛮执法过程中将外来商贩李月明打死。

2005年7月20日,经营蔬菜的56岁江苏农妇林红英被城管人员打死。

2005年11月19日,江苏无锡城管打死小贩吴寿清。

2006年2月16日,上海市普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第九分队将上海市民李秉浩殴打致死。

2006年10月9日,广西来宾市象州县的一名流浪汉被喝醉酒的城管队队长覃宗权殴打致死。

2007年1月8日下午15时40分左右,山东济阳县经一路宏伟酒业经营部老板李光春被11名城管打死。

2008年1月7日,湖北天门竟陵镇湾坝村魏文华路过该市竟陵镇湾坝村时,发现城管执法人员与村民发生激烈冲突。他掏出手机录像时,被城管人员当场打死。

2008年7月30日,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综合执法大队的周某等4名执法人员在大田湾体育场附近将正经营的摊贩刘建平殴打致死。

2009年3月30日,江西萍乡市开发区横板村16组村民陈某被该区城管人员一、二十人群殴致死,事后家属抬着尸体封堵了境内320国道路段,抗议城管暴行,引发近万名群众围观。

2009年10月27日,昆明市福发社区城管分队在野蛮执法时与一三轮车夫潘怀发生冲突,并将其打死。

2010年6月1日,深圳城管与老太发生争执活活碾死老太.

与本案不无关系的是,死者之一申凯经常殴打商贩,在滨河派出所应有报案记录,比如,2008年7月份,一卖雨伞女商贩的胳膊被打骨折了。我们在庭前已经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小于辩护人申请取证的范围;而且即使没有查到报案记录,并不等于报案记录不存在;报案记录不存在,也不等于没有伤害商贩的事实。而沈河城管经常性的野蛮执法,即使没有本案商贩的证词,也是本地民众众所周知的事实。

不要以为这些和本案没有直接关系的事实真的与本案无关。这些事实(不管夏俊峰本人有没有清楚地了解全部城管暴行),在一个具体的案件里已经成为相关参与者的常识,或不言自明的社会认知或潜意识。这些社会事实已经深深嵌入行动者,成为行动者做出反应的理所当然的、无需思索的条件。从另一个方面说,城管把公民打残打死却受不到相应的刑罚制裁甚至完全没有任何制裁,这也是城管和商贩共知共享的"社会事实"。城管打人成本极低、具有殴打的动力,而夏俊峰则当时对伤害后果无法预期:被打死是完全可能的。

夏俊峰当时完全被打懵了,以至于他在防卫时失去了右手食指;以至于他完全不记得是否用刀捅了张伟,以至于发生了他完全没有料想到、也根本不希望发生的两死一伤的后果。在夏俊峰极为紧张的情形下,在极其短暂的时间内,要求他清晰地估计对自己的伤害后果、清楚地计算防卫行为的后果、明确地掌握防卫的分寸和尺度,这无疑是一种过分的苛求。我国新刑法将1979年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修改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改为"造成重大损害",增加了无限防卫权的条款,从而降低了界定防卫过当的标准,扩大了正当防卫的范围。其立法主旨显然是为了鼓励公民勇于同不法侵害者作斗争,提高公民抵抗暴力犯罪的积极性。

8、判决认定夏俊峰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和动机,缺乏证据支持,与事实不符。

前已表明,夏俊峰的主观心态是自卫,是在被非法拘禁、遭到非法侵害时想要制止暴力并尽快逃脱的心理。张、申两人被捅了几刀之后没有立刻死去、还能站立起来并说话,说明夏俊峰根本不想杀死他们。而耽误治疗造成死亡的可能原因之一。(一审提交的证据表明,从出事到送医院抢救用了19分钟,但从出事地点打车到463医院只需要5分钟,其中还等了一个红灯。根据城管祖明辉5月16日的证词,120迟迟未到,这耽误了最宝贵的抢救时间。)

本案证人城管队员曹阳称:"我出来看见申凯向勤务区的后门走,走到我身边就倒在我怀里说:'我被炸串那小子扎了'之后就倒下了。这时我又看见张旭东用手捂着腹部站在办公室里,能有两秒钟左右,没说话就倒地了。"可见,夏俊峰刀刺自卫完毕后,张、申两人仍可以勉强步行或站立。也就是说,夏俊峰在两名城管仍可站立说话时已经逃离,并没有采取进一步伤害手段以确保剥夺其生命。因此,曹阳的证词也可以证明夏俊峰并无杀人之故意。

沈河城管人员在大庭广众之下,毫无顾忌地殴打夏俊峰,强抢其维持基本生存的用具,在夏俊峰爱人下跪求饶的情况下仍然毫无怜悯,谁能相信他们把夏俊峰强行带回城管办公室却能耐心而温柔地对他说服教育?夏俊峰在闹市区被打不还手、东西被抢不还手、在自己爱人苦苦求饶时不还手、在被拽上车时不动手、在下车后进办公室之前也不动手,却在进了办公室、失去了逃跑机会的时候,主动用刀伤害申凯和张旭东?一审判决认定夏俊峰具有杀人的故意,完全违反逻辑,不合情理。综合夏俊峰被抓、被打、被迫防卫的整个过程来看,根本不具有积极追求或放任被害者死亡的主观心态,其行为模式也与故意杀人的行为方式完全不同。

9、一审和二审庭审中,全部证人均未出庭,证人证言未经过当庭质证。

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8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第141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而陶冶、曹阳等关键证人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况。

作为有重大影响的涉及公民生死的夏俊峰案,竟然没有任何证人、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这不仅反映出公诉人、合议庭的轻率,而且直接关系到本案的定性是否正确。张伟的证词前后矛盾,陶冶、曹阳的证词和张晶、史春梅、张杰、贾子强、尚海涛、张忠文的证词相矛盾。谁说真话谁说假话,经双方质证后自然可见分晓。证人不去面临挑战性的问题、不去回答合理的质疑、不让法庭观其颜色、听其气息、辨其言辞,如何能够排除人们心中的怀疑?如何让旁观者信服判决的公正性?

