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供存档

Monday, April 16, 2012



給最愛的妳,在「盛」女年代的一封浪漫情書

Posted: 16 Apr 2012 11:50 AM PDT

給最愛的妳,在「盛」女年代的一封浪漫情書

給最愛的妳:

事實上,我想說,我真的十分愛你。我希望可以守護你。沉默地,永遠地,或者是絕對無力地。

遺憾的是,過去的不能再挽回。欲言愛不敢言愛。而且,你等待的並不是我這個故事,也不是我,對於這樣,也讓你失望,我很抱歉。

我是一個喜歡追夢的人,夢卻是遙遠和虛幻的,但卻偏偏的醉心在這個投射中。因此,花了好些日子,在找你。我相信這個故事,應該不單是逝去的回憶。很矇矓,很矇矓,這曾經是一個美麗的約會,一個幾分鐘的約會,一個一生的約會。

我知道自己條件不好,而且可能還留戀於以前,過往最美好的時光。因為人只會想起過往最美好的事,或者是最悲哀的事。由collective nostalgia (共同的懷舊),想起 private nostalgia (本人的懷舊),記憶起過去青澀的愛,不能表態的,不敢表現的感情。

我是一個很努力,仍然成績很差的學生。你知道嗎? 我當時只有不足二年的備考時間,由中四開始,要不放學回家,繼續7至8個小時的功課及溫習時間,或是在學校把不懂的數學題及英文問題窮究。然而,我仍然是一個愚蠢的人,附加數學仍然不及格,英文作品卻是一敗塗地。

掀開了模糊的記憶,想起了2003年的10月的一天,一個昏黃的黃金春天,這是三聖邨的輕鐡站,站著一個瘦小,瑟缩站立在月台的女孩。就是妳,整片都是淺淺藍色。我從售票機回眸過去,就看到這是淺淺的藍,手緊抱著書,仍然是普通女生的樣子。慢慢的,我走過去,輕鐡站末端的不會經意,不會被人留意的身影。開始了這段永遠注定一廂情願的「愛惰故事」。

我在中學的時侯,日子並不好過,卻最嚮往早上的那一班車。

妳,永遠站於輕鐡的後方。到下一個站,列車行駛到一個拐彎處,輕輕的搖曳了一下。我承認,一直以來,一直在偷望妳。偷望妳的樣子,妳捧著的沉書,校徵 (妳的學校似乎不在屯門),和羞澀垂下的臉龐,粉白的,在晨曦的曙光中,透出一點微微的桃紅,沒有修飾的輪廓。

看到了,妳抱著的書本,《國史縱橫》,《中國文學史》,《預科中國文學》。我感到不能企及了。我發現了,自己慢慢學習妳的行為,被妳感染的抱書動作,微弱得針尖落地的呼吸,下垂的面廓。還有隱約覷見你的校徵。你通常在兆康站下車,有一個同學會等待妳。

臨近會考前的四個多月前,我在體育課上被同學碰撞到牆上,右手和右腳的肌肉扭傷的很厲害,入院後,而且右手不能書寫 ,要休學幾個星期。

我一直想起那個瑟缩月台的那個女孩。

我在這個時候,一直追逐落後的課程,但又憶起妳,一個預科生,一個已經通過會考難關,而且在元朗豐年路一間精英學校的預科生。一個可以用超過二十四分升上中六的學生。我,是一個學業上不斷失敗,而且難以確定自己,是否可以重讀的,不要說拿得最低十四分的,可憐的人。妳,是最優秀的女生。

我在會考只拿到了九分,只是一個讀不了書的傢伙。

妳是完美的。我記得之後,我再聯絡妳,我卻只記得妳的三句話 :

「過去的故事,總的都是美好的。但是一切都已經過去了。」

「我不是你想像中那麼樣,也不是你說的這樣好。」

「我們都走上了不同的路,經過了不同的歷程,遭遇了不同的事,已經不再是那些年一樣了。」

這三句,仍然揪住我的心,但現在不能不同意了。

我仍然是愛妳的,仍然希望永遠守望妳。

我那時,多希望能回到學校,因為可姒繼續看見妳,雖然我的右手仍然不能靈活活動。

記得當時,妳再看見我,仍然桃紅,我冷靜的看著妳,妳仍然在那個時間上車,仍然站在列車的尾端。然而,不同的是,妳願意遲了下車,仿佛像是願意陪伴我一會兒。

但是,我不得不說。這是我的一廂情願。

「過去的故事,總的都是美好的。但是一切都已經過去了。」

這注定一廂情願的。

妳女性化的一切,妳的高雅的身姿,妳悁悁仰息著,不經意凝視著的目光。

這就是「男尊女卑」社會製造的社會化定型嗎,這就是John Berger 的身體政治定型嗎
?

John Berger 是這樣被提到到的,凝視(gaze/ regarder ),Berger 的視角中,用以表達兩性之間的他者背反,是超越普通的觀看(look)或看見(see)一種有力量的,積極的監視(surveillance in vigorous ),這被阿里士多德式分類的權力(scope of power),事實上於實際操作中一種更強烈的規訓方式運作。凝視乃是規訓,可恥的,永恆的悲劇。

但不是這樣的,我的凝視不單單至於此,我要證明為什麼妳是如此可愛,終生守護的,妳看,這就是憑據了 !

當時,我好奇地找到,在2005年的香港中學排名榜上,就已經無情的將我們高低卑劣,三六九等列明了,這,就是世人給予我們的評價 ! 這是紅字的憑據 ( As The Scarlet Letter ! ) :

「39 新界鄉議局元朗區中學
40 荃灣何傳耀紀念中學
41 聖類斯中學
42 趙聿修紀念中學
43 九龍真光中學
44 元朗商會中學
45 民生書院
46 聖芳濟書院 」

我發現已經進入了陌生制度中,那種不能自主的感覺,「歎蹉跎」,仰人鼻息。

「163 路德會呂明才中學
164 中華基督教會何福堂書院
165 佛教梁植偉中學
166 迦密唐賓南紀念中學
167 恩主教書院
168 崇真書院
169 中華基督教會基元中學
170 天水圍官立中學
171 羅定邦中學
172 鳳溪第一中學
173 葵涌蘇浙公學 」

你看,我們相距124名的距離。我在考試的篩選制度中,是愚蠢的垃圾。妳是優越的。因為基督教神學中,神(The Lord )是非關陰性的,神是父性的,因此我會按上陰性的「女」神(Goddess/Déesse),就像妳已經是完美一樣。那個美麗的約會,美麗的你。

當時,我仍然一廂情願的想像妳。

「我不是你想像中那麼樣,也不是你說的這樣好。」

之後我是一個會考失敗者,是只有9分的垃圾。當我知悉了自己像垃圾都不如的成績,走了十五間中學也無法找到一間願意收錄重讀的中學,除了感覺到萬念俱灰外,我知道,大家的距離已經很遠了。那是妳在04年 9月,在西鐡看到我的樣子,當時我只能夠遠遠端看妳坐在西鐡的車卡(同樣是尾端),自己已經沒有能力「凝視」妳了,我站得更遠,只是希望守望得更久,妳也不能猜得到我究竟是作什麼。

