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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August 15, 2009



8月号《时尚先生》

Posted: 16 Aug 2009 12:00 AM PDT





"我希望我们是个自由幸福的国家。每个人不需要违背良心,只要靠自己的才能和品德就可以找到合适的位置;一个简单而幸福的社会,人性的善得到最大的张扬,恶得到最大的抑制;诚实、信用、友爱、互助将成为我们生活的常态,没有那么多烦恼和愤怒,每一个人脸上是纯真的笑容。"
                              ——许志永

许志永简介
维权律师。参与发起"公盟"组织,致力于维护公民权利,推动公共政策改革,提倡实践非暴力公民行动等。参与多起轰动性社会案件,如孙志刚案,孙大午案,南都案,毒奶粉受害者索赔案等。(目前因涉嫌偷税漏税被刑事拘留并面临142万元罚款)

更多60年中国梦代表人物详见《时尚先生》官方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04fc70100efcv.html

陳昌敏:〈少年行〉

Posted: 15 Aug 2009 02:15 PM PDT

〈少年行〉       作者 陳昌敏

恐破了晌午的貞操
貓兒悄悄溜過
闐靜無人的走廊
我的視線
穿過幽暗的廚房
直達晾衣的陽台
陽台上放著一盆簕杜鵑
紫紅的花葉
盛滿著陽光
一串翠綠的攀藤
繞上了橫木
直至末端
翹起一根綣纏綣纏的觸鬚
對巷四樓
斑駁的外牆
伸出幾棵狗尾來
--想是麻雀的功勞
我今年十六歲
已沈浸在如蜜的愛戀了
但我怯於張開臂膀
我還有理想
還有所期待
彷彿一個金人
踏著鏗鏘的步
吸引我

                八四年十月

陳昌敏:〈她的來臨〉

Posted: 15 Aug 2009 02:15 PM PDT

〈她的來臨〉      作者 陳昌敏

只有陽光來顧我家居
貓兒是門前的過客
襤褸的木板牆
風雨廊上泛鏽的鐵絲網
捲起的擋風膠布蒙滿塵灰
壞了的晾衣夾
纏著蛛絲,箝住陽光
幾塊碎布在廊外起舞
遺棄的鋅板,木頭和家具
貓糞與落葉堵塞溝渠
波浪形的石棉瓦
樹狀的天線架
白雲飄過黑鳥翔過
土堦上的花卉竊竊怨嗟
說老頭兒幾天沒有澆水
雜草奪去大量養分
營營蚊蚋,我病沈痾
黑色的廚房裡做午飯
白色的毛髮攀上腦殼
龜裂的田野流過兩道清河
古老巖穴裡一條赤裸的蛇

忽然閘門大開
她身體罩住光
緩緩穿過風雨廊

                八六年二月廿八日

游玉皇山

Posted: 15 Aug 2009 01:14 PM PDT

天上没有玉皇,地上没有龙王,我就是玉皇,我就是龙王,喝令三山五岳开道,我来了!

周四病从口入,周五卧床半天,周六日上三竿才醒,接到冯一刀的电话,叫我一起去爬玉皇山。我犹豫片刻,心想恢复一下体能也好。就带上登山杖还有iPhone出门了。

iPhone photo

一刀虽然体壮如豹,但犯了登山之大忌:穿短裤。被蚊虫咬得一一塌糊涂,不敢停下来休息。

上面这张照片是用ToyCamer拍的,这是我觉得iPhone摄影类软件里,唯一个买了不后悔的。

iPhone photo

玉皇山本来是免费的,现在要收10元门票。一刀说要打市长热线投诉,我看了一下介绍牌,劝他算了,因为上面写着玉皇山有64景,算起来每一景才收你一毛五。

上面这张是用iPhone上的收费软件ColorSplash拍的,能够制造出"万灰丛中一点彩"的效果,用途不多,偶一为之尚可,可买可不买。

iPhone photo

后来我们爬上山顶,到了紫来洞。这里我曾匆匆来过,只留下短暂相聚的回忆。进了洞中,但觉冷气森森,雾霭缭绕,一级级台阶下去,是一个深潭。

iPhone photo

下山,来到玉皇山路,看到了这尊佛像,与为人民服务的题词形成反差。这就是手机拍照的优势,虽然画质无法跟专业相机相比,但在抓拍瞬间和迅速快捷方面却是相机没法比的。

过了佛堂,我们经过一个正在修缮的观音殿,闻到里面装修散发出的刺鼻的甲醛,不禁掩住口鼻。单见里面的工人还在辛勤劳作。一刀说,他们怎么能受得了。我说,换了我,宁可铤而走险去干一票大的。

刚才看到冯一刀也在博上写了游记,不妨对照阅读。

台湾:对政府灾后应变措施的批评

Posted: 15 Aug 2009 10:02 AM PDT

原作者David Reid · 译者 Portnoy · 阅读原文

紧接着莫拉克台风带来的骇人水灾之后的是对中央政府应变怠慢的广泛批评。Claudia Jean写了两篇文章详述中央政府的失当:第1篇第2篇。The View From Taiwan也检视了国际媒体如何批评总统马英九

愿主慈悲

Posted: 15 Aug 2009 08:26 AM PDT

不知道从哪里写起。
看凤凰卫视的台湾莫拉克台风席卷台南大部分地区,都已经看了好几天了,现在看起来是越来越严重,无论是台湾政府的投入还是报道。看到那些在洪水的冲刷下整栋楼倒塌的样子很是刺激人心,惊心动魄,当然,毫无疑问,还有就是那些撕心裂肺的灾民。这个情景我们再熟悉不过了,去年5.12的哭声和眼泪都还没有停和干呢,这里又想起。都是华人同胞。
想起十年以前,台湾9.12大地震,我还在遵义,因为咨询的不发达,还没有那么迅捷的网络和媒体,好像我都是隔了好久才知道这个严重的地震,好像是看到影像店里卖:台湾9.12地震的赈灾义演的碟片,我买了这张碟,才知道。当时,看那张碟,觉得那些台湾艺人香港艺人多好啊,那样关爱自己的家园。好感动。
后来是98年的洪灾,漫漫汪洋,持续了一个月时间。
后来是印尼海啸,那些漂浮在海边成片的尸体,满目疮痍。
后来就是四川大地震,宛在眼前。
不知道为什么,这次看到台湾的台风过隙,看到那些创痛的时候,没有了看四川地震时的悲痛,不知道是不是苦难已经把我搞麻木了,等再看报道,才知道,这也是很严重的一个灾难,尤其是那些死去和活着的人,那些房屋倒塌的人,对亲身经历的人来讲,任何的创痛都是一样刻骨铭心的创痛,都是永不可追忆的创痛。
为什么我没有了悲悯心呢?
当看到四川地震的民间捐款760多亿流向国家的财政收入,无语的很,早知道是流入国家财政,不如不捐呢。四川有些灾民还居无定所。苦难漫长着呢。
想起印尼海啸的时候,看凤凰卫视的义演,那天晚上禁食,没有吃饭,第二天就去银行,指定捐到凤凰卫视的救灾行里,没有捐给红十字会这些吃喝嫖赌的烂机构,捐了1000块钱,无他,就是不相信国内的这些烂机构,至少信任一点凤凰卫视。还好有一个可以值得信任的机构,要是凤凰卫视又把钱转给给红十字会什么的呢?那就暗无天日了。说白了,就是不信任这个国家。
看到四川地震的捐款760多亿,没有流向灾民的手里,而是又流入了国家财政,和菜头说,我们是不是要给王石道个谦啊?我觉得应该。地震开始时,王石只要求他的员工捐款10元,聊表心意,对一个不给人信任的国家,有必要捐那么多吗?可怜了那些灾民,也可怜了我们。连个值得信任的国家都没有。虽然我们生在这个国家。不能把这样的国家称为祖国。
我才不会去瞎说马英九政府救灾不力呢,至少他不会把灾民的捐款收归国库,偷偷摸摸的当成财政收入,又被贪污腐化掉,只有把四川地震民间捐款偷偷收归国库的政府才是不要脸的政府。
台湾的捐款又在进行,今天看到胡德夫在赈灾义演,满头的白发,唱歌的时候,泪流满面,他是一个原住民,受灾的地方是他的家乡。
我们的家乡在哪里呢?
丧钟为我们而鸣。
愿主慈悲。
2009.8.15

《瑪利歐兄弟》免費同人遊戲介紹,應不會被任天堂告

Posted: 15 Aug 2009 09:18 AM PDT

“卖皇粮”源于“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体制

Posted: 14 Aug 2009 07:39 PM PDT

  湖南省溆浦县环保局干部职工达117人之多,超编约80人的新闻见报以后,局长向长进觉得自己很冤,他向记者抱怨:"与林业局、国土局相比,环保局的人是相当少啦。国土局就是至少5、600人,农业局1000多人啊,国土局一个乡镇就是两到三个人……"(8月11日《成都商报》)

  与其他兄弟单位的人数相比,才117人的环保局被曝光确实够冤的,也难怪向局长要抱怨了。你想想,交通局共有干部职工1868人,它的零头都是环保局的7、8倍,在溆浦这个 "人口大县",环保局才117人自然并不算多。

  然而,作为环保局的职工,却只要每周一开一次会,剩下的四个工作日值一天班,甚至根本不用参与执法,就能每个月领取一千来块的工资。其他单位的情况也大同小异,如基层林业站1/3人员上岗,1/3人员轮岗、1/3人员停薪留职,如此上班,自然人再多都不算多。

  当然,为了获得"吃皇粮"的资格,他们每人得向财政上交了一两万元不等的押金或集资款,但这笔钱就好比买了一只只赚不赔——甚至永赚不赔——的股票,本金不过一两年就能收回来,以后只管吃红利就行了。古人云,"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如此好买卖,谁不愿意做呢?于是,很多基层工作人员,拼命想办法、四处托关系调往县城,甚至连学校教师也是如此,造成了县城学校老师多得只能轮流代课,一些偏远的乡村小学,老师却少得可怜,一个老师要带几十个孩子。

  如此看来,整个溆浦县的行政事业单位,就是一个大型的股份公司,由于购买"政府"这只股票的股民们的红利来自于纳税人的口袋,如果他们上缴的税收不足以支付这些股民们的红利,还可以通过"政府股份有限公司"手中掌握的权力的无限扩张,从纳税人的口袋里"挤"出更多的钱来——只要权力在手,纳税人的口袋等于就是这些股民们取之不尽,用不不竭的财富来源,因此这是一只拥有"只赚不赔"特权的股票,难怪那么多人挤破脑袋地想入股!无他,只是想获得"分红"的机会罢了。

  但是,与面向所有公民的股票市场不同,"政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却并非人人能买——由于这是一只拥有"只赚不赔"特权的股票,自然人人都想买,可如果人人都买了这只股票,也就无异于将自己左边口袋的钱掏到右边的口袋。那么,什么人才有资格购买这只股票呢?答曰:这资格得由掌权者定。如局长的侄儿可以不花钱拥有这只股票,黄细珍、覃定刚、杨金花、罗素娟四人都是由当时的县主要领导签字,经环保局黨组集体讨论同意调入或新进的,可以不上班也拿工资(或曰分红)。那些没有亲朋好友在政府部门掌权,却花了一两万元买进了"政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的人,是否还向各个层次的掌权者支付了其他的额外费用或代价,恐怕只有天知地知,当事人和掌权者知道了。所谓"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同样,只要"一人得官",他所豢养的"鸡犬"就能"获利",因此,你是否能有幸成为"得官者"所豢养的"鸡犬"就等于你是否具有购买"政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的资格——这就是当前溆浦县的现状。

  按照现代的经济理念和政治理念,股份公司的投资人是公司的股东,公司的最高权力属于全体股东,并由股东代表所组成的董事会掌握,至于总经理、经理或部门经理等管理人员,只不过是公司所聘请的工作人员罢了,他们的工作就是为所有的股东服务,使股东们的投资增值。如果将政府比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应该是所有的纳税人,而政府官员只不过是股东们聘请的管理人员罢了,其权力的行使应该受到由股东代表所组成的董事会,即最高权力的制约。但是,目前中國的政治体制却是,作为"政府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的纳税人,只不过是名义上的股东罢了,只有纳税的义务,却不能享受股东的权益;相反,作为本该为股东服务的管理人员,即政府官员,却喧宾夺主,攫取了本应该属于股东的最高权力,将自己变成了"政府股份有限公司"事实上的股东,并使真正的股东变成了为他们服务的钱袋子。于是,他们自己就成了"吃皇粮"的人,甚至自己吃着皇粮且不说,还利用自己从真正的股东那里攫取来的任意支配皇粮的权力,"卖皇粮"以谋私,或让自己的七大姑,八大姨都"利益均沾",跟着"吃皇粮"——当然,俗话说,"人不为己,天诛地灭",谁不这么做,谁才是傻瓜呢!

  "兵多将广"的溆浦县行政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局面的形成和前不久媒体曝光的买官卖官成风阜阳市一样,其实并非中國政治公共空间发生的偶然性事件,而是当前权力过分集中且缺乏制约的政治体制的必然产物和典型样本,是一种系统性的政治腐败。要纠正这种系统性的腐败,并减少偶然性的腐败,最关键的就是——政府要还权于民,让"政府股份有限公司"真正的股东享受自己应得的合法权益。

  权力过分集中的政治体制虽然在中國的历史上曾起过积极的作用,但其生命力早已经耗尽,已成了中國社会进步与发展的最大障碍,并已经给中國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动荡和灾难——纹革十年群魔乱舞的局面就是明证——如果中國政府还死抱着集權的体制不放,不对目前的政治体制进行"去中心化"、"去集權化"的结构性调整,"让凯撒的归凯撒,让上帝的归上帝",回归自己作为服务者与代理人的公共事物的管理者的身份,恐怕等着我们的将是更大的社会灾难。

  作者邮箱:zxylihui(at)163.com

  作者: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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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欧洲看中国边疆民族问题

Posted: 14 Aug 2009 06:38 PM PDT

  今年是德国著名诗人、历史学家和剧作家席勒(Schiller,1759-1805)诞辰250周年,提到席勒,中國读者一般立刻联想到他的《强盗》和《阴谋与爱情》,很少中國人知道席勒的历史巨著《三十年战争史》。

  三十年战争(1618年-1648年),是由神圣罗马帝国的内战演变而成的全欧洲参与的一次大规模国际战争。这场战争是欧洲各国争夺利益、树立霸权以及宗教纠纷剧化的产物,战争以波希米亚(即今捷克)人民反抗奥国哈布斯堡皇室(Die Habsburger)统治为肇始,最后以哈布斯堡皇室战败并签订《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而告结束。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英语:Peace of Westphalia,德语:Westfaelischer Friede)签约的一方是统治西班牙王国、神圣罗马帝国、奥地利大公国的哈布斯堡王朝以及神圣罗马帝国境内巴伐利亚公国,另一方是法兰西王国的波旁王朝、瑞典王国以及神圣罗马帝国境内勃兰登堡、萨克森公国等诸侯国。而在1648年10月24日签定的西荷和约,正式确认了威斯特伐利亚这一系列和约,并象征三十年战争结束。政治学者一般将该条约的签订视为民族国家的开始。和约主要内容如下:

  重申1555年的奥格斯堡宗教和约和1635年的布拉格和约继续有效;哈布斯堡皇室承认新教在神圣罗马帝国境内的合法地位,同时新教诸侯和天主教诸侯在帝国内地位平等;帝国境内各诸侯国可自行订定官方宗教,其中,归正宗(或改革宗,英文Reformed,基督教派的宗派之一)、喀尔文(Jean Chauvin)教派获帝国政府承认为合法宗教;帝国境内各诸侯国有主权及外交自主权,惟不得对皇帝及皇室宣战;正式承认荷兰及瑞士为獨立国家。

  ……

  经过三十年战争,德意志分裂,而且战后诸侯国各割地盘,神圣罗马帝国变得名存实亡。瑞典国王取得了德意志的波罗的海沿岸的大片土地,并因此成为了德意志的诸侯,可以随时插手德意志的内部事务。而且瑞典亦得到五百万杜卡登的赔款,并从此一跃成为北欧强国。这场战争后,荷兰与瑞士的獨立受到保障,而荷兰更为新的海上霸主。西班牙在战争中不论陆战还是海战均告失利,并从此失去了欧洲一等强国的地位。法国在这场战争中取得了阿尔萨斯与洛林,并获得了欧洲霸主的地位。

  如果论人口和面积,中國与欧洲差不多。与中國一样,欧洲大陆也是多民族,而且欧洲历史上多战多难。古今中外,给民族病痛开出的药方无非有二:战争后签订合约,各族和平共处;战争后强权高压,强族压迫弱族。

  民族问题考验北京中央政府的关键是,中國除了汉族以外的人数比较多的民族往往在中國领土的边疆,在战略上有关中华民族存亡的地位,新疆蒙古接邻强大的俄罗斯,西藏接邻"金砖"印度,失去新疆蒙古西藏,不仅仅是失去这半壁江山,恐怕会断送中原。

  北京领导人当然知道,苏联的垮台和南斯拉夫的分裂,固然有众多的国际因素,但是,最根本的关键是,苏联民族的真正高度自治。当然,北京领导人也明白,强权高压绝对不是永久的办法。

  孙中山的各民族在一个大家庭内相互融合并和平共处,"共有、共治、共享"资源的大同世界,是人类追求的一种意境,现代人类根本无法做到,或者准确地说,根本无法真正做到。

  既然强权高压不是永久的办法,北京中央政府干脆取消边疆民族的所有优惠政策,全部改革开放,自由选举边疆民族地区的最高领导人,但是有两个前提条件:边疆民族(比如藏族)推出自己的一个候选人、中央政府指定一个汉人候选人,两者竞选,赢者执政;在边疆民族地区发生叛乱、动乱时,中央政府军队有平乱的权利和义务。

  若自己选定的领导人,至少在他(她)的任期内,选民应该服从其领导;若他(她)不胜任,选民五年后再把他(她)选下去,但是,中國中央政府绝对拥有边疆领土的主权。

  写于2009年8月15日星期六

  作者:谢盛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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疆独在欧洲为何缺乏支持?

Posted: 13 Aug 2009 07:35 PM PDT

  热比娅1947年出生于新疆阿勒泰市一户贫民家庭,1965年为家境所迫嫁往阿克苏市,接连生了六个孩子(现在其子女数为11名),曾当选第八届全国政协委员,也曾经被中國政府以"向境外组织非法提供国家情报"为由判刑入狱,2005年以保外就医的名义赴美国。2006年热比娅在世界维吾尔代表大会(World Uyghur Congress)上当选为第二届主席,2009年她连任当选为第三届主席。

  2009年7月,乌鲁木齐七·五暴力事件造成至少197人死亡,1721人受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为热比娅是乌鲁木齐七·五暴力事件的幕后策划者。中國共產黨新疆自治区副黨委书记、新疆自治区主席努尔·白克力在发表电视讲话中认为热比娅是"暴力恐怖分子",并在幕后主使了整个暴力恐怖事件。

  根据BBC的报道,一个自称为"突厥斯坦伊斯兰黨"的疆獨组织在网上号召伊斯兰教徒,在世界范围内袭击代表中國利益的目标,报复中國政府鎮壓乌鲁木齐骚乱。这个曾威胁北京奥运会的组织在一个与"基地"恐怖组织有联系的网站发放短片,指控中國对新疆穆斯林进行"野蛮屠殺"。该组织发言人阿卜杜勒·哈克·阿尔-蒂尔基斯坦尼在录像中声称:"他们(指中國人)无论在海内外,都必须受到攻击。"他还说:"他们的大使馆、使领馆,以及他们聚集的地方,都会是袭击目标。"

  疆獨威胁,给西方人带来十分尴尬的场面,谴责北京还是谴责疆獨?表示支持?支持谁?保持沉默?如何保持沉默?况且现在经济危机,每个国家皆有门前雪,谁还有空管他人屋顶上的霜?

  在亨停顿看来,西方是文明的,穆斯林是好战的。他的学生布什于2002年1月在其国情咨文中提出"邪恶轴心"(axis of evil)的看法,意指"赞助恐怖主义的政权";其中明确指出的国家包括伊朗、伊拉克和朝鲜。

  近日,欧美媒体都大版大版地抛售:中國已经摆脱危机,经济开始回升,大把大把的订单将飞来,欧美的经济有救了。显然,欧美这两只眼睛紧紧地盯住中國的这个大市场,谁还有时间管你疆獨。

  達賴喇麻在国际上享有很高的知名度,而且達賴喇麻一直寻求理智的、和平的方法,来解决同中國中央政府的分歧,不走武力道路。也就是这个原因,国际社会对流亡藏人采取强烈支持。但是,日前達賴喇麻第35次的德国之行,除了黑森州州长罗兰德·科赫之外,没有任何来自联邦的高层政治界予以接见。德国害怕中德贸易因此而受到影响。

  佛教传统和伊斯兰教在西方人的形象和知名度是不一样的,西方人对佛教和伊斯兰教的看法也是不一样的。達賴喇麻所代表的佛教文化得到基督教天主教为主导的西方国家的尊重。但基督教、天主教长期以来与伊斯兰教有着太多大大小小的冲突,而且这个冲突还将继续。美国人的"邪恶轴心",感到最大威胁的恐怖组织也主要来自穆斯林地区。

  每个国家都会把自己的国家利益放在第一位,西方人忙于苦于克服自己的经济危机,对達賴喇麻都不冷不热了,对世维会绝对不会明显表示支持。

  谢盛友 2009年8月13日

  作者:谢盛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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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变中的美国公共外交

Posted: 13 Aug 2009 06:32 PM PDT

  美国特别重视"软实力"与"巧实力",特别倚重"公共外交"。 美国国防部长罗伯特·盖茨说,"从长远来看,我们无法通过杀戮或俘虏来夺取胜利。在20世纪,非军事行动——劝说和激励——是赢得意识形态对抗的重要武器。在21世纪同样如此,甚至更为重要。"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是传播学的发源地,其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是无可匹敌的。拉薩3.14骚乱、北京奥运会和乌鲁木齐7.5事件足以说明,中國要保障自身国家利益,就必须借鉴美国的公共外交理念,大力提升对国际认知的影响力。

  1. 何谓公共外交

  按照美国官方1997年的界定,"公共外交就是通过了解、启发、影响外国公众来确保美国的国家利益。"而所谓"启发",就是策略性地向国际社会传递精心挑选的信息,以此来影响国际公众对局势的分析判断。

  公共外交是政府对非政府(组织和个人)的接触和影响,而传统外交则是政府对政府的游说和施压。当然,公共外交本质上也是由政府幕后主导的。早在冷战时期,美国就已大量运用公共外交。9.11事件后,美国政府把公共外交提高到了空前的高度。

  在2008年美国总统权力交接之前,美国精英人士就对全面提升公共外交系统达成共识。9.11事件后,美国的顶尖智库就全面改革公共外交提出了30多份建议报告。笔者把这些政策建议概括为"一体化""社会化"和"精准化"三大目标。

  二、美国公共外交一体化

  美国公共外交一体化趋势涵盖三个层次:资源整合、理念提升和战略协调。

  资源整合:美国的目标是建立跨部门的"战略传播办公室"(简称OSC)。该办公室将直属美国总统办公室,负责全面协调美国(白宫、政府和军方)的公共外交。目前负责公共外交和公共事务的副国务卿的大部分职责将划给"战略传播办公室"主任。

  理念提升:公共外交是软实力的重要成分,是国际对话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国家安全的核心工具。专家建议,公共外交的首要任务不是自我营销,而是摧毁对方的意识形态,粉碎对方政策与行为的合法性基础,进而影响目标国家民众的认知。

  战略协调:美国负责公共外交的前任副国务卿格拉斯曼说,意识形态博弈的三大武器是言语、行为和画面。他说,美国将继续运用传统的公共外交工具——教育与文化交流、私人与官方间的政策建议与信息交流,包括私有企业和媒体的对外传播。

  3. 美国公共外交社会化

  美国官方认为,在公共外交方面,单纯依赖政府资源是远远不够的。为此,美国国务卿克林顿·希拉里大力推行"全民外交"和"互联网外交"。美国主流舆论要求美国的工商、慈善、宗教、传媒、教育、文化、NGO乃至普通公民都肩负起外交使命。

  美国人相信,非官方组织比官方组织更容易赢得国际民众的信任。当然,要提高说服力,首先要真实、可信。同时要"在信息之外做文章",推行"善行外交"(diplomacy of deeds),与核心人物交朋友,树立良好的口碑。

  美国负责公共外交的现任副国务卿朱迪思麦克黑尔夫人说,公共外交不是宣传竞赛,而是关系竞赛。她一直强调建立战略同盟的重要性。格拉斯曼也说过,公共外交的任务之一就是培育、支持、鼓励目标国家的非美国力量。

  美国政府越来越重视非政府组织在维护国家利益方面的作用。早在2007年底,美国官方智库"东西中心"主席Charles E. Morrison和高级研究员Peter A. Petri就共同建议,美国在处理与亚太国家关系时,应该进一步整合非政府力量。

  美国政府正大力开发社交媒体在国际政治中的潜力。今年5月1日,白宫同时在社交网站MySpace、facebook、微博客网站Twitter上开设网页。现在白宫和国务院官方网站的首页就有他们在社交性网站的网页链接。美国专家称之为"公共外交2.0"。

  四、美国公共外交精准化

  越来越多的美国专家建议用"战略传播"代替"公共外交",因为战略传播更能准确地描述此类国家行为的目标和内涵。公共外交并非简单的国际公关和广告。美国人现在倾向于使用"思想战"(war of ideas)来描述国际间的意识形态博弈。

  美国人格外重视对"信息影响模式"的研究,对信息传播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深入探索。在操作层次上,美国政府放弃了以国家为目标单位的粗放式传播,而采用国家和地区相结合的分众传播策略。对外传播不仅要真实、可信,还要及时。

  无论是战略还是战术层面,美国的公共外交在计划制订、项目实施和效果评估上都以科研为依据,根据项目性质确立效果评估体系,精细化程度很高。美国各方对受众的研究数据是共享的。总之,美国公共外交的科学性、协同性正在迅速提高。

  (《中國智库》2009年8月14日首发,作者系海南大学传播学研究中心任主任、副教授)

  作者:毕研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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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基金的延期效应

Posted: 12 Aug 2009 07:32 PM PDT

  我的一位朋友在石油40美元一桶的时候买了石油交易基金USO.当油价涨到60美元一桶的时候,他的投资回报不是50%,而是30%左右。他感到很困惑,所以我们就聊到期货(Futures)交易基金(ETF)的延期效应(Contango Effect).我在这里归纳一下我们的讨论结果。因为我不是做期货交易的,所以不到的地方还请有关专家指正。

  现在市场上有许多基于期货合同方面的交易基金,USO就是其中的一种。期货交易基金虽然可以象股票那样买卖,但其基础却是期货合同。既然是期货合同,那么就有合同期限和合同价格问题。如果未来期货合同价格曲线是上升的,那么就有延期效应;如果是下降的,则有逆向效应(backwardation).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未来期货合同的价格在上升,并且每个月的期货合同价格都不同。我们平常所讲的石油价格,通常指的是当前这个月的期货合同价格,简称现货价格(Spot Price)。许多期货方面的交易基金,都是买的近期的期货合同,当月合同快到期时,就把它关掉(Cash Settle, 当然可能赚,也可能赔),再去买下个月的期货合同。这个向前滚动过程叫翻转(Roll Over).

