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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深圳李铁已完全自由,但还无法赴港
- 转:深圳《零八宪章》签署人赵达功被警方抓走、抄家
- 转:李铁组织“壮士团”欲到北京“投案”被软禁
- 盐铁论:二千年前“国进民退”大辩论
- 李庄案剧透:下巴都快笑掉了
- 港府拘補80後示烕者,可用嗎?
- 从庞士骗局到合法集资
- 爱市场就不能放了吴英
- 重庆官网的宣传文本
- 答案
- 反駁11/1《明報》社評對錦上站的指控
- 今天我和學生被驅趕
- 土地制度造成拆迁困局
- 迪伦已死
- Up in the air (2009)
- 迪伦已死
- 周永坤:人殉及其法文化分析
- “运动式刑事司法”的表面效果与实质无效:“严打”的教训之一
- 蒋志如:律师的问题真的需要解决吗?
- 李庄案:人民民主专政的伟大胜利!
Posted: 11 Jan 2010 11:52 AM PST (博讯北京时间2010年1月06日 来稿) |
Posted: 11 Jan 2010 11:52 AM PST (维权网义工陆言报道)元月11日中午,深圳维权人士、《零八宪章》签署人赵达功被深圳警方从家中抓走,警察同时还抄走了他的一些物品。 据与赵达功先生联系较密切的朋友说,2009年12月16日赵达功因签署与刘晓波共同承担责任的声明而被传唤后,赵达功就感觉到警方可能因为他参与《零八宪章》的一些事务而准备对他采取进一步的打压措施。 随后本网义工试图与赵达功先生家人联系,但由于赵达功先生夫人电话关机,家中电话一直处于忙音,暂无法了解到进一步消息。本网将密切跟踪报道事情的发展。 (博讯 boxun.com) |
Posted: 11 Jan 2010 11:52 AM PST 深圳李铁组织"壮士团"欲到北京"投案"被软禁 刘晓波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当天,李铁欲组织朋友一起去北京投案,次日晨被深圳国保带到远离市区的某处软禁,直至今日下午被放回家,并有人在外看守。 据李铁描述,12月25日下午,李铁在自由中国论坛发了"愿意当刘晓波同案犯的今天赶快来报名"帖子,征集条件允许的朋友"践行自己口口声声的民主人权追求,践行和晓波共罪的承诺",以回应当局对刘晓波判处11年,随后共有4位不曾认识的朋友报名,加上以前一起搞过活动的4位朋友,共计9名愿意践行和刘晓波一同坐牢。在沟通时,李铁已给大家说明"要玩真的,请尽快把家里安排好,家里条件允许的朋友才好去报名参加。" 12月26日晨,李铁接到国保电话,问李铁是否在家,并约早上10点见面,但没想到国保随即赶到李铁住的小区,并带走软禁,期间他未来得及通知朋友。 被软禁第一天,李铁曾尝试逃跑2次,均被抓获,后因看守加强,再没有机会"逃跑"。 今天下午李铁被国保放回家里,并安排人手在门外看守。 李铁获得半自由后,和其他参与朋友沟通,得知南昌扬勇、广西端启宪、湖南李庄已于周一前后被当局谈话和威胁。 李铁表示,组织去投案,是为了回应当局判处刘晓波11年,和条件允许的朋友去践行自己愿意为民主付出的承诺。他说,刘晓波被判处11年,很大原因是我们在外面的人太懦弱,被当局看不起,才会有如此离谱的判决,当局充分掌控不少外面人腿软和只会内斗的情况,才会如此判决。 他表示,刘晓波被判处11年,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如果外面未能有效跟进,这个11年代价的效果将大打折扣,如果能有效跟进,真实有效表现出我们不示弱的群体力量,当局在二审有机会做出妥协。 李铁说,在被软禁期间,国保人员曾和他谈话,他解释说,我们这样做是"遵纪守法",守法积极"投案"不好吗?国保人员说"你们这是对抗司法,所谓'投案'只是对付政府的说法,是你们的策略而已",李铁说,你们这样揣摩,跟回到文革期间差不多了。国保说:"所以我们也不会等事后处理你们了,事前就不能让你们去。" 李铁表示,他始终是强调"依法"理性和强调行动的,说:"我们现在争取民主,虽然未必能做到共产党为共产党打江山时,那样抛头颅洒热血,但适当地付出也是必须的,纵看近年其他国家成功争取民主的情况,都是必须有足够的付出,大多民众和公民未必都能有条件去积极付出,但还是需要一些有力度的跟进,不及时跟进还不如不让刘晓波去牺牲。" 他说,公开征集也是迫不得已,期待短平快成行,虽然对当局的反应已做了足够的思想准备,但没想到他们反应还是更快。他表示,只有一个火力点也是未成行的一个主因,如果有多几个火力点,当局就未必应付的那么从容了,期望更多愿意用合法行动饯行民主人权理想的朋友站出来。如果有机会,他随时还会就此事再次出击的。(秦风) [博讯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博讯 boxun.com) |
Posted: 11 Jan 2010 10:43 AM PST 盐铁会议时,为盐铁专卖辩护的人说那是为了筹集抵御匈奴的军费,而反对盐铁专卖的人则强调儒家的经典原则--"不与民争利"。今天为"国进民退"辩护的人说国企的发展是为了实现国家战略目标,而反对的人则强调经济自由主义原则,坚持说政府及国有企业只应在公共物品领域或准公共物品领域活动。这就是我后来所谓的"经济自由"与"富国强兵"之争。 |
Posted: 12 Jan 2010 12:00 AM PST 石按:下面这封公开信,据陈有西律师电话和重庆律协孙发荣会长核实,属实并已经送达重庆晚报社。结论是,继赵长青之后,重庆终于又开始有了离心力。链接见: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user=10420&itemid=47e08205-685d-4c5c-a5fb-9cfb01821a8e 重庆晚报社: 重庆市律师协会会长 孙发荣 |
Posted: 11 Jan 2010 10:50 AM PST 香港政府由一大堆40後,50後人士把持,怎會知80後那些人想法呢? 他們連電腦都不太會用,還停留在用FAX,EMAIL的年代當中.整天袛識得同中共老人們打交道,唯有以拘補示威者來恐嚇80後年青人,叫他們安靜些,可能嗎? 香港政府以襲警罪名拘補陳巧文,很多人針對警方,我認為是香港政府下的指令,警方袛是港府的棋子,可以從兩方面來看, 新的社會運動模式,已經超出港府的預測能力,同時社會人士的反响也使港府大吃一驚,港府不知如何對應. |
Posted: 11 Jan 2010 10:06 AM PST 我认为当前关于"集资"的法律条文,关于抓什么放什么,写得不清楚,由此还导致了另一层因果关系,即由于法律对正当的集资行为管得过死,而诱发了不正当的集资行为。 |
Posted: 11 Jan 2010 10:03 AM PST 合理集资与庞氏骗局的基本区别,在于举债人有否刻意、反复、系统地向放贷人谎报其盈利能力。有恻隐之心,就应该放吴英一条生路;但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就不应该放了吴英。 |
Posted: 12 Jan 2010 12:00 AM PST 【流浪汉按】这是11日刊登在重庆官网上的一篇文章,我在twitter上介绍后,得到了大约近百人的锐推。对于此文的观点我没什么兴趣,推客们已经做了非常多的点评。我个人感兴趣的是,这样一种化石般的语言,为何会在21世纪10年代还能大面积复活——有心者可以检索重庆打黑以来当地媒体的报道,其语言之暴力,堪称20年来的一大高峰。是文革远未被清算的后遗症?还是新一轮红色风暴的开始?对文革知之不多的幼齿,可以参照阅读。这篇东西,虽然用上了"民主、法制(法治)"等新瓶子,但酒味还是当年的。或许,本文唯一的亮点,来自网站编辑的署名。 原文如下:(加粗部分是我个人觉得有文本研究价值的地方) "中国第一案"是"标志性"正义的审判! 2010年01月11日 10:18:34 华龙网 2010年1月8日上午9:30分,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一审公开宣判,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人民网讯)。被告人亲属、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界人士等百余人旁听了这起被媒体称为"中国第一案"的公开宣判。法律专家称这场审判具有"标志性",显示了打黑除恶更应廓清社会秩序的终极意义。 标志着重庆打黑除恶铜臂铁腕无穷的力量。薄熙来说:"打黑除恶就是为人民服务。重庆打黑除恶是在完成中央规定的动作。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是钢铁,不是豆腐。""'五个重庆',平安'为本'。'平安重庆'是打黑除恶确保重庆发展永恒的主题。"李庄制造中国律师犯"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中国第一案",标志着重庆打黑除恶铜臂铁腕无穷的力量,任何螳臂当车,自不量力,必将被人民的铁挙砸个稀巴烂,招致失败。人民民主专政必将取得伟大胜利。 标志着推进中国法治进程上了"生动的一课"。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在案件中为委托人辩护、代理诉讼及处理平常法律业务的人员。律师的作用是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法治建设做出贡献。黑律师李庄胆敢以身试法,明知犯法,在担任龚刚模的辩护人期间,利用会见龚刚模之机,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供述,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证明龚刚模被刑讯逼供;引诱龚刚模的妻子程琪作龚刚模被敲诈的虚假证言,指使龚刚华安排保利公司员工作虚假证言,并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通知龚云飞、龚刚华、程琪等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依法应予处罚。法治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法律是公正的,法治是进步的。仼何人胆敢触动法律,必将受到法律应有的严惩。李庄制造中国律师犯"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中国第一案",为人充当反面教材,树立了黑律师黑名单,标志着推进中国法治进程向人们上了"生动的一课"。 标志着中国民主法制的向前进步。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法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制,认为法制即法律制度。