我已經入讀了教育界中的八萬五中,成為了副學士 (先修班)的一員,我只是感受到一片無奈的,強烈的自卑。我有一半的身驅已經死了。我為我現在的死及未來的死而哭泣。為了已經永遠不能彌補的距離,124名的距離,之後還有更深遠的距離,還有自己不能成就的「自以為是一廂情願」,而默哀。

夢卻是遙遠和虛幻的,是虛幻的,是虛幻的。

「我們都走上了不同的路,經過了不同的歷程,遭遇了不同的事,已經不再是那些年一樣了。」

當我已經知悉妳學有所成,於香港大學畢業後,我真的替妳高興,業已成為一名教師了,多了一個值得尊敬的稱號了。我在妳畢業的前一年,我只是在一間名不經傳英國大學的社會學系畢業。而自己,不過是一名在社會中,不會受到尊重的社會工作者而已。

我仍然覺得十分遺憾。遺憾的愛情,究竟為什麼產生的。當我希望要求見妳一面,但是,被妳斷言拒絕了。妳說,我們絕不可能 ! 我們絕不可能 ! 我們絕不可能 !我們還有更深遠的距離,而距離只會不斷增加,而且所有憶想各夢都必須要毀滅。

原來,自己只是一個父權的凝視者,篩選制度的徹底失敗者,一個以為付出所有,仍然不會被肯定的非努力者。一個徹頭徹尾垃圾。一個絕對沒有可能被妳所愛的人。

我仍然是愛妳的,妳知道嗎 ?

但我卻要為我的失敗找尋藉口。因為一切都太痛苦(too algetic)了。而一切都太荒謬(Complètement ridicule)了。大量的百憂解 (Prozac),選擇性血清素回收抑制劑 (Selective serotonin reuptake inhibitors ),苯二氮鎮定劑(Benzodiazepine)也不能為我解決我強迫性(obsessive)的神經質(主體)(The Tichlish Subject),找尋一種解釋是必要的。

因為我太痛苦了,太耽溺於痛苦了,我清楚的認識到,「政治是教育的墳墓,政治也是愛情的墳墓。」

政治必然是教育的墳墓 ,我們的教育制度,最終都會導向任何考試之類的篩選制度,他們無論以什麼形式改變,如何呈現,最終也是為著這個資產階層,勞動異化市場,既得利益者的政治及資本主義金權經濟制度服務。教育制度的最終目的,就是讓人們,在分數評量,考核試卷形式,學習既有內容,在設計好的考試方式,競爭有限的學位,然後再分配在高低不同「層次/聲望」的大學,而因為不同大學的「層次/聲望」,決定了在競爭有限的職位時,能否得到職位的處遇,如果不能就業,就沒有「工作倫理」,將無以維生。

學生就是赤裸裸的被剝削階層,學生只是作為勞動市場的產業後備軍,最終,投入整個資本主義市場的運作,勞動市場的定價,勞動形式的異化,及對人自身價值辨認的徹底喪失之中。當中。資本主義制度下的國家暴力機器,透過控制教育制度,考試範式,學校的管理方法(同時在學術上建立哈貝馬斯式的「知識建構的旨趣」(knowledge constitutive interest) ),學習的階段及級別,控制勞動力的供應,配合市場的需求。這樣,才是最歪曲教育,最不把學生當是人的問題根源。

這就為什麼是世人必須給予我們的評價,而且把玩了個「香港中學排名榜」,無情的列明了我們高低卑劣,三六九等,而且妳是我父權式凝視下,一個社教化,理想化的品學兼優的完美女神(Suprême déesse),

「我不是你想像中那麼樣,也不是你說的這樣好。」

而我只是一個9分的,篩選制度下不能循還再「讀」的廢棄物(odpad),並且迫使我與這個世界的廢棄物一同存在。

但是,這可以和愛妳完全沒有關係呀 ? 為什麼連愛我也是沒有任何權利呢 ? 為什麼妳的拒絕是來得堅決呢 ? 就是因為以下公式呢 ?

「我們都走上了不同的路,經過了不同的歷程,遭遇了不同的事,已經不再是那些年一樣了。」

因此, 妳決絕的說 :

「我們絕不可能 ! 我們絕不可能 ! 我們絕不可能 !」

絕不可能愛,就是沒有愛,還是愛根本上,是因為我們的「社經」地位太遠了,因為我們在這個三五九等的排名有124名的距離。還是,我只不過是一個什麼恢不是的人。

但是,這要使我憤怒地問 : 「愛,究竟是什麼東西 ? 」

答案是悲哀的。

現實是,在唯物辯證及社會生物學的實際操作下,女性先會考慮一個男性的經濟條件及社會地位,次要的才會考慮一個男性是否滿足他的需要,這包括個性及氣質,而心態及人的品格可能更微不足道了,愛,甚至是不會放在考慮之外。

那麼,愛,究竟是什麼東西 ?

齊擇克有闡述過,如果說男女之間的愛情,都納入了所謂「愛」的範疇中,那麼愛,就是必然的,絕對的邪惡的。

如果依照量子物理闡述的觀點,大爆炸的引起是因為量子之間不經意,錯誤的糾纏而發生的效應,那麼,我們生存的世界,到了資本主義的剝削殘暴結構的頂點,這是一個巨大,恐怕,甚至把世界推向毀滅的錯誤。而我們做的一切事件,都是為了維持這種錯誤,而存在的共犯(accomplice ),我們不折不扣的擁有原罪。因此,上帝是絕對邪惡的,是一切絕對的錯誤的源頭。把上帝和愛連結在一起,就是絕對絕對的邪惡。

齊擇克說得好 : 「愛,是邪惡的。」

愛情不過是徹頭徹尾的資本主義關係以及商品的選擇。拉康看愛,就是純粹的慾望,純粹的慾望是為了想要成為他者欲望的慾望,但就是永遠的不可能,因為這是一個不可以填滿的無底洞,沒有人真正的需要別人,只是封閉的主體需要他者的所有,來追求他者永不能滿足的慾望。

我的「那些年」,天天在守望「心愛的妳」的年代,這些都存在於無知的中學生時代,剎那間已經過了9年了。而我9年的愛情觀,隨著時日的過去,期待的累贅,現實的沖淡,由純情到可以守候你到一生一世。但是,正如妳所說的 :

「過去的故事,總的都是美好的。但是一切都已經過去了。」

現在明瞭了 :「愛情不外乎是金權,消費,投資,玩弄身體政治規訓的邪惡神話」。

人已經不再「純情」,已經不能夠信得如此輕易,浪漫和無知,觀點已經改變得如此「世故」,認識了現實操作下的現實及殘忍,9年殘酷的歲月及痛苦,真是教人唏噓無比。卻是如此的使人清醒。

「過去的故事,總的都是美好的。但是一切都已經過去了。而我不是你想像中那麼樣,也不是你說的這樣好。即然我們都走上了不同的路,經過了不同的歷程,遭遇了不同的事,已經不再是那些年一樣了。我們絕不可能,絕不可能,絕不可能 !」

致使愛是絕對邪惡的,過去是邪惡的故事,我對妳的憶想及凝視,是不折不扣的玩弄身體政治。世界是荒謬,唯物,人類是絕對痛苦,孤獨無助的。一切的「以愛之名」的關係,都只不過建立在萬惡粗暴的資本主義的金權恐怖邏輯上。

最後,我還是堅持要說,我真的十分愛你。我希望可以守護你。沉默地,永遠地,或者是絕對無力地。致使我的愛,是絕對邪惡的。

我誠懇真摰地,獻給辛勤教育學生的恒恒老師,願妳幸福!