  从上面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到,假定石油价格曲线从现在开始就停止不动,那么现在买石油的成本就是72.2美元一桶。等我们把期货合同翻转到明年六月份时,我们的成本则变成77.5美元一桶。如果明年六月的石油现货价格(Spot Price) 到时处于72.2 和77.5之间,那么我们可能就会赔钱,即使那时油价可能比我们现在买石油的价格高。事实上,油价不可能停止不动,所以我们购买石油期货方面的交易基金时,投资回报跟未来期货合同价格(Futures Price)的及其上升幅度(Slope),未来石油现货价格(Future Spot Price)和基金经理的翻转技巧等因素有关,而不仅仅取决于市场现货价格的变化。

  因为货物储备成本和物品生产周期等诸多因素,未来期货价格是变化不定的。这方面的专业人士,对某一种大宗商品可能有深入研究,在特定的环境下可以取得很高的投资回报。对大部分普通投资人,长期投资还是避开期货方面的投资比较好。前几年中國在新加坡航空油期货方面就赔了大约五亿美元,去年中國有关部门在石油期货方面可能也不少赔钱。今年年初石油价格低于四十块钱一桶时,华尔街的一些大公司就租油轮储备石油,然后在期货市场上出卖远期合同套利。那时就有美林的分析师出来讲,油价要跌到二十几美元一桶,让人难免不怀疑华尔街的一些人到底是水平差还是人品有问题。

  对于大部分普通投资人,大宗商品方面的投资最好还是以购买这方面的股票交易基金为主。最近,巴隆杂志(Barron's) 也推荐了几个大宗商品方面的交易基金,我把它们顺便引用在这里,大家可以在股票市场下跌时考虑积累这方面的交易基金。黄金方面可买金矿方面的交易基金GDX;石油方面可买石油公司的交易基金如XLE,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人可以考虑买石油服务公司方面的交易基金如OIH和IEO;工业金属矿产方面可买XME,当然,三大铁矿公司 (BHP,RTP和VALE) 每一个都很大,股价低时也可考虑积累。大宗商品方面投资的理论在于,如果经济复苏,那么未来需求将会推高大宗商品价格;如果经济继续下跌,那么政府为了刺激经济而大量发行的美元将会推高大宗商品价格。

  过去几个月世界各地的股票都涨了不少。我个人认为,除非你做短期投机交易,这个时候没有必要去追长。如果你想做大宗商品方面的长期投资,那么可以等到股指从现在水平下跌10%以后再买。2000年的股市下跌持续了两年多,现在股指从2007高点到今年三月份才跌了一年半时间,而这次经济危机比上一次严重得多,所以很难想象美国股市从现在开始就会一路向上。

  作者:刘以栋


中国报道周刊, 2009-08-13. | 添加评论 | No 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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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陪审制度浅谈——兼论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意义及完善

Posted: 12 Aug 2009 06:30 PM PDT

  现代陪审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加审判活动的重要制度,是现代司法民主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制度。所谓陪审制度,就是指在司法审判中请几位公民组成一个陪审团,暂时给予他们参加审判的权力。 即在一定的审判管辖区从公民中选出或指定几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参加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并在辩论后做出自己的判断。为了使陪审员能做出正确的判断,法官或法庭应告知陪审员该案将适用那些法律。陪审制度最初建于社会还不发达的时期,那时提交法院审理的案件只是一些简单的诉讼; 这个制度古老的雏形最初是发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经过长时期的发展,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法律传统、文化影响下,发生了很大变化。现代陪审制在西方国家运作各具特色,从中不但可以发现源于不同法律传统的司法制度的差别,而且还可看到法律移植和本土文化之间产生的耐人寻味的结果。我们可以从中为我国的陪审制度探讨出更为合理的道路,为我国法治社会的建立献出微力。现就国外陪审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以及中國的陪审制度进行论述。

  一、国外陪审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一) 、古希腊、古罗马

  古希腊和古罗马被认为是西方文化的主要发源地。就司法制度而言,古希腊和古罗马都曾采用过奴隶主或自由民集体裁决的模式。例如,在古希腊的众多城邦国家中,斯巴达和雅典是最有代表性的两个。其中,前者采用贵族政体,后者采用民主政体,但是二者在其司法活动中都适用"集体负责制"。

  斯巴达当时的司法审判权属于长老会议即贵族代表会议。长老会议由28人组成。成员从年满60岁的贵族中选举产生。当城邦中发生重大案件的时候,长老会议就要进行"审判",听取当事人和有关证人的陈述,并做出裁决。由此可见,那些贵族代表实际上都是共同裁决诉讼的法官 [1].

  雅典当时的司法审判权属于由全体自由民组成的民众大会。当地居民发生诉讼纠纷的时候就要召开民众大会来进行裁决。这等于说全体自由民都是法官。公元前6世纪,雅典时期著名政治家梭伦领导了一系列改革,其措施之一是设立了陪审法院。陪审法官从年满30岁的雅典公民中选举产生,然后按照一定顺序轮流参加案件的审判。每次参加审判的陪审法官人数大概是法院陪审法官总数的十分之一。审判结果由陪审法官投票表决。投票方法是往票箱内投放石子[2].这大概是西方国家最早出现的陪审制度。古希腊的民主政治及陪审制,和现代民主政治及陪审团殊为不同,在现代民主政治中,个体一面从属于群体,一面却享有作为个体獨立性,享有自由。但在古希腊民主政治中,个体是完全从属于群体的。

  古罗马的司法审判权最初也属于民众大会。虽然那些暴動、叛乱和杀害奴隶主等重大刑事案件由临时设立的专门机构(类似于后来英美法系国家中的大陪审团)负责调查案情,但是最终的裁判权仍然归民众大会。公元2世纪,罗马共和国设立刑事法院,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分离。不过,这种刑事法院仍具有民众集体负责的性质,因为法官都从公民中选举产生(一般为贵族或富人),每年改选一次,而且每个案件都要由30至40名法官共同审理。[3]这种集体裁决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古代西方国家奴隶主民主制度的特点,而且其中蕴含了陪审制度的思想文化渊源。但罗马帝国的消亡使得古希腊和古罗马的陪审制度没能生长起来。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的"陪审"还不具备现代陪审制度的涵义,但它是古希腊城邦和古罗马国家政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古代直接民主的体现。正是这个文明的源头为欧洲的法律文化种植下民主的种子,形成了欧洲法律文化中由外行参与司法程序的传统,对后来欧洲法律和文化的影响意义深远,并通过欧洲对世界地区产生影响。后来,西方陪审制度的发展中心也就从欧洲大陆转移到了英国。

  (二)、英国

  英国是英美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之一,但是陪审制度并非在英国土生土长起来的,而是从欧洲大陆传来。

  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率领部队渡过英吉利海峡并很快就征服了英格兰,建立了统一的英吉利王国。 威廉在决定用英国的法律统治英国人的同时,也把诺曼人在审判中设立陪审团的古老习惯带到了英格兰。开始时,陪审团仅用于涉及王室权利的诉讼之中,而且陪审团仅具有证人的功能。后来,陪审团也用于对个人纠纷的审判,而且其职能也不断扩展和变化。

  1164年,亨利二世在其领导的司法改革中颁布了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克拉灵顿诏令》。按照该法令的规定,巡回法官在审理土地纠纷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的时候应该找12名了解案情的当地居民担任陪审员。陪审员有义务就案情及被告人是否有罪宣誓作证。1166年,亨利二世再次颁布《克拉灵顿诏令》,规定在凶杀、抢劫、伪造货币、窝藏罪犯、纵火等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对被告人的指控必须由陪审团提出。10年之后的《北汉普顿诏令》又增加了一些必须由陪审团提出指控的罪名。这些法令明确规定陪审团的职能包括提出指控和参与审判,因此当时的陪审团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起诉陪审团又是审判陪审团。

  1275年,爱德华一世颁布《韦斯特敏斯特诏令》,规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应该通过陪审团提出起诉。1352年,爱德华三世又颁布诏令设立另一种陪审团。它由12名当地居民组成,其职能是参加审判,协助法官认定案情和做出裁决。与此同时,法令还规定原来设立的那种陪审团不能再参与审判,只负责案件的调查起诉。这个法令就确立了起诉陪审团和审判陪审团相分离的制度。由于起诉陪审团的人数可以是12人至23人,而审判陪审团人数固定为12人,所以前者又称为大陪审团,后者又称为小陪审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二者的职能有明确的划分。大陪审团的职责是决定应否起诉,小陪审团的职责是在审判过程中协助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做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判决[4].

  大陪审团在英国历史上曾经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其职能包括犯罪侦查、预审和起诉。但是进入19世纪以后,由于专门负责犯罪侦查和起诉的机构相继出现,所以大陪审团只剩下预审职能。20世纪初,治安法官又逐渐接过了大陪审团的预审职能,所以审判前设立大陪审团的情况在英国日益减少。1948年,大陪审团彻底退出了英国司法制度的历史舞台。

  小陪审团的命运比大陪审团要好。但是它在审判中的作用也日益下降。目前英国的司法实践中有小陪审团参与审判的案件越来越少。17世纪以来,英帝国在向外扩张的同时把陪审制度带到了美洲、亚洲、澳州和非洲的许多国家,包括我国的香港地区。但是在多数国家内,陪审制度仅用于少数严重刑事案件。19世纪中叶以后,很多国家又都相继放弃陪审制度,唯有美国仍然对陪审制度情有独钟。

  目前,英国刑事法院审理可诉罪的一审案件时,必须有由12名陪审官组成的陪审团参与审理,否则,审判无效。但是审判过程中有陪审员死亡或者被法庭解除义务的,不受土2个人数的限制。 在英国,民事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只有一种陪审团,即由12人组成的审理陪审团。1933年王座法庭受理的民事案件只有一半使用陪审团。1933年《司法实施法》第六条规定对民事案件基本上不采用陪审审判制度,把要求陪审团的权利限于诽谤、文字诽谤、恶意控告、非法拘留、勾引、违背婚姻的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有申请时才使用。即使在这些案件中,如果法官认为审理需要长时间的审查书证、账目或需要就地调查证据,就能拒绝使用陪审团的申请。除上述案件外,是否使用陪审团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上诉法院曾作出下述判决,即除有特殊情况外,人身伤害损害赔偿诉讼不使用陪审团,这是因为70年代的两件人身伤害损害赔偿诉讼中陪审团作了金额过高的损害赔偿的决定。王座庭受理的案件中,人身伤害案件占大多数,因此,上诉法院的判决又进一步地加快了民事陪审制度的衰落。在这以后,该庭使用陪审团的案件很少很少。除王座法庭外,民事案件几乎没有使用陪审团的。高等法院的枢密法院虽根据1858年法律有使用陪审团的权力,但该庭从未使用过。郡法院虽有权使用8人组成的陪审团,但是由于费用太高亦极少使用。[5] 陪审团在英国走到这样的地步,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第一,革命胜利后,资产階級与无产階級之间的階級对立,更使他们重新考虑革命时期为了争取同盟军而提出来的一些口号和根据启蒙时期的原则建立的一些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于社会各方面因素和国际形势的变化,一些有利于保护人權的制度受到了怀疑和限制。这种情况不只是英国一国,也不仅限于陪审这一种制度。这种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的趋向性潮流是陪审制度在英国衰落的一个重要原因。第二,审理需要专业知识。科学的发展,使得一些案件的审理需要某些专业方面的知识,而现在确定某一案件的陪审团成员的方法常使一些外行来充任鉴定这些证据的法官。伦敦大学的经济学教授戴文斯曾撰文记述了他当陪审员的经历,一个案件就因为陪审团的一半成员对指印证据的科学性持怀疑态度,无法做出裁断而终将被告释放。另外,陪审团构成的不确定性,同一种案由不同的人组成陪审团审理,其裁断可能有所不同,也难免带来一些混乱。有人研究,对被告人,青年人往往比老年人有更多的同情;体力劳动者做出的决定不同于白领阶层,妇女常与男子有别。这样,被告方便利用要求回避以得到有利于自己的陪审团,带来了一些弊端。 第三,犯罪率不断上升,诉讼增多,司法机关迫切要求缩短诉讼时间以减少案件的积压。而陪审由于要选出陪审员,要由双方当事人提出回避要求,要经过一定时间的评议、作裁断等过程, 无法达到协议则解散该陪审团,召集一个新的陪审团。这样往往使诉讼旷日持久,两方面产生了尖锐的矛盾。而且现代社会生活带来了许多证据简单的犯罪,如与交通有关的一些犯罪,在这类诉讼中,陪审团形同装饰品。另外,许多陪审员本身似乎对他们的职务也不感兴趣,因为虽然有津贴和收入损失的补偿,然而耗费许多时间的审判还是常常给他们带来经济上的损失。于是陪审制度在英国没落下去。

  (三)、美国

  陪审制度的宪法保障现代的陪审制度虽然诞生于英国,但它的充分发展和运作却在美国。从美国的殖民革命史和建国史中,可以看到陪审制度在美国的地位和作用。在美国獨立战争胜利后,陪审制度成为美国人民民主权利的象征,并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载入美国宪法中。从此,陪审制度在美国生根,成为美国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至今已经历了200多年历史。美国司法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将一些直接涉及公民人權和自由的诉讼行为上升到宪法高度,为公民在诉讼中的权利提供宪法性的保障。17世纪初期,在北美定居的英国移民把陪审制度也带到了殖民地的司法体系中,而且与英国的发展顺序一样,首先出现的是大陪审团。1635年,马萨诸塞殖民地建立了北美第一个大陪审团。1641年,弗吉尼亚殖民地也建立了大陪审团。然后,其他殖民地也都相继确立了大陪审团制度。

  大陪审团的职责是对犯罪指控进行调查并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法院审判。大陪审团由当地居民的代表组成。各殖民地对大陪审团的组成人数规定不一,最少的5人,最多的23人。18世纪,北美殖民地与英国王室之间的利益冲突不断激化。大陪审团作为当地居民的代表,自然在审判中竭力与王室代表抗争,维护殖民地的利益。特别是在美国獨立战争之前,大陪审团经常被殖民地人民用作对抗英国统治的工具。例如,很多的亲英派人士被大陪审团以"叛国罪"起诉。

  正是由于大陪审团在反对英国王室的斗争中发挥了如此积极的作用,所以美国在1776年獨立之后,人民对大陪审团制度表现出极大的尊重,并将它写入在1791年成为美国宪法组成部分的共包括10条修正案的"权利法案"。其中的第五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对严重刑事案件的审判必须以大陪审团的调查和起诉为前提条件,即任何人都不应因可能会被判处死刑之罪或其他重罪而接受审判,除非有大陪审团的调查报告或起诉书为据。[6]

  然而,自19世纪中期开始,美国各地掀起了一场要求废除大陪审团制度的运动。反对者认为大陪审团制度是一种"旧习俗",不符合"进步时代"的要求;而且大陪审团调查案件既浪费金钱又浪费时间。于是,美国的一些州开始不再使用大陪审团制度。这些州主要集中在美国的西南部。尽管这些州大多在法律上仍然保留了有关大陪审团的规定,但是大陪审团在实践中已然名存实亡了。美国东部和北部各州以及联邦司法系统则仍然在重要案件的调查起诉中使用大陪审团。例如, 1972年导致尼克松总统下台的"水门事件"和1998年令克林顿总统难堪的"绯闻事件",大陪审团在案件调查中所发挥的作用都给公众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

  在美国,小陪审团的发展历程并不像大陪审团那样引人注目,也没有明显的大起大伏。在北美殖民地时期,各地的法院在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的时候就广泛采用了陪审制度。美国獨立之后,立法机关也把小陪审团写进了于1791年生效的"权利法案"。其中的第六修正案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享有获得公正的陪审团审判的权利,第七修正案则规定在诉讼标的超过20美元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有要求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当时,20美元是一个较大的数额。在那以后,由12名陪审员参与审判的作法一直是美国各地法院采用的主要审判方式。即使在其他国家纷纷放弃陪审制度的时候,美国人仍然对陪审制度十分钟爱。

  在美国的刑事案件审理程序中,陪审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首先是选定陪审团。在司法实践中,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定,不论是发生在联邦或州的刑事案件,如可能判处六个月以上的监禁,被告人享有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美国法律规定,未满18岁、不在本地居住、不通晓英语以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任陪审员。此外,在美国传统的习惯上,不担任陪审员或者免除陪审职务的还有以下人员:法官、律师、医生、牙科医生、消防队员、教师和各级政府官员。联邦法院和多数的州法院均以选民登记名单和驾驶执照持有者名单作为陪审团的原始或初步名单。[7]

  美国不仅继承了英国普通法的陪审制度,而且把接受陪审审判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规定在宪法之中。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对陪审制度的改革,进一步巩固了陪审制度,这些改革一是把陪审团成员一致通过裁决的传统原则改为多数通过;二是对陪审团不能胜任.的复杂的案件,不实行陪审制。所以,陪审制度仍然是美国民事诉讼的重要制度。根据美国宪法修正案第7条和联邦民诉规则第38条的规定,对普通法的诉讼案件当然适用陪审审判,而对衡平法的诉讼案件则不采用陪审审判。至于具体案件是否采用陪审审理,在当事人接到最后诉答文书后10内向法院提出陪审团审判的要求并向对方当事人送达其要求书,由法院裁量决定。如果当事人不提出申请,就视为当事人放弃了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美国的社会环境和文化传统成为陪审制度生存的良好环境,多种族的人口构成需要一个普通公民参与司法的途径。

  (四)、法国

  法国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其陪审制度的发展变化也与英国和美国有很大差异。公元5世纪末,灭亡西罗马帝国的日耳曼人的一支——法兰克人建立了当时日耳曼诸王国中最为强大的法兰克王国。由于其社会制度是正在瓦解过程中的日耳曼氏族制度和罗马境内日益成长的封建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所以其司法制度也是一种混合体。其特征之一就是冠以法院名称的民众集体审判。当时法兰克王国的审判机关称为郡法院和百户法院。但二者实际上就是郡和百户的民众大会。审判的时候,法院管辖区内的所有自由民都要参加。审判由郡长或百户长主持,但是由所有参加审判的民众共同查问案情和做出裁决。

  公元8世纪末,查理大帝用法令形式确认了这种专职法官制度,并建立了旨在加强中央权力的王室法院。然而,查理大帝的努力并未能阻止地方封建势力的增长。王室的权力不断受到削弱。公元813年,法兰克王国分裂为三个王国,其中的法兰西王国逐渐壮大并成为了西欧封建制度的中心和代表。法兰西的法院系统比较发达,包括王室法院、领主法院、教会法院和城市法院。

  法兰克王国刑事案件的审判一直采用控告式诉讼制度,即诉讼必须由原告提起,法官不得主动追究。查明案情的主要方法是宣誓陈述、神明裁判和司法决斗。但是到了法兰西王国之后,王室法院首先放弃了这种传统的主动调查案件,传讯被告人和证人,而且以刑讯问案作为查明案情的主要方法。13世纪后,统治者为了加强对农民的鎮壓和对海盗的打击,又把这种纠问式诉讼制度扩展到各地审理普通刑事案件的法院,而且开始派国王代表到全国各地去监督地方法院的审判活动。这些国王代表后来就成为同时握有刑事案件中的调查权、起诉权和审判监督权的检察官。可以说,陪审制度、陪审团根本没有必要,专断的审判是和陪审制度格格不入的。

  1789年的法国资产階級革命不仅给法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也给法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提供了试验的机会。当时新兴的资产階級人士认为英国的陪审制度很符合法国革命的精神。1790年,法国制宪会议决定用英国大陪审团起诉制度代替自己的检察官起诉制度。1791年颁布的《刑法典草案》开始正式实施控告陪审团制度。于是在大多数刑事案件中,起诉职责都落到了由8名当地居民组成的控告陪审团肩上。陪审员从当地的选民名单中用抽签的方法选出,在一名法官的领导下工作。在审查起诉时,他们只能听取控告人和控告方证人的陈述,并审查有关指控的文字材料,然后秘密进行评议。如果陪审团认为应该起诉,便发出逮捕令,并将案件移送法院审判。后来,法律又对这一规则进行了修改,控告陪审团不再听取控告方的陈述,仅根据控告的文字材料做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不过,法国引进英国陪审制度的试验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在实践中,控告方往往可以轻而易举地得到陪审团的支持。于是,本来是想用陪审团来保障公民的权利,结果却成了控告方滥用起诉权力的工具。于是越来越多的法国人丧失了对英国式陪审制度的兴趣。社会中要求废除控告陪审团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1808年通过的法国《刑事预审法典》决定废除控告陪审团制度,恢复了原来的检察官公诉制度。1811年,控告陪审团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从1791年到1811年,法国引进英国的陪审制度以失败告终,但是法国人并非一无所获,因为他们在抛弃英国式大陪审团制度的同时,却建立了具有法国特色的审判陪审制度。陪审员从当地选民中产生,与法官一起审理案件,一起做出判决。为了与英美式的陪审团相区别,有人称之为"陪审官"或"陪审法官"。虽然这种陪审制度自20世纪以来不断衰减,但是它一直被保留到今天。

  目前,法国仅在重罪法庭的审判中采用陪审制度。按照法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重罪法庭设在巴黎和各省的上诉法院所在地,具有非常设法庭的性质,一般为每三个月开庭一次。重罪法庭的组成人员包括一名庭长、两名助审法官和九名陪审员。庭长一般由上诉法院的庭长或法官担任,也可以由上诉法院院长担任。助审法官一般都从上诉法院的法官中选任,也可以从当地地方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法官中选任。 按照法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担任陪审员的主要资格条件包括:年满23岁;懂法语:享有法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公民权利和家庭权利: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被开除过公职;没有精神疾患;没有因拒绝执行陪审员义务等而被宣布为禁止担任陪审员的人。此外,政府高级官员、法官和警官不得兼任陪审员;有关案件中的司法人员、证人、翻译、检举人、鉴定人、申诉人和当事人等不能担任本案的陪审员; 每个重罪法庭每年都要编制本年度的候选陪审员名单。候选人数各地不同,巴黎为1200名; 其他各省则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有500名的;也有160名至240名的。 候选陪审员名单由一个专门委员会从当地居民中选定。该委员会一般由法官、当地政府官员和当地议会代表组成。名单确定之后,由重罪法庭书记室保存。[8]法国的陪审制度可以说是在一个较小的范围之内继续生存、发展。