二、 一审判决夏俊峰死刑,属于量刑错误。

1、被害人有重大过错,不应该判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0条之规定,行政法规需要对法律已规定得行政处罚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行政处罚法》第8条,行政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并没有所谓扣押和暂扣工具一类。沈河城管扣押夏俊峰的经营工具于法无据。

城管执法人员对夏俊峰进行行政处罚的原因是被告无照经营,可是城管事先并没有确认其身份,也就无法在行政处罚前得到其进行过工商登记的相关证据。城管人员当日也未询问夏俊峰是否进行过工商登记。根据行政处罚法,执法人员应首先向被告出示证件,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此当日城管执法程序存在严重瑕疵。

被害者先是野蛮执法,后是野蛮犯罪;非法拘禁于前,暴力伤害于后;滥权悖德在先,践踏法律在后。沈河区城管尤其是张、申二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本案的最重大的起因,被害人对其自身的死亡不仅有过错,而且有重大明显过错。被害人的过错或犯罪行为直接引起了矛盾的激化和夏俊峰的防卫反应。《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纪要》规定:"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夏俊峰有自首情节并如实坦白全部事实。

3、夏俊峰平时表现良好,没有犯罪记录。其邻居朋友的联保信已向法庭提交。

4、夏俊峰真诚悔过,向被害者家属表示道歉,并愿意积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由于属正当防卫,虽然造成两死一伤的后果,但夏俊峰的行为几乎没有社会危害性。相反,正当防卫应当受到法律的肯定和社会的表彰。

6、退一万步说,即使防卫过当,也应该免除或减轻处罚,处以缓刑或短期徒刑,这才符合刑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的情况下,防卫人主观恶性极小,社会危害性非常轻微。防卫过当由最初的正当防卫转化而来,而正当防卫的本质是社会的有益性,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因防卫过当而构成犯罪,是非常轻微的犯罪。按照刑法,"应该"也就是"必须"而不是"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而且首先考虑"免除处罚",实在不能"免除处罚"的,也必须"减轻处罚"。

即使夏俊峰因防卫过当而犯罪,那也绝非故意杀人罪。至于他因为防卫过当构成何种罪名,则不是辩方的事情,辩护人不能指控委托人。本辩护人今天要做的事情是证明控方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三、 结辩:维护司法尊严,避免司法专横;慎重适用死刑,避免滥杀错杀。

本案的一审判决简单而蛮横,对控方证据照单全收,对辩方证据视而不见;对证据之矛盾未加解释,对无法解释的证据干脆不提;不但无法排除重大怀疑,而且把全部疑点之利益均归于控方。在这份死刑判决书的字里行间,可以看到法官比控方更积极;法官意图成为迫不及待的行刑者。不难看出,这份判决书是先有了结论,然后加以勉强的论证企图掩耳盗铃、瞒天过海。为了得出夏俊峰故意杀人的结论,竟超出检察院的指控:控方称"夏俊峰因故与被害人申凯、张旭东等人发生争执,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先后猛刺被害人……",而判决书认定"事态已经平息后被告人持刀行凶"。显然,"发生争执"不是"事态已经平息",夏俊峰是因为"争执"而拔刀刺人的。法院没有也无法解释"事态已经平息"与检察院指控的"发生争执"的矛盾。

这份6500多字的判决书,"说理" 的部分只有400字,主要有如下两段:

"本案定性问题。经查,被告人夏俊峰持刀连刺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数刀,从凶器类型、刺击部位、力度、刺击次数均反映出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客观上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故对控方的意见予以支持,对辩方的意见不予采纳。"

"凶器类型"如何能反映出被告人有杀人的主观故意?欲置人死地者用切肠用的小短刀?"刺击部位、力度、刺击次数"如何能反映出被告人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如何解释创口的方向?如何解释背部创口?如何解释夏俊峰离开时两城管并未当场死亡?刺击瞬间,三个人是何种姿势?为何是这种姿势?被刺第一刀时如何反应?为何有这种反应?被刺者人数、身高、心理、社会地位均占优势,为何能让夏俊峰得手?被害人死亡结果有无其他因素,比如耽误救治?