一切注定都失敗的垃圾廢物
一個失敗的社會工作者
一個自以為社會主義可以實現的「社會主義者」
一個知道愛是絕對邪惡,仍然深愛妳,守候妳的

愛妳的鄭偉謙上

校園私隱概談

Posted: 16 Apr 2012 09:10 AM PDT

(刊於《教協報》第602期 2012.4.16)

早前有則新聞,指巴西有學校在學生校服裝晶片,以防他們走堂。[1]香港校園亦屢見侵犯私隱事例。

校園侵犯私隱事例
早前有報道指樹仁大學宿舍未經諮詢,以保安為由安裝近60部閉路電視,宿生不滿受監控;[2]有中學用金屬探測器搜身,檢查學生有否攜帶手提電話上學,引起學生不滿;[3]有學校收集學生指紋,用於點名,遭時任私隱專員的吳斌批評。[4]上述事例反映校園保障學生私隱意識不足,甚至侵犯學生私隱。

私隱是憲制權利
私隱權受《基本法》、適用於香港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香港人權法案》等保障。該公約訂明「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壞」。[5]其一般性意見指干涉私隱須依據法律,法律須合乎公約規定及合情合理。[6]

歐洲人權法庭訂出何謂尊重私生活,範圍包括「在並無外界干涉下過生活的權利、性別及姓名、性取向及性生活、身體及精神(或心理)健全、資料保密的權利、記錄、發放和儲存某人的私生活、擁有個人身分和個人發展的權利、與外界建立和發展關係的權利」,可作參考。[7]

私隱界線
決定無理或非法侵犯私隱與否,須考慮整體情況,衡量是否符合相稱性原則、必要、理據與幅度是否合理等。以金屬探測器搜身為例,若非有特殊保安需要,如進入曾發生恐怖襲擊的地方或出入境管制等,否則不應隨便使用。

公眾利益亦是劃分私隱界線的準則。如最近私隱專員蔣任宏裁定娛樂周刊記者偷拍數名藝人家中生活事件不屬公眾利益。[8]但偷拍公眾人物私生活是否並非公眾利益,則不能一概而論,若偷拍到公眾人物在私生活犯法,例如因此揭發身為禁毒大使的公眾人物在私人生活中吸毒[9],則屬公眾利益。又如特首選舉期間,候選人唐英年先生住宅門外吊臂車臨立,傳媒高空拍攝唐宅僭建情況,或涉及誠信問題或違法,理應屬公眾利益。[10]又如去年區議會選舉,記者翻查登記資料,甚至登門造訪,揭露美孚「一屋七姓十三人」種票事件,涉及選舉舞弊,應屬公眾利益。[11]

締造人權校園,保障學生私隱
《兒童權利公約》訂明教育其中一個目的是培養兒童尊重人權自由。[12]《香港教育專業守則》訂明教育工作者「應把尊重人權的教育視為要務」及「致力培養學生的自由[…]民主等意識」。可見學校除了有責任教導學生包括私隱的人權知識,更應身體力行,充份諮詢學生並讓其參與有關決策,[13]實施保障人權措施,締造人權校園,培養學生人權意識。相反,若學校政策有違人權,學生習以為常,將削弱其人權意識,甚至有樣學樣。

註釋:
[1] 港台即時新聞:《巴西有學校於學生校服裝晶片防學生走堂》。2012.3.28
[2] 蘋果日報:《樹仁學生不滿受監控》2012.3.14
[3] 蘋果日報:《元朗一校 探測器搜學生手機》2012.3.14
[4] 星島日報:《「指紋學校」侵私隱叫停》2009.7.14
[5]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
[6]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第16號一般性意見:私隱
[7] 法改會:《侵犯私隱的民事責任》。2004.12。頁9-10。
[8] 私隱專員:《調查報告:傳媒機構以不公平方式收集藝人的個人資料》2012.3.28
[9] 蘋果日報:《長鏡拍攝未必違私隱》。2012.3.30
[10] 頭條日報:《索償須提實際損失》2012.3.29
[11] 《大學線》第104期:《透視種票報道》2012.1.
[12] 《兒童權利公約》第29條
[13] 《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

政府回收第一代「網絡廿三條」

Posted: 16 Apr 2012 09:08 AM PDT

在這樣的匈牙利……--誌《匈牙利10+1》

Posted: 16 Apr 2012 08:18 AM PDT


零成本低科技集體創作

「貝拉塔爾言出必行,《都靈老馬》後真的不碰攝影機轉當監製,扶植本土影業, 不過老馬有真火,頭炮即夥集11匈牙利大導,向家鄉箝制文化表達自由的右派政府開火:要證明自己存在,要證明電影的創意和多元,有甚麼比齊齊拍片更好?名符其實零成本,參與者個個無薪,一切器材架生不只朋友義助,更是低科技無添加……」

今年翻開香港國際電影節的刊物,見到《匈牙利10+1》的簡介,頗有遇到友善陌生人之感。站在影行者的立場,零成本去向右翼政府開火,不是自己拍而是鼓勵大家一齊拍攝表達,更不惜低科技無添加?這實在是藝術公民化、普及化(而不是流行化喲)的同志之舉,不可以不支持,二話不說就買票了。

不過,名導如貝拉塔爾都要這樣做,想起來,正面意義當然是表示窮人都可以創作了,不過背後潛在背景似乎相當晦暗:如果是故意以零成本向「箝制文化表達自由的右派政府開火」,那麼,看來這個右翼政府是對文化產業大減資助吧,這樣情況下的「零成本」的另一句話應該是「不要以為你不給錢我們就會閉咀」!