  二、陪审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

  (一)陪审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

  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加审判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制度。陪审制度在我国被采用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把陪审制纳入国家根本法,反映出对普通大众参与司法程序,人民权力人民行使这一民主形式的重视。陪审制度有着其存在的理论基础:作为社會主義国家,公民具有平等的基本法律地位,而社會主義民主是社會主義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社會主義国家里,陪审制度无疑植根于社會主義民主和人權,并表现为一种对权力的监督。它旨在利用没有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的普通民众参与案件审理,扩大司法民主,监督审判机关正确实施法律。实行陪审制度可以把一部分公民提高到法官的地位,把审判制度置于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之下,有效地避免或减少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民主是法治的前提,法治是民主的保障。民主权利的体现是普选权,而陪审制度也同公民的普选权一样是人民主权的必然要求。普选制度和陪审制度是民主法制的根本体现。陪审制度可以让法官的审判活动有效地置于民众的监督之下,是法官秉公执法,防止司法腐败和枉法裁判,减少冤假错案的出现。 它与每个公民的利益关系都很密切,而且对一个国家的国民性的养成具有重大影响。它可以养成公民尊重客观事实、依法办事、做事公道的习惯。因为如果陪审员不公正,他们就会害怕有朝一日自己也成为诉讼对象,别人来陪审他也会不公正。陪审制度赋予每个公民以主人翁的地位,培养公民的社会责任感,提高公民的法律知识水平,成为一所巨大的法律理论和实践学校,是教育公民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法律权力的最佳途径,把民主法治精神渗透到社会各阶层。[9]

  实行陪审制度是贯彻司法民主原则的重要体现。司法程序的公开是保证司法正义的必要制度设置。司法程序是否公开是近代法治社会与近代以前法治社会的分界线之一。司法程序公开原则的确立,是对旧时代秘密审判制度的否定,是司法民主原则的奠基石。司法程序公开,就是要保证司法程序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它标志着司法民主和司法正义的产生和实现。由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法官在司法程序中就不可能徇私枉法,暗箱操作,滥用职权。司法民主原则要求给当事人以充分表达自己请求和意见的公平机会,而裁判者要认真、严肃、耐心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仔细分析证据,慎重适用法律,形成公正的裁判。司法民主原则要求在诉讼过程中通过陪审制度实现公众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因此,陪审制度并不是可有可无的摆设,而是民主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大势所趋。

  (二)、陪审制和参审制

  谈到中國的陪审制,不得不说到参审制。有学者认为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就是参审制。从世界范围看陪审制度的主要形式有两种,一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二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在德国、法国等国家,采用的是一种混合审判庭模式,我国有不少学者称为"参审制"或"混合陪审制",以区别普通法系的陪审制。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体现的是社會主義的司法民主,其在性质上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是有区别的。中國的人民陪审制度与西方陪审制度的性质、功能、内涵、意义等截然不同。中國的陪审制度是社會主義性质的陪审制度,社會主義国家的公民通过陪审制度参与司法;中國的陪审制度不仅体现了社會主義人權,还扩大了司法民主,可以实现一定的权力监督;中國的陪审制度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领导下存在的,由黨来领导,它体现的思想内容以黨的基本政策为依据。

  参审制即专业法官和非专业法官一起审判,共同决定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制度。两种模式的陪审制度之间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普通法系国家的陪审团与法官之间有明确的职能分工;而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团与法官之间没有明确的职能分工。两者的区别具体表现在:

  第一,在陪审人员的产生上,英美法系的陪审团成员是由法院根据选民名单按一定规则任意选择的;而大陆法系的参审员一般是由基层议会选举或者由联合组成的特别委员会任命的。

  第二,在权限上,陪审团只对事实问题做出判断;而参审员对事实、法律都有决定权。

  第三,在身份和地位上,陪审团成员不是合议庭的组成人员,陪审团通常不涉及案件具体的法律问题,仅对事实问题做出獨立判断;而参审员与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与参加审判的法官享有同等权利。

  第四,在具体操作上,陪审团成员坐在专设的陪审团席位上,庭审中只能静坐,不能发问;而参审员与法官并肩而坐,庭审时可以发问;陪审团裁决时法官判决的前提,而参审员则与法官共同裁决。

  三、中國陪审制度的沿革和现状

  (一)、中國陪审制度的沿革

  在我国历时数千年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陪审制度是一个完全陌生的概念。辛亥革命之后,南京临时政府在《中央裁判所官职令草案》中提出了采用陪审制度的设想,但是未能得到实施。1927年,武汉国民政府在司法制度中提出了建立参审制和陪审制的方案,并制定了《参审陪审条例》,但是也没有得到真正的实行。在国民黨统治中國期间,陪审制度同其他许多写在纸上的制度一样,都是一纸空文,根本不可能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得到兑现。不过从30年代初到40年代末,在中國共產黨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边区"和"解放区",当时的工农民主政府、抗日民主政府和人民民主政府都实行了一个有特色的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主要由群众团体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机关和部队推选或者由法院临时聘请。人民陪审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享有与法官相同的权力。这是我国现代陪审制度的雏形。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继续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于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第6条对此作了规定。当时的人民陪审员主要是法院根据案件性质从有关方面或团体邀请的临时性代表。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把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工作的作法规定为宪法原则。同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则明确规定了适用人民陪审的案件范围,即在一审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审判中都应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1956年7月10日,司法部经国务院批准发布了"关于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任期、产生办法的指示"。1963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结合基层普选选举人民陪审员的通知"。按照这些规定,人民陪审员主要设在基层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首先要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名单,然后由城镇或人民公社的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或者由基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一般为2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在需要人民陪审员的时候,一般采取临时邀请的方法。[10]

  "纹革"期间,我国的司法制度遭到严重的迫害,人民陪审员制度也未能免遭其难。虽然那一特殊时期的"法院"在所谓的"审判"中也请一些甚至很多群众参加,但是那种作法与陪审制度绝难同日而语。l976年粉碎"四人帮"之后,我国开始恢复和重建司法制度,包括人民陪审员制度。1978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陪审的群众代表产生办法的通知",重申了1963年"通知"中的有关规定。[11]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一审合议庭应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这就意味着凡是由合议庭审理的一审案件都必须有人民陪审员参加。但是1983年通过的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上述规定改为人民法院一审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也可以完全由审判员组成。可以说,新中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基本上是按照前苏联陪审制度的模式建立起来的。当然从根源上来讲,它受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制度的影响也较深。

  (二)、中國陪审制度的现状

  从应然的角度来看陪审制度,我国目前在审判实践中采用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方面,法官们经常抱怨说现在的陪审员很难请。即使请来了,或者因为其素质不高,或者因为其不负责任,在审判中也发挥不了多大的作用。另一方面,许多陪审员抱怨说他们在审判中根本不受重视,白白浪费很多时间,没法发挥作用,而且误工补助也不到位,他们就好像法院的廉价劳动力。法官缺少积极性,陪审员也缺少积极性,于是,我国已经实行多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越来越流于形式。主要表现在:

  1. 陪审员的任职条件

  实行陪审制是实行司法民主,在政治上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这是实行陪审制度的根本目的,因此不要求他们像审判人员那样,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和审判水平来审理案件。 但是现在又走向另一个极端,即对于涉及到专业性强的疑难问题,聘请专家担任陪审员。在审理案件中聘请一些专业人士来担任陪审员是有很大好处的,但也存在问题,主要是不能保证陪审时间。因为这些陪审员都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都要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担任陪审员毕竟不是主要工作,从而影响开庭的时间,影响了办案效率。而且,作为陪审员的专家意见与作为证人的专家意见效果有着本质的不同,前者对案件审理的客观公正性有着重要影响。

  2.人民陪审员的选任问题。

  根据我国的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实际上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各级人民法院"候选名单"中人民陪审员的选任问题;其二是具体案件中人民陪审员的选任问题。前者可以称为陪审员的一般选任;后者可以称为陪审员的个案选任。各法院"候选名单"上的陪审员人数多少不一。有的十几人;有的上百人;一般的基层法院有数十人。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应该由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但是在目前的实践中,人民陪审员的选举很不受重视。在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活动中根本"排不上队",因此造成了各地人民陪审员选任现状的混乱。[12]例如,有的地方由法院直接邀请人民陪审员,有的地方让有关单位或团体推荐人民陪审员,等等。法院直接邀请人民陪审员的作法似乎效果还比较好,但是缺乏法律依据。而单位推荐人民陪审员的作法弊端甚多。一般来说,单位推荐的陪审员都是该单位工作中可有可无甚至难以管理的人员。这显然会影响陪审员的质量。我国法律没有就陪审员的个案选任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当某个案件的审判需要陪审员的时候,负责该案审判的法官在本院陪审员"候选名单"中挑选。法官就挑选那些与自己关系比较好或比较熟悉的陪审员。[13]这样造成了陪审员之间工作任务上数量相差较大,也削弱了人民陪审员对法官的制约作用。

  3.人民陪审员的任期问题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目前我国的陪审员一般都采用任期制,而非个案制。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一般为2年或3年,而且可以连选连任。有的陪审员甚至连续担任陪审员达10年或20年之久,成了所谓的"陪审专业户"。笔者认为,陪审员的任期太长不利于调动和保持其参加审判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发挥陪审员在审判中应起的作用。特别是那些"陪审专业户",他们的审判实践经验甚至超过了那些与他们共同审理案件的专业法官。这种作法显然有悖于设立陪审制度的初衷,因而也就失去了人民陪审的意义。[14]

  4.陪审员的职责、权利义务

  现行法律规定陪审员与法官有同等的权力,但是现有的陪审员不具备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职责的能力。主要因为他们大多数不懂法律,更谈不上审判经验,评议案件发表意见时,或者同意法官的意见,或者谈些文不对题的话,无法达到运用法律裁判案件的目的。法官所面临的人情与关系问题,陪审员同样存在,对法官应当予以规范,对陪审员也应当予以严格规范,因为其权利义务是一致的。现在对陪审员的要求比较宽泛,如果陪审员违反了审判纪律,只能是不再聘请。对于陪审员的过错责任或一般违法责任根本无法进行追究,因此应当在此做出相应的规定。 另外,陪审员的待遇无法解决,只能靠法院自己解决。如果有工资还好些,可以让单位继续保留其工资和应有的福利待遇。如果没有工资收人的话,问题就难以解决。

  5.人民陪审制的适用范围问题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仅适用于一部分一审案件的审判之中。至于究竟哪些案件的审判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完全由法院自行决定。因此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由清一色法官组成的一审合议庭绝非少数。诚然,上述这种灵活的法律规定主要是考虑了我国目前"陪审员难请"的实际情况,但是它很容易导致人民陪审员制度名存实亡,或者造成审判实践中运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混乱。

  四、中國人民陪审制度的意义及其完善

  (一)、中國陪审制度的意义

  1.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公正

  保障司法公正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基本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需要做的事情很多,但是建立行之有效的陪审制度不失为一项重要措施。司法公正的要旨在于司法机关审理每个具体案件的程序是公正的,而且其就每个具体案件所做出的裁决是公正的。在此,最重要的不是法律所规定的一般程序是否公正,不是法律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能否保障法官做出公正的裁定,最重要的是在每个具体案件中适用的程序是否公正,以及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做出的裁定是否公正。毫无疑问,公民以陪审员的身份参与审判活动对保障这种个案意义上的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可以帮助法官更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一方面,陪审员的社会职业和生活经历各不相同,他们参与审判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情,从而弥补法官的不足,与法官相辅相成。另一方面,陪审员参与审判还可以促进法官的办案责任心,从而减少他们在认定案件事实中因疏忽而造成的失误。

  2,陪审制度有利于促进审判方式改革。

  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立审判的民主制。在审判过程中,审判方式的民主性不仅是正当程序的要求而且也是司法民主性的要求,落实审判民主需要加强合议庭的职权,这就需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使陪审员不仅要参与审理,而且要参与案件的裁判,彻底改变过去那种"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现象。另一方面,审判方式改革需要落实公开审判制度,而搞好公开审判也必须要使陪审员真正履行职责,在公开审判过程中发挥陪审员的作用。

  3.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民主

  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虽然世界各国的陪审制度不尽相同,但是其都被认为是公民参与审判活动的一种有效方式,是在司法决策过程中防止法官独断专行的有效措施。在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一直是吸收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审判活动的重要形式,也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依靠群众,联系群众的有效方法。无论在刑事案件中还是在民事案件中,法院的判决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到有关人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都是人们社会生活中事关重大的决定。[15]陪审员来自社会各界,分别熟悉各种各样的社会生活。他们参与审判,可以集思广益,有效防止法官的主观片面和独断专行,促使司法制度更加民主而且更加有效。并且,公民参与审判过程是社會主義国家制度优越性的一种应然体现。

  4.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公开

  司法公开是我国审判活动的一项重要原则。它主要是由公开审判来保障的。除了必须保密的案件或情节之外,司法活动应该公开。陪审员参与审判可以提高司法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可以更好地贯彻公开审判的原则思想。一方面,陪审员是来自各行各业的公民,他们参与审判活动本身就扩大了司法决策的知情范围;另一方面,陪审员的参与也增加了广大公民了解司法、增强法制意识的途径。

  5.陪审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獨立

  增强司法的獨立性,应当是当前司法改革和保障司法公正的重点。司法獨立是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保障,也是建设社會主義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由一般民众参与司法审判,可以促使合议庭摆脱过多的行政干预以及法院内部上级领导的干预。因为一般的公民与这些"上级"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必担心行政上级的压力和自身的升迁问题。如果裁判的意见是由法官与陪审员共同做出的,至少可以减轻法官在做出裁判时所实际承受的来自各方面的压力,法官可以裁判需要由合议庭集体做出为由,而抵制外来的干预。这样就有利于加强司法裁决过程的獨立性,对建设社會主義的法治国家有一种保障作用。

  6.陪审制度有利于减少司法腐败

  任何权力如不受到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必然会导致腐败,司法权也同样如此。不受监督的司法权只能会导致司法的专横和腐化。司法腐败是人民深恶痛绝的一种社会现象。当前在司法改革过程中,需要强化司法的獨立性,但司法的獨立性必须有司法的民主性与之配套。这就是说,法官应享有獨立的司法权,但同时应接受国家机关和社会的民主监督。民众作为陪审员参与审判,并不仅仅只是体现抽象的司法民主的意义,而能够体现具体的民主监督的内容。 这种监督十分必要,一方面通过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审判有利于督促法官严格执法,通过民众的参与,也促使司法进一步公开,防止司法的"黑箱作业"现象。另一方面,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审判也有利于减少司法腐败,保障司法的民主公正,因为参与审判的法官只有一个或者都是与其关系密切的同事,那么一个人敢于贪赃枉法的机会比较大。如果一个法官与数个其不相识的陪审员共同审判则该法官在各种诱惑面前必然要三思而后行。[16]

  7.陪审制度有利于普法教育

  由普通公民作为陪审员参加到司法机关的审判当中去,必然就需求陪审员多接触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这样就在陪审员了解具体案件的 审判裁决过程中提高了他们的法律水平。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司法审判活动会非常生动地将普法活动开展下去,并十分有效地促进国家的整个法治水平的提高 .

  (二)、中國陪审制度的完善

  1.健全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程序。

  法律虽然规定人民陪审员由选举产生,但选举任命程序和方法只字未提。如何选举人民陪审员?由谁选举,如何确定候选人任期是多少?由谁任命?各级法院人民陪审员人数是多少?由谁管理?不能履行职责或做出与人民陪审员称号不相称的事如何罢免? 都缺乏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因此在实践中许多问题都由承办案件的法官或其他人根据案件的需要决定,从而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在完善程序制度方面,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对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应当在法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由陪审员、审判员共同组成的合议庭适用于依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陪审制主要适用于一审案件,这无疑是正确的。这不仅是因为陪审制适用的范围是有限的,同时也因为陪审制主要适用于基层法院的案件审理,其作用更多的体现在对事实的审理方面。然而,由于该法并没有规定哪些案件应由陪审员参与审理,哪些案件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因此在实践中,是否邀请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完全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审判案件的实际需要而确定。一审案件是否都实行陪审制,也是值得研究的。从目前全国每年近三百万一审案件的数量来看,如果都要通过陪审制进行审理,需要配备近一百万陪审员,以目前法院的有限经费是难以承担的。更何况一审案件中大量的简易的民事经济案件也不需要实行陪审,否则不符合效率原则。哪些一审案件应当适用陪审,许多学者主张应由法律做出明确限定。我认为由法律明确规定适用陪审的一审案件不一定妥当,法律做出这种限定是十分困难的,另一方面,法律即使做出了限定,但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当事人可能并不希望由陪审员参与审理,如果为当事人强加陪审员,也不符合司法民主的本来含义。是否应当采取陪审制,应当由当事人自己选择,而不宜由法律硬性规定哪些案件必须实行陪审制,这就是说,是否实行陪审制,是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程序权利。陪审制度作为一项法定的制度,其设立的宗旨在于使当事人享有要求受到人民陪审员的陪审的权利,从而维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要求陪审则应当实行陪审,即使当事人未提出,则法院应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从原则上说,只要双方当事人提出要求陪审,便应当采取陪审制,如果当事人双方都不愿实行陪审制,则法院不能硬性要求实行陪审。如果仅有一方同意而另一方不同意实行陪审制也不应当采取陪审的方式。只有在当事人自愿接受陪审员的陪审情况下,才能充分显示程序的公正,并使司法审判机构更具有权威性。[17]

  2,关于陪审员的选任。

  首先陪审员应由法院进行挑选,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候选人名单,最后获得人大常委会批准方能成为正式的陪审员。有一种观点认为,陪审员应采取选举制和特邀制相结合,一部分陪审员可由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分别聘请具有各自专业的人员和技术特长的公民担任陪审员,从而以人民陪审员的一技之长来弥补审判人员的专业知识的不足。这种强调陪审员的素质的观点是正确的,但如果不重视人大的选举,则是不妥当的。因为陪审员要行使审判权,必须经过人大的同意才具有合法性,如果由法官随意指定陪审员,则其指定的陪审员并不具有合法性。法院自身无权决定与他人分享审判权。尤其是随着我国审判方式的改革,合议庭的职权进一步加强,陪审员的责任更为重大,绝不可由办案人员随意指定陪审员,否则,办案人员极有可能根据自己的好恶以及自己的亲疏关系来选择陪审员,从而不利于实现程序的公正和裁判的公正。

  陪审员的选择一定要强调素质和质量,应尽可能的吸收一些懂法律或具有各项专门知识(如科技、管理等知识)的人才担任陪审员。当然,陪审员不一定必须具备专门的技术和知识,因为在特定的案件中,如果涉及特殊的技术和知识,法院可以聘请专家作为证人和鉴定人,不一定必须要聘请到具有某种特殊知识的专家作陪审员。陪审员的数目不在多而在于精。陪审员素质提高了,即可以在审判过程中与法官相互配合地工作,并可弥补法官在某些方面知识的不足,适当改变目前法官整体素质不高的问题,也可以因陪审员素质的提高,而使陪审员有能力参与审判活动并增强对审判活动的热情和兴趣。

  陪审员应当经过一定时期后进行更换。目前许多法院的陪审员往往不是因陪审某个具体案件才到法院执行职务,而是长期借调到法院工作,有的甚至担任陪审员长达十年或二十年之久,成了所谓的陪审员专业户。陪审员长期不更换既不能使更多的人参与陪审,也不符合通过设立陪审制而体现司法民主的本来含义,陪审员原则上只能任期一届(四到五年)。[18]

  3.完善陪审制度的具体立法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得以存在与建立的,立法上本身就呈现可有可无的状态。要使陪审制得到足够的重视,我国宪法应当恢复确立人民陪审员制度。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与完善之根源,在宪法至上的原则下,从宏观上体现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和诉讼法中的陪审制可望得到高度的重视。人民陪审员制度从在我国产生之初到现在 ,作为人民直接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有效形式,被1954年《宪法》确认至今也已有五十年的历史,但是仅有几条原则性的规定是不够的,必须制定《人民陪审员法》或相关的法律条例,该决定通过立法形式变成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文规定,从立法上形成一整套完整的制度,使法院适用人民陪审员有法可依,人民陪审员制度才能充分发挥作用。 现行的1982年《宪法》中,没有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做出规定。1983年通过的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改为人民法院一审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也可以完全由审判员组成。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陪审员由选举产生,并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这一规定虽然没有宪法上的直接依据,但宪法关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规定,仍然说明人民陪审员制度符合主权在民的理念, 近几年来,全国法院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积极探索,一些地方已经注意到依法规范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重要性,相继制定了一些地方性规定,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制定了《关于完善特邀陪审员制度的若干意见》等。不难看出,陪审制度及陪审员的法律依据较少,可以对宪法、法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进行修订,进行某些条款的补充规定,或是进行单项立法,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上更为系统,让人民陪审工作真正走上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的轨道。

  4.赋予人民陪审员以职务豁免权。

  陪审员不是职业的法官,对于非职业法官,应当同职业法官一样,给予其相应的职务保障,使其在履行职务中能够根据良心和社会正义的准则对案件是非做出獨立的判断,防止其受到包括职业法官在内的人施加的不当影响。 保证司法民主,保证审判公正。

  5.特邀陪审员问题。

  随着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新型案件层出不穷,法官要成为各种行业的专家不可能,也不现实,所以根据某些专业性很强的案件审理需要,现在不少法院特邀一些专家、学者担任兼职陪审员。这类陪审员与参与正常案件审判的人民陪审员的任命办法应有所不同,但现在执行也不一致,缺乏严肃性。[19]特邀陪审员在实际工作中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没有立法依据,需要立法上的确认。也需要更充分的司法实践来证明。聘请一些素质较高的特邀陪审员,起参加审理应当是有限的,否则就对案件的审理和诉讼效率造成影响。要把握好特邀陪审员和职业法官之间的"度",使其更好的发挥积极的作用,而不是影响到正常的审判。

  6.适当提高陪审员待遇。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2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予适当的补助。"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法院办案经费不足,给人民陪审员支付的陪审费也偏低,此种状况不利于吸引陪审员尤其是一些具有较高素质的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为此,应当尽快提高陪审员待遇。人民陪审员执行陪审职务期间,在原单位享受的工资,奖金及其他待遇不变。此外,人民法院也应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以调动陪审员的积极性。为陪审员更好的参与陪审工作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这不仅体现了黨和政府对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确保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视和支持,而且更有效在提高了人民陪审员对审判工作的参与率,对于提高审判质量和办案社会效果、加强人民法院建设,完善社會主義法治建设是极为有利的。此外,还应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免去他们的后顾之忧。

  结语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五年改革纲要》中,把"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审判方式改革的发展目标之一。根据最高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部署,最高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议案》,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创新,表明了对我国陪审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决心。在刚刚结束的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结束后,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也提上了日程。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可以充分体现我国社會主義司法民主,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方面,应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案件,是对审判工作更为直接、更为有效的监督方式,对于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司法公正,都能收到很好的效果。人民陪审员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断,与审判员的思维可以形成互补。专家型陪审员能够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解决审判中的疑难问题,有利于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陪审制度暴露出来许多问题,实行得并不尽如人意,但是绝不能说明它的存在没有意义。只要各方努力,就能真正认识到陪审制度的政治意义和法律意义,发挥我国人民陪审制度自身的特点,吸收国外的优点,扬长补短,让这一有着悠久历史的法律制度在中國发出新芽。让我们努力建立符合我国社会特点和法律制度的具有中國特色的人民陪审制度,以促进依法治国的实现。

  参考文献:

  [1]陈盛清:《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第39页。

  [2]顾准:《希腊城邦制度》,贵州人民出版社,第172页。

  [3]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一期,第133页。

  [4]何家弘:《外国犯罪侦查制度》中國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6页。

  [5]左卫民、周云帆:《国外陪审制的比较与评析》,载《法学评论》1995年第3期,第21页。

  [6]、[7]《美国历史文献选编》,新华出版社,第45、152页。

  [8]方蔼如译:《法国刑事诉讼法典》,法律出版社,第172页。

  [9]曹文振:《 陪审制度的功效与借鉴》摘自中國法院网。

  [10]、[1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全集》第一编,第20、21页。

  [12]龙宗智:《中國陪审制出路何在》, 摘自正义网。

  [13]蒋惠岭:《论陪审制度的改革》,载《人民司法》1995年第6期,第31—32页。

  [14]程雷:《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及思考》,载《人民司法》1997年第5期,第26页。

  [15]房保国:《我国陪审制改革十大问题论纲》,《上海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第30页。

  [16]李春达:《我国陪审制度的改革》,《浦东审判》,1999年第4期。第18页。

  [17]李学宽:《陪审制若干问题研究》,中國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1999年会论文。第4页。

  [18]陈林林:《陪审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功能》,《中外法学》2001年第4期。第11页。

  [19]彭万林,《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摘自上海东方网。

  作者单位: 西南民族大学

  作者:肖寒


中国报道周刊, 2009-08-13. | 添加评论 | No comment

原文地址 中外陪审制度浅谈——兼论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意义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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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老子哲学

Posted: 11 Aug 2009 07:28 PM PDT

  按:在笔者的不少文章中都包含并明确表达了一个观点,这就是:老子哲学具有"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重要地位。其伟大的理论建树,令一切古今中外的大哲学家们相形见拙、暗然失色。阐明了老子哲学"天地之道",即"刚强胜柔弱,及柔弱胜刚强之道",它既獨立于"自然"、"社会"之上,而又能认识和解释"自然"、"社会"。这就是黑格尔想要寻找但又未能找到的"绝对精神"。然而,对此,早在三千年前,却被老子抽象而具体的概括了出来。

  一、"柔弱"与"刚强"哲学是老子的独创

  老子哲学的总体思想,是对"道"的具体而抽象认识的结果。其间,明确了"道"的三个层次,和三种存在形式,从而老子对"道"赋予了根本的哲学意义。

  老子说:"域中有四大,而王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从这句话中,老子明明白白的揭示出了三种"道"的存在:

  一是"王道"。是为低层次。其中,"人"即"王",就是指的"王道",即"为王之道"。

  二是"天地之道"。是为中层次。其中,"地"、"天",在老子看来,"地"和"天"虽为两"大",但它们都是人和万物赖以生存、活动的环境和基础,不可分割。故其间的"道",即如老子所说的"地法天,天法道",这就是指的人和万物的"生存、发展之道"。

  那么,进一步看,老子的"天地之道"究竟具体指的是什么呢?