再如,判决书称,"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系遭殴打而进行防卫一节,经查,证人陶冶始终距案发地点仅数米,其证言未能证实存在殴打一节,此节只有被告人陈述,无其他证据证明,认定此节证据不足。故本案不具有防卫情节,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不存在重大过错。此争议问题对控方意见予以支持,对辩方意见不予采纳。"稍一分析,就可见其荒谬之处。

1、判决书对辩方有哪些证据支持夏俊峰遭城管殴打几乎不提,也完全没有引用其论争过程。

2、陶冶虽然距现场仅数米,但由于陶冶"把门关上,没听见什么声音"(卷三24页),他既没有看到夏俊峰扎人,也没有看到被害人打夏俊峰,这是很正常的,并不能因此否认被害人殴打了夏俊峰。按照判决书的逻辑,陶冶没看到夏俊峰用刀扎人,难道就否认了夏俊峰用刀扎人?

3、夏俊峰遭城管殴打并非"只有被告人陈述",此节除夏俊峰本人的没有漏洞的完整陈述外,还有夏俊峰手臂受伤照片、被害人刀伤部位及方向、被踩掉的鞋底、张晶、史春梅、张杰、贾子强、尚海涛、张忠文等证人的证言等等,这些证据并非单独存在,而是能够互相印证夏俊峰被殴打的事实。

4、判决书认定"本案不具有防卫情节",却没有解释杀人动机,更没有解释矮小的夏俊峰何以有能力以一对三,极短的时间内用小刀造成高大凶狠的城管队员两死一伤。

5、判决书认定"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不存在重大过错", 不存在"重大"过错,就肯定不是"不存在任何过错"了,那么是什么样的"过错"?被害人何以有过错?这种过错和夏俊峰的刀刺行为有何关联?这种过错何以完全没有考虑在量刑当中,何以执意要判处夏俊峰死刑?一审判决书之专横粗暴可见一斑。

真正熱愛漢語的人

Posted: 10 May 2011 04:56 AM PDT

原帖:我與漢語

 


漢語是我的母語。

 

我對漢語有着非同一般的天賦,聽媽媽講,我半歲就學會了說話,十個月大的時候就會背了《春曉》,兩三歲時我有着遠比同齡男孩清晰的語音,喜歡模仿大人說話,四歲時被稱作「小錄音機」。我對漢語有着與生俱來的興趣,一開始這種興趣體現在漢語的載體——漢字上。記得小時候,我的一大愛好就是翻字典。一年級買了《新華字典》,一有空就看字典。對那時的我來說,漢字是一種神秘的符號,令我肅然起敬。很快我便認識了比同齡人多得多的數量的漢字,甚至一度被同學稱為「活詞典」。

我的姥姥是一個虔誠的佛教信徒,常年茹素,每天都要上早課唸經。記得是小學三年級,一次偶然的機會,我翻起了姥姥的佛經,那是一本《妙法蓮華經》,沒看完一頁,就發現了一個不認識的字「羆」。我立刻拿出字典查,可是我明明查到了頁碼,卻在那一頁怎麼也找不到這個字。鬱悶了好久,終於在「罴」字右邊的小括號中找到了「羆」。以前我從來沒有注意過括號中的字,那次可謂是讓我大吃一驚。翻看字典「凡例」,才知道括號中的字是「繁體字」和「異體字」。我仿佛如海盜發現了自己錯過的寶藏一般驚喜,便開始重翻字典,不過這次的重點是括號中的「繁體字」和「異體字」。在絕大多數人看來,看字典是一個奇怪的愛好。可以想象,當小朋友們都在追逐遊戲的時候,一個古怪的男孩獨自坐在一個角落裏面如癡如醉地看着一本字典。這或許是與生俱來的興趣吧。或許還有一個合理的解釋,那就是我自幼便喜歡「與衆不同」——越有人覺得我的一個行為古怪,我就越喜歡做這樣做。

小學六年級,在安陽這樣一個教育資源極其不平均的地方,迫於殘酷的「小升初」考試競爭的壓力,我上了一個由語文老師辦的培優補習班。每天晚上七點到九點,我都要上一個和學校裏講得很不一樣的語文課。這個語文課講了很多遠遠超越小學課本的語文課程內容,涉及到不少文字學、語法分析內容,最令我印象深刻的便是老師為了激發大家學習興趣而設立的「考倒老師」欄目。我出了很多生僻字的題來難倒老師,至今記憶猶新。

同樣是小學六年級,大概2003年12月,我和媽媽一起看了一部叫「曹雪芹」的電視劇。記得有一個細節,一個少爺在讀書,讀到「關關雎鳩,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時,我的心靈就像觸電一樣。雖然不懂這句話出自《詩經》,更不懂什麼意思了,卻讓我發瘋一般地愛上了《關雎》。媽媽看到以後,就給我買了一本《詩經》。我開始背誦詩經,一度背下來了近一百篇。背的時候我發現了不少字都不認識,甚至《新華字典》上面都查不到。感謝我的母親給我買了《古漢語常用字字典》,我終於明白了,我學過的那六千漢字還是太少了。

高二暑假保送以後,高三可謂我最輕鬆的一年了,我可以幹我喜歡的任何事情。我看了一遍新白娘子傳奇,而且發現了一些臺灣和大陸標準不同的字音,而且寫了一篇《新白娘子傳奇》字詞讀音錯誤研究。雖然所謂「研究」很淺薄,但是我從中發現了許多有意思的現象,比如「危」「微」在國語中讀成陽平,而普通話中卻是陰平。現在看來這是因為「危」「微」在切韻音系中是濁音平聲,到普通話的變化中應該是變為陽平,而陰平則是北京土音。國語和普通話最大的不同便是國語審音偏向經典和規則,而普通話審音則多從俗音口語,於是就造成了「危」「微」這樣的字在國語中讀陽平,而在普通話中讀陰平的現象。可是在我當時剛剛發現這個問題的時候,我並不知道其背後的道理,並且對其原因產生了濃厚的興趣。我開始到處找資料,看維基百科。終於我慢慢知道了中古漢語和「切韵音系」。