別只看到貝拉塔爾

這十一齣影片的導演:

András Jeles, Ágnes Kocsis, Ferenc Török, Simon Szabó, Márta Mészáros, Péter Forgács, László Siroki, György Pálfi, Benedek Fliegauf, András Salamon, Miklós Jancsó

整體閱讀

為寫這文章,而往網上看有沒有評論,似乎都是劣評,都是些看不懂、不好看、匈牙利電影無未來、要求貝拉塔爾復出等。

老實說我有點驚訝,因為一邊看我一邊產生的直覺是:很有趣啊!可以在今屆社運電影節選播嗎?可是不曉得背景有點難解讀,雖不曉得背景,但看完後覺得十一齣影片雖未必有「夾」過,但拍完後的排列次序,卻肯定是有意為之的,所以整體感覺,還是會有的,例如:想作為一個人而存在的強烈危機感、自由的危機、強烈的焦慮和壓抑感、對政府偽善欺暪的不滿、貧富懸殊,但最主要的,仍為一種:「看見人」的強烈願望。

直覺,我相信是經驗總和之後在腦袋裡形成的桌面捷徑,是有其道理的,但當然,一個人的經驗總是有限的,所以也應該以不同的角度檢視一下,而其中一種方法,就是仔細回憶到底自己見到、聽到什麼。

記得看到差不多到一半時,我開始覺得,好像該記下個大概,否則忘了內容便無法向社運電影節籌委推薦了,便摸黑摸出紙筆來,靠感覺寫下一點非常雜亂的筆記。

十一擊

幸好靠這筆記,可以修復多記憶:(由於部份沒有英語字幕,故有些內容也不確定)

一開始是字幕,說明所有的影片都是沒有資助。

1)黑白。 所有被訪者的大頭都在鏡頭正中間,有時說話,有時不說話,不說話時應該用了放慢速度,因為後面的樹葉和魚缸裡的魚都動得好慢和好不順暢,而人物其本上說的話是:「我想/我思考」(i think)或「我想/我思考所以我是/存在」(i think therefore i am)。我不知道匈牙利語是怎樣,但若果是 i think therefore i am,就很難譯,因為i am並不單是「我是」的意思,也可以是一種現在進行式的、正在發生著的「存在」。受訪者有老有少,有人樣子尷尬,有人微笑,有人無表情,而背景好像經常出現海浪聲音。

2) 彩色,線性故事。一個以手搖鏡紀錄片形式一路到尾的短片,一個中年無家基層婦女的一天。在露宿者之家一大堆中年女人起床,各自把自己的家當提在身邊,女主角去找一份小兼差,站在繁忙馬路中央賣雜誌,吃飯就去救濟中心,中途有隻流浪狗開始跟著她,發生一點感情,但晚上露宿者之家不容帶動物,她便與狗狗到公園睡,由於在匈牙利街頭睡覺是犯法的,她便被帶回警署,原來她已犯第二次,無錢交,要上庭,但上庭前不准保釋,故影片最後以她被關進監獄和狗狗被政府抓走作結。片尾字幕交待相關的苛刻法例,抗議之聲甚是明顯。

3) 彩色,非線性敘事,蒙太奇。莫斯科廣場上的人們。有遠鏡、有近鏡、貌似紀錄片。有人擺賣,有人敝開衣襟露肚腩飲酒、有人談情、有人街頭賣藝、有人獨坐、有跨國企業品牌廣告……背景聲音除了現場聲,還一直出現一個應該是政府人物對人民的承諾的講話,但這個講話不是現場聲。結尾有廣場上小提琴賣藝的畫面和聲音,樂手好像在演奏一首應該由好多人一起演奏的多聲部作品的其中一個聲部,那音樂,應該是韋華第的《四季》。

4) 彩色,線性故事。影片一開始以小提琴聲音+(應該是)多瑙河的美景開始,鏡頭一直PAN到河邊,一個男子的情慾低吟聲漸與優雅琴聲混在一起。一個女子正跪在地上為一名青年光頭麻甩肥仔口交,但忽然又不肯做了,兩人便因是否避孕、以致組織家庭的經濟等問題吵起架來分開了。然後肥仔去搵工,撞上了騙子公司,想騙人發環遊世界大夢到郵輪工作,但要先交勁貴學費學英文。肥仔不信而去。

5) 彩色,表演性,彩色畫面只佔銀幕右上角約七成,其他黑畫面地方一直出字幕。演員一身黑到一個叫M的垃圾筒把一隻被劏開了肚並掏空了內部的羊拎出來,全片就是這一人一羊無聲表演,字幕在說一個某人對探望某人的故事,對白中有些對政府的不滿,還出現一句存在主義大師海德格的引言……

6) 彩色,由大肚婆在露台上臨盆大叫開始,似乎是一個半線性的、關於貧窮女人唯有棄兒的故事。

7) 彩色,非線性,全片平衡剪接鄉效和城市的生活,頗明顯的貧富懸殊光景。

8) 強勁搖滾樂,不知唱什麼,畫面出現紅藍黃三色的一些各種指示標誌,然後畫面極盡眼花撩亂之能事了一會,只見一些歐洲的藝術資助的機構如ARTE的名字,似是一種片尾字幕,然後真的出現了黑底白字向上跑的一般電影片尾字幕,然後畫面就出現播完菲林後出現那種畫面,好像「全部片放完了!」然後開始第9)齣影片。如果在十一齣影片放映前那個字幕沒有說謊,那麼這齣影片很明顯在「玩野」啦。

9) 彩色非線性敘事。全片有一些近似白人的小孩,在玩耍,也有另一些,看來不是白人的孩子,片的最後,是一個長長的長鏡頭,在一間有好多張上下格碌架床的房間遊走,每個鏡頭在小朋友的正面上停留好久。好多小朋友是孤兒院嗎?影片好像沒有交代。

10) 形式重覆第一齣片,只是這是彩色,而人的背景通常是一些不太動的東西。這次的人的樣子,看起來比第一齣片的人「愁」許多。而他們的主句,是「我不再自由了」(i am no long free) 。他們也有說,是因為被愛上鎖,已被銬上銷鏈,又有人說:如果你可以來望我,我會很高興。他們都沒有墮入愛河而說自己「不再自由啦」那種喜悅,更像是:「因為我有愛,我不可以視而不見,我不可以無感覺,我不可以再自我欺騙我是自由的」--還是我想多了呢?而片的後段出現的歌聲,我不記得歌曲的名字,但肯定那是來自匈牙利民謠女歌手Marta Sebestyan和樂隊Muzsikas, 肯定來自那張叫The Prisoner's Song(台譯《囚徒之歌》)的民歌專輯。

11)片名:試鏡(screen test)。主要是長鏡頭,以女舞者在導演大聲的指導聲下以舞步穿越一個貌似貧窮住宅區的地方,最後女舞者從後抱著一位老人,女子問:「他們還在拍攝嗎?」老人回答:「我們在這裡該做的不是拍攝,我們該在這裡尖叫。」(we shouldn't be filming here, we should be screaming here.)