  这就是老子在《道德经》中所揭示的"刚强胜柔弱,及柔弱胜刚强之道"。

  对此,老子在《道德经》中开宗明义就说:"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在这句话的"道可道"中,前一个"道"指的是"规律",而后一个"道"指的是"论证",或者是"说明"。后面的"名可名"也如此。故对这句话的正确理解是:能够通过"物{或"悟"}理"的方法而可以说明、证明的规律,它就不是一般性的规律,而是特殊性的规律。这样,联系上下文和《道德经》思想中心,就可以清楚的看出,老子开门见山的就揭示出了两大规律,这就是:"刚强胜柔弱"的普遍规律,和"柔弱胜刚强"的特殊规律。关于此,笔者在《破译"道德经"秘密的一把钥匙》一文中已经阐明,这里就不多说了。

  三是"自然之道"。是为高层次。其中,老子这里所说的"自然",绝非纯粹的自然,而是指的万事万物的"本源"观,即指的就是"自然之道",也就是"阴阳及其变化之道"。在老子看来,万事万物都归结为"阴"、"阳",都是由"阴"和"阳"的交合而形成、交合而变化的。对此,老子说:"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獨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又说:"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这些,就是老子对"阴阳及其变化之道"的明确表述。

  当然,事物的本源是否能够用"阴阳"来解释?对此问题,目前的科学正在给予证明,但是,就"阴阳辩证法"的理性精神来看,早就被历史所证明是完全正确的。

  然而,目前学术界将老子这个"自然"仅仅理解为"纯粹的自然",而附会"天人合一"之类。这完全是片面的、错误的。而且,也有以"玄"而概括之的,这当然更是错误的。

  而对于这三种"道"的关系,老子认为,"王道"是受制于"天地之道"的;而"天地之道"则是受制于"自然之道"的。

  在老子所揭示的这三种"道"之中,"王道"和"阴阳及其变化之道"古已有之,而"天地之道",即"刚强胜柔弱,及柔弱胜刚强之道"则是老子的伟大创造和建树。

  二、老子"柔弱"与"刚强"哲学的来源

  老子"柔弱"与"刚强"哲学的来源是批判的发展了先秦"阴阳"哲学,和批判的发展了"王道"思想而形成的。

  先看,老子"柔弱"与"刚强"哲学是对先秦阴阳哲学批判和发展的结果。

  在老子之前,中國先秦就有了"阴阳"及其"变化"哲学。商周时期,《周易》的出现,则把"阴阳" 及其"变化"认识加以了具体化。

  《易经》从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中抽象出阴(ˉˉ)阳(—)两个基本范畴。其中阳代表积极、进取等阳性特征和具有这些特征的事物;阴代表消极、退守等阴性特征和具有这些特征的事物。并又在自然界中选取了如"天、地、雷、火、风、泽、水、山"之谓"八卦",和"金、木、水、火、土"之谓"五行"来具体说明和解释世界。并认为世界就是在归根于阴阳这两种对抗性的物质势力运动推移之下滋生着、发展着。

  然而,老子虽然吸收了《周易》的"阴阳"及其"变化"思想,也讲"阴阳"及其"变化",但是,老子不是用"天、地、雷、火、风、泽、水、山",或者"金、木、水、火、土"来认识"阴阳"和解释世界,而是用"柔弱"和"刚强"来认识"阴阳"和解释世界。从而发展了中國先秦"阴阳"及其"变化"的哲学。

  为什么老子会用"柔弱"和"刚强"来取代"天、地、雷、火、风、泽、水、山"和"金、木、水、火、土"呢?

  究其原因,在老子看来,就是它们没有达到与"阴阳"观相匹配的哲学抽象。而老子的"柔弱"和"刚强"则全面的准确的具体的反映出了"阴" 与"阳"的哲学抽象。因为,本质上,"柔弱",就归结为"阴",而"刚强",则归结为"阳"。

  由此可见,老子的"柔弱"与"刚强"哲学,吸收了先秦,特别是《周易》的"阴阳"及其"变化"的哲学思想,同时,又是批判"天、地、雷、火、风、泽、水、山"这"八卦"和"金、木、水、火、土"这"五行"思想的结果。

  可见,在这里,老子的哲学本体观与中國先秦的哲学本体观走在了一起,并有机的统一在了一起。

  后看,老子"柔弱"与"刚强"哲学是对"王道"思想批判和发展的结果。

  "王道"是什么?"王道"就是"为王之道"。它表现为一个国家的"国体"和"政体"的统一。在西周时期,其"王道"的主要规范就是:"敬天"、"保民"、"明德"、"慎罚"。从中可见,制约西周"王道"的根本在于"天"。然而,"天",只不过就是一种虚无的想象而已,是人们对自然力敬畏的一种思想表现。因此,"天"根本就不存在,根本就不能够对"王道"有所"制约"。故尔,实际上,"天"的意志就成了"王"的意志。由此,便产生了專制和獨裁。而为了维护"天子"的统治,和缓和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矛盾和斗争,于是西周"王道"提出了"德",用以统治者"自律",以保障"民得"。这样,西周"王道"就充满了"自律"与"民得"之间的不息的尖锐的矛盾和斗争。

  那么,如何制约"王道"呢?

  对此,老子揭示出了"刚强胜柔弱,及柔弱胜刚强之道"。

  因为,在老子看来,一方面,"王"、"统治者",以及统治者意志所赖以的物质基础等等,可以抽象为"刚强",它归结为"阳",而"百姓"、"被统治者",可以抽象为"柔弱",归结为"阴"。从中反映出了"刚强"与"柔弱"的哲学关系。在老子看来,一部社会历史,就是统治者的"王道"的历史,实质上,就是"刚强胜柔弱"的历史。从中可见,"王道"是受制于"刚强胜柔弱"规律的。

  但是,另一方面,老子从西周厉王时期的"国人暴動"中看到了百姓推翻"天子"的巨大作用和力量,这就为"柔弱胜刚强"提供了社会实证。与此同时,老子从西周厉王时期的"共和行政"之中看到了"契约"的巨大作用和影响,从而形成了"有德司契"的"契约管理"思想,这也为"柔弱胜刚强"提供了社会实证。这样,老子认为,"柔弱胜刚强"乃是自然、社会中的特殊规律。从中可见,在一定条件下,"王道"也受制于"柔弱胜刚强"规律。

  因此,在老子看来,"王道"不是受制于"天",而是受制于"刚强胜柔弱,以及柔弱胜刚强"规律的。

  基于此,在老子看来,要克服和解决"自律"与"民得"之间的矛盾和斗争,实现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和諧共处,实现社会安定,就必须改变"王道"所赖以的"霸道"、"暴政",实行"德治", 即"无为而治的德治政治"。而老子这种以"德治"对"王道"的批判,其根本立足点,就是老子基于对"柔弱胜刚强"之"条件"的认识之结果。

  可见,老子的"刚强胜柔弱,以及柔弱胜刚强之道"是以社会史实为实证,并在研究自然、社会的发展规律之中,继承了先秦的"阴阳"哲学之精华,进一步发展了"阴阳辩证法", 并在此基础上,以之批判"王道"思想的结果。

  三、老子"柔弱"与"刚强"哲学的内核

  老子"柔弱"与"刚强"哲学的理论核心包括如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刚强"可以变"柔弱","柔弱"可以变"刚强";另一方面,"刚强"胜"柔弱"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而"柔弱"胜"刚强"则是相对的,需要条件的。

  那么,"柔弱"胜"刚强"的"条件"是什么呢?

  归纳起来,就是老子所揭示出的一系列的哲学范畴,即"阴阳"观、"无极太极"观、"有无"观、"动静"观、"虚实"观等等,及其它们内在的"变化"法则。

  而老子所揭示出的诸如"正奇"、"攻守"、"进退",及其"高低"、"大小"、"长短"、"刚柔"、"强弱"、"快慢"、"轻重"等等则构成了老子上述认识的具体表象和具体形式。

  在老子看来,只有清楚的把握好了这些范畴,和它们的"变化"规律,这就为"柔弱胜刚强"的实现提供了"条件"。基于此,就能在"柔弱"与"刚强"对比的此消彼长的过程中选择一个适当的"时机"而出其不意、攻其不备,就能做到"柔弱"战胜"刚强"。

  进一步看,为什么在一定条件下"柔弱"可以战胜"刚强"?

  这主要在于,老子"柔弱"胜"刚强"的"条件"的运用,使得对自然、社会不仅能够做到"可感"、"可知",而且能够做到"可为"。

  具体的说,要对自然、社会事物的认识要做到可感、可知,和可为,必须要有一个前提条件,这就是:对具体事物的具体分析。而老子"条件"中的"有"、"动"、"实"三位一体的统一,就正表现出了对构成的一个"具体的事物"的具体认识。因为,其中,"有",表现出了事物存在的时间和空间:"动",表现出了事物存在的运动方式:"实",表现出了事物存在的形态和形式。由此,则决定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立场和态度。

  在此基础上,再通过老子的对"阴阳"、"无极太极"、"有无"、"动静"、"虚实"的"变化法则"的把握,就能够做到对事物的认识不仅"可感"、"可知",而且"可为"。

  其原因有三:

  一是"阳"、"太极"、"有"、"动"、"实"本身是可感、可知的。

  二是"阴"、"无极"、"无"、"静"、"虚",从表面看来,它们不可感、不可知,但是,一当将它们分别置于"阳"、"太极"、"有"、"动"、"实"的"对立面"的时候,并置于老子的即如"相反相成"、"物极必反"等等"变化法则"之中去认识的时候,这样,就可以"预知"到"阴"、"无极"、"无"、"静"、"虚"的变化动向,进而做到对其可感、可知。

  三是正是在对"阳"与"阴"、"太极"与"无极"、"有"与"无"、"动"与"静"、"实"与"虚"的"可感"和"可知"的基础上,就能够进一步做到"可为"。

  正是如此,老子"柔弱胜刚强"哲学及其"条件"就建立在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之上。从而既体现出了哲学本体论与认识论的统一、认识论与方法论的统一,又体现出了主观与客观的统一、理论与实践的统一。

  四、老子"柔弱"与"刚强"哲学的适用范围

  老子"柔弱"与"刚强"哲学,即"天地之道"、"刚强胜柔弱,及柔弱胜刚强之道"的适用范围在于:它既能说明和解释社会的变化和发展,又能说明和解释自然的变化和发展。

  其原因如下:

  第一、它是联系"自然之道"与"王道"的桥梁和枢纽,从而具有承上启下的重大作用,并对"王道"的变化和发展具有根本的制约作用。

  从承上来看,老子的"刚强胜柔弱,及柔弱胜刚强之道"来源于"自然之道",即"阴阳及其变化之道"。

  因为,一方面,"刚强"归结为"阳",而"柔弱"归结为"阴",其结果,对"刚强"与"柔弱"的认识实质上就是对"阴阳观"的认识;另一方面,"刚强"与"柔弱"有着对立统一的关系。故既然有"刚强胜柔弱",那么,在一定的"条件"之下,也就有"柔弱胜刚强"。这样,对"刚强胜柔弱"与"柔弱胜刚强"的认识实质上又是对"阴阳辩证法"的认识。

  正是如此,才产生了老子的"刚强胜柔弱,及柔弱胜刚强之道",其"法"于"自然之道",即"阴阳及其变化之道"的思想。

  从启下来看,老子的"刚强胜柔弱,及柔弱胜刚强之道",它制约着"王道"。其制约的根本要求,就是要"为王之道"不能以"刚强"自居,而要看到"柔弱"潜在的巨大反抗力量和影响,自觉实施"德治",做到顺应民心,以实现社会的和諧推进。

  正是如此,才产生了老子的"王道",其"法"于"刚强胜柔弱,及柔弱胜刚强之道"的思想。

  因此,"天地之道"、"刚强胜柔弱,及柔弱胜刚强之道"这种中介、枢纽作用使得它对社会,特别是"王道"的变化和发展起着根本性的制约作用。

  不独于此。

  "天地之道"、"刚强胜柔弱,及柔弱胜刚强之道"甚至还能对人自身的生命的变化历程,比如老子所说的"柔脆"、"刚盛"、"枯槁",以及诸如"生、老、病、死",等等,作出解释。

  第二、"柔弱"与"刚强"作为一种理论的抽象,它普遍的存在于自然界。因此,"刚强胜柔弱,及柔弱胜刚强之道"也制约着"自然"。也就是说,它能够说明和解释普遍的自然现象。

  所以,"天地之道"、"刚强胜柔弱,及柔弱胜刚强之道",它既能说明和解释社会的变化和发展,又能说明和解释自然的变化和发展。

  这里,举一个综合性的例子,给予直观的说明:在"人"与"洪水"之间,无疑的,"人"表现为"柔弱",而"洪水"表现为"刚强",因此,这时"洪水"与"人"相比,就应了"刚强胜柔弱"。但是,如果在"人"与"洪水"之间,当"人"以土挡水,或者修堤筑堰以引导洪水,等等,就能战胜"洪水",这时,就应了"柔弱胜刚强"。

  可见,"天地之道"、"刚强胜柔弱,及柔弱胜刚强之道"是贯穿于社会,同时,也是贯穿于自然的。

  老子哲学是仅见的。

  这因为,在有着发达的科学成果的今天,迄今还没有如老子的"天地之道"、"刚强胜柔弱,及柔弱胜刚强之道"这样一种既能说明和解释社会的变化和发展又能说明和解释自然的变化和发展的理论和观点,由此,则表现出了老子"天地之道"、"刚强胜柔弱,及柔弱胜刚强之道"的"唯一性"。

  如何认识这种"唯一性"?

  对此,这里通过比较来给予说明。

  比如:自然科学。

  先就当今的数学、物理、化学来看,在这些学科之中,至今所揭示出来的"规律"不少,诸如有牛顿三定律、阿基米德定律、能量守恒定律、勾股定理等等。这些都是对"天地自然"某一方面的"规律"的揭示。是正确的。但是,却不能用以完整、准确的认识和解释"人类社会"。虽然有如"作用力和反作用力"等等,能够蒙胧的解释和说明某些社会现象,但是却不能根本正确的认识"社会",以及"人类"本身。

  再就当今的生物学来看,其中的"进化论",它的"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就从"生物"和"人类"进化的层面蒙胧的反映出了老子的"天地之道",即"刚强胜柔弱,及柔弱胜刚强之道"的思想。虽然如此,但是,却根本不能够,或者说,根本不能够完整、准确的认识和解释人所构成的"社会"及其"本质"。

  可见,在现有的自然科学中,没有既能正确解释和说明"人类社会"同时又能正确解释和说明"天地自然"的理论,或者"定理"和"定律"。

  比如,社会科学。

  当今的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心理学、美学、历史学等等,尽管有着诸如"階級矛盾和階級斗争"、"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价值规律"、"战争是政治的继续"、"真、善、美"等等这些理论及"定理"、"定律",但是,从这些理论及"定理"、"定律"的适用性来说,能够用以去认识和解释"天地自然"吗?这根本就不可能。

  比如,哲学。

  其中,今天的"人本主义"、"伦理学"、"现象学"等等,显而易见,它们最多只能用于"社会"和"人类",但是,却同样不能够用以解释和说明"天地自然"。

  其中,"宗教哲学"虽然可以,但它不免使人陷入迷信和迷途。

  倒是今天的"实践论"和"逻辑学",它们虽然能够把"天地自然"和"人类社会"统一起来,但是,就目前的理论造诣来说,则缺乏一定的理论根基。

  至于今天的"精神"与"物质"观、"意识"与"存在"观,因为它们仅仅归结为"本体"观,故其可以指导"认识论"、"方法论",却不能替代"认识论"、"方法论"。也就是说,在这"本体"观与认识对象之间,它们缺少如老子所揭示的那样一个"中介"环节。而这个"中介"环节也就正是"实践论"、"逻辑学"它们缺乏一定的理论根基之问题所在。而且,实际上,"精神"与"物质"观、"意识"与"存在"观则都是可以用"阴阳"观、"无极太极"观,及其"变化"观给予说明的。

  可见,从今天的社会、自然科学来看,迄今为止,既没有能够正确认识和解释"自然"同时又能够正确认识和解释"社会"的理论,或者"定理"和"定律"。正是如此,老子的"天地之道",即"刚强胜柔弱,及柔弱胜刚强之道"则成为了唯一。

  当今,对于如上所述的"理论根基的缺失",哲学家们一直就在寻找。比如,黑格尔就找到了一种"绝对精神"。虽然,"绝对精神"能够将"天地自然"和"人类社会"统一在一起,但其抽象得与"自然"、"社会"相距太远而与"神"走到了一起,并使得人们胡里胡涂,导致出了不少的思想混乱。

  其实,老子的"天地之道"、"刚强胜柔弱,及柔弱胜刚强之道",其既獨立于"社会"、"自然"之上,而又能认识和解释"社会"、"自然",这种理论,就是黑格尔苦苦想要寻找的东西。然而,对此,早在三千年前,却被老子找到了。

  五、老子"柔弱"与"刚强"哲学的理论意义

  老子"柔弱"与"刚强"哲学,即"天地之道"、"刚强胜柔弱,及柔弱胜刚强之道"具有划时代的重大的理论意义。

  对此,概括如下:

  第一、老子的"天地之道"、"刚强胜柔弱,及柔弱胜刚强之道",它重视"刚强胜柔弱",但更重视"柔弱胜刚强"。

  老子重视"柔弱胜刚强",则表现为高度重视柔弱胜刚强的"条件"。老子研究这些"条件"。对此,老子创造性的提出了一系列的哲学范畴。这些条件的形成和运用,就使得对社会、对自然的"可感"、"可知",和"可为"成为了可能,这就为"柔弱"战胜"刚强"奠定了基础。由此,体现出了老子的哲学,不仅在于认识和解释世界,而且在于改造世界。从而表现出了积极进取的,具有科学性的、创造性的、革命性的哲学本质。

  第二、老子的"天地之道"、"刚强胜柔弱,及柔弱胜刚强之道"蕴含了深厚的"实践观"的思想。

  老子特别重视"柔弱胜刚强"的"条件"之结果,从而使之突现出了大写的"人",以及"人"的重要作用。而这种"人"的作用,就把人的活动与人所处的环境连在一起了,也就贯穿了"主观"与"客观"的联系过程。而这个过程,就表现为人的社会"实践"的过程。从中,就能够使人在社会活动中发挥出人的"主观能动性",和人在历史发展中的"历史主动性"。

  第三、老子的"天地之道"、"刚强胜柔弱,及柔弱胜刚强之道"蕴含了深刻的"階級观"的思想。

  一当将"刚强"与"柔弱"观用以去认识社会的时候,就一眼看出,在"刚强"与"柔弱"之间,充满着矛盾和斗争。由此,老子揭示出了社会"武、戈不息",和"以武制武"、"止戈为武"的社会本质。由此,反映出了老子的"階級"和"階級斗争"的思想。

  老子这种"刚强"与"柔弱"的思想,毋宁说是对社会階級和階級矛盾的"原始认识",倒不如说是对社会階級和階級矛盾的深刻的"哲学概括"。这种概括,避免出现了"抽象人性"的错误。可见,老子的哲学完全把人视为活生生的、具体的、社会的人,即階級的人,而不是抽象意义上的人。

  第四、老子的"天地之道"、"刚强胜柔弱,及柔弱胜刚强之道"蕴含了深刻的"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相统一的思想。

  对于"刚强胜柔弱"来说,无疑的,它就是"绝对真理"。而"柔弱胜刚强"呢?由于它是由无数的"条件"而形成的,故每一个"条件"都可能形成一个"相对真理"。也就说,"柔弱胜刚强"它是由无数个"相对真理"的集合而完成的。而完成的结果,则导致了新的"刚强胜柔弱"出现。正是如此,老子的哲学反映出了"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的统一。

  第五、老子的"天地之道"、"刚强胜柔弱,及柔弱胜刚强之道"蕴含了深刻的"否定之否定观"的思想。

  如上所述,老子的"柔弱胜刚强"的最终实现,也是依靠了"刚强胜柔弱"来完成的。因此,这个过程概括为:刚强胜柔弱——柔弱胜刚强——{新}刚强胜柔弱。而在这个过程之中,如果说,"刚强胜柔弱"为"正",那么,"柔弱胜刚强"则为"反",以此而出现的新的"刚强胜柔弱"则为"合"。可见,这个过程完全表现出了"正、反,合"的逻辑过程。其中,后一个"刚强胜柔弱"已经完全不是前一个"刚强胜柔弱"了,而是对前一个"刚强胜柔弱"的否定。由此,体现出了"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哲学内蕴。

  特别应该注意的是,老子的"天地之道"、"刚强胜柔弱,及柔弱胜刚强之道",这种哲学思想,完全可以把现代自然和社会的各种科学的理论,包括定理和定律、原则和法则等等统率起来,以之解决自然和社会科学中的矛盾和问题,从而成为不断推动自然和社会科学向前发展的重要的思想武器。这点,正是老子"柔弱"与"刚强"哲学的现实的、直接的意义。

  所以,老子哲学在世界人类思想史上占有"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重要地位。其伟大的理论建树,令一切古今中外的大哲学家们,包括黑格尔、费尔巴哈等等,都会相形见拙、暗然失色。

  "东方无哲学"论,可以休矣!

  作者:姚文俊


中国报道周刊, 2009-08-12. | 添加评论 | No comment

原文地址 "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老子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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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西方民主刍议

Posted: 11 Aug 2009 06:27 PM PDT

  题记:本文原系作者承接的一个指令性课题最终研究成果的缩写稿,未及杀青,又奉命参加另一个同名课题的研究,阴差阳错,一拖再拖,始终没有正式发表。子曰:"君子耻其言而过其行。"既已立项,就不应有始无终。这既是职业伦理的要求,也是一种社会责任。现将缩写稿刊出,以作了断。本课题研究过程中,张辰龙博士、舒城博士多有贡献,谨致谢忱!