又是一次偶然的機會,我在Youtube上看到了一個《將進酒》中古漢語朗讀

 

看完以後,我猶如五雷轟頂,真想對着世界大喊:「這才是真正的漢語!!!」,並且對其作者Polyhedron崇拜之情簡直無法表達。我暗下決心,我也要學會用「中古漢語」說話。現在想想,我當時幼稚地認為中古漢語真的就是的,而不知這僅僅是切韻音系的音值構擬。

之後我便開始了零基礎的艱難的自學,我去書店媽媽給我買了王力的《漢語史稿》看。我可謂是大開眼界,說了這麼多年的漢語,沒想到我竟然這麼不瞭解!可是看到國際音標符號的時候,我卻怎麼也看不懂了。我嘗試自學各種記音符號,卻始終不得其法,遲遲沒有進展。這個問題困擾了我很久,直到來到清華大學,我選了一門空前絕後的好課——語音學。講授這門課的賴靜如老師是臺灣人,而且是SIL組織的人,水平非常高。經過這一學期的學習,再加上寒假川滇瀕危少數民族語言田野調查之旅,我對語音學可算是掌握了個不錯。也許是一次次的偶然,我終於走進了漢語音韻學的殿堂。這學期我選了彭迎喜老師開的音韻學這一門課,積壓在我心頭的一年多的問題終於逐漸明朗。

真正熱愛漢語的人,應該學習漢語音韻學,瞭解上古漢語、中古漢語到現代漢語的來龍去脈,明白方言之間的內部關聯。我最近還做了廣韻查詢系統以造福後人,我相信有我這個系統的存在,一定能讓不少人少走許多彎路的。想想我真的應該感謝我的母親總是在關鍵的時候給我支持,恰好今天是母親節,願我的母親永遠健康。

後話:這篇文章寫到現在幾乎算是流水賬了,我也開始也沒想好到底要寫什麼,算是個回憶的隨筆吧。

别在法学的脂肪上瘙痒,读魏敦友教授文字有感之四

Posted: 10 May 2011 04:51 AM PDT

2011年度本人基本阅读任务已经完成,已经进入自由阅读阶段,最近上网发现,魏敦友教授的第二本思考当代中国法哲学的书籍即《当代中国法哲学的反思与建构》已经出版,考虑到自己曾经阅读了魏教授第一本《当代中国法哲学的使命》,也写了三篇有感文字。于是马上邮购一本,作为阅读靶子,写写读后感,岂不快哉!

昨晚读了"代序"及"当代中国法哲学的使命"两篇文字,感觉手痒痒,于是就写了这篇读后感的博文。为了与前三篇文章前后有序,题为有感之四。

一、批评魏敦友教授,是否不自量力

魏敦友教授从本科一直到博士后,都是攻读哲学。我曾经和同事开玩笑,一个人在名师指点下读了十几年哲学,差不多已经把哲学读了个底朝天了。但是,话说回来,如果专心研究黑格尔,足以把一个正常人折磨成死翘翘。

梁慧星、王利明等等法学名家,哪一个不是在名师指点下出山的呢?哪一个不是研究民法学几十年了呢?这些人我都提出批评意见。为什么在一个研读哲学的魏教授面前,就要退缩呢?本人虽然师出无名,但毕竟也研读法学近二十年,从事法律实务十几年,几乎是一边实务一边阅读与思考,如果我们这样的法律人都没有批评的资格,那么法学不就成了妖学,成了玄学了吗?为了法学,也为了知识本身,本人不惜浅陋,放马在魏大教授的山门前,舞刀弄枪,请魏大教授不吝赐教!

二、知识没有地域界限,请不要意气之争

在纯粹的知识面前,应当没有地域界限,否则,留学国外就等于误入歧途。正是由于知识能穿透时空于无形,所以东西方大家才能漂洋过海,共鸣于古今。

出生于阿姆斯特丹的荷兰人斯宾诺莎与法国人笛卡尔之间,英国的大卫·休谟与德国的(现属波兰)康德之间,等等,这些学者他们哪一个出于地域考虑进行理论探讨呢?没有,一个都没有,正是他们摒弃了地域观念,进行纯粹理论的探讨,所以才逐渐构筑起古典哲学的大厦。

遗憾的是,邓正来和魏敦友教授竟然被地域蒙蔽了双眼,不自觉进入知识的门户之争。当魏敦友教授阅读到胡适先生对其老师杜威顶礼膜拜时,则生悲情,怒其不争。当闻说在国际会议上邓正来向哈贝马斯怒争中国学者发言权时,甚为欣喜。于是,一旦邓正来教授提出"主体性中国"的概念,魏敦友教授马上心神互会,认为中国已经进入具备与他国在学术上分庭抗礼的时代。