十一擊完,非常落索掌聲,散場。

應該是《匈牙利2011》才對吧

看著看著有點後悔,覺得自己該先找點資料看看,當然,無可能所有人看任何一齣片前都會對社會背景有充足的認識,但,無可否認,社會背景孕育著一個創作人的心靈(正向或反向)及他想表達的內容。而且,這十一齣影片出現的背景如此具社會性,似乎都是去了解一下比較好。說到底,如果我們不希望影像藝術變成一種冷媒體,而是一種引導人溝通、關注的暖媒體的話,創作人也沒有一定的責任要把所有話說盡,做為讀者/觀眾的我們,看了之後,也可以主動再去做更多了解,更多思考吧。

於是我找了一堆資料。

然後我覺得,匈牙利的片名既是Magyarország 2011 ,所以,如果片名為《匈牙利 2011》,是較為適合的,因為,這個聚眾拍片鬧事的動作所針對的,正正是2010年大選後上台的右翼政府。

我不想說那齣影片回應什麼社會現實--我相信,社會現實是整體的,這十一齣影片也是一個整體,很難換算,所以,我就只組織分享一些我找到的資料,大家自己自行對讀吧:

(先旨聲明,以下文字都是從網上東抄西抄抄來的)

1) 2010年4月11日、25日,匈牙利舉行了東歐劇變后第六次議會大選的兩輪投票。在11日第一輪選舉,右翼青年民主同盟和基民黨組成的競選聯盟大獲全勝,得票率為 53%。在25日舉行的第二輪投票 中,青民盟和基民黨競選聯盟再獲57席,加上第一輪獲得的206席,共計獲得263席,占議會三分之二絕對多數。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匈牙利的本土主義、民族主義思潮暴漲,青民盟借機迎合,輕易奪權。青民盟的領導維多.奧爾本(Viktor Orban)是個資深政客,很具人個魅力,又擅於玩弄族群民粹情緒,把2008年爆發的國際金融危機說成一個種族問題,一個金融資本的全球化結構問題忽然變成外國人/非匈牙利人拿走匈牙利人的利益,政黨聲稱要保護匈牙利人利益,大玩排外言論和本土主義論述,民望高漲,終於在2010年非常輕易地把政權奪過來了。

2) 這個族群論述的超簡化講法在經濟危機中大受歡迎,亦迅速了種族情緒的澎漲,如此令到與帶來金融危機絕無關係的,在匈牙利境內本屬少數弱勢族群的吉卜賽人,輕易成為了箭靶。Benedek Fliegauf,參與今次集體拍攝行動的其中一名導演,獲頒2012年柏林影展銀熊獎的影片,是以非專業演員演出的影片"Just the Wind"。這電影的主題,就是關注匈牙利近年在經濟危機中興起的、對境內羅曼人(即吉卜賽人)的排外活動。在2008-09年間,發生了一連串吉卜賽人無端被仇殺的事件,這些吉卜賽人多是在家中遭到槍殺、被手榴彈給炸死或被汽油彈攻擊。其實,自東歐共產政權倒台以來,羅姆人成 為共產集團民主轉型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陣痛的替罪羔羊。匈牙利公立電台經常播出的一首 流行歌曲,告訴匈牙利人擺脫吉普賽人的方法就是使用火焰噴射器。網上資料顯示,許多吉卜賽兒童淪為孤兒。同時,這些事件引發一連串吉卜賽人向北美跑的難民潮,這亦令到加拿大政府考慮拒收難民……

3) 長期在歐洲受歧視的猶太人,當然亦不能倖免。2012年1月,大群匈牙利群眾在首都布達佩斯新劇院門口聚集,抗議劇院將被兩名法西斯份子、反猶份子所接管。多名猶太人文藝工作者,包括電影學院院長Ascher Tamás和諾貝爾得主凱爾泰斯·伊姆雷 都成為被攻擊的對象。在右翼媒體的全力支持下,政府開始對盧卡奇的女弟子、匈牙利目前最著名的在世哲學家、82歲的黑勒·阿格奈什(Heller Agnes)釆取行動,指控她揮霍歐盟撥款。 (來源:http://www.eduww.com/Article/201201/31027.html)

4) 奧爾本在2010年5月宣稱,要建立一個「現代的、全新的右翼文化界。」議會廣場上的人道主義者、無產階級詩人約瑟夫·阿蒂拉(József Attila,1905-1937)塑像據信也將很快被移除。新政府認為,約瑟夫這種人不配坐在議會門口。還有,那些從共產極權時代就開始習慣對當權者抱有觀察距離、多言多語的文藝界,雖然是白種匈牙利人,但也不能免於被攻擊。2011年1月10日,包括本片的監製貝拉塔爾和導演 Ágnes Kocsis和György Pálfi,在內的九位匈牙利導演聯署反對匈牙利政府把電影工業中央化。據網上資料顯示,在此之前的二十年,匈牙利的電影資助基金,是由一個電影人相對自主的機構所發出,但這個奧爾班的政府卻把它停運。此舉令到許多電影製作室破產,也令許多不同政見的導演很可能將來也無法申請資助。(聲明內文請往:http://www.nietzschecircle.com/Tarr_English.pdf

還有一篇貝拉塔爾的訪問:http://isainspiration.blogspot.com/2011/04/bela-tarr.html

5) 2010年,數千名市民抗議匈牙利議會通過了頗具爭議的媒體法修改案,加強對私營廣播電視台、報紙和網站的檢查權。 匈牙利政府不僅計劃嚴格控制媒體內容,也包括媒體結搆。上周,匈牙利公共媒體已被重組,理由是方便統一管理。目前部分電台已被合拼,說是為了提高工作效率,實際為控制言論自由。在最新成立的總部里,關鍵性崗位幾乎均全部由執政黨青民盟的成員占據。新聞節目都統一制作。 (來源:http://blog.66wz.com/?uid-391727-action-viewspace-itemid-594816

6) 匈牙利后轉型時期的蕭條加劇了階級、種族和地區的不平等。近來有關階級不平等的數據顯示,在家庭人均收入水平最高和 最低的10%這兩部分人之間的收入差距比率已從1992年的7.5倍增至2003年的8.4倍。一小部分人成為經濟轉型改革中較大的受益者(占10%到 12%),在新體制中他們的社會地位得到明顯提升。這部分人主要由從私有化中得到好處的前執政黨成員和那些從外國跨國公司的到來而獲得利益的人組成,這些 人與他們在世界上其他地方的同類一樣,過着富裕奢侈的生活。另外的一部分人是中產階級(大約占總人口的30%),他們在經濟轉型改革中可以說是喜憂參半。
除 了上述兩個集團外,還有工人階級和"被剝奪者"。大約占社會人口 40%的工人階級,在20世紀90年代受經濟危機和不斷縮小的勞動力市場的影響而遭到重 創。那些在最初的轉型危機中得以幸免的工人的狀況也不見得更好,從1989年以來,這些工人遭受了更嚴重的剝削,他們的工作時間不斷延長而實際工資收入卻 減少了。在社會的最底層,還有占人口 20%的"被剝奪者",全要由農民、無技朮的體力勞動者、失業者和無家可歸的人組成。他們在轉型改革后過得最差,未 來也幾乎沒有多少改善的希望。
在匈牙利,不同種族的貧困程度也不同。經濟轉型改革給羅姆人帶來了災難性的后果。從20世紀20年代中期到 90年代中期,羅姆人的就業率由75%跌至30%,減少了一半多,羅姆人家庭的貧困率是其他種族的近7倍。今天羅姆人不僅面臨着失業和貧困的危險,還面對 着普遍的種族歧視和隔離,他們的生存受到了越來越嚴重的威脅。
最后要提到的是,地區差異使匈牙利國內的不平等更加突出。自1989年以 來,布達佩斯和西部與西歐相鄰的地區涌入了大量的投資,而其他地區得到的投資卻很少。由于1989年之后重工業生產和釆礦業的崩潰,北部和東部工業區遭受 了尤其嚴重的打擊,這些地區都是今天匈牙利失業、貧困和社會問題最多的地方。(Globalview,2010.6 )