详细来说,是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狭义的法制,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严格地、平等地执行和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其主要特点是强调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崇高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要求公民普遍守法,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限制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专横,确保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法制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是立法、执法、守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内容的有机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笫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笫四十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从这部法律来看,体现了立法的前瞻性,把可预见性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犯罪行为写进了法律。李庄在"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下获刑二年半,制造中国律师犯"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中国第一案",标志着中国法制的向前进步。 法治向前推进,正义战胜邪恶。李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作出:"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的宣判,是"中国第一案"向黑律师具有"标志性"正义的审判! 文/紫杉 编辑:无面 原文链接:http://say.cqnews.net/plzl/201001/t20100111_3966024.htm |
Posted: 11 Jan 2010 09:57 AM PST 问:为什么最近上网这么少? 我的灵魂烂了肉体腐了 让旗帜飞扬 我唱给鬼听 – Publish by my Mobile |
Posted: 11 Jan 2010 09:50 AM PST 前言:《明報》1月11日的社評對錦上方案提出三點批評,以下是阿東的還擊。 張總: 十分感謝您在社評中鞭策政府的諮詢模式,以及在副刊編輯室手記*中談到我的想法。我很同意政府可約見意見領袖討論不同方案的利弊,但那不應只用三四日時間來給公眾討論;《明報》身為監察社會的重要媒體,相信也同意獨立思考和理性思辯的重要性,而就這樣重大和複雜的題目,三四日絕對是不足夠的。 因此,唯今之計只有暫時擱置方案,才是最公道和理性的做法。畢竟如我上次所說,西九段高鐵延遲一點落成,香港不會因此陸沉;可是因匆匆上馬而造成的深層矛盾和不信任加劇,卻是後患無窮。如果《明報》仍要求在周五匆匆通過撥款,那反而是和理性思辯作對了……雖然有關討論可能會延遲了落成進度,但政府也只能怪自己。 至於您提到的三點錦上方案質疑,先說明我其實並不很支持錦上方案,但也可以代為解釋: 一、 政府的推算假設,是中港兩地的經濟會不斷增長,乘客流量越來越多。可是如此無窮無盡的增長預測,則任何方案都是不能滿足的。比如就算是政府的方案,也可能無法滿足六十年後的增長預測。 然而這個不斷增長的假設是錯誤的。首先,因出生率極低,香港人口其實極可能萎縮。其次,隨著資訊科技發達,見面的需要越來越小,很多商業事宜只須通過電郵處理。我認為現時社會仍未盡用資訊科技的好處,您提到政府沒有善用youtube就是一例;預期他日商務人員親身來往的需要其實會減少。其三,隨著內地不斷進步,內地人前來香港購物的需要其實會減少。 我更認為,用這種不斷增長的預測基礎,去預算五十年後的使用量,很容易會造成大白象的出現。 而且還有一個重要問題——路軌只有向北的一條。西九站興建十五個月台,也是不能提升載客量的。錦上站以十個月台對一條路軌,應已是很合理甚至有點超乎合理的設計了。西九方案可能因為是dead end(南面已無出路,出口只在北面),所以需要更多月台來停放閒置列車;然而錦上方案以南空地很多,列車停放處也是置於車站以南很近的地方,可以把閒置列車向南開往該處,而非停在月台,因而所需月台較少;又因閒置列車向南走,這也不會對北上的路軌造成擠塞。 二、 我同意錦上方案也要興建公路接駁,然而只要留意錦上車站的地理位置,就知道那不會造成太大的徵收土地問題。只要打開地圖,便可看到錦上站以南與西鐵車廠之間,有一片相當於整個北角那樣大的空地。那處地方荒廢了,主要是因為它是青朗公路和西鐵路軌之間的夾縫,根本無法進入,但正好可以用來建設道路連接系統;還有,眾所周知,大欖隧道車流稀疏,也是連年虧損,其兩邊三線的行車道,正好可以與連接東涌和機場的北大嶼山幹線比擬,用來運載高鐵人流。 三、 我本身是不支持興建港島快線的。現時西鐵的載客量僅二十餘萬,遠遜於東鐵的一百萬,要承載高鐵的九萬餘客流,絕對綽綽有餘。更何況西鐵在繁忙時間,仍僅為四分鐘一班,列車數量仍可增加一倍。為保舒適,我們還可在西鐵設頭等車廂——西鐵月台是九卡的,現時只開七卡列車,正好增設頭等。西九高鐵只是壞環境、損公帑的重複建設。 在乘車時間方面,西鐵速度也不慢,錦上路至柯士甸僅需16分鐘,高鐵這程估計也需時9分鐘;而乘西鐵可在南昌站走往對面月台轉乘東涌線過海,避免了西九站難以前往九龍站的複雜問題,這又省了一些步行時間,畢竟步行是超級慢的交通方法,相信也不受部分缺乏運動的商界精英所歡迎。當然,對新界和九龍北的乘客來說,錦上方案還節省了時間。 希望這可以給您參考,我認為您所提到的三點問題是不存在的,但西九的眾多問題,包括為佐敦和廣東道的交通造成進一步壓力,則是肯定的,政府仍欠公眾一個交代。它那份300多頁的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也是在1月8日的會議裡才按議員的要求,公開給議員查閱。正如我之前所言,西九方案或會略略提升了西九以南乘客的來往速度,可是卻苦了每日要途經佐敦市區的市民,對西九以北的乘客也有時間損害,那樣在整體上其實並沒有時間上的得益——甚至有耗損。當然西九方案還有造價高、維護費高、環境破壞高等諸多問題。 再次感謝您,希望這對討論有幫助。我們的討論仍需深化,周五絕對不宜通過撥款。謹祝編安! 東 附:如認為這篇文章合適,可刊在《明報》「論壇」版;如果您們不會刊登,我則刊在「獨立媒體」,謝謝! *首段提到的編輯室手記則可見:http://www.facebook.com/note.php?note_id=244373108579 (時為 11/1/10 1747) 張總回覆 冠東: (時為 12/1/10 0059) 阿東回覆 張總: 謝謝回覆,也謝謝《明報》的努力!我同樣會把您的回覆一併刊登,希望您不會介意。 不過我們當中其實不少人並不贊成興建額外的港島快線,正如各報今天報導的環保觸覺看法一樣,錦上 + 港島快線仍是昂貴(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100110/3/g1tx.html ),最重要是沒甚必要,都是重複建設。我們已有兩條流量嚴重偏低、穿越大帽山的隧道(西鐵、大欖隧道),實在不宜在同一位置建第三條了。用669億來做重複建設,真是太那個……至於向公專聯方案靠攏,只是為了讓人知道有別的選擇。 不過重點仍是三四天不足以討論這些複雜的問題。其實很多的問題我早在八月的公聽會已向官員提出,只是他們拒絕回應,只一味說「我們在上立法會時,會再提供詳細的資料」、「如果我們的設計不良,立法會財委會是可以不通過撥款的。」您說是不是很氣人? 天氣轉涼,多添衣,保重! 東 (時為 12/1/10 0133) |
Posted: 11 Jan 2010 09:50 AM PST 今天帶學生到尖沙咀考察前水警總部(現稱1881)的「保育」,其中一個環節是找途人做一些簡單的訪問。 原定做訪問的地方是在1881的廣場,不過他們很禮貌地婉拒了我們,這個我不打算為難他們,因為他們有免費導賞團,那是考察活動所需要的,所以接受了。 後來我計劃在文化中心的露天地方做訪問,那是公眾地方,應該沒問題吧。當我們一班正正經經穿著校服的初中生真的在那裡做訪問的時候,有保安走過來說不可以做訪問,並提議我們到鐘樓那邊做。 因為時間緊迫,所以沒跟他們理論便移師鐘樓做訪問,那是保安建議的地方,而且那是由小到大印象中廿四小時開放、公眾可以自由出入的地方,應該沒問題吧。 誰料當我們一開始做訪問,一個保安和一個穿西裝的類似主任的人走過來說這裡也不可以做訪問,「如果要做便要申請」。我問他們「那麼是不是我們眼見到整個地方都不可以?」他說「是」。 這時候一個學生問「為什麼公園不可以做訪問?」 這個問題問得好啊。可是我們的行程太緊迫,所以我不打算像平時一樣叫這些前線人員叫個話事人來跟我理論。我問他:「那麼天星碼頭不是你們負責管的,我們去那邊做可以吧?」他說那邊不關他們的事。 就是這樣,我們由文化中心的向梳士巴利道的露天地方被趕到鐘樓,再由鐘樓被驅逐到天星碼頭,忽然間我覺得自己好像圈圈功信眾... 我不叫他們找上司來講,是因為帶著四十個初中生,而且時間緊迫,不能跟他們慢慢磨。不過回到家中,我打算寫一封英文投訴信,詢問康文署: 1. 鐘樓四周的廣場屬於什麼性質,是不是屬於「公園範圍」? 如果3或4的答案是「是」的話,那麼我必須向署方、傳媒及立法會議員反對有關的不合乎人性的僵化政策。 如果3和4都不是,那麼我有理由相信是外判管理公司人員或署方人員不合理使用酌情權,超出合理範圍妨害市民使用康文署設施,那麼我必須作出投訴。 從什麼時候開始廿四小時開放的康文署廣場不歡迎進行教育活動的? 從什麼時候開始我們以為是公眾地方的鐘樓廣場不再是公眾地方? 難道除了行行企企和遊客拍照之外,任何活動都要申請? 我知道外判的保安員也只是要搵食,怕有圈圈功來練功害他們背黑鑊,所以什麼也說不行,但負責管理的署方呢? |
Posted: 11 Jan 2010 08:32 AM PST 各 地的拆迁,引发了无数暴力冲突,甚至致死人命,已经多次成为舆论的焦点。有关政府部门也在着手改变这种官民激烈对立的局面。这种做法很好,至少比置之不 理、严厉打击要好,但是,如果不能正确把握问题的核心,仅仅采用一些局部调整和权宜之计,绝不可能有效解决拆迁这个利益重大,因而也冲突激烈的社会问题。
到目前为止,政府提出的应对拆迁困局的调整政策,都是技术性的局部调整政策,不难预见,这些政策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拆迁问题,如果操作不当的话,还很有可能进一步恶化局势。
围绕着拆迁,存在许多矛盾和冲突,比如:
(一)拆迁户的利益受到损害,他们不仅很难拒绝拆迁,而且往往得不到合理补偿。拆迁户因此非常不满,并有人激烈反抗。这个是舆论最为关注的冲突。
(二)拆迁户要价过高,建设项目因此不能进行,或者只能接受过高的成本。不管建设项目是公共设施、住宅还是商用,这些过高的成本最终都会加在最终消费者身上。舆论一般不关注这方面的冲突,但实际上,这种过高的建设成本对于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不是什么好事。
(三)为了顺利拆迁,建设单位、开发商和政府有关部门上下勾结,欺压拆迁户。这导致政府腐败和官民矛盾。
(四)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地拆迁时,县乡村干部的权力非常大,而且几乎不受制约。他们往往在拆迁中攫取了巨额利益,导致利益分配不公和底层民众利益严重受损。
当然,其他还有很多复杂细致的矛盾和冲突。
要问的是,在中国,为什么拆迁会引起这么多、这么复杂的冲突呢?