学术,没有门户,当我们分析社会契约理论时,肯定会引用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不同的学术观点,绝不会考虑这三个学者是代表自己国家发言的。说实话,如果能穿越时空隧道,康德来到中国,我肯定会顶礼膜拜;若是黑格尔来到中国,我就提不起兴趣。没有别的原因,就是因为知识的本身。所以胡适先生对杜威顶礼膜拜,与柯尼斯堡结婚新人特地到康德墓前献花是一样一样的心情,也是出于对知识的尊敬,

三、"法律理想图景"到底是"中国的"还是"中国人的"

中国主要是地域概念,中国人主要个体自然人概念。一个地域概念的中国,没有幸与不幸。幸与不幸只能中国之下的一个个活生生的个体。所以,所谓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就是一个没有生命的图像,也是没有实际意义。"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作为出发点的研究,就注定没有出发就已经死亡了。

对于中国没有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 魏教授作出了与邓正来不同的解读,"在我看来,中国法学(法制)被引领的并不是'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而实际上是西方现实法律制度(想象的)。也正是如此,中国法学(法制)一直是亦步亦趋地跟进的,它并没有吸收西方(法制)的反思和批判精神。指出这一点的重要性在于,提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非常重要的,但它暗含着德对于'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的排斥在我看来则是相当有害的(p10页)。"对于作者的这一解读,本人十分赞同。但是这一切是怎么造成的呢?难道是因为没有"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所致的吗?

由于魏教授放弃个体自然人法律理想图景研究,所以他把当下的法律制度就推断出中国没有法律理想图景的结论是难以成立的。当下的法律制度难道不是执政者的理想图景吗?魏教授问过执政者没有,如果没有问,您魏大教授凭什么下这样的结论?

对于一般的学者而言,"自由、民主、法治"何尝不是他们的"法律理想图景"。对于当下的我来说,我赞同陪审团制度,如果引起香港的陪审团制度,中国就会逐步地自然地走向自己的法治道路。根本无需宏大的理论。

从问题意识的角度来分析,一般学者的"自由、民主、法治"的"法律理想图景",为什么在当下中国实现不了,这才是真正的法学问题。这样的问题,需要具体研究,不是再弄出个不着边际的"共同性理想图景"就能解决,也就是请魏大教授别在法学的脂肪上瘙痒。

四、自由是西方的,还是我的

一说"自由、民主、法治",很多人就会说,这是西方的东西。我就觉得很奇怪的,为什么"自由"就是西方的呢?康德当时"哥白尼式"的研究,难道仅仅是研究地域学问吗?绝对不是,为了解决哲学上三大困境即"理性的危机"、"自由的失落"、"形而上学名存实亡",康德"哥白尼式"研究终于取得伟大的成就。

难道这三大困境仅是当年德国人的困境吗?不,这是人类知识的困境。所以,自由不是地域的概念,应当是人类的问题。邓正来所谓的权利法学是纯属西方的知识,是十分荒唐的。

邓正来和魏敦友所谓的我们受西方法学的范式支配的观点,实际上是对主体理性哲学的全面解构。既然这样,又何必去建构主体性中国的概念呢?这何尝不是自相矛盾呢?从历史发展来看,主体性哲学的解构必须有个前提,那就是在享有自然权利的基础上的,也就是在享有自然权利的基础上再去进一步发展多元生活的理论。否则,没有自然权利没有自由,解构个屁啊!连命都没有,连自由都没有,你拿什么来解构?

任何人提出的愿景一旦被我所采用之后,我去追求这种愿景就是我的自己追求,绝不是还是别人的事情。所以,所谓"自由"属于西方的范式,西方的概念,是多么的不可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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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平法是普通法在特殊形势下的继续发展

Posted: 10 May 2011 04:51 AM PDT

泰和兄在讲英美法,正好我2000年的时候,为了说明经济法不是"二次调制法",参考过衡平法普通法的关系问题,贴出这一部分,请泰和兄对其中的一些认识,用更专业更全面的视野和视角鉴定一下。也许我的认识因过于功利而有偏差。也请别的朋友有了解情况的随时指出其中的不妥或不正确之处。

先感谢了!

 摘自拙著《系统经济法论》。

(四)"二次调整"说的实践基础是日趋消亡的"衡平法"与"普通法"分立之制

  《再思考》说"'二次调整'在法律史上不是新鲜现象,英美法系中的'衡平法'的出现,就反映了'二次调整'的必要性。从一定意义上讲,'衡平法'就是对经过'普通法'调整过的民事经济关系进行'二次调整'的法律。"这段话说明,"二次调整"说将英美法系的衡平法与普通法分立的法制实践作为其立论的根据之一。因此,本书有必要对英美法系的衡平法问题作些必要的说明。

  英国属判例法国家,普通法内容保守,普通法院的法官也很保守,拘泥于成例而不愿轻易改变先前法官判例确立的原则;普通法的法诉讼程序充满形式主义,诉讼形式只有少数的几种而且自初期即已固定下来,因此越来越不能适应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的现实社会关系。许多新的纠纷由于找不到适当的诉讼形式,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保护;另外,由于普通法对当事人权利保护方式的局限性,许多案件法院即使受理,当事人的权利也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即按照自古以来的习惯,请求国王进行裁判。1329年理查二世命令大法官裁判这类案件。[1]大法官(即衡平法院法官)审理案件的程序简单,不受普通法的约束,只根据自己的判断进行裁判,而且受理所有普通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