  一、现代西方主流民主理论

  民主是二十世纪使用最多也是最滥的概念之一。部分原因是,"民主这个词,不但没有公认的定义,而且各方政治力量都极力反对取得一致。人们普遍感觉:如果称—个国家为'民主国家',那是对它的赞美。任何政体的捍卫者都声称他所捍卫的是民主政体,深恐一旦民主同任何一种意义挂钩,便有可能使他们无法再利用它"〔1〕。民主在今天是一个时髦的名词,成了任人抢购的术语,甚至连许多军人政权也宣称要实行民主统治。在此情况下,梳理各种西方民主理论便显得非常必要。民主并不服从单一的论说,现代西方民主理论光怪陆离、异彩纷呈,这里只能撮其大要,予以论列。

  (一)直接民主或参与民主理论

  这种理论是词源学民主的直接推演,民主的词源学定义很简单,即人民的统治或权力。也就是说,民主按其纯粹的和最充分的状态来说,要求"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古希腊民主是这种理论的惟一实践类型,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是其近代范型,现代西方各种左派民主理论都或多或少渊源于此,参与民主、公民表决式民主和电子民主是其最新主张。但这些学说面临着实际操作上的困难。卢梭曾设想,实现这种民主的方案是采纳一种社会契约,这一契约的实质是"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集体"。这样,"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力量置于公意的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当个人服从公意时,他"不过是在服从他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自由"〔2〕。但是,卢梭忘记了一个最基本的道理:任何主权都必须由具体的个人行使。抽象的主权者本身无法行使这一权力,它必须将权力交给自己的代理人。这样,当一个人将自己奉献给所有人时,他绝非像卢梭所想象的那样没有向任何人奉献自己,而是向以全体的名义行事的那些人奉献了自己。由此,人民主权学说很可能走向自己的反面。现代西方民主制度在建制上,区分了政治权力的权限与政治权力的归属问题。人民主权所涉及的仅仅是政治权力的归属及其形式,但决不意味着人民主权可以拥有无限的权力。主权在本质上也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就是个人的獨立与存在,"多数的同意并不能使任何行为合法化。有些行为永远也不可能合法化"〔3〕。

  从理论上讲,人民亲自行使权力应当胜于把权力委托给别人,基于公众参与的制度比代议制更安全或更完善。但历史经验表明,离开自由的民主至少是不稳定的,许多历史学家和思想家的研究证明,最接近这种字面民主的古希腊民主制的灭亡正是由于个人自由的缺失,而且在以后的历史中这种民主再也没有出现过。的确,古希腊人享有政治权利,有选举权,可以任命官员,也可能被提名为执政官,有人便误以为他们享有自由。但贡斯当提出,正是由于这一切,人们无异于国家的奴隶。〔4〕因为在古希腊那里,政治渗透到一切领域,没有给个人留下活动空间。也就是说,在古希腊,个人并不享有自由,因为他们并不把个人视为某个个人,而只看做城邦的一个分子,同时也缺乏合法的私生活领域的观念。所以,古代希腊民主的目击者和见证人亚里士多德,才把民主政体列为腐朽的政治类型。〔5〕实质上,它雄辩地证明了,即使在最佳条件下,纯粹的民主也是非常脆弱的,那么在巨型邦国中它就根本不可能实现,因为在小范围民主和大范围民主之间存在着巨大的鸿沟,人类为了在这条鸿沟上架设一座桥梁已进行了两千多年的努力。现代民主只能是少数统治多数这一既定事实下的民主,其关键不在于被统治的多数亲自掌握和行使政治权力,而在于有效地制约统治的少数。如果古典式民主是一种统治的民主或横向的民主,那么,现代民主只能是被统治的民主或纵向的民主。

  针对当代自由民主制下公民普遍的政治冷漠与低程度的政治参与,帕特曼和麦克弗森等人提出了参与民主模式。麦克弗森认为,公民只有直接不断参与社会和国家的管理,自由和个人发展才能充分实现。帕特曼引用卢梭和密尔的一些观点,他认为参与民主能促进人类发展,强化政治效率感,弱化人们对权力中心的疏离感,培养对集体问题的关注,并有助于造就出积极公民。他们认为,在现代西方社会中,权力和资源分配不平衡,階級、性别和种族的不平等阻碍了人们的参与。自由民主中的选举参与只是一种"有限"的参与,他们主张把民主的范围扩大到大多数人生活于其中的那些关键的制度中去,使民主在人民的日常生活中发挥作用。也就是说,民主权利需要扩大到经济组织和社会其它重要组织中去。帕特曼得出结论说,人们应该拥有一个现代的、非教条式的民主,"其核心部分保留着参与的观念"〔6〕。对于参与民主,我们只需指出两点就够了:直接参与只有在小范围内才有实质意义,随着范围的扩大,参与的效率呈递减率,直至毫无意义;民主只能限制在政治范围内,扩大到经济领域,民主便会成为瓜分利益的工具,这不仅不符合民主的本意,而且其结果很可能造成社会的崩溃。

  有人认为,电子操纵的"公民表决式民主"可以取代代议制而在巨型邦国中实现所谓真正的直接民主。但是,这种民主虽然在技术上是可行的,但它的实施很可能是灾难性的。首先,人都不在场的情况下实行有意义的自治是不可能的;其次,投票人口的规模将使每个参与者的参与(影响力或作用)变得毫无意义;再次,最主要的是,它是一种加剧冲突的结构,即一个排除了少数权利的地地道道的多数统治的制度。在每个问题上都是多数赢得一切而少数一无所获,而且不会出现交易和补偿。

  当然,人民主权学说并非毫无用处,它实际上为民主提供了基础。权力属于人民建立了一条有关权力来源和权力合法性的原则。它意味着只有真正自下而上授予的权力,只有表达人民意志的权力,才是正当的权力。但是,这种仅仅包含着人民主权观念的民主理论只够用来同獨裁权力作战,在打败敌人之后,如果仍然执着这一原则的字面意义,便会丧失让它给我们带来的真正好处,因为交给人民的权力只不过是名义上的权力,权力的行使则是另一回事。由此可知,民主并非越纯粹越好,按纯粹的民主原则,我们无法成功地建立起民主制度。

  从这个角度看,林肯的话"govenment 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for the people(民治、民有、民享)"不足以成为民主的定义——它之所以成为民主的信条,是由于它出自林肯之口。如果换一个人说出来,它很容易产生林肯不希望或不打算让它产生的含义。这句话只有促进民主的意义,而没有逻辑上的意义。

  (二)精英民主理论

  在现代条件下,人类还无法超越少数人统治与多数人被统治这一事实。基于这一事实,产生了一种对民主持悲观主义看法的理论。这就是上世纪末、本世纪初由三位意大利思想家帕雷托、莫斯卡、米凯尔斯发展出来的精英主义理论。依照这种理论,人民在历史中是没有什么地位的,历史的舞台不过是走马灯般的精英在演出,人民统治是不可能的。因此,他们多倾向于怀疑民主的可能性。米凯尔斯稍有不同,他认为,尽管民主实质上也是寡头统治,但这种制度在形式上应该保留下来,因为它是邪恶中最轻的一种。〔7〕

  意大利式的精英主义并没有为民主提供什么建设性意见,促进二十世纪民主理论大发展的,是马克斯·韦伯的官僚组织理论和熊彼特的精英民主理论。同韦伯一样,熊彼特把民主看成是一种竞争政治领导权的政治方法。在熊彼特看来,人民主权学说或词源学民主最成问题之处,在于把授予选民决定政治问题的权力当作民主制度的首要目标,把人民选择代表反而视为第二位的事情。熊彼特认为,人民的作用不过在于产生一个政府,选出社会精英来治理国家。"民主并不是指,也不可能指,按照'人民'和'统治'这两个词的明显意义说的人民是确实在那里统治的意思"。因此,"民治"是一种毫无价值的标准,用它不可能对现实存在的各种政体进行区分,"人民的统治"便成为一种神话。但是,在一般情况下,人们依然能对民主与獨裁加以区分,所以熊彼特认为民主必然存在独特的要素。为此,他提出了经验性民主定义:"民主方法是为达到政治决定的一种制度上的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竞取人民选票而得到作出决定的权力。""民主不过是指人们有机会接受要来统治他们的人的意思……自称的领导之间为争取选民投票而进行的自由竞争。"〔8〕

  精英民主理论可以归纳为这样几点:(1)民主并不意味人民统治,而是社会精英或政治家的统治;(2)民主意味着多元的精英竞取权力的过程,这一过程常常采取政黨竞争的方式;(3)精英是开放的,人们有平等的机会成为精英;(4)公民定期选举政治精英成为统治者。因此,在精英民主论看来,民主并不要求权力在公民之间平摊,权力总是由一小部分领导人来行使,但只要满足上述二、三、四条,这种统治就可以认为是民主的。

  (三)多元民主理论

  熊彼特对西方民主的经验性考察的确道出了现代西方民主制度的部分真义,但是,熊彼特的理论很少关注单个公民与当选的政治家之间的中间地带,认为公民在一个以精英的竞争性冲突为特征的世界中是孤立无援、软弱无力的。在这种论述中,很少注意社区联合会、工会和商业组织这类广泛存在于人民生活中,并且以复杂的方式把人民的生活与形形色色的制度相联系的"中介性社会团体"。

  多元主义民主理论力图通过考察"团体政治"对现代民主制的功用来弥补这一缺陷。精英民主理论片面强调"精英政治",过分强调政治家塑造政治生活的能力,而多元主义者则探讨了选举的竞争和有组织的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认为现代民主政治的实际竞争程度和使竞争各方满意的程度,远远超过熊彼特模式的看法。多元主义者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的美国政治研究中获得了主导地位,尽管他们的影响在今天已不如当年那样广泛,但是,他们的研究对当代政治思想产生了持久的影响。熊彼特曾批评约翰·密尔等十九世纪自由主义者提出的古典民主理想和代议制政府概念是"不切实际的",多元主义接受了熊彼特的观点,认为区分民主与非民主的标准,是选举领导人的方式。同时,他们断定选民比民主理论家普遍认为的更加冷漠,更加信息不灵,单个公民对政治过程很少有什么直接影响,代表常常是"民意的炮制者"。但是,他们并不认为权力集中于政治精英手中是不可避免的。他们遵从韦伯的看法,把多个权力中心的存在作为分析的出发点。按照多元主义的看法,社会中的权力安排并不是等级式的,而是竞争式的,它是代表不同利益的许多集团之间"无休止的讨价还价过程"的一个必然组成部分,这些集团包括商业组织、工会、政黨、妇女机构、宗教组织等。政治决策则是政府试图调和这些集团之需要的结果。因此,国家政治决策的决定因素,并不是"公众"团结一致的产物。最早和最杰出的多元主义者罗伯特·达尔强调说,即使在选举中获得了数量上的多数,也不能"由此推断说,除了算术意义的体现,多数还有什么其他意义……数量上的多数并不能承诺任何一致的行动:正是数量上的多数的不同组成部分,具有行动的手段"〔9〕。政治的结果是政府的结果,而且最终是力图在社会团体的竞争性要求之间进行调停和裁定的行政执行者的结果。在这一过程中,政治系统或国家,越来越难以和讨价还价的竞争性利益集团相区分。虽然民主政府的决策并不能使所有利益都能得到完全的满足,但是这种决策包含着利益团体的需求之间的交换与平衡。因此,政策产生于利益的边缘,形成于"民主的框架"之中,在一定程度上獨立于特定的政治家的努力之外〔10〕。这并不是说,选举和竞争性政黨制度在决策过程中无足轻重,对于政治代表"多少对普通公民的偏好作出反应"来说,它们是至关重要的。但是,仅有选举和政黨并不能确保民主国家的均衡,如果要想维持民主的过程,各种各样的积极的利益集团的存在则更加重要。"獨立的社会组织在一个民主政体中是非常必要的,至少在大规模的民主政体中是如此。每当民主的过程在诸如民族国家这样大的范围内被运用时,自治的社会组织一定会出现。而且,这种社会组织的出现,不仅仅是民族国家政府民主化的一个直接结果,也是为民主过程本身运作所必需的,其功能在于使政府的强制最小化,保障政治自由、改善人的生活。"〔11〕所以,"民主(或多头政治)与專制的区别……就是若干个少数人的政府与一个少数人的政府之间的区别。比起獨裁的政治过程,多头政治的特征就是很大程度上扩展了少数人的数量、规模和差异,而这种少数人的偏好将影响政府决策的结果"〔12〕。达尔建议用"多元政体"来指称现实存在的民主制度,因为"民主"这个词容易误导人们,即往往会使人们向往一种不可能达到的理想境界,即由人民来统治的政治制度。实际上,一个政体的民主性,是由多个团体或者多个少数的存在来保障的。达尔认为,民主可以定义为"多重少数人的统治"。

  当然,多元民主只能是在一种共识范围内运行的,如果没有这种共识,民主肯定会失败:"我们通常所描述的民主'政治'不过是个玩笑。它是肤浅的体现,提出的是表面的冲突。存在于政治之先、政治背后、政治之中,限制着政治并作为政治前提的是,通常是存在于社会之中的关于政治的深层共识……如果没有这种共识,那么,任何民主制度都不能经受选举和政黨竞争无休止的折腾。"〔13〕虽然达尔不否认权力分立与制衡的重要性,但他坚持认为,比起非宪法规则和实践,宪法规则对于民主的成功是无关紧要的。他的结论是,只要民主的社会前提完好无损,民主就总是"一种强化共识、促进缓和、保持社会和平的比较有效的制度"〔14〕。达尔所说的共识的核心可归结为保障个人自由的共识,这种共识来源于一种政治制度的政治文化的深层。

  (四)自由民主理论

  直接民主或参与民主理论只是提供了民主的价值诉求,但由于缺乏操作性架构而无法落实到现实世界。现代西方民主制度并不是根据它建立的,因此它不是现代西方正统的民主理论;而精英民主理论和多元主义民主理论较为真实地描述了西方自由民主制度的部分事实,因此,它们已融入西方正统的自由民主理论之中,至少它们是自由民主理论的变种。但是,它们按照西方民主的实践和制度来定义民主,按照西方政体的实际特征来想象民主,并没有考察公民参与的适当程度、政治统治的范围、民主管理最合适的领域等问题,而这些问题从古代雅典到十九世纪的英国一直都是民主理论的主要内容,现在却把它们搁在一边,仅仅回答当前实践中的一些问题。他们修改了民主的定义,坚持价值中立,使民主思想的丰富历史屈从于现状。〔15〕

  然而,民主制度的建立是价值压力的产物,民主是什么同民主应是什么是分不开的,民主只能在其理想与价值让它存在的范围内存在。西方民主的核心价值是个人自由,现代西方民主并不是根据民主原则建立的,而是自由主义的结果。正如林德布洛姆所说:"民主的历史主要来源于对自由的追求……人们保证自由的方式是构造我们称为多头政治的那种多少是民主的政体,这时多头政治成为手段,自由则是目的。民主是'对自由事业的起誓'。'为民主而战,在历史上,就是为政治自由而战'。"〔16〕正因为如此,我们不难理解美国宪政民主制度的奠基者大都是积极的自由主义者,但仅仅是小心谨慎的民主主义者,其中也有些人完全不是民主主义者。无人否认这些思想家在西方民主制度建构中的作用,如洛克、孟德斯鸠、伯克、边沁、康德、黑格尔、密尔、贡斯当、托克维尔等等,但他们也全部首先是自由主义者,其次才是民主主义者。当然,卢梭是一个例外,在他影响下的法国大革命常常被用来驳斥近代民主产生于自由主义这一命题,然而,法国民主制,是在吸取了雅各宾民主的教训和自由主义之后才最终确立的。所以,根据英美这一主干谱系,自由主义先期而至,民主接踵而来,这一点是没有疑问的。〔17〕自由民主理论才是西方的正统民主理论,其他民主理论都是围绕自由民主理论而展开的。这是因为,只有自由民主理论是价值与事实相结合的理论,它不仅从价值上为民主制度提供了建制原则,而且真实地反映了西方民主的发展进程。

  在西方,自古希腊民主制短暂的实验并失败后,民主在以后两千多年的历史中再也没有出现过。在这个漫长的时期,西方人曾谈到过共和国(republic),但谈res public(公共事务)并不等于谈民主。"公共事务"所表达的观念,指的是属于每个人的事务,或者与每个人有关的事务,这个观念本质上完全不同于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康德严厉抨击了那些把民主政体混同于共和政体的人。他指出,一切统治,不是"共和政体就是專制政体",而民主政体,就这一术语的固有意义而论,"必定是專制政体"〔18〕。远在柯尼斯堡几千里之外,并且完全在不同背景中的麦迪逊和汉密尔顿,对这个问题的思考与康德也并无不同。麦迪逊的说法始终是"代议制共和国",而从不说"民主政体",因为他认为后者指的是古代的直接民主,即"由少数公民亲自组织和管理政府的社会"〔19〕。费城会议也没有从民主角度考虑问题,它所产生的第一部现代民主国家的宪法,被它的建构者们视为共和宪法,而不是民主宪法。如果语言的历史简明地反映着历史,那么民主一词的长期湮没无闻就有着高度的重要性。萨托利认为,人们重新开始使用民主一词,必然是因为有某种新事物开始存在。尽管这是一个希腊名词,但现代人用来指称的事物却是起源于希腊以外的地方。现代民主政体和以下发现有关并受制于这一发现:不同政见、多样化和不同政见者的存在,与社会秩序并非互不相容。也就是说,现代民主政体的理想之源在于这一原则:培育着国家的酵母和营养品是差异而不是划一。正是通过这种认识上的革命性转变,被称作"自由主义"的文明才一点一滴地建立起来,也正是通过这条途径才达到了当代西方民主。

  其实,现代民主是由市场经济催生的,是英国人在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过程中逐渐达成的,通过使私有财产成为对抗和限制国家权力的一种安全装置的私有产权,英国人获得了个人自由中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一个构件,并把它提升到政治制度层面——"无代议员,不纳税"。对于洛克来说,财产权不仅是市场交换的基石,更是自由宪政国家的基石〔20〕。布坎南认为,宪政民主理论和市场经济理论都是启蒙运动的产物,在十八世纪哲学家们那里,人类活动的这两个方面并不是分开加以讨论的。十八世纪哲学家们的伟大发现是,在正确设计的法律和制度约束内,市场中追求个人利益的个人行为会产生出一种自发秩序〔21〕。自发秩序的存在表明,没有国家权力的直接介入,社会同样能够达成秩序,国家没有理由再介入这个领域。这不仅在事实上构成了对国家权力的限制,而且提供了一个制约国家权力之社会权力的生长空间。可见,现代民主是在限制政府权力过程中实现的,是自由主义的结果。只是到了十九世纪,人民主权观念才作为建设性因素进入政治过程之中,但这一观念是经过重要转换之后才成为积极因素的,经过自由主义修正后的民主原则,便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变成了"一切权力不属于任何人"。民主不再是"人民的统治",而是有权选举和替换自己的统治者,直接民主变成间接民主即代议制民主。这种民主不仅是自由主义的结果,而且个人自由还是它赖以存在和运行的基础,因为个人自由得不到保障,统治者随时都可能剥夺公民参与政治的权利。

  但是,民主与自由毕竟是两种不同的事物,是处理国家与社会(个人)之间关系的两种不同的政治技术。自由意味着对直接控制个人之措施的否弃,意味着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并预设了个人拥有某些确实得到保障的私域。〔22〕民主,按其字面理解,是人民的统治或权力。按其纯粹的和最充分的状态来说,民主要求"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原则并没有指出限制权力:一切权力乃是无限的权力。由此看来,自由观念并非来自人民主权学说。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之所以总是把自由和民主混为一谈,是因为现代民主是建立在自由主义基础之上的,它在一定程度上包含着个人自由。但是,民主和自由之间的张力并没有因为现代民主包含着自由而消除,如果对民主选举出来的政府不加限制的话,專制同样有可能发生,个人自由同样会遭到侵害。民主并不能独自保护自由,其实,现代自由是以宪政来保障的,它意味着"法上有法",即使民选的政府也不得制定违背保障自由的宪法,这就对纯粹的民主原则构成了某种限制和约束。因此,在保护个人自由方面,宪政或许比民主更重要,民主必须是宪政的,宪政民主就是使民主定位于自由主义的民主。但是,民主并不等于宪政,宪政是要设法限制国家权力,民主则要在国家权力中嵌入人民的权力。

  民主也不等于共和,共和意味着共同利益,不偏袒任何人的利益,而民主制度则遵循多数决定规则。然而多数并不等于全体,而且多数也不是共同体中具有持续性的一大部分人,它只是少数人在临时协议下不断变动的暂时的多数。多数规则是民主社会一项便利的决策机制,但它很容易被错误地提高成基本的道德原则。所以,在自由民主制诞生时,康德和麦迪逊们把它称作共和制,而不是民主,因为民主在他们眼里意味着多数暴政。共和民主意味着在遵循多数决定规则的同时,更加关注保护少数人的利益和自由,不偏袒任何一方,共同利益只能是多数人与少数人的利益之和。尽管民主是建立在多数规则之上的,但它并不认为今天大多数人的观点应成为普遍接受的观点。共和民主的合理性取决于这样一个事实:随着时间的流逝,今天是极少数人的观点也许明天会变成大多数人的观点。显然,少数如果得不到保护,便不可能找到一个赞成新看法的多数,因为那些把看法从多数转向少数的人立刻就会进入无权发表看法的人的行列。因此,允许改变看法不仅是个人自由的基础,而且是共和民主能够作为开放的、自我调整的政体持久存在的条件。正如阿克顿所言:"我们据以测验一个国家是否真正自由的最可靠的标准,便是看其中少数派所享有的安全程度多寡如何。"〔23〕共和要求保障全体人的自由与利益,而不仅仅是一部分人的自由与利益。

  由此可见,西方式民主制度是自由主义加民主的产物,它既是民主的又是共和与宪政的,是一种合成物,一个复合体。尽管如此,它们毕竟是不同的事物,虽然这三股线被拧成了一条绳,但一旦拆散它,三股线也就毫不相干了。从托克维尔到雷蒙·阿隆,一般都认为自由主义和民主的基本关系就是自由与平等的关系。其实自由主义并不完全是个自由问题,民主也不完全是个平等问题。同样,并非所有的平等都是民主的成就,也并非所有的自由都是自由主义的功绩。但是这样说是大体正确的:自由主义关心自由问题,而民主主义更关心平等问题。这并不是说自由和平等毫无关系,首先,如果没有自由,人们甚至无法提出平等的要求。固然,也有一种先于自由而存在并且与自由毫无关系的平等,但那是奴隶之间的平等。因此,政治自由是所有平等权力之基本的恒久条件。自由主义本身则小心地认可法律——政治平等以外的平等,因为它对任何从上面免费赐予的平等都感到可疑。平等有一种水平方向的动力,而自由的动力则是纵向的。前者较多关心的是政治问题,而后者更关心福利问题。自由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不可能被颠倒成它的反面,而平等的原则却有这种可能。这就是说,以自由为工具,少数或多数都不可能完全成功地被压制,而以平等的名义或以平等为手段,多数和少数都将发现自己给套上了锁链。最后,平等是我们所有理想中最不知足的一个理想。其他种种努力都有一个饱和点,但是追求平等的历程几乎没有终点,这尤其因为,在某个方面实现的平等会在其他方面产生明显的不平等。因此,"更多的民主"往往首先意味着民主不仅仅是一种政治形式,而是寻求更多的社会保障与经济福利。结果民主政治变成"一种为瓜分全部收入而进行的拔河比赛"〔24〕,从而使"政治"变成一个极其令人厌恶的词汇。宪政民主表明,作为一种程序,民主应该限制在政治范围之内,把民主扩展到其他领域是错误〔25〕。我们不难理解,如果财富的获得不是通过劳动或交换,而是通过投选票,那么恐怕再也不会有人愿意从事生产。民主并不适用于工业和经济关系,民主不是可以实现任何事情的工具。〔26〕

  需要说明的是,宪政对民主的限制并不表明宪政是反民主的,宪政其实保护了民主的前提条件——个人自由。对于任何一种真正的民主理论来说,第一个也是最关键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把价值源泉完全归结于个人。如果存在着非个人的价值源泉,或假定存在着非个人的价值源泉,那么,民主的政治程序充其量只能作为发现獨立价值的许多可能的途径中的一种途径,民主政治程序就不会比其它政治程序更加有效,因为一个獨裁统治者同样可以根据非个人的价值标准而声称是为了共同利益或人民利益,民主的选举过程就没有必要了。个人成为最终的价值源泉,任何人或集团都无权决定另外一个人的情形应当怎样,所谓"共同利益"只能是个人偏好集合过程即民主过程的结果。政治就成为不同的个人表达各自偏好的场合,不经选举产生的统治者在规范上就找不到为他们的行为进行辩护的依据。所以,民主必须以个人自由的保障为基础,否则,我们得到的"民主"只不过是披着民主外衣的獨裁统治。〔27〕另外,宪政之达成也离不开民主,宪政制度的运转同样需要民主为其注入活力,因为制约性权力的最终来源是自下而上运行的社会权力,即民主性的权力。同时,自由之制度化需要个体的自觉和人们积极参与,因此,至少在專制制度下民主运动对自由之获得是一种助力,因为这时民主运动或民主程序之确立本身就是对国家权力的某种限制。〔28〕因此,宪政本身必须包含民主,真正的自由主义决不会反对民主。〔29〕

  我们说自由民主理论是西方正统的民主理论,不仅因为它反映了西方民主制度的实际发展进程,而且它还为这种制度奠定了价值基础,如自由与人權、宽容、妥协和诚信等等,更重要的是它为西方民主制度提供了建制原则。自由民主理论提供了如下建制原则:

  民主原则。在这里,民主原则并不是指人民主权或人民的统治,而是指人民有选择统治者的权利。人民作为选民,是从选举权的角度行使他们的权力,人民主权即体现于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主政治也就是选举政治,因为选举毕竟是民主的纵向结构 (被统治的民主)的最关键性起点〔30〕,代议制民主依赖于选举行为和选举——自由的、周期性的和竞争性的选举。正是在各种选举中,作为民主制游戏规则的多数决定规则才获得决定性的充分运用。当然,民主政治并不完全等于选举政治,现代西方民主兼有选举制和代议制,选举式民主虽然不是代议式民主的充分条件,但却是它的必要条件。现代选举式民主并不是直接民主,人民并不亲自统治,而是选出统治他们的代表,直接民主则是没有代表和代表传送带的民主。简单地说,选举不制定政策,选举只决定由谁来制定政策;选举不解决争端,它只决定由谁来解决争端。但是,选举必须以自由舆论为前提,没有自由舆论的自由选举是毫无意义的。