7) 2010年8月,日本極右組織「一水會」會長木村三浩發起的會議名為「帶來世界和平的愛國者集會」。歐洲九個極右政黨派出大約20名代表與會。這些政黨多屬於歐洲極右政黨聯盟「歐洲 民族運動聯盟」,包括除法國國民陣線、英國國家黨、奧地利自由黨、匈牙利「為了更好的匈牙利運動」、比利時「弗拉芒利益黨」、葡萄牙「民族黨」和意大利「社會運動 黨」等。九個黨並派代表一起在靖國神社參拜。

… …

(本文刊於影行者的[尋找在世間的影像]評論網誌: http://leftfilm.wordpress.com)

居屋街坊小店的死與生

Posted: 16 Apr 2012 08:06 AM PDT

 

什麼有些居屋的小店能夠生存?

上次談過領匯的問題,包括令社區異化和財富分配問題。今次再談一些很少人談及的問題。

大家有沒有留意,居屋有兩種,一種是一堆居屋圍著一個商場的,另一種是有很多小型街舖的?

在一些規劃千篇一律的新市鎮,不是公屋居屋就是堡壘式私人屋苑,而那種有很多小型街舖的居屋屋苑,往往成了街坊生意的綠洲。當前者愈來愈偽中產和充斥連鎖台的時候,後者仍然十居其八是街坊小店。為什麼呢?

其實那種一堆居屋圍著一個商場的,絕大部份是房委會興建的居屋屋苑;而那些有很多街坊小店的,叫做「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屋苑 (Private Sector Participation Scheme,簡稱PSPS屋苑或者私人參建居屋)。

賣斷+小面積=生存空間

PSPS屋苑的特點是商舖是賣斷的,這些商舖會在物業市場像一般舖位一樣成交。因為舖位小而且由不同的個別業主持有,於是這些舖位的情況跟市區的街舖接近,可以容納到自置物業的生意,也有租用舖位的生意。

自置舖位的生意未必能最有效率地運用空間,賺取最高利潤。一些經營多年的東主出於對生意感情或者興趣,雖然利潤有限,但未必會以較為有利可圖的價錢出售或出租舖位。他們選擇自用舖位而放棄了更好的收入,表面上看似沒有效率,但因為成本已經內化了(由東主承擔了),所以仍是有效率的。自置舖位的可能性,令很多PSPS屋苑仍然有不少平民化的小店能夠生存。

至於那些租用單位的小店,為什麼還能夠生存呢?這是因為店舖本身面積不大,而且業權賣散了,所以不適合需要大舖位的連鎖店經營,所以在這些屋苑內,除了地產代理、便利店之外,還是有很多租戶是街坊小店。

你可能會問,租戶還不是要面對業主加租的問題嗎?

業主和租客議價時的議價能力,也要看前者在同一地區的壟斷能力。以領匯為例子,它作為所有公屋和房委會居屋商場和店鋪的單一業主,它在每一個屋邨和屋苑小區內都是唯一的壟斷者,租戶要在區內經營,就只能跟領匯議價,所以領匯的議價能力十分之高。這情況在沒有太多私人商住物業的競爭的新市鎮更甚。

制度和規劃帶來生存空間

相對於領匯,PSPS屋苑內賣散了的商舖業主因為有某程度上的競爭,壟斷能力和議價能力沒那麼大。那不是說這些商舖不會出現競租情況,事實上這些商舖也會淘汰經營情況不佳的租戶,不過事實上那些店舖租戶面對的壓力是小於領匯和私人大商場的租戶的。

賣斷小面積商舖的好處,是同一街區內的商店比較多元化、更適合小本經營,從而更容易形成商戶和居民之間的社區網絡。這個觀察最初由Jane Jacobs在城規經典《美國大城市的死與生》一書中提出,觀乎本地例子,很多舊區也形成了這種社區網絡。在香港近廿年的新市鎮中,能做到這種效果的地方往往就只有一直都存在的丁屋和賣斷了的PSPS屋苑街舖。

尋味時光的偽善和荒謬,在於領匯作為利用壟斷力量,不斷把老店消滅的同時,又販賣老店情味。PSPS屋苑平民小店的例子,反映了一個事實,就是政府是可以透過制度、合約及規劃上的安排,令街坊小店及其形成的社區網絡能自然出現。

只有不用面對具壟斷力量的大業主、不會朝不保夕的小商舖,才有空間去經營本身的特色,才能保存得來不易的社區網絡。這些街坊生意帶來的,不只是什麼集體回憶,而是每一個小市民每天的生活,還有讓男女老幼感覺像家的一個社區。

 

圖例:

下圖是兩個私人參建居屋的商舖例子,兩者主要都是一些比較low-end的街坊生意。


(龍門居) 


(樂軒臺)

 

參考資料:

明報:領匯霸權掀政治反擊戰

中原地產研究部: 居屋商舖買賣合約登記統計(2011年)登記9.97億元 為九七後次高

 

 

有關上一篇《領匯大股東贏盡,輸的是我們》的後記:

上一篇有不少留言討論,指出經營不善的商戶結業,經營者本身也有責任。這一點我不反對,我上一篇文章的立論是,在所謂的效率以外,還有很多東西我們沒有考慮。所謂的價格競爭、效率、優勝劣敗、競租理論,我都十分了解。可是這些量化分析沒有考慮的是很多無形的價值,例如人情味、社區網絡的功能、更接近民眾需要的服務等。而很多被領匯消滅的小店,很多時候不是因為經營不善,而是因為新的遊戲規則強調的是非人性化的規模經濟帶來的競租能力,上述那些無形價值根本不能令小店生存。

領匯出現,改變遊戲規則只是這不足十年間的事,所以這幾年大家才提出後對。只是因為領匯模式無疑是令更多商場變得光鮮、中產、美輪美奐,那跟以前樸實得有點笨拙的屋邨商場誰更優勝,是觀點與角度,正如社會上總有不少人希望全香港都變成APM、海港城一樣。