拆迁是一种交易,开发者拿出资金或者住房,换取拆迁户住房所在的土地。市场中的交易很多,不仅数量多,而且种类多。许多交易,对交易各方来说,都是愉快的过程,为什么偏偏拆迁这种交易,伴随着那么多冲突和混乱呢?
答案就是,在现有的制度条件下,拆迁是交易中最困难、最棘手的那一种。这种交易就是双边垄断交易。所谓双边垄断交易,就是你只能从我这里买,而我也只能卖给你,双方都别无选择的那种交易。
关于双边垄断交易,经济学家常用的例子是拾到死尸以后,拾尸者和死者家人之间的交易。拾到的死尸,只能卖给那家人,别人是绝不会要的,倒贴钱也不要;想要拿回死尸的家人,只能从这个拾尸者手里去买,旁的尸体是绝不会买的,再便宜也不买。
这种交易,自然十分困难。双方都不能放弃交易,但又都想利用对方别无选择的机会敲一把竹杠。
说到拾尸,读者自然会联想到不久以前的大学生救人溺死、捞尸队高价捞尸案。是的,那正是一个双边垄断交易。在那个交易中,捞尸队之所以那么无情地要求对方一定要事先付清全款,正因为他们深知这种双边垄断交易很容易出问题。一旦没掌握好,就要吃亏。
如果对方没有付清钱,你就把尸体捞上来了。你就会立刻陷入被动。第一你不能把尸体再扔回去,或者做什么损害,那样是犯法。第二对方坚持不付费,你毫无办法。基本上只能眼睁睁看着人家拿走了事。追着要钱的舆论后果是很严重的。
那么,拆迁是双边垄断交易吗?对,正是。
按目前的土地管理制度,无论是商业开发,还是市政建设,土地都是由国有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控制的。政府按照规划统一决定开发哪块土地,何时开发。即使是开发商用地,也都要通过政府来购买。买家只有一个。
卖家呢?开发商看中一块地,历经复杂的程序,其间不免有种种打点,国有土地管理部门终于批准他开发,他当然只能盯住这块地。这块地上的拆迁户就成为唯一的卖家。开发商几乎不可能转而去开发其他土地。前提的打通政府关节的投入太大了。
开发商只能买这块地上的房屋,以开发下面的土地;拆迁户可以把房屋卖给其他人,但不能把房屋下的土地卖给其他人,也就是说,不会有别的开发商赶来出更高的价钱,于是,就形成双边垄断的交易。
双边垄断交易本来就已经很棘手,现在其中一方还是拥有合法暴力的政府(在开发商身后),这种情况下,拆迁形成种种乱局,造成种种冲突,激化官民矛盾,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如果土地产权是清晰的,而不是像现在中国这样笼统地属于国家,就不会形成这种双边垄断交易的局面。正常情况下,如果某个拆迁户要价过高,开发商会转而开发其他土地。同时,也正因为开发商可以转而和他人交易,拆迁户会意识到,自己要价过高,是不明智的。
同样,如果某开发商开价过低,低于该地区土地的市场价值,就会有其他人赶来,出更高的价钱购买土地,拆迁户的利益不会被忽视。土地开发者之间的竞争是对拆迁户的最好保护。
两个事实可以验证上述推理是成立的。
一、 为了中外对比,国内媒体也找到一些国外钉子户的例子。但实际上,国外的钉子户,往往是基于非经济因素而拒绝搬迁,比如怀念旧居。也正因为是出于感情因素, 这种钉子户是极少数的。绝大多数人禁不住金钱的诱惑。他们也确实可以因为拆迁的合理价格而得到好处。因此,绝大多数拆迁都可以通过经济协调顺利解决。
而中国正好相反,绝大多数拆迁纠纷,就是因为经济利益谈不拢。本来,交易双方谈不拢价钱,放弃交易,另找他人即可。但双边垄断交易下,无法另找他人。交易一方又是政府,巨大的经济利益激励下,难以克制使用暴力的冲动。结果,就是一出出的暴烈冲突。
二、北京这样的城市中,许多沿街的居民楼,底层住户往往都将自家改为商铺,或者租给他人做商铺。如果你把某个楼的商铺改造看作一个整体工程,就会发现,这个也不算小的工程,很多时候,居然一个钉子户都没有。所有的底层住户都破门拆窗,开起了买卖。
为什么这时的钉子户就那么少呢?因为这里不是双边垄断交易。某户不愿意改商,没人会强迫他,但他会失去机会,和交易擦肩而过,眼睁睁地看着左邻右舍挣钱。事实表明,很少有人禁得住这种诱惑,而刻意维持清净的闲雅生活。据说不爱钱的人很多,奇怪的是,生活中很少见到这种人。
可 见,缓解拆迁困局的唯一办法就是设法改变双边垄断交易的局面。有的双边垄断交易是无法改变的。但拆迁这种双边垄断交易,完全是现行的、不合理的、甚至可以 说是畸形的土地制度造成的,是人为造成的,也是完全可以改变的。改变的办法就是放弃畸形的土地制度和农地控制制度,让土地供应多元化。到那时,拆迁就将成 为城市发展的极大动力,而不是人们之间互相争斗的源泉。
我对政府近期推出的改变拆迁法等办法持悲观态度。这种小修小补不可能解决拆迁困局。而想要绕开土地制度,想出什么其他的办法解决这个问题,也是不可能的。
事实上,当代中国社会,许多矛盾和问题,深入分析下去,根源都在于土地制度。拆迁困局其实是土地制度造成的诸多社会弊端中的一种,但并不是最严重的那种。问题和矛盾正在逐渐积累,变得越发严重。就看人们有没有主动变革的知识和勇气了。 http://www.bullock.cn/blogs/liziyang/archives/91482.aspx |
Posted: 11 Jan 2010 08:48 AM PST 而且已经死了不止一回。 迪伦的第一个艺术生命止于1966年。这一年他是明星,经纪人格罗斯曼为他安排了无数的巡演,他完全是依靠药物才支撑下来的。但就是在这一年,他完成了一张划时代的唱片,名叫《Blonde On Blonde》,这也是我最喜欢的一张迪伦唱片。我那本书里详细描写了这张唱片的创作过程,摘一小段如下: 1966年2月14日,正好到了巡演的间隙。迪伦决定趁此机会录上几首新歌,便带着库珀和罗伯逊两位乐手一起来到了纳什维尔。哥伦比亚早就预先定好了三天的棚时,并按天雇来了纳什维尔最好的棚虫。以前那些大牌歌手们总是按小时雇佣他们,并把预先写好的伴奏谱子交给他们,他们只要照着弹,不出错,几个小时就能录好一整面的歌曲,然后领钱走人。这些人早已习惯了这样的运作方式,都对这次一雇就是一整天的作法感到很惊奇。他们很快就发现,更奇怪的事情还在后头呢!迪伦跟以往那些大牌明星很是不同,他没有架子,平易近人。不但如此,他连乐谱也没带!一般他总是先当着大家的面唱一遍要录的歌曲,让大家了解歌曲的大致走向,然后就让大家自由发挥。你要是有什么新点子,迪伦总是非常欢迎,而且会很乐意地采纳。为了营造一种宽松的录音气氛,约翰斯顿甚至把录音棚里的挡板都拆了,让大家可以面对面地演奏,就像是在现场演出。迪伦带来的这两个城里的小伙子也都很和气,而且技术也不赖,让这些自负的棚虫们没什么话说。迪伦一行人很快就赢得了这帮职业乐手们的信任。 迪伦的日程也十分奇怪。别人的中间休息时间往往最多只有半个小时,可迪伦一休息就是三四个小时。他自己跑回旅馆继续写歌,乐手们就呆在休息室里打乒乓球,或者玩纸牌。也就得说这些乡村乐手都是那种与世无争的平和的人,对此他们一点也不在乎。要是轮上那些城市里的老油条,非得抱怨迪伦怠慢他们不可。 第一天他们录了一首出色的歌曲《乔安娜的视角》(Visions of Johanna)。迪伦通过这首歌再一次表达了他想挣脱世俗的束缚去寻找精神世界的乐园的理想。听过这首歌,你很快就会体会到那些纳什维尔乐手们是多么重要。此歌的旋律本来十分弱,可那帮乐手们硬是通过自己天才的即兴发挥,让这首歌变得十分动听,让人有一种欲罢不能的感觉。尤其是这首歌长达七分半钟,如果只是迪伦一个人演奏吉它,没有这些乐手们精彩的配器,这首歌的成功是不可想像的。 第二天,乐手们就像头一天一样在下午两点左右陆续来到了录音棚。可迪伦却一直没露面。乐手们就围坐在一起边打牌边等。一直到快吃晚饭了,迪伦才匆匆跑来对大家说:"你们就先在这里等一会儿,随便玩什么都行。今晚要录的歌我还没写完呢。等我回旅馆写好后就来找你们录音。"说完,他又匆匆的走了。听完迪伦的话,大家一句话也没说,就又开始打牌了。 不知不觉已是半夜,迪伦还没露面。大家都开始有些困了。有几个人倒在录音室的地板上打盹,另外一些人则猛灌咖啡,硬撑着不睡觉。一直耗到夜里四点钟,迪伦这才出现在录音室。他双眼通红,可精神却挺好。 "大家注意了,"迪伦对大伙说,"我先把第一段唱一遍,然后我会来一段口琴独奏,大家跟着节奏随便往里加内容就行了。第二段和第一段一样。好了,开始" 说完,迪伦为大家示意了第一段的旋律走向,录音就开始了。这是一首慢节奏的三拍子爱情歌曲,迪伦唱得很投入。大家很快就进入了状态。因为每一句歌词都很长,唱到第二段时,大家认为歌曲该结束了,便不约而同地加重了力度,准备进入高潮。可迪伦声音一转,又开始了第三段。这段歌词快唱完时,时间已经过去了近7分钟,大家心想,迪伦虽说爱写长歌,可这下怎么也该完了,便手上又加了把劲,准备收尾。不料,迪伦居然又开始了第四段!大家边弹边面面相觑,心说这个迪伦知不知道流行音乐的规矩啊?这么长的歌怎么让电台替你宣传呀?可惊讶归惊讶,大家都格外认真地演奏,生怕弹错了又得重来。第四段唱完后,迪伦又开始了第五段!大家心里开始紧张起来,生怕迪伦真的没完没了地唱下去。一首歌不能老是高潮啊?有几个人甚至开始觉得迪伦是在开玩笑。幸好,第五段歌词过后,迪伦吹了段令人心碎的口琴独奏,歌曲终于结束了。一听重放,迪伦点头表示满意,大家这才松了口气。这首歌就叫《低地的愁容女士》(Sad-Eyed Lady of the Lowlands)。此歌全长11分多钟,占了LP的一整面。是迪伦写给新婚妻子萨拉的,她本人就长着一双忧伤的大眼睛。两人已经与1965年11月22日秘密结婚。迪伦几乎谁也没告诉,许多迪伦的好朋友都被蒙在了鼓里。 With your mercury mouth in the missionary times, With your sheets like metal and your belt like lace, The kings of Tyrus with their convict list Oh, the farmers and the businessmen, they all did decide With your sheet-metal memory of Cannery Row, |