  衡平法现象在罗马法中就已存在,梅因在《古代法》中写道:"有些法律原则由于固有的优越性而有代替旧有法律的权利,这种理论很早就在罗马国家和英国广泛流行。这一类原则存在于任何制度中,…… "。罗马法学家用"衡平"这个名词来称呼法律变化中的这种"媒介"。这里梅因用了"代替"一词,说明"在英国,冠以'衡平'名称的衡平法院,……它的资料来自几个不同的渊源"。其中早期有'寺院法'中的许多原则,"这些原则已深深地根植在其结构中";后来有罗马法,如许多衡平法官的"审判意见录中,我们常常发现列入了从'民法大会'(Corpus Juris Civilis)中采摘的整段原文";以及在近代,尤其是在18世纪中叶和其后半期中,受到尼德兰(Low Countries)的公法学家所创造的法律与道德的混合制度和理论相当的影响。构成这个制度的各种要素虽然来自许多不同方面,但由于它必须与普通法近似,它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抑制,不过它始终能符合一个比较新的法律原则的要求,能因其固有的伦理优越性而有权废弃国内旧有的法律"。[2]

  在14世纪末期以前,"不仅不存在一个作为新生规则体系的、区别于普通法规则体系的衡平法,而且不存在普通法区别于衡平法的任何实体法的规则体系"。[3]

  16世纪以前,普通法和衡平法没有发生什么冲突,衡平法一般并不对普通法规则予以否定。原因如下,其一,普通法法官与大法院法官是联盟关系,不是对抗关系;其二,两种法院的法官基于当时流行的法律诉讼的概念本身,都把自己看作是在实施相同的绝对公平与正义,中世纪的证据规则及其他类似的易导致不公平的规则在当时受到了众多的攻击,只有最顽固的普通法院法官才全力维护;其三,大法官的工作方式是命令当事人根据已经得到承认的合法权利采取行动,而非否定这些权利。衡平法的审查针对的是审判方式,而不是实质问题。[4]对于普通法法院审判中出现的明显的错误,例如依据普通法所作的判决有利于未讲实情的当事人的案件,"有人向国王建议:作为一个实践中的问题,可以在判决之后发布禁止令;而作为一个理论问题,'不能……推翻和撤销原判决。大法官法院从来不这样做,而是让判决维持原状,让当事人受到良心的谴责'"。[5]

  16世纪后期,人们比较普遍地认为,任何一般规则在适用于特殊案件的审理时,都肯定会产生不公平,因此,为了实现更大的公平,普通法的适用必须受某种豁免权的限制。"这种思想已经成为世界法律思想潮流的一部分。在这个意义上,衡平法可能出现在任何法律体系之中,而且无须由单独设立的法院来管理"。只是因为英格兰的普通法与衡平法司法管辖分离,人们才认为这种限制属于衡平法。因此,"在英格兰,也许一般说来真正的新东西不是衡平法,而是实在法(即普通法——笔者注)"。[6]

  根据以上情况,可以初步得出如下结论:

  (1)普通法和衡平法都处于不断发展之中,而这种发展到底是普通法还是衡平法的发展,二者很难划清界限。

  (2)普通法的发展采取了衡平法的方式,或者说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发展,二者构成一个法律体系而不是两套独立的法律体系。有学者指出:"衡平法是补充的,像是法典的附录,是由专为此目的成立的法院执行的"。而且,"衡平法不像普通法那样,是自足的法律体系"。"没有普通法的衡平法将是空中楼阁,是不可能的事"。[7]

  (3)衡平法与普通法并不冲突。衡平法的审判依据是"良心",但它不能完全无视普通法;普通法更注重诉讼程序,但也不可能完全忽视"良心"因素。因此,存在着一条衡平法的格言:"衡平法追随普通法","就是说普通法法院与衡平法法院并不做出相互冲突的裁决或宣告相互冲突的权利。如果是这样,那将是一个法律体系内的丑事"。"衡平法法院承认当事人们的普通法上的权利,应按照普通法的规则予以确定,普通法法院也承认衡平法上的权利",只是"不在强制执行这些权利方面予以协助"。[8]

  (4)衡平法与普通法分立之制特别是英国历史上的做法,必然导致法律体系的混乱,导致人们对法律和司法公正性的怀疑和对法制信仰的危机,导致立法、司法、守法、执法等诸环节成本的大大增加,造成巨大的浪费。[9]

  总之,衡平法是普通法的发展,而不是独立于普通法的其他法律体系,衡平法概念更多地体现了法律的形式和人们的主观分类,特别是在衡平法院撤销、法院合并适用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后。从实质意义上讲,并不存在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分[10];衡平法与普通法分立、分别适用的制度,违反了大陆法系法学理论中法律不调整法律关系[11]的基本理念(笔者认为它已成为大陆法系法理学的一项公理)及其反映的法制的内在规律,其创造的"二次调整"理论和实践,实际上是法制建设中的败笔。