也有留言指市場變化,令不講非人性化管理的企業成為勝利者,小店不夠他們競爭,那不是領匯的錯,只是小唐追不上時代而已。

其實賣文具、魚旦、麵包沒有什麼新舊時代的分別,問題是大地產商式管理一面倒傾向能夠交數和租大舖位的大企業,這一點令全港的屋邨都讓連續店取代原有的小店舖。當然,大家可以說是那優勝劣敗。不過那是在領匯制定的遊戲規則下的優勝劣敗。

我們或許是社會現時遊戲規則的得益者,可以安安樂樂在電腦前講優勝劣敗、講deadweight loss,忘了那些小生意背後的價值。我們很容易因為他們背後的人文價值不能量化,便以經濟分析之名把這些價值抹煞。

我想,那不是忽然感性懷舊,而是一種追求利潤以外的價值的追求,更何況那些落入少數人的利潤的代價,是大家一直以為會永遠存在的人情味和生活方式。我們不是要尋味,而是要保護這些情味的生存空間。

原文:按此連結

領匯大股東贏盡,輸的是我們

Posted: 16 Apr 2012 07:45 AM PDT

從「尋味時光」腰斬說起

那個「尋味時光」活動,真的很討厭。在一片聲討和惡攪潮之中,領匯把這一場公關災難斬纜。(RTHK:領匯決定終止旗下商場「尋味時光」活動)

我們只能以輿論戰來令領匯尷尬,但還是幫不了大量被迫結業的屋邨老店,還是阻止不了屋邨商場瘋狂加租。那真的很令人氣結。

我真經做與地產有關的工作一段不短的時間,對於房地產經濟學有一定的認識,對於商場和店舖大業主的行事方式也聽聞不少。正因如此,看著領匯的所作所為更深感厭惡。有當日領匯上市,其實是成立一間叫領匯的房地產信託公司,把房委會旗下的商場和街舖撥歸其管理。上市集資得來的幾百億歸房委會,而領匯的股東收取的股息來自其租金收入。

領匯屬於私營企業,根據商業模式運作,換句話說,它因為要向股東負責,所以必然以利潤最大化的方式經營。領匯接手之後的屋邨商場和店舖,肯定管理得更有「效率」,這種效率是指領匯作為業主,會用盡方法提高來自商舖的租金收入。怎樣才能盡量提高收入?那包括:

  • 把屋邨商場豪裝改造,變成一個又一個APM似的商場。
  • 大量引入「優質租戶」(領匯的用字),即是引入連鎖店,它們支付租金的能力最高
  • 為了做到上一點,便盡可能把商場的舖位合併,改為大舖位
  • 大幅提高租金,把原有的一些方便街坊但交租能力不足的商戶趕走
  • 把街市和熟食檔位(例如「冬菇亭」)改建為商場

引入大地產商租務管理模式的後果

這些做法的結果是,愈來愈多屋邨商場變得偽中產、愈來愈多屋邨商場裡面由以前的街坊生意換成一式一樣的連鎖店、愈來愈多跟街坊相處了很多年的小商戶和食肆捱不下去。

我以前住在將軍澳某邨,那時候商場還有賣「頹飯」的food court,還有很多家庭式經營的小店,那些頹飯,的確是需要省錢時的好選擇。十年後重臨舊地,我吃了一驚,怎麼food court不見了,變了百佳超級廣場和Starbucks的?我想,那大概是因為同區的私人屋苑的消費力的結果吧。

其實領匯的「貢獻」多不勝數,有的是把街市和熟食檔消滅,有的是把幾十年老字號消滅。再過一二十年,領匯那個「尋味時光」的特色老店還會存在嗎?這一點,再天真的人也不敢樂觀。

經濟學的「效率」不是一切

支持自由市場的朋友的觀點我非常清楚--因為把地方租給營收最高的租戶,才能令整個社會的生產總值提升至最高。而大型連鎖店因為享有規模經濟,所以往往營利能力會高於小商戶,這些大型連鎖店的往往就是要使用大舖位來經營以發揮其高效率管理的。領匯把商場豪裝、把愈來愈多的地方租給大型連鎖店,正正是提升社會生產值的做法。以經濟學的講法,這是競爭達至效率(efficiency)。

可是,問題不是在於效率,而是在於社區異化和財富分配。

領匯收管前的租戶組合(tenant mix)感覺太樸實,每條邨通常都有做街坊生意的麵包店、茶餐廳、文具店、熟食檔之類,這些小店和其所屬的社區經成了密切的關係,很多這些小店舖也養活了無數個家庭。房委會管理和領匯管理的分別,是前者不太強調競爭和營收,後者用的是大地產商的租務管理模式,如果熟悉大地產商租務運作的朋友會知道,大地產商作為業主,對租客是十分無情的,那種無情包括根據商戶的營運狀況加租至商戶的利潤變成雞肋為止、對商戶完全採取無情no mercy的態度、只歡迎能提供大量數據報表的大企業承租等等。在領匯強調弱肉強食的租務管理模式底下,家庭式小店根本不能招架,一家又一家倒閉,取而代之的是大型連鎖店,可是這些大型連鎖店根本不會跟周圍的社區產生任何關係(最極端的例子是波仔飯店取代了正常的食肆),原來的社區關係也被消滅了。

領匯的營收能力肯定比房屋署高,這也是自由市場論的支持論點。不過,那些利潤其實是去了哪裡?領大股東大都是那些基金、銀行之類,香港市民獲分配的只有一成的股份(現時領匯只有約三萬個小股東[link]),結果領匯的利潤大都去了這些金融巨無霸的口袋,一般小股東分到的那點蠅頭小利,可是這些蠅頭小利正正就是領匯最初上市的時候製造「人人有錢賺」的假象的元兇。就算是得到股份的市民人數大增,那也只是把三幾十萬人的利益建築在領匯式管理的禍害之上。

本來那些租金收入是房委會的主要收入來源,把商場賣斷,賣了二三百億,可是從此屬於公家的租金收入便變成金融巨無霸的利潤。那可不是像最初政府宣傳那樣,是還富於民。

不是說房委會及其執行部門房署一定是最好的選擇,它們跟所有公營事業一樣,未必是最有「效率」。不過所謂的「效率」的結果是小這戶朝不保夕、街坊小店被千篇一律的連鎖店取代、屋邨社區關係消退、屋邨商店被偽中產化的話,這是不是我們想見到的最終結果?