  宪政原则。宪政的核心含义,就是用宪法制约绝对权力以保障个人自由的制度。〔31〕宪政是美国人对英国法治观念的一种提升,它提出了法律的等级观即"法上有法",即使民选的政府也不得违背保障个人自由的宪法。也就是说,任何权力都不应当是专断的,一切权力都应当为更高级的法律所限制。〔32〕因此,宪政是和法治(rule of law,法律的统治)融合在一起的,而反对以法而治(ru1e by law),后者只是把法律作为统治的工具。宪法本身即是一种对权力不信任的行为,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33〕宪政制度至少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权力分立与制衡制度,其目的在于制约和限制任何绝对的权力并保障"有限政府";另一方面是个人權利制度,它为政治权力划定了疆界,为私域提供了屏障,是政治领域与非政治领域的分野,是政治权力运行的底线。这两方面的制度是紧密相联的,如司法獨立和司法审查制度对确保个人權利不受践踏是至关重要的。同时,个人權利制度使社会滋生了制约政治权力的力量,因此,它也是一种民间制约的方式。

  共和原则。从词源学上讲,"共和"的意思基本上相当于公共利益(commonwealth or common weal).麦迪逊解释道:"如果我们为了就不同政府形式赖以确立的不同原则而寻找一个标准,我们会将共和定义为(或至少会将这一名称给予)一个直接或间接从人民大众中获致其所有权力的政府,而且由那些在有限时期内品行良好的掌权人所管理的政府。最为关键的是,这个政府应从整个社会而不是从这个社会中它所认同的极小部分人中产生。"〔34〕共和把政治权力看成一种"公器",它既不为任何人所私有,也不偏袒任何人的特殊利益。民主并不能保证这一点,单纯的民主原则极易导致多数人專制。在现代,共和原则已融入自由民主之中。

  二、现代西主民主的基本制度

  我们说过,自由民主理论为西方民主提供了建制原则,但原则不等于制度,作为人类理想的民主必须落实到制度层面才能实现。现代西方民主制度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的制度是现代西方各国民主制度带共性的东西,直接体现了制度的民主性;第二个层面是指政府制度。

  第一层次的制度有:

  (一)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西方民主政治的基础。如果说选举制度的形式,是近代资产階級同封建贵族势力反复斗争的产物的话,那么,普选权的确立则是工人階級同资产階級斗争的产物。正像馬克思在评论"伦敦工人协会"发起的争取普选权的"人民宪章"运动时所指出的那样:"普选权就等于英国工人階級的政治统治,因为在英国,无产階級占人口的绝大多数……在这里,实行普选权的必然结果就是工人階級的政治统治。"〔35〕

  普选权的本质意义就在于,使人民主权原则落到实处。不过,普选权的实现却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十九世纪法国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写到:"当一个国家开始规定选举资格的时候,就可以预见总有一天要全部取消已做的规定;只是到来的时间有早有晚而已。这是支配社会的发展的不变规律之一。选举权的范围越扩大,人们越想把它扩大,因为在每得到一次新的让步之后,民主的力量便有增加,而民主的要求又随其力量的增加而增加。没有选举资格的人奋起争取选举资格,其争取的劲头与有选举资格的人的多寡成正比。最后,例外终于成了常规,即接连让步,直到实行普选为止。"〔36〕

  在西方,取消对选举人的财产、教育程度、种族、性别等资格的限制,差不多花费了一个多世纪的时间,直到二十世纪,普选制才陆续建立。北欧各国大体上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就建立起普选制;英国是1928年议会通过"国民参政(男女选举平等)法",才实现了普选制;法国是1944年,意大利是1945年,美国则是1976年尼克松总统签署了保证黑人选举权的法案,才算是基本实现了普选制。通览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普选制的形成过程,几乎都经过了由严格限制选举权,到逐步放宽选举权,再到形式上确立普选权等三个发展阶段。它既是资产階級政治统治的确立和巩固的过程,也是无产階級和劳动人民长期斗争的结果,同时还是世界民主化潮流的必然趋势。

  普选制意味着只有公民选举产生的公共权力才具有合法性。这既是一种政治理念,又是一种政治原则。它向世人宣示,公民有权选择公共权力机构。如是,普选权奠定了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础。普选权的功能在于,通过非暴力的、和平有序的方式即公民普选的方式实现公共权力机构的产生、让渡与更替。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一种制度保障,它对于维护政治稳定和政治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它不仅是人民主权原则、社会契约原则,以及公民的平等、自由权利的实现形式,而且是公共权力机构运作机制的制动杠杆,因此,现代民主政治就是选举政治。普选制产生的政府是民意政府,必须对人民负责;政府的权力则置于人民的监督与制约之下。正如美国《獨立宣言》所说:"政府的正当权力,则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到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的,那末,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和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

  在西方,选举是一种根本性的政治制度,不仅是表面上的投票行动,而且是一种民主秩序的构建方式:权力是由下至上逐级授予的,掌权者是由下至上选举(选出来,举上去)的。选举应当是秘密的(不因投反投票受到惩罚)、公平的(每一票的价值必须是相等的、在投票与计票中不得作弊、不得贿选)、自由的(可以在不同的候选人中间作出自由的选择,可以去投票也可以不投)、有效的(例如所投的选票不能被任意重复计算或任意作废).不言而喻,西方发达国家的选举制度贯穿着自由民主的精神,尽管它可以成为工人階級争取自身利益的一种手段,但是,从本质上讲,它毕竟是资产階級维持政治统治的工具。

  (二)代议制度

  现代西方发达国家实行的都是代议制民主。在某种程度上,代议制民主是西方民主的同义词。在制度层次上,代议制度是西方民主的核心和主要标志。在代议制民主中,人民通过选举出来的代表掌握和行使立法和统治权。代议制度的核心是由经普选产生的代表所组成的议会,它是西方民主政体的"中枢和支配力量"〔37〕,在许多国家也被称作国会(如美国).议会议决事项如法案或决议均由议员共同讨论并经多数通过,议会享有立法权、预算的通过与监督权和行政监督权。为了防止草率立法,对议会的立法程序通常有严格的规定。根据英国议会的传统,国会制定法律须经过"三读"程序,即议案在全院会议中提出时宣读标题(在下议院中已简化成列入国会记录)算"一读",在全院或全体委员会审议开始时进行"二读"(全文),最后表决前进行"三读"(也仅宣读标题).〔38〕在今天,代议制度通常要求对成年公民的选举权不得有任何限制;选区的划分基本公平,公职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基本公开。

  有些国家的议会只设一个议院,有的国家的议会设两个议院。前者被称作一院制,后者被称作两院制。在实行两院制的国家中,上院(又称贵族院、参议院、联盟院)一般由州、省或地区的代表构成。在上院,每个州和省通常有相等的代表,而不论它们在人口与面积上的差异。下院(又称众议院、国民议会、联邦议院)则通常完全由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上院议员的产生有多种形式,如直接选举、间接选举、政府提名元首任命。在有些地方的上议院的席位甚至可以世袭。现在西方大多数民主国家都实行两院制,几乎所有的联邦制民主国家和大国民主都实行两院制。与一院制相比,两院制有更多的优越性,在大国尤其如此。两院制比一院制有更大的代表性,能充分代表不同地区、不同人口和职业的不同的利益要求。两院之间在立法上的配合与牵制,一方面使得立法机构能够胜任现代社会繁重的立法任务,同时又通过赋予上院以一定的复议权来避免草率立法。实行两院制还可以防止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因立场分歧出现的僵局,因为两院中总有一院可以发挥协调作用。

  由于议员的职责是行使立法权、财政权和监督权,这就要求议员必须具备立法知识和能力,具备参政议政的素质和经验,善于归纳和反映选民的利益与要求,能代表人民行使"人民主权"。所以,在西方自由民主国家,议员大都由政治家(政客)充任。

  (三)政黨制度

  西方自由民主遵循多数决定原则,这就需要特别关注少数人的权利。因为所谓多数与少数只是一种临时的组合,多数和少数随时都在变化,面对不同的问题多数和少数会有不同的组合。一个人在这个问题上是少数,在另一个问题上则可能是多数。因此,少数的一方应有权利争取他人的支持,使自己的意见有朝一日成为多数,而组成政黨则是凝聚支持、由少到多的一个重要途径。少数派需要通过政黨的形式积累扩大力量,多数派需要靠政黨的形式去巩固自己的力量。因此,民主政治下各方的人士都离不开政黨。不同政黨的不同政见和政策方案的存在为选民们提供了广阔的选择空间。所以,现代西方民主政治,又可称作政黨政治。

  政黨现象的法理基础,是民主国家肯定并保护公民的结社自由和参政权。公民可以自由地结成政黨来参与政治,通过竞争获取国家权力,这是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特征。所以,国家权力归哪个政黨所掌握不是由宪法规定的,而是由自由、公平、竞争性的选举决定的。

  但是,一个国家采行什么样的政黨制度,是由该国的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决定的,不同的选举制度对相应的政黨制度的形成起着促成和巩固作用。换句话说,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黨制度,是两黨制,还是多黨制,是在现实政治中逐步形成的。民主并不等同于两黨制。民主政治要求开放政权让各种政治组织自由竞争。西方国家的政黨,最早起源于议会内的派别,由于政见的分歧逐渐形成议会黨团,随着普选权的扩大,又由议会黨团发展成社会性政黨。不过,西方国家的政黨实际上都是极其松散的政治联盟,都是为大选而设立的。以美国的共和黨和民主黨为例,作为两黨黨员的主要标志是他在选民登记时声明属于哪一个政黨,既没有入黨手续,也不必交纳黨费,而且即使声明已属于某一政黨,也可以在选举中改投他黨的票,即跨黨投票。

  政黨政治是民主选举和代议制度中不可或缺的要素。在现代政治中,竞争和对立是自由民主中的常态;只要各个政黨之间彼此宽容妥协,相互监督制衡,遵循民主政治的游戏规则参政议政,就不会导致国家的分裂和武力的对抗。

  政黨的主要任务就是赢得竞选。黨的全国性常设组织——全国委员会无权向各州黨组织下达命令。各州黨组织及全国代表大会之间,几乎是各自为政。黨的全国代表大会只是为竞选总统而每四年召开一次。正如美国政治学家C.罗西特所描绘的:"这一大会仅仅是为了选出一个总统而由'五十个大公爵领地'(指五十个州的黨魁)和'千百个小男爵领地'(指地方上各黨魁)所组成的一个'松散的联盟'。"〔39〕两黨公开推行政黨分赃制,即竞选中获胜上台的人以官职或其他特权赠予自己的亲信和竞选中支持本黨的人。从总统到地方上的行政长官,几乎毫无例外地采用这种手段。美国的政黨制度如此,其他西方发达国家的政黨制度也无不如此。

  (四)分权制度与司法獨立

  遵循宪政原则,西方自由民主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是分立的,由宪法授予不同的机关来行使,分别属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这三个部门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獨立地行使自己的权力。这意味着三个部门之间不是服从与支配关系,一个部门无权撤销另一个部门,也不能把自己的权力完全交给另一个部门去行使。非司法机关不得握有属于司法机关专有的司法权。广义的分权制度还包括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纵向分权。在西方民主政治下,联邦制和地方自治是实行纵向分权的最有效的手段。

  中國人喜欢用数字说话,把西方国家的分权制度叫做"三权分立"。其实西方人并不这样说。事实上西方国家所奉行的分权制衡原则,也绝非只限于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这"三权"之间。美国是公认的典型的"三权分立"的国家,我们的出版物都这么说。其实,美国的分权制衡原则,从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通过的新宪法到现在,从来就不仅仅限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间,而是具有广泛的适用性,至少还包括联邦政府(中央)与州和地方政府(地方)的分权制衡关系,国会中的参议院与众议院的分权制衡关系,州政府内部的分权制衡关系,联邦法院系统与州法院系统的分权制衡关系,等等。

  国家权力的分立与制衡是为了防止权力专断以保障"有限政府"。他们还用个人權利制度来划定权力的界限,把二者连在一起即司法獨立。在西方人看来,獨立的司法,是保障"一切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最重要的制度安排。

  司法獨立,指法官獨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干涉。其中包括:(1)司法组织獨立。(2)司法审判獨立。仅依据法律,不得依据非法律的文件或政策。因此,法官不受上级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指挥或命令,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只能在一审宣判后,依上诉程序变更其判决。在法官进行审判时不得受到任意干预。(3)司法人事獨立。为保证法官獨立审判,必须使其不畏权势,不计进退。

  法官的不可更换制。这是指法官在任期届满前非经弹劫,不得被免职、撤职或令其提前退休。多数国家都实行法官终身制,如法国、荷兰、英国、爱尔兰、卢森堡、加拿大等。有些国家,法官有一定任期,可以连任,任期一般都比较长,如瑞士联邦法官任期六年,日本一般是十年。但不论是终身任职或定期改选,都是实行法官在任期届满前"不可更换"的制度,以标榜法官职务的神圣不可侵犯。该制度主要是为了限制行政权力,从实际上和精神上保障"法官獨立"和"法官公正"。多数国家还规定:弹劾法官,只限于叛国罪、贿赂罪或其他严重罪行,而不得涉及失职行为。法官在法庭中履行职务,其言论不受追究。

  法官专职制。西方国家普遍规定法官(治安法官除外)不得兼任行政职务,不得兼任议员,不得兼任其他营利的职务(教学除外),也不得具有政黨身份或从事政治活动。

  法官高薪制。许多国家规定给予法官高薪待遇。此外,各国普遍规定,法官出差费用不受限制,实报实销。西方国家认为,给予法官高薪,使其生活安定富裕,就不会发生贿赂、营私和舞弊的现象,就可保障法官公正无私。

  法官退休制。各国一般都规定法官到达一定年龄可以退休,退休后可以拿到优厚的退休金。美国联邦法院法官,凡年满七十岁任职满十年或年满六十五岁任职满十五年者,可领取全薪退休金。实行以上法官保障制度,就可以保障司法獨立,法官不受黨派和集团影响,保持公正无私等等。

  (五)军队制度

  军队的政治中立与国家化是西方民主国家的铁律。它们规定,军队不可介入政治与选举,不能进入立法机关,因为军队若是被政治化,介入黨争,或被赋予过大、或过于弹性的权限,便有造成军人干政的危险性。若用军队来处理黨争,就会使正常的政治纷争暴力化。

  西方民主实行军队国家化的标志有三个:一是由文官来管理军队,表现为国防部长必须由不穿军装的文职人员来担任。军队的重大决策,包括预算、给养、战略方针甚至军事行动的最高决定权都掌握在文职人员手中,最高总司令由文职人员来担任(通常是国家总统),这里当然不排除在决策时充分听取高级将领的意见。二是军队的职业化,军人以军事为职业,不得经商,不得从事除军事之外的其他活动。三是军队的政治中立化,这意味着军队必须与一切政黨彻底脱钩,政黨撤出军队,军人不得组成政黨或加入任何政黨,军人必须退出立法机关,不得担任议员。在一个国家,军队的政治化程度越低,发生政变的可能性就越小。在英美这些军队高度非政治化和国家化的地方,政变的可能性等于零,即使是毫无军旅生涯的总统,也完全不必担心军人有反叛的企图。军人不必为政见的分歧做无谓的牺牲,老百姓也免于战乱之苦,从而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国家的长治久安。

  第二层次的制度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议会制

  议会制是议会内阁制或责任内阁制的简称。议会是由大选产生的,内阁则由议会产生,并必须对议会负责。获得议会中多数议员支持的个人、派别、政黨或政黨联合就取得了组阁权。一旦失去多数的支持,则或更换内阁或解散议会举行新的大选。内阁首脑(总理或首相)通常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联盟的领袖担任。内阁阁员由政府首脑从议员中挑选产生,并经国家元首任命。如果议会对整个内阁的执政能力失去信任,或议会拒绝通过内阁的重要议案,或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投票时,内阁或要辞职,或要解散下院,举行大选。如果大选后原执政黨仍占多数,并对内阁表示信任,内阁就可以继续执政,否则内阁必须辞职。各部部长如果被议会判定对其部门管理不善,亦须引咎辞职。

  议会制是最早出现的现代自由民主的制度形式,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行议会制民主政体的国家。因英国的议会设在威斯特敏斯特寺,故议会制民主政体又被称作威斯特敏斯特模式。英国的议会制政府是内阁负责的政府,立法与行政结合在一起,英国内阁是下议院多数黨的代表,多数黨的黨魁自然出任首相。采用英国议会制模式的国家,有希腊、日本、西班牙、葡萄牙、德国、奥地利、意大利、荷兰、卢森堡、爱尔兰、加拿大、澳大利亚、北欧诸国等。

  (二)总统制

  美国是总统制的最典型的代表。与议会内阁制不同,在总统制下,总统不是由议会选举产生,而是由公民以直接或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总统不是对议会负责,而是对全体人民负责。总统领导的内阁不是对议会负责,而是对总统负责,故内阁成员不必也不得具有议员的身份。议会无权更替政府,总统也无权解散议会。总统除掌握最高行政权力外,通常还兼任武装部队总司令,而不论其是否有从军的背景。对于美国总统制,我们最容易误解的是把总统及其管辖的机构称为政府,实际上,总统及其机构并不等同于政府,它只是政府的行政分支。人们通常所说的"克林顿政府"一词中的"政府",英文原文是"administration",其主要含义是"管理"、"行政机构";而汉译的"美国政府"一词中,"政府"的英文原文是"government",它的主要含义是"政府"、"政体",但也有"行政管理"和"管理机构"的意思。在英语世界里,至少在美国,人们从来不随意混用这两个词,克林顿名字后面从来没有跟过"government"这个"政府",跟在他后面的一直是那个绕口的"administration",因为克林顿并不是美国政府的首脑,他只是美国政府的"立法、司法和行政"这三个分支中"行政"这一分支的主管,而立法和司法这两个分支他管不着。但他又在对外事务中充当名义上的国家元首。有时我们看到,美国总统常常说了不算,还经常狡辩说是他做不了主,所以在和美国不同的国家交往中很容易引起外交麻烦。可是美国总统并不是我们想象的实质上的一国之首,有些事情他的确做不了主。

  (三)半总统制

  这种体制表面上是议会制与总统制的混合,但实际上不过是总统制的一个变种,在这种体制下,总统的权力远远大于总理的权力。总统不仅有权解散政府,也有权解散议会,成为国家权力中心。在半总统制下,总统的权力往往大于总统制下总统的权力。这种体制最早是由法国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确立的。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以来的第三次民主化浪潮中的多数新兴民主国家都实行半总统制,如韩国、俄罗斯、保加利亚、罗马利亚、波兰、捷克、南非等。

  三、现代西方民主的运行机制

  制度只是一些构件,整个制度不过像一部机器。要使制度运作起来,就需要人们不断地为这种制度注入活力。在现代西方民主制度运作过程中,形成了其特有的运行机制。

  (一)参与机制

  民主作为制度,它的核心概念之一,是强调公民的政治参与。在通常情况下,政治参与的主体是指不以政治为职业的普通公民。政治参与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自愿性,即政治参与是公民在自愿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参与政治事务、公共决策的行为;二是选择性,即公民参与政治可以表达不同的看法和意见,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立场与观点。政治参与的基本前提,是公民的"权利",即公民依法行使的权力和应尽的义务。"权利"是一种资格。"权力"则是一种能力,是一种具备一定资格的权力主体要求客体做出一定行为的能力。在民主政治下,公民的政治权力也许各不相等,但所享有的基本参政权利应是一律平等的。

  现代西方发达国家公民政治参与的形式,主要有五种:

  一是以竞选活动为中心的选举参与。竞选是西方国家决定政府、议会公职人员的通用形式,随着普选制的逐步确立,选举参与就成为公民最基本的参政活动。英国的选举法直接称为"国民参政(男女选举平等)法"。西方学者把普选制干脆称作"群众民主制度"〔40〕。美国是民选职位最多的西方国家,从联邦政府到各州暨地方政府有五十多万个民选职位,参与各级公职的竞选者每年约一百万人。频繁的选举活动,是选民主动、具体地表达自己政治偏好的机会。因此,围绕竞选活动而形成的公民选举参与,就成为公民政治参与的最基本形式。

  二是以公民行使创制权与复决权为内容的投票行动。在西方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是否最终生效,往往要由公民投票决定。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法国在戴高乐执政时期,凡发生重大事件,决定国家的重大问题,他就举行公民投票。1958年他主持制定的宪法还对公民投票作了具体规定。1969年4月,戴高乐提交的法案被公民投票否决而不能付诸实施,戴高乐也因此辞去了总统职务。据利普哈特1984年的统计,从1945年到1980年间,在二十一个西方国家中,总计举行过二百四十四次公民投票,其中有一百六十九次发生在瑞士。〔41〕公民投票作为政治参与的一种形式,有效地分割了代议制的立法权,甚至可以削弱黨派的作用,使政府的公共决策广泛获得公民的支持而更具有合法性。

  三是以组织社团或利益集团(压力集团)的方式,通过直接游说、间接游说、法院诉讼、为公职候选人捐助竞选费用以影响选举结果、每年公布他们评议国会议员的结果以影响议会决策等等手段,影响政府和议会的决策过程。

  四是以公民自发行为为特征的政治参与。主要包括:公民自发地与议员、政府官员进行个别接触,或访问、或写信,反映情况,表达自己的诉求。公民也可以采取集体请愿、示威游行等方式对政府施加压力,迫使政府就相关问题采取改革措施或改变态度。在西方国家,由于新闻媒介是开放的、中立的,因此,公民还可以利用大众媒体表达自己的意见。

  五是在地方性事务中直接参与。地方性参与或地方性自治(乡镇自治)体现了参与的真正含义,即亲自参与和自发自愿的参与。"参与是微型民主的本质,或者说,它为上层结构即民主政体,提供了关键的基础结构。"〔42〕由于地方性事务和公民的利益紧密相关,极易激发公民的参与热情,参与程度很高。正是在这种自治性参与的实践中,人民在政治上变得成熟起来,锻炼了自己的政治敏感性,培养了自己的参与能力,从而为实现大范围的民主政治打下了深厚的基础。因此,托克维尔认为,美国之所以能够成就民主,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美国存在大量由人民实行自治的乡镇组织。〔43〕

  参与机制,在西方被认为是民主的主要表现形式。在西方国家,衡量参与的标准是自愿性和选择性,并不是参与程度和数量的高低。因而,扩大公民参政的渠道和机会,并使这种参政活动能够对政府的权力起制约和监督作用,才是参与的关键。西方自由民主制度并不保障对政治事务和公共政策的制定享有同等的影响力,就像市场经济不保障每个人占有等额的财富一样。它保障的只是每个人具有同等的参政议政的权利和自由,至于把这些权利行使到什么程度是每个团体和个人自身的事情。

  (二)竞争机制

  西方民主制度的另一个核心概念是政治竞争。在任何一个社会中,现有的政治权力总是少于人们希望获得的政治权力。因此,政治权力的"供需矛盾"总是十分突出。总统、主席、总理、部长、议员的权位总是有限,而追求这些权位的人却无穷多。这样,个人与个人、黨派与黨派之间难免要围绕这些权位展开激烈的竞争。只要权力的"供需矛盾"一天存在,对权力的竞争与角逐就不会休止。而且,与商品的短缺不同,权力的"供需矛盾"无法通过无节制扩大权力供应量来缓解。

  西方民主政治竞争机制有两个特点:一是程序的确定性;二是结果的不确定性。换句话说,竞争的游戏规则是公开的、确定的,而竞争的结果在竞争(如大选)发生之前对当事人和局外人来说都是完全不确定的。例如,在美国,竞争总统职位的程序是公开明确的,但候选人中究竟谁能当选,在大选举行之前是完全不确定的。