  英美法系采取经验主义的做法,不像采取理性主义的大陆法系,有结构严谨的立法体系,加之英国没有经历过彻底的资产阶级革命,在政治上极端保守,封建残余严重,[12]不思进取,以及实行判例法的立法体制,立法(判例法)严重落后于客观现实生活的需要且法律体系混乱。[13]这些直接关系到政治统治的问题又无法由普通法法院来解决,所以会出现衡平法院这一形式上的外来力量,企图从外部对不适应客观需要的法律予以变通。然而,由于这并不是根本解决问题的办法,衡平法院和衡平法的出现,更加重了法律体系的混乱和矛盾的程度。

  以法国为典型代表的欧洲大陆(德国除外)则不然,资产阶级革命的彻底性使其较为彻底地涤荡了保守的封建法律原则和规范,在革命胜利之后不久便制订了初步完善的、适应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展的法律体系,立法体制的单一性(统一性)、法典化的法律表现形式也能有效地解决法律体系内部的冲突与矛盾。再从美国来看,虽同属普通法系,但更注重成文法的制订,加之没有英国那样的历史包袱,因此法律体系内部的矛盾相对于英国来说大为减少。所以,英国衡平法产生的必要性,更多的是人为的因素而不是无奈的不可选择。大陆法系完全避免了这种法制成本的巨大浪费。

  也正因如此,从17世纪起,一些进步法学家、哲学家和社会活动家强烈要求对英国法进行整顿,并进行普通法的汇编工作。英国在18世纪以后也不得不从立法的形式、法院的设置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改革。1875年生效的英国《最高法院审判法》撤销了衡平法院,建立单一的法院系统,统一适用衡平法和普通法,并明确在普通法与衡平法规则发生抵触或不一致时,以衡平法规则为准。[14]1981年《最高法院法》第49条规定,"在英格兰与威尔士在民事案件中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应继续执行普通法与衡平法。两套法律的规则对同一事项有冲突或差异时,衡平法规则居上"。[15]

  我国有着类似于大陆法系的传统,清末的立宪制典及国民党统治时期的立法活动又强化了这一特点,在保持法律体系的统一与和谐方面,已经形成了有效的立法和司法体制——不断地通过立法机关和有抽象行政行为权力的行政机关,对法律进行完善,即在部门法或整个法律体系的内部实现法制的和谐。这一体制能够保证整个法律体系的精简、和谐、全面,另外它也适合我国普遍法律意识水平低、法官素质有待提高、老百姓普遍有惧诉、拒诉心理的国情。而衡平法的"二次调整"则是英美法系法制实践中最不可取的一部分,将随着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相互借鉴和融合而逐渐减少甚至消失。笔者认为它是促使英美法系国家借鉴大陆法系经验的主要原因和主要内容,当然,"衡平法"这个名词很可能不会消失。我国如在法律体系的最关键部分——调整经济关系的立法中借鉴"二次调整"的做法,恐怕应该属于 "以人之短,代己之长"、为"借鉴而借鉴"之举了。



[1] 本部分参考了《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8月版)第十一章的有关论述;另一种说法是13世纪末期,普通法已经成为相当僵硬的法律体系,诉讼当事人开始直接向国王申诉,国王把这些申诉交给枢密大臣处理。从1473年始,枢密大臣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判决,枢密大臣的判例发展成一套新的法律体系,称为"衡平法"。参见沈达明著《衡平法初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78月版,第3页。《外国法制史》采用的是梅因《古代法》中的观点,参见《古代法》第三章。

[2] 参见梅因著《古代法》(中文版)第三章。资料来源:黄金书屋网站。

[3] []S.F.C.密尔松著,李显东等译《普通法的历史基础》,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11月版,第83—85页。

[4] []S.F.C.密尔松著,李显东等译《普通法的历史基础》,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11月版,第92—94页。

[5] []S.F.C.密尔松著,李显东等译《普通法的历史基础》,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11月版,第93—94页。

[6] []S.F.C.密尔松著,李显东等译《普通法的历史基础》,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11月版,第88—89页。

[7] 沈达明著《衡平法初论》,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978月版,第1页。

[8] 沈达明著《衡平法初论》,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978月版,第1—2页。

[9] 笔者在此只否定衡平法与普通法分立的制度,主张应将两个集合(不是体系)系统化整理,使之成为一个和谐的体系,而不是对英美法系所有国家、所有的法制实践的全盘否定,更不认为英美法系根本没有优点可以借鉴。

[10] 从本质上讲,衡平法只是普通法的发展,如果将普通法界定为衡平法产生以前的状态,(而实际上,即使从形式上讲,即衡平法院和普通法院分别适用和创制衡平法和普通法,普通法院也不是对过去的普通法规则不作任何修改的)就象有些人将民法界定为商法产生以前的状态,而将英国相关法的发展之归结为衡平法的发展,这种研究则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因此,笔者建议英美法系国家在实践中进一步将衡平法与普通法统一起来;而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学者来说,对英美法系国家的衡平法与普通法关系的研究,应将其作为法的历史而非现实来对待。

[11] 这一命题虽然也许没有人明确地以书面的形式指出过,却普遍反映在学者们对法或部门法的定义和其他有关论述中,如果有人说"某某法是调整某某法律关系的……",一般会认为这是失误或违反法理学常识甚至无知的说法。其实,经过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仍然能够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因此,用法律来调整已经由其他法律调整过的社会关系(即法律关系)并非不可能,而是从法律调整的效果上讲不科学。