Posted: 11 Jan 2010 08:36 AM PST Jason Reitman导演的片子都很有味道。 |
Posted: 11 Jan 2010 08:48 AM PST 而且已经死了不止一回。 迪伦的第一个艺术生命止于1966年。这一年他是明星,经纪人格罗斯曼为他安排了无数的巡演,他完全是依靠药物才支撑下来的。但就是在这一年,他完成了一张划时代的唱片,名叫《Blonde On Blonde》,这也是我最喜欢的一张迪伦唱片。我那本书里详细描写了这张唱片的创作过程,摘一小段如下: 1966年2月14日,正好到了巡演的间隙。迪伦决定趁此机会录上几首新歌,便带着库珀和罗伯逊两位乐手一起来到了纳什维尔。哥伦比亚早就预先定好了三天的棚时,并按天雇来了纳什维尔最好的棚虫。以前那些大牌歌手们总是按小时雇佣他们,并把预先写好的伴奏谱子交给他们,他们只要照着弹,不出错,几个小时就能录好一整面的歌曲,然后领钱走人。这些人早已习惯了这样的运作方式,都对这次一雇就是一整天的作法感到很惊奇。他们很快就发现,更奇怪的事情还在后头呢!迪伦跟以往那些大牌明星很是不同,他没有架子,平易近人。不但如此,他连乐谱也没带!一般他总是先当着大家的面唱一遍要录的歌曲,让大家了解歌曲的大致走向,然后就让大家自由发挥。你要是有什么新点子,迪伦总是非常欢迎,而且会很乐意地采纳。为了营造一种宽松的录音气氛,约翰斯顿甚至把录音棚里的挡板都拆了,让大家可以面对面地演奏,就像是在现场演出。迪伦带来的这两个城里的小伙子也都很和气,而且技术也不赖,让这些自负的棚虫们没什么话说。迪伦一行人很快就赢得了这帮职业乐手们的信任。 迪伦的日程也十分奇怪。别人的中间休息时间往往最多只有半个小时,可迪伦一休息就是三四个小时。他自己跑回旅馆继续写歌,乐手们就呆在休息室里打乒乓球,或者玩纸牌。也就得说这些乡村乐手都是那种与世无争的平和的人,对此他们一点也不在乎。要是轮上那些城市里的老油条,非得抱怨迪伦怠慢他们不可。 第一天他们录了一首出色的歌曲《乔安娜的视角》(Visions of Johanna)。迪伦通过这首歌再一次表达了他想挣脱世俗的束缚去寻找精神世界的乐园的理想。听过这首歌,你很快就会体会到那些纳什维尔乐手们是多么重要。此歌的旋律本来十分弱,可那帮乐手们硬是通过自己天才的即兴发挥,让这首歌变得十分动听,让人有一种欲罢不能的感觉。尤其是这首歌长达七分半钟,如果只是迪伦一个人演奏吉它,没有这些乐手们精彩的配器,这首歌的成功是不可想像的。 第二天,乐手们就像头一天一样在下午两点左右陆续来到了录音棚。可迪伦却一直没露面。乐手们就围坐在一起边打牌边等。一直到快吃晚饭了,迪伦才匆匆跑来对大家说:"你们就先在这里等一会儿,随便玩什么都行。今晚要录的歌我还没写完呢。等我回旅馆写好后就来找你们录音。"说完,他又匆匆的走了。听完迪伦的话,大家一句话也没说,就又开始打牌了。 不知不觉已是半夜,迪伦还没露面。大家都开始有些困了。有几个人倒在录音室的地板上打盹,另外一些人则猛灌咖啡,硬撑着不睡觉。一直耗到夜里四点钟,迪伦这才出现在录音室。他双眼通红,可精神却挺好。 "大家注意了,"迪伦对大伙说,"我先把第一段唱一遍,然后我会来一段口琴独奏,大家跟着节奏随便往里加内容就行了。第二段和第一段一样。好了,开始" 说完,迪伦为大家示意了第一段的旋律走向,录音就开始了。这是一首慢节奏的三拍子爱情歌曲,迪伦唱得很投入。大家很快就进入了状态。因为每一句歌词都很长,唱到第二段时,大家认为歌曲该结束了,便不约而同地加重了力度,准备进入高潮。可迪伦声音一转,又开始了第三段。这段歌词快唱完时,时间已经过去了近7分钟,大家心想,迪伦虽说爱写长歌,可这下怎么也该完了,便手上又加了把劲,准备收尾。不料,迪伦居然又开始了第四段!大家边弹边面面相觑,心说这个迪伦知不知道流行音乐的规矩啊?这么长的歌怎么让电台替你宣传呀?可惊讶归惊讶,大家都格外认真地演奏,生怕弹错了又得重来。第四段唱完后,迪伦又开始了第五段!大家心里开始紧张起来,生怕迪伦真的没完没了地唱下去。一首歌不能老是高潮啊?有几个人甚至开始觉得迪伦是在开玩笑。幸好,第五段歌词过后,迪伦吹了段令人心碎的口琴独奏,歌曲终于结束了。一听重放,迪伦点头表示满意,大家这才松了口气。这首歌就叫《低地的愁容女士》(Sad-Eyed Lady of the Lowlands)。此歌全长11分多钟,占了LP的一整面。是迪伦写给新婚妻子萨拉的,她本人就长着一双忧伤的大眼睛。两人已经与1965年11月22日秘密结婚。迪伦几乎谁也没告诉,许多迪伦的好朋友都被蒙在了鼓里。 With your mercury mouth in the missionary times, With your sheets like metal and your belt like lace, The kings of Tyrus with their convict list Oh, the farmers and the businessmen, they all did decide With your sheet-metal memory of Cannery Row, |
Posted: 10 Jan 2010 08:00 AM PST
人殉及其法文化分析
一、人殉是长久存在的制度 中国的人殉制度始于何时有待考证,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它在中华史前文明时期就已经存在。现代考古发掘发现,大汶口文化(B.C.4300~B.C.2500)时期即有人殉,其后的龙山文化(B.C.2350~B.C.1950)、齐家文化(B.C.2000~B.C.1900)、二里头文化(B.C.1800~B.C.1500)皆发现人殉。这就是说,早在父系氏族社会就有人殉。尧、舜、禹是儒家推崇的圣王时代,三代有无人殉?三代是上述某一个文化的一个阶段,上述父系氏族文化中存在人殉的事实已经证明三代存在人殉。同时,既然作为一项制度被发明出来(大汶口文化)以后,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它的不存在,应当推定它是存在的。儒家经典中之所以未见三代人殉的记载,当是儒家"修改"历史的结果,因为人殉不符合儒家的伦理标准。 国家产生以后,人殉不但没有停止,反而变本加厉。通常认为夏是中国国家文化的开端,二里头文化的人殉证明夏代有人殉。不过,人殉最兴盛的时代当是商周时期。据考古发掘,商代贵族大墓中都有殉人。在安阳武官村殷墟王陵区内,已发掘的十几座大墓中被生殉、杀殉的多达五千余人。1976年,在河南安阳市西北郊发掘的一座中型墓中,墓的四周密集地排列着人祭(当为殉——引者注)坑,共1400余个,殉葬的多数是未成年的儿童,有的被砍头或锯手、足等,许多殉者还带有刑具。近年考古发掘发现西周殉人墓80余座,墓主多为贵族王侯,共有殉人200余人。从遗物分析殉者多是墓主内侍、宠妾、婢女、护卫、杂役等。 有学者认为,春秋战国时期人殉制度式微,我认为这似乎显得乐观了些,它显然与历史记载与考古发掘的发现不符。现在发掘的春秋战国时代大墓多发现人殉。 春秋五霸之首的齐桓公死后就有殉葬。据《正义•括地志》载,"齐桓公墓在临菑县南二十一里牛山上,亦名鼎足山,一名牛首岗,一所二坟。晋永嘉末,人发之,初得版,次得水银池,有气不得入,经数日,乃牵犬入中,得金蚕数十薄,珠襦、玉匣、缯采、军器不可胜数。又以人殉葬,骸骨狼藉也。" 吴王阖闾为引诱百姓为其女儿殉葬的手段更加残忍。《吴越春秋》记载,阖闾的女儿死,送葬那一天阖闾令人一路舞着白鹤,吸引成千上万的市民跟随观看,到了墓地,阖闾"使男女与鹤俱入门,因塞之"。这就是实实在在的屠杀。秦国人殉之风是最盛的,秦武公(亡于B.C.678年)死就有大量人殉。