  西方国家的政治竞争,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竞选;二是考试。

  竞选,分全国性竞选和地方性竞选。全国性竞选是指总统竞选和议会议员竞选;地方性竞选是指州(郡、省)、地区的竞选,包括州(郡、省)长和市议会议员的竞选。政黨是竞选的主要组织者,各国所采取的方式不尽相同。以美国为例,为了参加竞选,共和黨和民主黨都要推出本黨的候选人,公布竞选目标,提出竞选纲领。美国的总统选举(联邦选举)候选人是从各州的预选中产生的,即"总统预选",然后再在两黨的全国代表大会上正式确定本黨的总统候选人和副总统候选人,并通过竞选纲领。竞选纲领是该黨向选民宣示的一旦当选后所要推行的基本政策,以便使选民可以在两黨不同的纲领之间进行选择,并授权候选人在获胜后履行该黨所作出的承诺。在美国,由于政黨的衰落,候选人以自己的密友和忠实追随者为核心,组成庞大的竞选班子,制定竞选策略和方法,指挥一大批雇佣选举专家安排候选人的活动日程、筹募竞选经费、发布新闻。竞选的过程始终围绕如何争取选民的选票而展开,正如美国政治学家西奥多·怀特所说:"如何把他们自己个人风格的形象在美国公众的感情中确立起来,而同时又把这个形象与他们试图打进美国公众心目中的那些问题联结起来",是竞选的基本策略原则〔44〕。此外,还要确定竞选方法、选择竞选的重点地区和应重点争取的选民。随着电视的普及,他们利用电视树立候选人的形象,向选民"出售总统"。竞选费用是一笔巨大的开支。美国总统选举年,各级公职(总统、国会、州长、州议员等等)竞选费用,据统计,1984年为十八亿美元〔45〕。竞选经费主要来自候选人本人及家族、公民个人捐助,公私及利益集团捐款,本黨资助,政府补助等等。其中,公司和富豪个人的捐款("肥猫")是主要来源。他们通过向候选人捐款影响选举结果和新政府的政策。尽管联邦选举竞选法对竞选费用、公司或工会向联邦候选人捐款有种种限制,但是,直接的捐款被限制住了,间接捐款的大门却被打开了。"用金钱买议员"的现象司空见惯,公司、工会、利益集团建立"政治行动委员会",变个方式为竞选提供经费又大行其道。所以,西奥多·怀特揭露说:"抱有很好意图的人们试图把用金钱买卖的家伙驱逐出圣洁的殿堂,进行了一次又一次改革",但是,"这些政治行动委员会(PACs)使用金钱来购买政治影响力和试图影响国会及总统的做法,变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突出。现在买通各种路子已是公开的事情了"〔46〕。另—个美国资产階級政客公开宣称:"金钱是政治的母奶。"〔47〕由此可见,在西方国家,竞选是非常富有的候选人和有大财团支持的候选人之间的角逐,平民百姓是无缘跻身其间的。这为西方民主制度打上了深深的资产階級烙印,其虚伪性是不言而喻的了。

  西方国家政治竞争的另一种形式是考试,即用公开考试竞争的方法录用各级政府公职人员,凡未经考试、没有合格证书者,一律不得担任任何行政职务。英国是最早采用公开考试的办法的西方国家。英国称经公开考试录用的政府公职人员为"文官",法国称作"公务员",美国称作"政府雇员"。他们几乎无例外地强调要遵循机会均等、公开考试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二战以后,各国陆续完善了考试制度的法规并大力推行改革。英国虽然没有关于文官制度的总法规,但却有单行的法令与条例。1944—1945年,英国政府实行了文官新训练计划和新考试方法;1968年政府又吸纳了富尔顿报告对文官制度进行了一次较大的改革。法国在1946年颁布了《公务员总章程》。美国国会1978年通过了《文官制度改革法》。各国均设立了相对獨立的考试委员会主持公开考试,严格程序,确保考试竞争的公开、公正与公平。

  西方民主政治十分强调文官要在政治上保持中立,明文规定文官不得参加黨派竞选活动。考试,作为一种竞争机制,对于净化政府公职人员队伍,保证公职人员具备一定的素质,提高政府部门的行政效率,避免在用人问题上产生腐败,都提供了一种可行的、预防性的屏障。

  (三)制衡机制

  分权的目的是为了权力之间相互制衡。以权力牵制和约束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的发生,是制衡机制的核心内容。"权力分立"不等于"分配权力",也不能理解为是对各种政治权力的"绝对分开",而是既分立又互相制约,并保持平衡状态。换句话说,就是每一个政治权力部门都应通过某种方式来牵制其他部门,"防止几种权力逐步集中于同一个部门的最大保证,就在于授予主管每部门的人以必要的宪法手段和个人權力,用以对抗其他部门的侵犯"〔48〕。

  按照美国宪法,分立的权力之间制约与平衡,就是国会有立法权,以法律的形式约束总统,但国会制定的法律只有总统签署后才能生效,而且总统还有权加以"否决"。国会又有权在一定条件下(即当众、参两院都以三分之二票通过)推翻总统的"否决"。总统有权任命驻外使节、各部部长、各行政机关首长、联邦法院法官,但需经国会同意。总统与外国缔结条约需参议院三分二票通过。国会还有复选总统和副总统、弹劾总统及一切行政官员的权力,而总统又有权制约国会,介入立法领域。他可以向国会提出咨文、提出法案,在特殊情况下以行政特权为由建议两院召开立法会议,还可以通过本黨议员、议会黨团领袖影响某一法案的命运等等。这是立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制约与平衡关系。

  而就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而言,总统有权任命包括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在内的法官,有权赦免一切罪犯,使法院无法对其进行法律追究。总统还控制着司法系统的警察、监狱等机构,此外还有行政裁判权等。但是法院也有制约总统的手段,联邦法院的法官虽然由总统任命,但一经任命即可终身任职,所以法官可以不依附于总统,甚至作出不利于总统的裁定。法院还享有司法审查权,它可以宣布总统的行政立法违宪,可以对违反法律的一切行政官员进行法律追究。

  再就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关系而言,国会有权同意或否决总统所任命的法官,有权对法官进行弹劾,国会所通过的法律一旦生效,法院必须执行。然而,法院可以审查国会的立法是否违宪,若宣布为违宪,即中止执行。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具有判例的作用,判例实际上是法院的一种立法手段。不过,国会也有推翻判例的办法,那就是制定宪法修正案,只要经过四分之三的州的批准,修正案即可生效,而无须总统签署,法院也不可宣布其违法。

  在作为立法机关的众、参两院之间,分权制衡原则也得以体现。《联邦黨人文集》第六十二篇确认两院制也是一种保护民主的手段:"两个截然不同的机构要谋划僭夺民权或背离职守,就必须取得一致的意见,否则只要有一个机构有野心和腐败就足以这么做了。这样一来人民就得到了加倍的保护。"

  此外,联邦与各州之间也强调分权制衡原则。根据美国宪法,联邦政府只拥有少而明确的权力,"剩余权力"都归州政府,宪法第十条修正案对此作了规定:"凡宪法所未授予联邦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皆由各州或人民保留之。"这一规定限制了联邦政府的权力,是联邦与州之间分权的基础。后来,美国又用第十四条修正案制约州政府的权力,因为州政府同样存在侵犯个人自由的可能性。该修正案规定:"凡在美国出生或归化美国的人,均为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对于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人,不得拒绝给予法律的平等保护。"这一条修正案的意义,在于原设的限制联邦政府权力的"权利法案"被扩展到州政府,标志着州政府也必须遵守"权利法案"的开始。

  分权制衡机制是西方资产階級革命胜利之后普遍建立起来的权力运行机制。美国的分权制衡机制最具代表性。由于历史传统的因素和政府体制上的因素,其他一些西方国家,如英国、法国等,其分权制衡机制虽然不如美国那么严整、规范,但却都没有偏离这一基本原则。不过,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国家的行政权力逐渐在扩大,议会的作用有所下降,过去以立法权为重心的平衡(即所谓"议会至上"),正在向以行政权为重心的平衡(即所谓"行政专横")转移。1933年罗斯福总统权力的扩张和1958年"戴高乐宪法"的颁布,是美、法两国国家权力结构变化的标志。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英国的权力重心也由下院向政府转移,政府几乎控制了议会。分权制衡机制又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

  (四)纠错机制

  在西方国家,为了使民主政体正常运行,普遍建立起纠错机制。它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几乎渗透到国家的各种制度安排之中。定期的、公正的、有效的选举,是一种根本的纠错手段,而分权制衡、两院制、法治、司法獨立与司法审查、在野黨、利益集团、新闻言论自由等,则是经常发挥作用的纠错机制。鉴于有些内容已在相关章节中述及,这里只着重介绍在野黨、利益集团、新闻言论自由作为纠错手段在西方民主政治中的所扮演的角色。

  所谓在野黨,是指暂时未获得执政权,但在议会中却拥有相当席位的政黨。有的国家称之为反对黨。在野黨的存在,迫使执政黨不得不谨慎施政,不敢滥用权力,也不敢懈怠。这本身就是一种对执政黨的制约和威慑力量。在野黨以议会为阵地,通过质询、辩论等形式追究政府的活动;在议会外,还可以利用电视、报纸、公众会议批评政府过失,进行宣传;在野黨还可以对政府提出的议案挑毛病,使之尽可能地完善,符合多方面的利益,因此,在野黨的存在及其活动,有利于协调资产階級和不同社会阶层、集团、黨派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保持社会的稳定。英国有人称赞反对黨的存在,"是十九世纪对政府艺术的最大贡献"〔49〕。

  在现代西方自由民主国家,还存在形形色色的、成千上万个利益集团。这既是公民政治参与的主要方式之一,同时也具有纠错的功能。这些集团代表某种特殊群体的利益、要求和目的,它们虽然不以夺取和掌握国家政权为目标,但却通过院外活动,对议会和政府施加影响,使其制定出符合本集团利益的政策。他们派出代表常驻立法机构所在地,设立办事处,与议员密切交往,聘请说客充当"走廊议员",游说议员,邀请议员参加各种社交聚会,提供免费旅行,赠送礼品;支持议员竞选,提供捐款、贿赂和有关情报,来影响议员,使其支持或反对某一法案的通过。他们还向司法机构、行政机构派出代表,接受咨询,与政府进行对话,在政府中寻找本集团的代理人。此外,有时他们还利用抗议、游行示威、罢工甚至骚乱等激烈手段,通过发动大规模舆论宣传向政府施压。例如,1972年美国(环境)"保护协会"收集了许多乱倒有毒废料引起公害的实证,在报纸、电台、电视上广为宣传,引起公众极大关注,最终迫使议会很快通过"处理有毒废料法"。利益集团在美国被一些政客称作"第二圈的政策制定者"、"隐形政府"、"无形帝国",说它是民主多元主义制度的本质内容。〔50〕表面上看来,这一状况很容易滋生政治腐败,但实际上它们也平衡了各种利益冲突,使任何利益集团都不能占绝对优势,因为利益集团之间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任何集团都不能阻止其他集团的活动。在现代西方国家,众多利益集团平等的生存和活动,在当代西方民主政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纠错作用。

  新闻与言论自由,是西方民主政治纠错机制的重要方面。西方国家一般都有新闻与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定。在美国,人们把出版自由、批评权利、报道权利看成是民主制度理论的固有权利。新闻学家威金斯说:"公民了解的权利——有权了解政府的活动,使用政府部门的文件、记录,是民主制度理论的固有权利。"〔51〕1966年美国国会制定了"消息自由法",1967年生效,确立了除涉及国防、外交政策文件、私人信息、贸易秘密以及由其他法规保护的秘密外,凡联邦政府掌握的档案可以供任何人检查和抄录(复印),如果拒绝公开某一份文件,可以向联邦法院起诉。1967年国会又制定了"置政府于阳光之下法",要求联邦政府属下的五十个多个委员会和机构的会议公开举行;因某种理由需要举行秘密会议,这一理由须得到该单位的首席法律官员或法律顾问的认可。1970年,四十五个州制定了法律要求公开政府会议记录,公开举行处理公务的会议。由于美国的新闻媒体是私营,具有獨立于政府、政黨之外,不受政府和政黨控制的獨立法人资格,因而成为监督政府行为的纠错手段。美国第三届总统托马斯·杰斐逊指出:"报纸要对政府提供一种其他机构无法提供的监督作用。"〔52〕美国布鲁斯金学会会长布鲁斯·K.麦克劳里说:"新闻界是公共政策机构,其作用不亚于总统、法院和议会,在阐明政府程序时理应有一席之地。"〔53〕

  按照美国民主的观点,新闻媒体是为公众而不是为政府服务的,表面上扮演了"政府的批评者"的角色,但是,从本质上看,它是以维护资本主义根本利益为宗旨的。这一点,特别是在竞选过程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总统候选人正是在报刊上和电视屏幕上被制造出来的、被毁灭掉的。"〔54〕当然,新闻自由也使政府的丑闻、腐败、渎职行为、不当政策得到及时的揭露和批评,并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使政府官员陷于困境,甚至不得不退出政治舞台,尼克松的"水门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不过,我们应当看到,新闻媒体的根本动机,充其量只不过是纠正资本主义政治运行中所出现的某些错误,并非是要从根本上颠复资本主义制度。恰恰相反,他们处处事事都是以维护美国的国家利益为准绳的,所以,西方人直言不讳地把新闻媒体称作是制约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第四种权力"。

  (五)法律机制

  在西方民主国家,法律笼罩一切。自由民主国家就是法律统治的国家,宪政也就是政治问题的司法解决。各种制度是由法律规定,各种活动如政治活动、经济活动和文化活动都是在法律之下进行的。这里的法律,其核心是个人權利与个人自由的保障,并不是指国家用法律统治人民,任何个人和机构都不能超越法律。西方民主制度的运作离不开法律,没有法律的统治也就没有民主。首先公民参与政治不能没有法律,是法律赋予人民以选举权,当其选举权受到侵犯时,又是法律保障了他们的选举权,是法律在纠正选举中的舞弊行为,是法律在监督选举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在西方人看来,没有自由舆论的选举是毫无意义的选举,又是法律提供了人民自由舆论的空间和平台,提供了舆论沟通的渠道。在重大事务上。法律同时还提供了全民公决的权利。不仅如此,法律还为人民提供了其他多种多样的参与方式,如它使人民在地方性事务中能够直接参与,并拥有决策权。因此,没有法律,政治参与是无法想象的;法律规定了政黨竞争方式和手段,使政黨竞争有序化,避免了你死我活式的流血斗争,是法律确保了权力的和平交接。各种权力机构的权力,是由法律分割并予以明确的。各种权力机构之间的相互制衡也必须遵循法律。没有法律,在权力分立的国家,我们看到的可能是权力的勾结、权力之间的倾轧与互相推诿责任,而不是"有限政府"的保障。在纠错机制中,人们常常看到新闻机构的巨大作用,如美国新闻记者对"水门事件"的揭露是导致尼克松下台的重要原因,但新闻的作用只是暴露事实真相,最终使尼克松下台的是美国的法律和司法程序,事实必须纳入法律程序才会起到纠错的功能;政府是在法律之下和法律之中运转的,法律划定了政府的权限,即使民选的立法机构也不能制定侵犯个人權利的法律,法院会根据高级法即宪法纠正立法机构的立法活动。"法治就含有限制立法范围的意思,它把这个范围限于公认为正式法律的这种普通法规条例,而排除那种针对特定个人或者使任何人为了这种差别待遇的目的而使用政府强制权力的立法"〔55〕。或许在这一切中最重要的是,法律赋予了人们权利与自由,使个人挺立为权利主体,这是自由民主的根本基础。所以,自由民主也就可以称为"合法型民主"〔56〕。

  四、余 论

  现代西方民主制度并不是无懈可击的,也不是实现民主的惟一形式,它没有也不可能穷尽民主的全部内涵,"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宣称独占了此中的奥秘"〔57〕。

  即使在西方,对它的批评也从来没有间断过。左派不满意这种民主,是因为这种民主是一种富人的民主而不是大众的民主。在他们看来,在实行自由民主的国家,政府往往被少数政治精英所把持,而普通民众则被排除在外。它不能也不可能体现人民主权的实质,因此,自由民主是伪民主,不自由。人类的最高理想是人民民主,自由民主最多是一种初级的民主,是一种因直接民主一时不具备实现条件而采取的不得已的、凑合的权宜之计。一旦条件具备,应放弃自由民主,改行直接民主。与完美的全民民主相比,作为民主的初级阶段,代议民主是残缺不全的、贫乏的、少数人的民主。它的形式和内容相脱节,原则与实践相矛盾。直接民主才是最高级、最完备的民主,其形式与内容相一致,原则与实践相一致,比代议制民主优越千百万倍。因此,他们认为,只有直接民主才可能通过允许所有人参与统治,才能给所有的人带来真正的自由。

  多元主义民主论者后来也认识到,多个权力中心的存在并不能保证政府完全平等地倾听他们的声音。很显然,许多团体并不拥有在国家舞台上与强大的院外集团或社团相抗衡的资源。林德布洛姆就此解释说:"因为市场制度中的公共职能掌握在商人手中,那么当然,就业、物价、生产、增长、生活标准、个人的经济保障等等都掌握在他们手中。因此,政府官员不能对实业家如何发挥职能漠不关心。衰退,通货膨胀,或其他的经济危机,都可能推翻一个政府。所以,政府的一个主要职能,就是照看实业家们履行他们的职责。"〔58〕一个政府的政策必须遵循一定的政治议程,而西方民主这种议程至少是有利于私人企业制度发展的。西方民主植根于这样一个社会经济制度中,这个制度把一种"特权地位"系统地赋予了商业利益。按照达尔的看法,所有有兴趣探讨民主制度中全体公民原则上的自由与实际的自由之间关系的人们,都应该注意到这一点。

  其他自由主义民主理论家对它同样表示了不满,在哈耶克看来,现在很难在極權国家与现代民主国家之间指出一条确定的界线,因为法律已变成立法者为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使用的一种"政治工具"。现代立法机关已经获得太多权力,同时他们的首要目标是为不断变化的多数和利益集团寻求更多的利益。在追逐私利的政治市场中,立法机关要求免除宪法限制,而把宪法规则和传统抛到了一边,这种情况要求对"民主政府的机构做出根本性改造",尤其是立法机关的权力、职能和限度〔59〕。因此,在他们看来,作为民主政治之现代形式的代议制是有问题的。代议制民主政治是上个世纪为适应产业革命初期的政治需要制定出来的,自那时以来,它没有多大改进,这种政治技术包含着一种根本的内在不平衡性(公共行动利益分配的集中性和费用分配的分散性),使国家的增长只能损害市场和公民社会。正如布坎南在其《自由的限度》中所说的那样,我们的时代面临的不是经济方面的挑战,而是制度和政治方面的挑战。也就是说,"在美国宪法和其它宪政民主的宪法中存在着根本性的缺陷",在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人自由这一目标上,那些制定了美利坚和法兰西自由宪法的国父们失败了。现代西方民主政治存在着自我毁灭的因素,应该发明一种新的政治技术和新的表示民主的方式〔60〕。

  从馬克思主义创始人起,为了唤醒无产階級的觉悟,馬克思主义者一直在揭露自由民主制度的虚伪性与反人民性,一针见血地指出现代西方民主在实质上是为资产階級服务的。列寧指出:"资产階級民主同中世纪制度比较起来,在历史上是一个大进步,但它始终是而且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不能不是狭隘的、残缺不全的、虚伪的、骗人的民主,对富人是天堂,对被剥削者、对穷人是陷阱和骗局。"〔61〕

  但是,馬克思主义者的伟大之处在于科学地、全面地看待西方民主,区别了西方民主的实质与形式。当代西方民主在实质上是反人民的,但并不等于其形式也毫无可取之处。的确,实质必须通过形式才能实现,形式必须与实质结合才有意义。然而,实质的实现并不必定套在惟一的形式上,同一形式下也可能存在完全不同的实质。从这个意义上说,形式如果不比实质更重要,那么,它至少和实质一样重要。所以,恩格斯反复强调:"如果说有什么是毋庸置疑的,那就是,我们的黨和工人階級在民主共和国这种形式下,才能取得统治。"〔62〕"共和国是无产階級将来进行统治的现成的政治形式。"〔63〕列寧在1915年也曾指出:"无产階級借以推翻资产階級、获得胜利的社会的政治形式将是民主共和国。"〔64〕因此,"民主共和"作为一种政体形式,与市场经济一样,资产階級可用,无产階級当然也可以用。只不过资产階級是用它来欺骗人民而巩固自己的统治,我们则是用它为社會主義服务,使人民当家做主。

  注释:

  〔1〕(英)奥维尔:《政治与英语》,载《奥维尔文集》,董乐山编译,中國广播电视出版社1997年版,第144~162页。

  〔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3~25页。

  〔3〕〔4〕(法)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刘满贵译,冯克利校,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57、305页。

  〔5〕(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

  〔6〕Pateman,Participation and Democratic Theor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0.

  〔7〕R.Miches,Political Parties:A Sociological Study of the Oligarchical Tendencies of Modern Democracy,Free Press,1966.

  〔8〕(美)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會主義与民主》,吴良健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355~356页。

  〔9〕(美)达尔:《民主理论前言》,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56年版,第146页。

  〔10〕D.B.Truman,The Governmental Process,Alfred A.Knopf.,1951.

  〔11〕(美)达尔:《多元主义民主的困境》,尤正明译,求实出版社1989年版,第1页。

  〔12〕〔13〕〔14〕R.A.Dahl,A Preface to Democratic Theory,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56,pp.133,132~133,151.

  〔15〕〔56〕(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燕继荣等译,王浦劬校,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266、324~329页。

  〔16〕〔58〕(美)林德布洛姆:《政治与市场》,王逸舟译,上海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236~237、250页。

  〔17〕〔30〕〔42〕(美)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389、146、122页。

  〔18〕(德)康德:《论永久和平》第2节,见《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

  〔19〕〔34〕〔48〕(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联邦黨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十、三十九、五十一篇。

  〔20〕见(英)洛克:《政府论》,瞿居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七章。

  〔21〕〔27〕(美)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平新乔、莫扶民译,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362~381页。

  〔22〕〔57〕(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3~18、6页。

  〔23〕Acton,The History of Freedom and Other Essays, Macmillan and CO.Limited 1919,p.4.

  〔24〕ConradP. Waligo rski, The Po1itical Theory of Conservative Economists, the University Press of Kansas 1990,pp.101~125.

  〔25〕F.A.Hayek,Law,Legislation and Liberty, Routledge & Kegan Paul l982,pp.472~478.

  〔26〕〔29〕参见张辰龙:《在自由与民主之间保持张力》,《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版。

  〔28〕(美)史蒂芬·霍姆斯:《先定约束与民主的悖论》,载埃尔斯特和斯莱格斯塔德编:《宪政与民主》,潘勤、谢鹏程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

  〔31〕(美)萨托利:《"宪政"疏议》,载《公共论丛》第1辑,北京三联书店1995年版。

  〔32〕(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十一章和第十二章,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

  〔3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上册,第154页。

  〔35〕《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八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90页。

  〔36〕(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61页。

  〔37〕见(美)威尔逊:《国会政体——美国政治研究》,熊希龄、吕德本译,前言部分,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

  〔38〕〔39〕〔47〕参见沈宗灵:《美国政治制度》,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91、40、57页。

  〔40〕(丹麦)福尔默·威斯蒂主编:《北欧式民主》,赵振强等译,中國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25页。

  〔41〕〔51〕参见应克复等:《西方民主史》,中國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24、447页。

  〔43〕(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第5章,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44〕〔46〕(美)西奥多·怀特:《美国的自我探索》,中國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429、7页。

  〔45〕〔53〕〔54〕参见李道揆:《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中國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44~245、104、147页。

  〔49〕杨祖功、顾俊礼:《西方政治制度比较》,世界知识出版杜1992年版,第234页。

  〔50〕(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洛丹诺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等译,中國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62页。

  〔52〕转引自杨柏华、明轩:《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世界知识出版社1984年版,第384页。

  〔55〕(英)哈耶克:《通向奴役的道路》,王明毅、冯兴元等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82~83页。

  〔59〕F.A.Hayek, Law,Legistation and Liberty,Routledge & Kegan PauI,1982.

  〔60〕Jamesm M.Buchanan,The Limits of Liberty,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75.

  〔61〕《列寧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230页。

  〔62〕《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二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74页。

  〔63〕《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08页。

  〔64〕《列寧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709页。

  作者:白钢


中国报道周刊, 2009-08-12. | 添加评论 | No 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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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孔子孟子与董仲舒朱熹不是“一脉相承的”

Posted: 14 Aug 2009 09:00 AM PDT

 

 

 

"理论上",孔子孟子与董仲舒朱熹不是"一脉相承的"

——犬儒董仲舒、朱熹……

 

周诗淳

 

 

     见到很多学人受教育的误导,笔者故针对以下具有普遍性认知的议论写了此文。

 

"若仅从学术来看,礼——仁,从孔子的孝弟,到孟子的人性及知性以知天,再到董仲舒的天,再到朱子的理,其理论是越来越体系化和完整的。至于该理论在现实中起到了什么作用,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对董的看法或存不同观点。有人以为他是以天来束君。"

"理论上,这些人是一脉相承的。概尚有古儒和今儒之分。至于"腐儒"的含义,似乎不在于他们是否批判现实,而在于他们的改革主张"

见于《马基雅维里式犬儒主义的中国文化探源及当代表现 (三) 一文内 张钢强先生之 评论:2009-08-15 04:42:43   http://www.yadian.cc/blog/66553/#postreview

 

"若仅从学术来看从孔子…再到董仲舒…朱子…其理论是越来越体系化和完整的……理论上,这些人是一脉相承的"之说应该商榷——这里仅谈一谈对中国文化影响最大的朱子(朱熹)。

 

华夏文化名人南怀瑾先生在《论语别裁·再论〈论语〉》一文,说朱熹"对四书五经的注解 ……问题太大……六七百年来,所有四书五经,孔孟思想,大概都被限制在'朱熹的孔子思想'中。"千真万确!