[12] 这方面的例子很多,如在19世纪末以前,妻在法律上无独立的人格,实行"夫妻一体"的制度;英国"光荣革命"后的刑法仍以封建时期的普通法为基础,保留了宗教罪,例如规定凡星期日不到教堂做礼拜而又提不出充分理由者,就要受到罚金或监禁的处罚。在1810年甚至更晚还有焚烧、轮碾、砍四块、从活人身上挖出内脏等酷刑;1820年才废除了对妇女的肉刑,并用绞刑代替叛国罪的肢解刑。参见法学教材编辑部《外国法制史》编写组编著《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8月版,第186—190页及该教材的其他有关介绍。

[13] 英国成文法的状况也好不到哪里去,"是由五百年来搜集的无数个别的议会法令、条例组成的,这些法令和条例彼此矛盾,结果让完全不法的状态代替了'法制状态'"。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02页。

[14]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849月第1版,第283页。另见孙国华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7月版,第130页。

[15] 沈达明著《衡平法初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78月版,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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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 911,也是世界的 911

Posted: 10 May 2011 04:18 AM PDT

911的傷痕已經經歷了近十個春秋,但在美國人心目中,直至拉登在巴基斯坦遭美軍革斃,大讎得報之前,時間似乎不能使它癒合。去年在曼克頓在距離世貿遺址的兩個街口,因為一個清真寺的建造而引發了由總統下至地方政客、由穆斯林觸及到非穆斯林、由紐約蔓延至全國性的掀然大波。這不禁令人驚訝911對美國人的衝擊,也令人重新追溯一下這件悲劇背後的業。

幾千條人命在兩座大樓倒塌時幾千條人命的喪生的911對美國人有着永不磨滅的傷口,然而在地球的另一端智利,他們也有一個911,而那911對他們的傷痕,也有着特別不能磨滅的意義。智利於六十年代是一個有着長期穩定的民主政制的國家,在1970年的總統大選,領導社會黨的馬克思主義者阿連德以改革者的姿態勝出,擔任智利的第29任總統。阿連德初上任就大刀闊斧的將計劃把大型企業國有化,當中包括了美國企業擁有的銅礦及電話業,成功使智利的經濟短期地快速增長及通脹放緩,但這一系列改革,使在北半球的美國大哥寢食難安。美國自總統門羅開始一直視拉丁美洲為自己的後花園,阿連德的社會主義改革令美國的利益大大受損之餘,其與古巴的卡斯特羅、在蘇聯的勃列日涅夫意識形態上的親速亦令美國擔心智利會成為跟古巴一樣的反美勢力的培植地。於是總統尼克遜及國務卿基辛格候積極破壞智利經濟,包括經濟制裁,與此同時中情局也重金資助反政府的媒體、政黨、軍方,以令智利政局不穩。果然,智利很快便進入了兩極化的社會,連綿的反政府示威使經濟陷入停頓。1973年9月11日,古巴軍官皮諾切特發動了軍事政變,攻入了總統府,阿連德拒絕徹退,在總統府內吞槍自盡。智利的911為智利帶來了近二十年的白色恐怖統治,在他治下,超過三千人受逼害或失蹤,近三萬人被監禁或拷打。在美國大力支持下,皮諾切特的獨裁統治直至1990年才結束,其後在多宗侵犯人權的起訴中被英國政府保護,在受審時心臟病發身亡。

僅僅在六年之前,美國中情局便在玻利維亞與當地的遊擊隊生擒並處決了以反對美國帝國主義為己任的共產主義革命家哲古華拉。在那段時時期,美國中情局及其在拉丁美洲扶植的右翼獨裁政權進行大量間諜行動,資助遊擊隊剷除各地武裝勢力,設立大批秘密警察進行綁架暗殺異見人士,稱為兀鷹行動。 在阿根廷,有一批在1970至80年代在獨裁統治下被逼害的受害者的母親竹組成的五月廣場母親(跟中國六四事件的天安門母親相近)依然在為其子女調查 及希望討回公道。在他們收集了的子女照片而組成的大型貼畫上,一個一個的黑白照片中的無邪的微笑也是令人同樣震撼,一場歐美兩大霸權意識形態的鬥爭,夾在中間的無辜冤魄,又有多少是被遺忘掉,又有多少美國的品牌在南半球的這片大陸上大行其道,榨取這些人民的勞動果實?

在智利的911之後的六年,美蘇的爭霸轉移戰場到東方。蘇聯揮軍南侵阿富汗,當時美國中情局便展開旋風行動,資助扶植及訓練了十萬名聖戰者遊擊者,剛從大學修讀過管理系和土木工程畢業的沙地阿拉伯富家子弟拉登就是其中的一位聖戰者。1989年蘇聯撒出阿富汗,波斯灣戰爭在另一邊旋即爆發,而拉登已經在阿富汗建立了阿蓋達遊擊組織。他不滿美軍以非穆斯林的身份踐踏麥加及麥地那兩座聖城所在的沙地阿拉伯伊斯蘭聖土,入侵伊拉克。由此開始,拉登便積極部署針對美國的恐怖主義活動,直至另一個911早上,三千個於雙子塔在黑煙籠罩下倒塌喪生的死者再次令美國急急拿起槍炮,先後對準了阿富汗和伊拉克,結果又是一萬多條人命客死異鄉。

貝加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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