史载,"武公卒,葬雍平阳.初以人从死,从死者六十六人"。 秦缪公(亡于B.C.621年)殉者比武公还要多,"缪公卒……从死者百七十七人,秦之良臣子舆氏三人名曰奄息﹑仲行﹑针虎,亦在从死之中。秦人哀之,为作歌黄鸟之诗。" 陕西雍城的秦公一号大墓中,"殉葬者的尸骨层出不穷,多达166个装盛殉人的木质箱匣在第三层台阶上环绕椁室排列有序。这些殉葬者分为两类:箱殉者72具,匣殉者94具。"箱殉者为身份较高的姬妾近丞等人,他们"被绳索捆绑装入箱内"。匣葬者身份较低。墓室填土中还有20具人骨,他们没有葬具,是更为可怜的人牲。 据史家考证,此秦大墓的主人为秦景公(亡于B.C.537年)。毫无疑问,这些残酷的人殉都发生在春秋战国期间(B.C.770~B.C.221)。秦始皇死后殉葬者竟达上万的史实再次证明东周人殉没有式微。 人殉制度的式微当在汉以后。式微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一次殉葬的人数减少,二是殉葬强制力的降低,三是殉葬发生的概率降低。当然,汉以后殉葬还是存在。汉代刘彭祖将死之时"令能为乐奴婢从死"。 三国时东吴名将陈武战死合肥之战,孙权"命其爱妾殉葬。" 魏国叔孙俊死时28岁,其配偶当也很年轻,太宗说,"夫生既共荣,没宜同穴,能殉葬者可任意"。 可见殉葬已经披上了"自愿"的外衣。至唐时,人殉很少发生,但介面存在。隋末的杜伏威造反,与隋兵战,"所获赀财,皆以赏军士,有战死者,以其妻妾殉葬……"杜降唐后被封为吴王。 以此可以确定两点:一是隋末仍有殉葬法,二是杜伏威就下过殉葬的命令。阿史那社尔为突厥处罗可汗之子,后率军内属,被招为驸马。在征龟兹中掳龟兹王,深得唐太宗赏识。他请求太宗死后以身殉葬,"高宗遣使喻以先旨,不许。" 可见唐初人殉遗风仍在,否则不会有请求死后殉葬的事发生,只是由于太宗的仁慈才避免了这次人殉悲剧。事实上,唐武宗死后就发生了王才人殉葬的事。宋继承了唐的传统,只发生过个别的人殉,宋高宗赵构死有二才人殉葬。 上述史料表明,汉以后人殉逐渐式微,唐宋时作为普遍性法律制度的人殉消失,但是基于"自愿"的人殉的个案还是存在。 朱元璋开明代殉葬恶例。"初,太祖崩,宫人多从死者。建文、永乐时,相继优恤。若张凤、李衡、赵福、张璧、汪宾诸家,皆自锦衣所试百户、散骑带刀舍人进千百户,带俸世袭,人谓之'太祖朝天女户'。历成祖,仁、宣二宗亦皆用殉。景帝以郕王薨,犹用其制,盖当时王府皆然。" 朱元璋死后殉葬的嫔妃有46人。明宣宗(亡于1435年)死也有妃子殉葬,其中有郭嫔名爱,入宫二旬就为宣宗殉葬而死,其他没有名只有姓的女子有:何氏、赵氏、吴氏、焦氏、曹氏、徐氏、袁氏、诸氏、李氏、何氏,册封的文书说他们"兹委身而蹈义,随龙驭以上宾,宜荐徽称,用彰节行。盖宣宗殉葬宫妃也"。 明英宗(1427—1464)将死之时事情才出现了转机。史载英宗病重,"口占遗命,定后妃名分,勿以嫔御殉葬,凡四事,付阁臣润色。" 从此以后,明代王室消灭了人殉制度。明代民间也有殉葬,且其历史要比王室的强制性殉葬久远得多:起蛟为宪王相,大盗李青造反,宪王被难,"起蛟率亲属23人殉之"。 徐学颜为新兵将军,新兵叛乱,"学颜格斗,断左臂,大骂不屈,为贼支解,一家二十余人殉之。" 明代在满人的建州府治下人殉通行人殉习俗,满人好殉葬,上下皆然,夫死妻殉是定法。 满人入主中原以后,用制定法的形式将殉葬扩充到全国上下。"二月壬戌,定丧祭例,妻殉夫者听,仍予旌表。" 清史载努尔哈赤、顺治、康熙都有殉葬。 康熙12(1674)年"乙卯,禁八旗以奴仆殉葬。" 至此,普遍存在的"八旗以奴仆殉葬"的制度才被禁止。但是,清统治者"一面明令废除殉葬制,另一面又在实际行动上大力表彰妻妾'自愿'殉死的举动。民间各地官府表扬妻妾殉夫,称她们为'烈女','节妇'并修书、立牌坊。故终清之世,实际上人殉制并未彻底根除。" "仅据《泉州府志》所载,自明嘉庆至清乾隆的二百多年间,泉州妇女从夫死(多数是在丈夫死后自缢))的就有184 人之多……据统计,清代节妇达9482人,烈女达2941人。她们……有的绝食而死,有的服毒吞金,有的上吊自缢,有的投河跳水,也有的触石而死⋯⋯。" 正史所载中国最后一例表彰人殉的事发生在宣统二年:"庚午,旌殉夫烈妇山东曲阜孔令保妻潘氏,宣付史馆。" 可见人殉在清亡前夕仍然存在。 二、人殉是普遍存在的制度 中国的人殉是普遍存在的制度,这样说有三点理由: 1.空间的普遍性。考古发掘表明,早在父系氏族时代,人殉就普遍存在于黄河上下、大江南北。据现代考古发掘,殉葬最早出现于大汶口文化时期,到龙山文化阶段情况更为严重。除男女合葬和多人殉葬外,还出现了杀殉的乱葬坑、奠基坑。类似现象在齐家文化、良渚文化(B.C.3250~B.C.2150)、辽西红山文化(B.C.4000~B.C.3000)等遗址均有发现,且殉人数量远非大汶口文化时期可比。这些文化涵盖哪些地区?大汶口文化以泰山地区为中心,东起黄海之滨,西到鲁西平原东部,北至渤海南岸,南及今江苏淮北一带,安徽和河南省也有少部分这类遗存的发现。龙山文化分布于黄河中下游的山东、河南、山西、陕西等省。齐家文化分布在甘肃、青海省境内的黄河及其支流沿岸阶地上。良渚文化主要分布在太湖地区,南抵钱塘江,北至江苏中部(主要是长江以南),它的文化影响区更大,西达长江中游的大溪文化(B.C.4000~B.C.3000)南到珠江流域的石块文化(B.C.3000~B.C.2000)。上述地区几乎涵盖了所有中原上古文化区域。 中国古代人殉制度空间上的普遍性还表现在,人殉不独存在于中原文化中,也存在于少数民族文化中。"汉时的匈奴、汉晋时期的夫余、唐时的吐蕃、东女,以及入主中原前后的女真、蒙古族、满族,都推行人殉人祭制度,一次杀殉动辄千百人,可见人殉人祭制度在中国各民族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是带有普遍性的。" 这一结论是经得起检验的。据《史记》,匈奴单于死,从死者"多至千百人"。西羌东女国国王死,"其大臣亲属殉者数十人"。 吐蕃 "赞普死,以人殉葬,衣服珍玩及尝所乘马弓剑之类,皆悉埋之。" 回纥的殉葬连堂堂的大唐公主也不能免:干元元年,宁国公主(大唐天子真的女儿,不是临时封的外人)嫁回纥,后"毗伽阙可汗初死,其牙官、都督等欲以宁国公主殉葬,公主曰:'我中国法,婿死,即持丧,朝夕哭临,三年行服。今回纥娶妇,须慕中国礼。若今依本国法,何须万里结婚。'然公主亦依回纥法,她剺(li,剺面,以刀划面——引者注)面大哭,最终以无子得归……" 当时的回纥文化明显低于中原,中原的大唐已经没有强制性的人殉,公主力争用"中国礼"而不得,只得适用回纥法(殉葬),最后因"无子"始得免于一死。背后的真正原因可能是强大的唐王朝的干预,使回纥统治者投鼠忌器耳!东夷的夫余也行殉葬且成为风俗。 2.制度涵盖面的普遍性 3.殉者身份普遍 三、对人殉的持久质疑 早在春秋战国时代,有识之士就与殉葬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许多理论对遏制殉葬产生了影响,但是它们都无法根除殉葬。这些理论大致有如下几种: 1.薄葬。这是从先秦开始直至清代有良心的知识分子规劝统治者放弃殉葬最常用的理论,墨家是其主要倡导者。《墨子•节葬下》中说:"天子杀殉,众者数百,寡者数十;将军大夫杀殉,众者数十,寡者数人……此为辍民之事,靡民之财,不可胜计也。"意思是,君王杀人殉葬,多则几百,少则数十;将军和大人杀人殉葬,多则几十,少则几个。这种残酷的做法,害得人民无法做事,浪费民财更是无法计算。 2.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智慧。最有名的当是《孟子•梁惠王章句》中引用孔子的话:"始作俑者,其无后乎!'为其象人而用之也。"老夫子连用像人的木偶作殉葬品都反对,何况用活人殉葬!这当然是将主体作对象化思维的产物,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礼记•檀弓》记载的陈子亢就用此智慧成功地制止了一起殉葬悲剧。陈子车死在卫国,他老婆和管家谋划以活人殉葬,他们对陈子亢说:"子车先生是生病而死的,病人到地下无人伺侯,我们打算以人殉葬。"陈子亢说:"用人殉葬,不符合礼制。他虽然有病需要人伺侯,但应当伺侯他的,有谁能比他的妻子和管家更恰当呢?不用人殉葬就算了,如果一定要用人殉葬,我想用你们二位作为殉葬者最合适。陈子车的妻子和管家大惊失色,再也不提殉葬的事。 3.虚构一个没有人殉的传统,并以此为据否定人殉。儒家通过虚构一个没有殉葬的美好的三代来非难殉葬,秦以后的儒家传人则将殉葬的恶法归之于暴秦对礼的破坏,从而在传统上否定人殉的正当性。 他们常常以"违礼"为由反对殉葬。由儒而入法的荀子则干脆将殉葬称为贼:"杀生而送死谓之贼!" 4.佛家思想。人殉在汉代开始衰落与佛教在汉代传入中国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唐、宋人殉的进一步没落其时正好是佛教在中国广泛传播时期,也不是偶然。佛教中的诸生平等思想、西方极乐世界的理想图景无疑对遏制统治者的人殉欲望具有重要意义。 四、结论