 

朱熹将《大学》、《中庸》从《礼记》里选出,和《论语》、《孟子》集注为一体,名为《四书章句集注》(简称"四书""四书章句"。《四书章句集注·大学》在还没有展示原始本《大学》的正文时,就以正文形式开章明义写道:"子程子曰:' 《大学》,孔氏之遗书'"——把他的祖师程颐凌驾于孔子之上,十分尊敬地称程颐为"子程子"(程老老师爷),而对孔子就不那么礼貌了——"孔氏"是泛称。

 

《大学》《中庸》本来是孔子的学生曾子(曾参)和曾子的学生子思(孔子的孙儿)写的道德论文,而《论语》才是孔子及其弟子思想言行的真实记载,朱熹却别有用心地舍本求末,把"教参"当课本。在他编篡的《四书章句·大学》里开章明义、自作主张地说:"古人为学次第者,独赖此篇《大学》之存,而《论》《孟》次之,学者必由是而学焉"。特别令人反感的是,在他的《四书章句·大学·.或问》开始,又还说什么《论语》《孟子》只是"应机接物的微言",要人把《四书章句·大学》视为"垂世立教的大典"

 

最令人生气的是:朱熹还特别把原版《大学》《中庸》里的内容次序任意改编,大量用他自立的体裁"章句" "或问" "辑略"去偷换孔孟之道的概念,要读者"将'章句'来解文本,又将'或问'来参'章句'"。如此,看来看去都是他的东西,岂不误导?然而皇帝们偏偏法定用朱熹的《四书章句集注》来代表孔孟之道。从此,孔孟儒学更加成为了名不符实的儒学——"程朱理学";程颐和朱熹是"程朱理学"的代表人物。清朝,"儒生谢世济对十种儒家经典作过注释,觉得朱熹对《论语》与《中庸》的注释,支离破碎,错误百出,便以己意笺之。结局是其书销版不得留存。"——可见"理论上,这些人是一脉相承的"说法欠妥。

 

孔子、孟子与董仲舒、朱熹的学术,基本是建立在道德与政治上的,"若仅从学术来看" 是不科学的。换句话说,他们的学术并非灯谜、书法那样的学术……

 

先贤梁启超说得好:"中国先哲虽不轻看知识,但不以求知识为出发点,最主要的是人之所以为人之道:怎样才算得一个人?人人相互有什么关系?" (《儒家哲学是什么》)令人遗憾的是,当今很多学人却为知识而知识,不重"人之所以为人之道"——博学的康熙皇帝明明知道孔夫子的"我欲载之空言,不如见之于行事之深切著明"是真理,并且对他的近臣张书玉说:"理学按:当然包括程朱理学)名目,彼此辩论,而言行不符者甚多。若不居讲学名,而行事允合,此即真理学也。"然而,他却看上了朱熹的"臣之于君,竭其忠诚""忠孝二字,此天下之大义,不可须臾少忽""臣子无说君父不是的道理,此便见得君臣之义处"(《朱子语类》卷十)及"格物致知"而"不役其知"等理论,为皇室利益而师心自用,仅以做忠臣、良民、迂夫子、书呆子的"理学"来对待全民教育——因此,康熙皇帝对朱熹讲学而著名的岳麓书院颁赐了"学达性天"匾额,并下圣旨用程朱理学那一套来"施诸政事,验诸日用",化旧民为"新民",以顺服清庭,从而实现他子子孙孙都当皇帝的私心。为了更好规范天下人的思想,康熙还下圣旨让朱熹的泥身在天下所有的孔庙(文庙)享受特殊待遇。乾隆还说"我圣祖将朱子升配十哲之列,天下士子莫不奉为准绳。"——大概是既得利益者的政治需要,至今很多人注释儒书和演讲孔孟之道,仍不同程度的奉承朱熹之说,以至不能正确表达"人之所以为人之道:怎样才算得一个人?人人相互有什么关系?",妨碍了人们对孔孟之道的正确理解。     

 

冷眼先生研究"犬儒主义" 说:"只要一个人、一件事情能够成功,那么不管是好是坏、是对是错,就应该去赞扬、去迎合、去参与,这就是罗素所定义的犬儒主义,我把它称为第二类犬儒主义。目前社会上存在的犬儒主义中大多数表现为第二类犬儒主义,这也是真正对社会有危害的犬儒主义。" ;"按照罗素的定义,犬儒主义不一定表现为冷嘲热讽,也不一定表现为消极。犬儒主义最大的特点就是放弃原则或者根本没有原则,一切以利益为转移。"那朱熹为了迎合当朝皇帝,不惜篡改孔孟之道、偷换孔孟之道的概念,说什么"臣子无说君父不是的道理,此便见得君臣之义处"…… 他们不是犬儒是什么?

 

褒扬朱熹的阵营太强大了,乃至笔者对朱熹的批判经过反复学习古今文献,数十次权衡——这里,笔者不"仅从学术来看" 一下朱熹的"理论"——最重要的是,朱熹又在《四书章句·.大学》做手脚,将原"版"《.大学》开章明义的纲领性内容"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 (大学问的道理,在于明白光明的道德,在于爱普天下的人民)中的"亲民",异解为:"程子曰:'亲当作新'……新者,革其旧之谓也……推以及人,使之亦有去其旧染之污也"。这样的注释,统治者们岂不高兴!他们不但抛弃孔孟之道的精髓"民为贵,君为轻,社稷次之",而且还要"革其旧",使人民"去其旧染之污";想怎么革就怎么革,想怎么驱使就怎么驱使,哪管他什么《论语》的"使民如承大祭"(役使老百姓如同承办大的祭祀活动那样小心郑重)。难怪自南宋以后,到清末民初,统治者们都法定用朱熹的"章句"作教材、作考取功名的标准答案。

 

其实,《大学》的"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就是从《论语·学而篇》而来——"子曰:'弟子入则孝,出则弟,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行有余力,则以学文。" ——"亲民",就是从《论语·学而篇》"泛爱众"(博爱人民)而来的。然而,朱熹却假装不知,故意乱解,糊说什么"程子曰:'亲当作新' ……"

 

由于政治的介入……程朱理学家做学问始终不忍割爱的心理所至,朝朝代代都把朱熹奉为文化与道德的"伟人"。

 

到了当代,维护程朱理学的大学者是穆。1995年,郭齐勇、汪学群二先生著了"目前中国大陆第一部全面评述钱穆思想与生平的研究专著"——《钱穆评传》。该书《集孔子以来之大成者:朱子》一文说:

 

一般意见认为,朱熹只是理学集大成者,是对孔子学说的第二次改造(第一次是董仲舒),不把朱子与孔子并提。钱穆则突出朱熹在历史上的地位,把他与孔子相提并论,看作是中国思想史上两位最杰出的思想家。他在具有纲领性的评价中指出:在中国历史上,前古有孔子、近古有朱子。此两人,皆在中国学术思想史及中国文化史上发出莫大声光,留下莫大影响。旷观全史,恐无第三人堪与伦比。孔子集前古学术思想之大成,开创儒学,成为中国文化传统中一主要骨干。北宋理学兴起,乃儒学之重光。朱子崛起南宋,不仅能集北宋以来理学之大成,并亦可谓其乃集孔子以下学术思想之大成。此两人,先后矗立,皆能汇纳群流,归之一趋。自有朱子,而后孔子以下之儒学,乃重获新生机,发挥新精神,直迄于今。"

 

该文又朱、钱并论的说:"钱穆为什么着力阐扬朱子,朱子能吞吐百家,汇纳众流。朱子学术特点与钱穆追求的学术风格有近似之处,换言之,通过对朱子学术全景式的研究,使我们也看到钱穆治学贵在贯通的特点。"我们不禁要问:为谁"吞吐百家,汇纳众流"——为理学的"道统"、统治者的文化思想"大一统"

 

在教育界,颇具权威性的《教师人文读本·经典和经典常读》(中册)之《引言》将盛誉朱熹的文章经典常谈·"四书"第七》"放在卷首,以作提纲之用",还说"到了朱子,给《论》《孟》作注,虽说融会各家,其实也用他自己的哲学作架子。他注《学》《庸》,更显然如此。他的哲学切于世用,所以一般人接受了,将他解释的孔子当作真的孔子。"该文的结尾夸朱熹:"他果然成了儒家道统的大师了"

 

说朱熹是程朱理学道统的大师不错,但朱熹绝对不是儒家道统的大师!朱熹的哲学对统治者"切于世用",对人民是不切用的。所谓"一般人接受了",那只不过是因为——因为古代"要考"……现代的学界大人物误导罢了!

 

我国著名的编辑出版家、教育家、作家叶圣陶说得好:

朱熹的著作极多,他所注解的书风行天下,他的教义差不多就成为国教……政治势力作一派学问的护法,就使一般的人奉命唯谨,再不想挺直身子自己去辟道路。所以崇朱的归结,是养成些恭顺附和的人,思想界现出萎靡的气象。《〈传习录〉注释本绪言》

当代学者李中先生在《重新点燃启蒙的火炬——五四运动八十年祭》一文说:"像文化大革命这样重大的政治事件必有其深厚的历史原因,绝不可能仅仅因为几个知识分子在几年内思想'过激'就能产生出来的。"的确,文化大革命毁灭自已的文化,搞乱自已的政治,斗、杀自己的亲友的反动行为,就凭自称是"绿林大学毕业"、"马克思加秦始皇" 的毛泽东一张 《炮打司令部》的大字报和王. 张. 江. 姚等人的操纵,是绝对不可能在全国搞起来的!这是因为程朱理学皇权教育的流毒太深——《毛主席语录》竞成了全国各类学生的课本!这就是程朱理学的一切"都在圣贤书" 里的翻版。这种由国家领袖"亲自发动"的全国自我毁灭文化、自我搞乱政治…….的"革命行动"',在美英法等先进国家搞不起来吧?

 

(鉴于笔者已写了《你认真读过〈论语〉〈孟子〉及其他儒学书籍吗——孔孟之道是文化补天的催化剂》系列文章,故不再重复所写来完善此文;敬请有兴趣的读者在敝博的"儒学" 栏目内查看——批评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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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国籍并不丢人,矫情才丢人

Posted: 14 Aug 2009 09:00 AM PDT

摘要:有能力改变国籍并且去做了,并不是一件丢人的事情。但入了别国国籍,却一再谎称自己还深爱着祖国,其矫情与媚俗只会招人厌恶。

    为新中国建国60周年献礼的大片《建国大业》,被曝21位参演明星已入外国籍,引来一片质疑:"对于一个连自己国家的国籍都不要的人,将如何来体现他的满腔爱国热情?"与此同时,该片的出品方中影集团的新闻发言人翁立通过媒体表示,众多外籍华人明星的加盟,"恰恰代表了中国电影实力的提升",似有为电影辩护之意。这场因"爱国"引发的争论,在笔者看来,实无多大必要,爱什么国,难道不是国籍决定的吗?你是什么国籍,就爱什么国。

    有心人列出了这21位演员的名单,精确地标明他们一一分属美国、英国、加拿大、日本、泰国等。此时,我惊讶的还不是记者神通广大,竟弄出这么一份经过片方证实的清单,而是这么多我所熟知的明星竟早已转投他国了?对他们弃我伟大的中华民族而去深表惋惜。坦率说,放弃中国国籍的中国明星、富豪、贪腐干部,本来就挺多。然而,他们放弃中国国籍、加入别国,我也不得不怀有一种基本的尊重,这至少表明,这些明星、富豪、贪官都拥有了自由选择的能力,我们知道,这个能力并不是每个人都有的。

    近十几年来来,中国学生出国留学,然后一去不复返的现象,国人见得太多了,据说,在彼国比祖国更容易获得房子和车子。另外,也有从事科研的人士出来诉苦:中国的科研条件不如彼国,不利于他们的科学事业,而且,在彼国从事科研,可一心扑在研究上,若归国,则要受各种人事、考核、填表、应酬诸多方面的牵绊。每个人心里都有一杆秤,入什么国籍最合算,当事人心里都清楚,国籍并不仅仅关乎道义感和家国情怀,从个人的理性选择角度讲,它可算是一笔清晰的经济账。从诸多华人加入别国以后,还是打着"爱中国"的名号大发中国财,可以看到,如此之"爱国",只是爱赚中国钱的幌子而已。

    放弃中国国籍的华裔明星出演一部中国电影,我看没什么好指责的,演艺是演员的天职,不作戏他们还能做什么营生呢?尽管这部电影的主题涉及到建国大业,它也还是一部影视作品,名单中的列位演员都是颇有演技和名气的,他们虽属外籍,也还是可以给影片增色,观众不会从他们的脸上、戏上看出一个国籍来,亦即他们的国籍并不影响这部爱国电影的观影效果。

    有能力改变国籍并且去做了,并不是一件丢人的事情。但入了别国国籍,却一再谎称自己还深爱着祖国,其矫情与媚俗只会招人厌恶。这就好比两个业已分手的情人,各自拥着新情人,却时不时声称"不过,我最爱的还是你",令人感到恶心。有些人对自己的国家不满意(已经不爱了),有能力换一个国家居住,并且达到了自己的愿望,我们也为之感到高兴,追求幸福是人类的共同愿望。然而,《宪法》上写得很清楚,公民的条件只有一个,有国籍就是公民。公民爱什么国,跟本国国籍有关,列位华裔外国演员在此家国问题上应该坚守原则,演戏、赚钱都是光明正大的事情,何必屈从于舆论而移爱中国公民的国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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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虫周记(四)

Posted: 15 Aug 2009 07:06 AM PDT

好消息,坏消息1_114538_1

上海的天气愈发古怪。盛夏过半,居然还是不温不火的模样,只是闷得人难受。有人认为这是全球变暖环境恶化的结果,只不过看一看历史记录就知道,今年其实也并不算最古怪的一年。当然有些地方的变化远比上海明显,像法国最大的冰川库克冰帽,体积就已经减少了22%,国内研究人员也在祁连山等地区观测到了类似的情况。某些海洋学家甚至预测澳大利亚的大堡礁——没错,就是那个传说中6个月能拿10万美元的"世界最好工作"的发生地——会在20年后因为全球变暖而消失。作为一个上班族,听到这个消息,心情直可说是百感交集。要是没了大堡礁,打工仔们还能有什么盼头?!

伴随夏季风而来的糟糕消息还不止这个。根据市爱国卫生委员会的消息,上海本地已经出现了具有抗药性的蚊子。也就是说,哪怕点着蚊香,这些变异的蚊子依然可以大摇大摆登堂入室饱餐一顿之后扬长而去。据说出现抗药性蚊子的原因是因为郊县施药不当。这就像以前说过的,再先进的药物也抵不过进化的威力,用药越猛,越容易催生抗药的蚊子。所以爱卫会建议说灭蚊不能一味依靠药物,还是要从清理积水、消灭孑孓下手,才是釜底抽薪的手段。另外爱卫会提出世博会期间要达到野外5分钟内没有蚊虫叮咬的目标,说实话这的确是个比较有挑战性的任务,当然验收的时候不能先在身上喷完驱蚊液再站到野外去。

说起驱蚊液,还有一个糟糕的消息……唔,我听说古代人喜欢把专门报告坏消息的传信人干掉,虽然现代人在某种程度上应该已经改正了这个掩耳盗铃的习惯,但到底还是"在某种程度上"而已。且慢,还是先说个好消息吧:美国佛罗里达大学的一个研究小组研制出一种高效驱蚊剂,其持续有效时间是目前常用的二乙基甲苯酰胺(DEEP,俗名"避蚊胺")的3倍,这意味着我们在与蚊子的斗争中又多了一个选择。那么接下来就是坏消息了:一个国际研究小组发现,"避蚊胺"对于中枢神经系统中的一种关键酶的活性有抑制作用。说得更通俗一点就是,"避蚊胺"可能会对中枢神经系统有害。不过这一点目前还没有得到普遍证实,而且研究人员也强调,他们只是在小白鼠身上观察到损害现象,是否可以推广到人类,有待进一步的验证……我在坏消息的后面又做了这么多解释,意思大家都明白的吧。

随机日志

七零后女人和六零后男人的爱情对话

Posted: 15 Aug 2009 07:03 AM PDT

下面一段是一位七零后女人和一个六零后男人关于爱情的对话。不同的年代,不同的价值观,不同的处世方法。

这是一个真实的标本,完全由原始对话整理出来。当然,有些删节和调整。

希望这样的标本对分析这两个年代的人有用。即使完全没有代沟,也将有一些缝隙和痕迹。下面对话就反映了这种缝隙和痕迹。

 

七零后:你的情书系列,我感觉是个少年。某些方面很不成熟,没有参透。

六零后:爱情不需要参透。

七零后:哈哈,爱情是什么呢?

六零后:就是死心塌地。

七零后:如果你要做真正有影响力的人,所谓爱情,可能是你的坎。

六零后:就是傻到死不悔改。就是这一个,就是这一次。

七零后:干吗要死心塌地呢?干吗要爱情一定是死去活来的那种呢?为什么要自虐呢?

六零后:你不懂。

七零后:其实你还是被别人引导着,还没有能做到引领别人,你的爱情模式,还是文学作品里面,那种石破天惊的,还是那种别人体验过,并用文字表达出来的那些,没有跳出别人的影响。这个世界有很多有意义的事情,等我们去完成,狗屁爱情,风花雪夜,就是雌雄动物之间,为了基因延续的博弈而已,有何神圣可言?

六零后:对你来说,可能是那样。对我来说,爱情至上。

七零后:爱情至上,其实就是把能量发挥在两性关系上,非正道,呵,浪费了,最多就是一个文学家吧,最大成就不过如此。

六零后:你不懂。我没想做其他的。

七零后:你怎么证明我不懂呢?没有经历过就不懂么?

六零后:我写我的文字,用我文字去说话。

七零后:那为什么这个世界上有个字叫:悟。

六零后:悟很多时候是矫情和托词。如果有,我的悟就是爱情。

七零后:想象力比知识更重要。情种一个。

六零后:我不是情种,我只是深爱一个人。

七零后:谁都爱过啦,没有表达出来,不代表人家不懂亚。不表达,不代表人家没你那么惊天动地和深刻拉。视野开阔点,也许更好。或者爱情可以升华,不一定要占有。

六零后:这些我都明白。

七零后:很多人喜欢香港的BEYONG乐队,因为他们更多关注的是大爱,而非男女之爱。小家子气。

六零后:没有男女,就没有世界,更没有所谓大爱。

七零后:晚上你站在阳台,看满天繁星点点,可以感觉一个人多么渺小。在飞机上,俯瞰大地,也知道人是多么渺小。在历史和宇宙长河,人类已经很渺小了。

六零后:当你把眼前的世界,过去、未来都装在心里的时候,你会明白,我们的心灵是多么强大。

七零后: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的爱情,能够影响的有多少呢?就像两只蚂蚁的爱情故事,微不足道。

六零后:两只蚂蚁的爱情,完全可以感动世界。如果这个世界上每个人都拥有爱情,世界会很好。

七零后:当你太关注自己的时候,会很痛苦的,当你放眼看去,也许就能释然,问题是,你自己是否愿意释然。你在我感觉里,是个迷途的小羔羊,嘿嘿,当然我不是传道的。

六零后:哈哈,我很坚定!

七零后:你的喜怒哀乐,完全掌握在一个女人手心里,对你好点,你就幸福,不理睬你,你就如同身在地狱,何来自在可言?

六零后:那是我愿意的,心甘情愿的。谁又能如我一样做心甘情愿的事情呢?

七零后:当然,这个世界上有种人,喜欢享受痛苦,自虐型 的,无论他看起来多么强悍。

六零后:我从不喜欢玩味痛苦。痛苦是一种无奈,却必须要承受。

七零后:你的言论是这样,但是你的行为,的确在享受痛苦。

六零后:那不是享受。我喜欢享受相亲相爱。跟她在一起,我很快乐;不在一起,当然痛苦。

七零后:你为什么一定要痛苦呢?你还是把自己维系在别人那里,你不自由,如同笼子里的鸟。你已经输了,心灵的枷锁。

六零后:我心甘情愿的,我愿意束缚自己。

七零后:你是用这种方式,来标榜自己的特立独行,自己和别人的差异性么?

六零后:我没有煞笔到以标榜来折磨自己。

七零后:她有一张天使的脸蛋,和魔鬼的身材,她带给你人间极致的快乐感觉,但是,她和所有人一样,吃喝拉撒睡,也会嘘嘘,便便,也会放屁打嗝。哈哈,不许骂我。

六零后:我还没见过她呢。我说了 她是一老头或者老太太我都爱。她是我红尘的自己和灵魂的伴侣。

七零后:晕,你是一个活在自己想象力的人,奇人。

六零后:不,真实,很真实!

七零后:为了创作,自己先创作自己的感情,理解了。

六零后:跟创作无关。我的爱情不是为了创作的。我所要做的,就是好好去爱,做好自己。

七零后:严重同情你,当然很可能你也想对我说同样的话。哈哈。走火入魔就是形容您这样的主的。你是小远,还是蝴蝶呢?

六零后:我只是一个老男人。

七零后:建议哈,去高档夜店,找个最漂亮的姑娘销魂一晚,再回头审视你的所谓爱情。你就知道这个爱情多么不堪一击了。如果你不敢这么做,那。。。就算了吧。

六零后:女人我经历的不少。我从不隐讳这些。只是,现在所有女人我都不看在眼里。我已经戒嫖了。

七零后:去吧。别说,去练。不要说,去做。高尚的爱情,也要有床上的一幕。

六零后:关键是,跟谁上床。

七零后:你鄙视 的夜店女郎,也要在床上验证一下满意度。别掰字眼,书呆子先生。她们也有感情的。别卖老资格。好汉不提当年勇!

六零后:我去夜店的时候,你还是孩子。这个行业我朋友不少。可能比你了解。我早说过,妓女比淑女更可靠。

七零后:你兜圈子只证明你所谓神圣的爱情不堪一击,你甚至不敢去尝试夜店女郎火热的服务。你多虚伪亚。懦弱,而苍白的所谓爱情!

六零后:随你。我现在不喜欢交配。

七零后:精神要建立在肉体之上的。你会爱上一张照片么?

六零后:我会。我还会爱上一个灵魂。我还会爱上一个声音。

七零后:就算爱上,也不如一个火热的渴望的青春酮体。就足以打碎你所有的苍白爱情想象。

六零后:这些对我是没用的。我喜欢灵与肉的纠缠。而不是肉的交媾。

七零后:交媾与灵与肉的纠缠,只是对同一件事情的不同描述罢了。

六零后:我所以写"做一个心中有爱的人"就是对过去的荒唐忏悔。

七零后:还自命不凡,举世震撼的爱情,哈哈!

六零后:谢谢,我从来不想震撼。

七零后:你这边厢要死要活,人家那边偷偷乐,不妨碍人家在现实生活里,搂着自己多 男人销魂自在。并且超级有自信和成就感了。你的这些爱情,便宜了那个男人哦。我也是女人,所以和你说实话。那个男人一定很幸福。

六零后:没关系,她开心就好。

七零后:哇咔咔,想象的到。

六零后:对我来说,她的幸福最重要。

七零后:有种游戏很适合你的,SM,你可以试试,就针对你这样受虐型的人。不同的是,你可能更喜欢精神上的受虐。人家压根没打算和你来什么灵与肉的纠缠呢。

六零后:你真的太幼稚  不懂得人类高尚的感情。

七零后:醒醒,小白。小白啊,天亮了。

六零后:鄙视一下你。我们这代人你无法理解。有一天,你会为自己的浅薄而懊悔的。

七零后:我们没有代沟,我可以轻易感知他人的情感和情绪。我的人生字典没有后悔这个词。

 

2009年8月15日星期六 21:44 边地

“布达拉宫里的东西够全国人民吃五年……”

Posted: 15 Aug 2009 11:48 AM PDT

来自五湖四海的游客们兴致勃勃地穿上舞台藏装,在"包工队"摄影师的言传身教下,比划着他们以为的藏族姿势。一套照片五十元,包括五个姿势:手叉腰、"巴扎嘿"、倒酥油茶、吉祥如意和拥抱布达拉宫。"包工队"摄影师一边比划一边介绍:"这五个动作,是藏族人民最典型的姿势。""布达拉宫里的东西够全国人民吃五年……"文/唯色火车开往拉萨之后的第二年,游客突破四百多万人次,这让西藏的官员们很兴奋,直嚷嚷着再来四百万也不嫌多。当然,这也给博巴(藏人)们提供了更多的与内地加米(汉人)近距离接触的机会。一位拉萨友人在Skype上找到我,于是有了下面的对话:友人:前几天来了几个加米游客,朋友的朋友,听他们谈论拉萨简直让人生气。我:怎么说的?友人:居然这么问我,"听说布达拉宫里的东西够全国人民吃五年,是不是真的?"我:哈哈!友人:还啧啧赞叹说,达赖的灵塔太值钱啦,听导游讲那个五世达赖的灵塔用了三千七百多斤的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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