首先,在一般文化意义上,人殉与国人的死亡文化有关。国人相信人死后将与现世过同样生活,据此虚构了一个与现实世界同构的"死后世界"。既然现世有人服侍保护,主人死后也离不开嫔妃奴仆、文臣武将。因此,奴隶、家人、下属的殉葬就成为正当的甚至是必须的。 其次,在哲学层面上,中国文化中"人"的概念是高度情景化的,始终未能发育出普适性的、平等的人的概念。这个情景化的人其实是主客两分的。人分三六九等,每个在上的人是主体,正下的人则是客体,客体的人是主体的人的工具。在国家的层面上,所有臣民(包括王公大臣和嫔妃)都是最高统治者的财产;在家的层面上,妻妾奴隶是家长的工具。这一"人的工具性"向"死后世界"的延伸就促成殉葬。 再次,统治利益至上的政治法律文化精神。在中国政治法律文化中,天下是一人的天下,一家的天下,天下万物包括所有的人和制度都是最高统治者的财产, 因此,政治统治的巩固便被奉为政治法律文化的最终价值,统治者利益最大化便顺理成章的成为一切政治法律思想(起码是正统的政治法律思想)的精神所在,最有说服力的理论必须建立在"家国永固"这一点上,民本主义是其代表。 反对人殉的理论也必须遵守这一理论的铁律才能被统治者接受,否则在统治者看来将是颠覆性的。最为典型的是基于"薄葬"而否定人殉的理论。薄葬论一个重要的理据是人殉造成的劳动力减少是对生产的破坏,或者造成国家人才的流失, 更有一种推行薄葬的理由是告知有权者厚葬将引发盗墓,例如前述张释之对汉文帝的谏言。在这样的政治法律文化中,殉葬就是统治者利益最大化的要求——统治者的利益包含了死后的幸福生活。毫无疑问,缺乏人的尊严的思想,任何以统治者利益最大化为理据反对人殉的理论都是苍白无力的。 最后,奴化教育。一个长期存在的制度,如果没有被统治者的配合、起码是默认,是难以为继的。人殉需要被统治者付出生命的代价,如果没有被统治者的默认绝对是无法长期存在下去的。在这一方面,教育充当了帮凶。中国古代的教育以"道德"为先,而道德的核心是"忠",大者忠君,小者"忠主"、"忠夫"。"忠"字教育是否定人的主体性的教育,它要求被统治者在必要的时候为主人奉献自己的生命。在这样的文化氛围中,文死谏、武死战是为臣子的表率,对于一般人,追随主人而去当是他的义务与荣誉。在这一方面,最成功的当是"愚妇"。中国的"女子无才便是德"使千千万万的妇女不知自己是人,她们只为丈夫而存在,只为"夫家"而存在,只为生育而存在,这就为"殉夫"提供了大量的"志愿者"。 用人来陪葬无疑是一种非常残忍的"文化"。之所以称之为"文化",是因为它是人类特有的创造物,在任何动物中均未见"类殉",唯人类以自己的同类为"陪葬"。近年国学灸手可热,作为中国人当然得宣扬中国文化的优点,这没有错。不过,在弘扬民族文化的同时,是不是我们也当反思一下这个问题:中国文化从它产生的那一天起就存在人殉,主流的儒家文化历来反对人殉,但是它却始终没有能力结束人殉,相反它却与人殉"和平共处"了二千多年,它的一些理论甚至与人殉"共谋",这是为什么?这样的文化能给我们带来民主自由吗?"认识你自己"这句镌刻在特尔斐神庙上的名言是不是也当用于民族文化自省? 《太平洋学报》2009年第12期。 法天下四周年纪念专题电子书下载:法天下电子书:四周年纪念专题.chm 转载或引用本网内容须注明"转自 雅典学园"字样,并标明本网网址 http://www.yadian.cc/ |
Posted: 10 Jan 2010 08:00 AM PST 犯罪浪潮 建国后改革开放前,犯罪从来不是中国的突出社会问题,每年的刑事案件只有20~30万起;犯罪率一直维持在30~60(年刑事案件/10万人)的水平,其中最低的是1956年,只有29。当时中国是世界上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 1978年以来,我国经历了四次犯罪浪潮,均以严打斗争的开展为时间界线。 1978~1982 1978年的刑事案件为53.6万起,犯罪率为56,1981年迅速增长到89万起和89,犯罪率增长率为16.7%,这是第一次犯罪浪潮。1982年犯罪率降为74,但仍比1978年高1/3。 在此背景下,1983年8月,中共中央作出严打决定,严打是"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简称,严打的实质是一种重刑政策,即超出犯罪人应负刑事责任地科处刑罚,以滥用重刑包括死刑为特征。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开始为期三年的严打斗争。严打的效果立竿见影,1983年,刑事案件下降为61万起,犯罪率降为59,比1982年下降20.3%。1984年又比1983年下降17%,为49。但是从1985年即严打的最后一年开始,严打效果消失,犯罪率回升到51。 1987~1995 第一次严打结束后,犯罪率开始大幅度反弹,1987年小幅上升,1988年大幅上升了44.2%,1989年加速上升了133.3%,刑事案件达到197万起,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增幅最大的一年。1991年,刑事案件达到236.6万起,犯罪率达到204。1987~1991的5年间,犯罪率年均增长32%,比1986年增长3倍。1992年,由于公安部提高了盗窃案件(占所有犯罪的最大比例)的立案标准,犯罪率下降为135。1993~1995年,犯罪率缓慢上升。这是第二次犯罪浪潮。 1996年,中央决定开展第二次严打斗争,时间持续不到一年。当年犯罪率下降了6.4%,1997年与1996年持平。 1998~2001 但是从1998年开始,犯罪率很快大幅反弹,刑事案件增至进200万起,犯罪率增至159,增幅21.4%。1999年,犯罪率增幅12.6%,刑事案件数突破200万大关,但仅仅第二年就继续突破了350万大关。2000年,刑事案件自1999年的225万起猛增到364万起,犯罪率增至287,增幅60.3%。这是第三次犯罪浪潮。 2001年4月,中央决定开展第三次严打斗争,为期两年。当年犯罪迅猛增长的态势被削弱,刑事案件增幅由2000年的61.7%降为22.6%,但总量仍然继续上升并突破400万大关。2002年,刑事案件下降2.7%。 2003~ 严打一结束,犯罪立刻反弹。2003年与2004年刑事案件数分别增长1.3%和7.4%,犯罪率达到363,比1978年增加了5.5倍。这是我们正在经历的第四次犯罪浪潮。 1978 ~2004年,中国的犯罪率以年均7.5%的速度增长,最高的一年增长138%。 官方犯罪总量 与国外将犯罪分为重罪与轻罪不同,我国区分刑事不法与行政违法,刑事司法机关仅处理犯罪案件,不包括治安案件。但对于犯罪学而言,二者同属犯罪,只有程度差别,应将行政违法案件计算在犯罪率之内,这样上述一系列数字都将增加很多。 1986年,犯罪案件为166万起,犯罪率为155;2004年,犯罪案件为874;此间年均增幅10.1%,共增长4.6倍。 波浪式快速增长 综上可见,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犯罪总量与犯罪率总体上呈增长态势,并且是快速增长,但是一种波浪式增长。在这种快速增长的过程中,犯罪率发生过四次短期回落,其中除了1991年是由盗窃立案标准提升造成,其余皆为严打的遏制效果所致。 如果用以上数字和趋势表示中国转型期的犯罪态势,它存在着重大缺陷:犯罪黑数。由于中国仍未开展大规模的科学的被害调查,因而我们不掌握犯罪黑数的具体规模(但可以肯定的是黑数必然存在),即不能确证真实的犯罪状况。上述数字仅来源于官方犯罪统计,所以只反映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犯罪状况。我们可以推论的是:1实际犯罪率必然高于官方数字,故真实犯罪状况比我们已经认识到的还要严重;2假定犯罪黑数与白数的变化趋势的大体相同,故犯罪快速增长的结论可以适用于真实犯罪状况。 有效?无效! 面对中国当前严重的犯罪态势,人们最容易想到的对策就是重刑,其理由不过"乱世用重典、安邦兴轻刑"。 重刑政策对于打击犯罪能够发挥何种效果,中国近年来的实践已经给出最生动的答案。在转型期中国犯罪率的持续快速增长进程中,几次犯罪率例外的下降,除了一次是由提高盗窃罪立案标准引起的,其余都发生在严打期间。重刑论者会以此为重刑有效的证据,但是被他们视而不见的明显事实是,如果假定犯罪率下降确实是严打的效果,但是1这种效果是暂时的,仅仅存在于严打期间及不久之后,有时甚至在严打结束前即消失;2当严打的短暂效果消失之后,犯罪率会立即回升并超过严打之前的水平。亦即,严打对于犯罪的实际效果是推迟了犯罪的时间。如果说使犯罪人在特定时间不犯罪也是我们所追求的政策目标,那么严打是有效的;如果说我们的目的是从实质上减少犯罪,降低其对社会的危害,那么严打是根本无效的,因为它只不过使犯罪人推迟了犯罪的时间而已,对于犯罪对社会的侵害本身并无任何影响。
国外研究:死刑的拖延效应 Phillips对1858~1921年间刊登在伦敦《泰晤士报》上的20次被大规模报道的死刑执行案件进行了研究。他比较了死刑执行前后数星期内的杀人犯罪率,结果发现,报纸对一起死刑执行的报道越广泛,杀人率的下降幅度越大。死刑执行后1、2个星期之内,杀人犯罪率有明显的下降,但在第3~5周,杀人犯罪率却有对等的增加,回到原先的水平之上,最终抵消了前两周的遏制效果。这一发现表明,死刑只能"拖延"(defer)而不能阻止犯罪。 Phillips和Hensley又对美国进行了同样方法的研究,结论同样证明了死刑仅有短期效应,在有些州甚至连短期效应都没有发现。同时他们发现,判处无期徒刑的威慑效应并不比死刑更低。 1976年,美国恢复死刑后首次执行死刑,一周之内,杀人率比之前一周下降了约10%;但到了第二周,又恢复到原来的水平;到了第三周,超过原来的水平,上升了8%。 法天下四周年纪念专题电子书下载:法天下电子书:四周年纪念专题.chm 转载或引用本网内容须注明"转自 雅典学园"字样,并标明本网网址 http://www.yadian.cc/ |
Posted: 10 Jan 2010 08:00 AM PST 蒋志如:律师的问题真的需要解决吗? ——读《为了司法/正义:法律职业改革》第一章《律师业与公共利益》
一、"事实"勾勒 1、律师与律师业越来越受到社会公众的批评与指责。这已经不是一个新问题,早在1895年就有人提出了这一看法,而对之开始感慨则开始于1795年左右;但是如果真的要寻根究底的话,则最好这样叙述,即律师的堕落与律师、律师职业的产生同时产生的。这种现象是由许多结构性的因素造成的,比如说法律服务市场本身的缺陷,当下更为宏观的商业优先社会文化的影响,还有司法体制的问题! 然而,对于律师界与社会公众对问题的认识相差悬殊,而且并未发现问题所在,所以改革无法开始与进行下去。本书的一个重要目的就在于勾勒律师业所面临的问题,而本章就在于从律师业之内、之外的相互竞争角度考察律师所面临的困难与问题。 2、从律师业外部视角看,即从社会公众的视角看。社会公众对律师的指责有两个方面:首先,在于律师的道德品质问题,比如说律师的贪婪、律师的忠诚问题以及律师的从业态度问题(比如说傲慢、粗鲁与冷漠)。其次,在于辩护律师的地位与辩护制度。对于律师而言,他们常常处于为"坏"人辩护的地位,导致其进入一种是非不分的尴尬境地;而且从司法体制而言,在一个诉讼中,必然出现败诉的当事人,必然引发一方当事人对律师的不满。另外,必须注意的是,在这种对律师的不满中,有参杂了对法律制度的不满;比如说司法制度运行成本高昂与法律的泛滥导致诉讼的高昂,而无法将怨气撒在法律、司法之上,只好将之发泄在律师身上。 社会公众的上述认识的确影响了律师业的发展。因此,律师业作出反应,即进行社会公关,以反驳媒体与不了解真相的人对律师的通常看法。然而,根据研究结果却发现,好像不了解律师的人对深入了解的有更好的影响,通过媒体了解的人也常常持有正面看法,因此,律师的回应则有些夸大其词。 虽然有这些批评与指责,社会公众的表现却极为矛盾,既痛恨他们,又依靠他们保护自己的权利。 3、从律师职业的内部视角观察。律师业存在的问题,首先在于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不确定,其独立地位也越来越受到其他因素的制约(比如说一些公司或者其他团体);其次在于律师内部存在着越来越激烈的竞争。再次,上述竞争导致了律师必须投入更多的时间与精力放在其上,他们的生活状况越来越成为问题,即正如作者所言"对于大多数律师而言,'生活质量'已经不再是问题,而是'什么样的生活' [②]"。他们不仅仅失去了闲暇,还失去了为社会公众服务的机会,也失去了融入社会与开阔执业视野的机会。第四,律师之间也因此不再协作与合作,越来越不具有人情味,对律师执业充满着商业味!对于律师内部的这些看法,不仅仅当下有,在历史上也有,并且不断重复着。 律师业的上述内部观察在于它自己不愿意面对现实,即首先,价值与利益的严重冲突,其次在于律师的理想与现实利益冲突,几乎不可能达到道德品质与经济利益共同进步;最后在于律师自律的自我趋利与社会尊重的严重紧张关系。 4、无论是从律师的角度,还是社会公众的角度,所有人都看到了律师业存在的问题,但是虽然很多人都付出了努力,却一直没有解决,或者说对律师职业的改革往往成为了一件雷声大、雨点小的事情! 二、阅读思考 在该章中,我们可以阅读到律师界与社会公众的若干分歧,甚至有些是严重分歧,却难以改变的事实。比如说,对律师堕落的评价真有一种每况愈下的趋势,但是无论是律师,还是社会却无法改变这个事实,而且在语言与行为上也表现也非常大的反差,即社会公众一方面在道德上讨厌它,在另一方面一旦需要时却时时利用它;律师们有时非常自豪地赞美这个职业,有时又被它的不堪行为愤愤不已,感到伤心与惭愧! 虽然我们从该书的第一章我们也可以看到该书的作者已经给出一些简单的思路与解决之道 [③];但是,在笔者看来,这些建议无论多么美好,也无论有多么详细与周密,其对该问题的解决依然不会消失,因为这恰好符合了可以成为一个社会问题现象的四个条件,即一个问题存在,长期存在,而且有了两者秉持的观点与理念在一定程度上都不能说错误(即有多种解决方案),对社会有一定的伤害,也没有要结束的迹象 [④]。根据社会问题的原理,一个社会问题的解决不可能是短期的,甚至是不可能解决的,或许相反其恰好是正常制度运行必须付出的必要代价。 在这时,我们是否不应该仅仅纠缠于解决该问题,而是在于两个方面或者说两个层面上着力:首先,极力铺陈这些问题,在本文涉及的《为了司法/正义:法律职业改革》叙述的关于律师的职业形象问题。在铺陈这些问题时,展示其中存在的若干困境与尴尬,让我们意识到其间的两难或者说悖论;在本质上还可以这样说,无论我们怎么选择,我们都不会让所有人满意,而且有可能是无论怎么选择都会对其他方"伤害"很深——这才是真正的抉择。我们在进行任何改革都会学会慎重,仔细权衡其间的得与失,而不是盲目与草率的改革与推进,结果是好处未得,坏处已显。 对于这一点,我们还不习惯,我们总是希望能够有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或者一劳永逸的方案,我们只喜欢看到大团圆的结局,而不愿正视悲剧或者团员下的种种代价(几乎可以达到一半喜剧,一半悲剧的状况)。对于法治国家的欧美国家而言,他们已经有了不追求一种包罗万象的制度的思维方式,认为一项制度只能解决一个问题,要解决重大问题,往往需要一系列制度的配套,而非仅仅就事论事。而且,他们不仅仅在学术时向读者展示这一思维方式,而且常常将这一思维方式展示给刚刚进入专业的新学生,以继承这些思维方式,比如说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就曾在新生欢迎词中,表达了法律、法律人的一些基本困境,其中就有律师的职业困境 [⑤]。因此,对于一个学者而言,将一个社会问题予以充分展示,虽然并没有提出建议与意见也是非常有意义的,而且不下于后面问题的解决,在中国法学界,苏力教授对中国法治实践的分析已经有了这些特征 [⑥],其他人好很少,更喜欢提出若干建议。 其次,对这些社会问题虽然不能解决,但是我们可以将其危害减少到最小的范围之内,而这一点的成功更在于建立在前者的基础之上,因为没有前者的分析——分析一种可以努力的界限——后者成功几乎是不可能的。然而,我们必须注意,我们的努力必须建立在一个市场运行的基础之上,比如说对于律师职业的自我管理,对于律师内部的等级体系,对律师的性别等不经意间的"伤害"——这些都无法得到彻底改变 [⑦];而不是建立在权力的基础之上。建立在权力之上的伤害,是一种人为地伤害,是可以解决的,或许现在是一个社会问题,在将来通常不会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或许,我们在这一章可以这样结语,即有些问题的分析与展示不是为了解决问题,而是为了厘清问题以及该问题与其他问题之间的关系,从而更好地适应问题而已,或者让问题在最小的范围内危害我们!这样,我们就有了不同的解决问题的思路了,我们的事业就会迥然不同! 【注释】 [②] 【美】博德拉·L·罗德:《为了司法/正义:法律职业改革》,张群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页。 [③] 【美】博德拉·L·罗德:《为了司法/正义:法律职业改革》,张群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7-34页。 [④] 对此的详细分析,可以参阅 [美]文森特·帕里罗等:《当代社会问题》,周兵等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6-11页。 [⑤] 冯建妹:《耶鲁精神:感受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4-27页。 [⑥] 对此的相关论述可以参阅蒋志如:《在中国的法治路上?——读《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载苏力主编:《法律书评》第六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9-90页。 [⑦] 请参阅笔者的详细分析蒋志如:《律师与"学徒"如何实现共赢——《美国律师》读书笔记》,载四川刑事律师网,http://www.scxsls.com/article_20326.htm,最后登录时间2009年11月1日;蒋志如:《对"新"律师不经意间的伤害——读《美国律师》第四章《控制准入的后果》》,载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50057&Type=mod;最后登录时间2009年11月1日;蒋志如:《律师内部的"斗争"——读《美国律师》第五章《职业限制:控制产生者的生产》》,载法律博客http://jiangzhiru2005.fyfz.cn/blog/jiangzhiru2005/index.aspx?blogid=533039;最后登录时间2009年11月1日。 法天下四周年纪念专题电子书下载:法天下电子书:四周年纪念专题.chm 转载或引用本网内容须注明"转自 雅典学园"字样,并标明本网网址 http://www.yadian.cc/ |
Posted: 11 Jan 2010 08:11 AM PST "中国第一案"是"标志性"正义的审判! 2010年01月11日 10:18:34 华龙网 链接:http://say.cqnews.net/plzl/201001/t20100111_3966024.htm 2010年1月8日上午9:30分,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一审公开宣判,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 徒刑二年六个月(人民网讯)。被告人亲属、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界人士等百余人旁听了这起被媒体称为"中国第一案"的公开宣判。法律专家称这 场审判具有"标志性",显示了打黑除恶更应廓清社会秩序的终极意义。 标志着重庆打黑除恶铜臂铁腕无穷的力量。薄熙来说:"打黑除恶就是为人民服务。重庆打黑除恶是在完成中央规定的动作。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 是钢铁,不是豆腐。""'五个重庆',平安'为本'。'平安重庆'是打黑除恶确保重庆发展永恒的主题。"李庄制造中国律师犯"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 罪""中国第一案",标志着重庆打黑除恶铜臂铁腕无穷的力量,任何螳臂当车,自不量力,必将被人民的铁挙砸个稀巴烂,招致失败。人民民主专政必将取得伟大 胜利。 标志着推进中国法治进程上了"生动的一课"。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在案件中为委托人辩护、代理诉讼及处理平常法律业务的人员。律师的作用是 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法治建设做出贡献。黑律师李庄胆敢以身试法,明知犯法,在担任龚刚模的辩护人期间,利 用会见龚刚模之机,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供述,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证明龚刚模被刑讯逼供;引诱龚刚模的妻子程琪作 龚刚模被敲诈的虚假证言,指使龚刚华安排保利公司员工作虚假证言,并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通知龚云飞、龚刚华、程琪等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其行为 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依法应予处罚。法治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 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法律是公正的,法治是进步的。仼何人胆敢触动法律,必将受到法律应有的严惩。李庄制造中国律师犯"以辩护人 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中国第一案",为人充当反面教材,树立了黑律师黑名单,标志着推进中国法治进程向人们上了"生动的一课"。 标志着中国民主法制的向前进步。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法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制,认为法制即法律制度。详细来说,是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 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狭义的法制,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严格地、平等地执行和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其主要 特点是强调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崇高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要求公民普遍守法,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限制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专横,确保公民 的合法权利和自由。法制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是立法、执法、守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 内容的有机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笫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笫四十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 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从这部法律来看,体现了立法的前瞻性,把可预见性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 得证据" 犯罪行为写进了法律。李庄在"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下获刑二年半,制造中国律师犯"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中国第一案",标志着中国 法制的向前进步。 法治向前推进,正义战胜邪恶。李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作出:"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的宣判,是"中国第一案"向黑律师具有"标志性"正义的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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