不是什麼都應該私有化的

房署出租商場、街舖、街市、熟食檔,本來的目的就是為居民提供服務,這種服務的理念就像食環署經營露天和街市大樓一樣,它的經營目標不是利潤最大化,而是提供公共服務。於是我們會見到一般的街市都不是像領匯那麼有「效率」的,那些販商都是十分低效(low-end),可是我們去買菜的時候是感覺十分舒服,我們希望街市是low-end平實,還是攪得好像city super那種high-end、中產、高貴?我們希望見到小店那些熟悉的面孔和風味,還是想見到沒有感情的售貨員和千篇一律的快餐餐牌?提醒一下大家,換了後者,貨品和食物售價很可能比前者更貴。

現在房委會新建的商場已經不再出售予領匯,改回由部門經營的方式。這是在社會怨聲載道、凝聚了龐大壓力之下的結果。可是已經賣斷了的商場街市呢?那還是沒有解決。

領匯「尋味時光」令人討厭之處,在於它一邊迫死街坊小店,一邊販賣小店風味。那種虛偽真的去到一個無恥的地步。

「尋味時光」腰斬,只是一個微不足道的技術性小勝利。真正的重點是把屋邨商場街市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經營方式變回以提供服務為目標,這條路還是很漫長,因為現在的香港政府的邏輯,地產金融業的利潤才是硬道理。或者可是這樣說,整個香港本來就一直在領匯化。

是誰投票支持領匯上市?

說到這裡,我覺得有必要再提一提大家當日是誰投票贊成領匯上市的:

民建聯、民主黨、自由黨,以及一堆功能組別議員。

領匯司法覆核案之後,立法會一個「要求擱置私有化」的動議,以下的議員投過反對票:

民建聯、工聯會、民主黨、前線(劉慧卿)、職工盟、街工,當然也包括一堆功能組別議員。


(領匯「尋味時光」宣傳)


(網民惡攪反宣傳圖片)


(租戶抗議領匯加租橫額)

原文:
按此連結

《经济学人》 重整秩序:当局打压政治动荡的谣言

Posted: 16 Apr 2012 08:01 AM PDT

核心提示:了然可察的是,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于3月15日被解职之后北京政治形势紧张。薄熙来的对手似乎正在收紧绕在他头上的套索。同时,对互联网小道消息的打压霎时加严,似乎说明高层担心党内斗争会引发更大范围的动荡。

原文:Reimposing order: The authorities clamp down on rumours of political turbulence
发表时间:2012年4月7日
来源:《经济学人》
译者:Yip Tong
本文由"译者"志愿者校对

Inline image 1

这些天来,即使久见世面的人也说不清楚事态究竟如何。不过,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于3月15日被解职之后北京政治形势紧张,则是了然可察。薄熙来的对手似乎正在收紧绕在他头上的套索。同时,对互联网小道消息的打压霎时加严,似乎说明高层担心党内斗争会引发更大范围的动荡。

自从1989年的天安门抗议以来,中国高层最以团结为重。当年正是领导层分裂促使改革派的知识分子、学生走上街头诉求政改,形成抗议运动。今年下半年党的最高领导层要换届,争权可能会使国家动荡。去年当局对阿拉伯之春严阵以待,在城市中心布置了大量警察,便可见他们有多紧张。

3月31日,当局开始重整局面,此前几天,网上流出荒谬、难以置信的谣言,说薄熙来强有力的支持者试图在北京发动政变。当局勒令两家由新浪、腾讯运营,最受欢迎的微博服务停止评论(用户最喜欢的功能)三日(两家微博各有逾三亿注册用户)。当局还抓了六名微博博主。其中有知名人士,罪名是散播谣言。所谓的谣言包括说3月19日晚首都出现军车。

中国网民跑去真假难分的网络寻找领导层动态,一点也不令人诧异。自从薄熙来被罢,当局一点理由也没提。它也没说薄熙来曾经的左右手王立军为何2月6日逃去美国领事馆。王立军据信已被拘押,薄熙来虽然还在政治局有一席,但可能也处于某种扣押状态。当局更一字不提英国商人尼尔·海伍德命丧重庆宾馆一案。据闻此人与薄的家庭有生意往来。有谣言称他失宠于薄府随后便离奇死亡。

薄熙来一度曾是今年政治局常委(九位人上人)的候补红人。他系革命领导人的后代,这一点曾是他的资产。而其他几位跟他类似的「太子党」都有望今秋晋升高位,其中包括也是出身名门的习近平,他成为党首是板上钉钉的事。

目前看来,薄熙来的支持者处于下风。最新的证据是媒体对徐明涉嫌经济犯罪的报道。徐明是大连实德集团,一家化工企业的腰缠万贯的董事长。1990年代,薄熙来时任大连市长,当时与徐明交从甚密。中国政治中,当权者常常通过拆解对手的派系网络来攻击政治对手(请参阅下一篇文章)。

但仍有薄派的拥趸一如既往摇旗呐喊。薄熙来是意识形态左派的首领。左派要求国家发挥更大作用,涵盖从工业到福利的方方面面。「乌有之乡」网站、书店的运营者范景刚便是仍然在嘶声助威的人之一。他坚持说,此次风波是美国、世界银行、智库公司及「内贼」的阴谋,要的是整垮薄熙来,整垮大量投资于福利工程、培育国有企业的「重庆模式」。

薄派支持者尤其厌恶世界银行及其与中国一家国营智库在二月下旬联手发布的报告。报告建议,开放金融业,缩小国企规模。范先生说,这些提议「不怀好意」。虽然他的看法并不为中国新兴中产阶层所认同,但代表着中国一派背后有多种力量支撑的思想。这些力量有复兴的毛主义,有极权主义,也有党内的保守派。

网络打压可能是中国高层队伍清理得七七八八的标志。不论是保守派还是改革派,都不想广场上又有人。2009年中国西北边陲新疆少数民族骚乱时,政府切断了整个地区的网络。这次网络监管加强给中国微博用户一个警告:当局对微博这个讨论空间,也绝不手软。

本文版权属于原出版公司及作者所有。©译者遵守知识共享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 3.0许可协议

译文遵循CC3.0版权标准。转载务必标明链接和"转自译者"。不得用于商业目的。发送邮件至 yyyyiiii+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即可订阅译文;到iTunes 中搜索"译者"即可订阅和下载译者Podcast;点击这里可以播放和下载所有译者已公开的视频、音频和杂志。(需翻墙)。

無待堂 : 誰「規範」誰?——政治權力決定的文化權利

Posted: 16 Apr 2012 07:31 AM PDT

原文:http://dadazim.com/journal/2012/04/whos-standard/

小時候老師教你造句、寫文章,總是先教你「要寫書面語」。我們從小就被中文老師灌輸著粵語是口語,是不能登大雅之堂的。我們從小就要習慣手不能寫我口。寫文章,要跟十三億人(加上台灣的二千三百萬人)溝通,所以寫書面語、「規範語」,就是出於一種工具理性,要令學習中文獲得最大的效益,這當然無可厚非。

不過,這個世界有「規範語」,是因為有某一方在規範某一方。至於哪一方被規範?那敢情是被統治的一方。政治權力和文化權利,永遠一體兩面,密不可分。老舍的作品就是京話入文,讀來一腔京味,但從沒人說過這是「不規範」。因為老舍代表的是北京文學,而北京到底是中國的權力中心。一地有政治權力,它就有文化權力。不管你的身世如何,一旦登基,就是正統。老舍寫人力車扶的小說《駱駝祥子》到底是通行全國學校,就是證據。而南方一個小小殖民地,則沒有這個福份。作家以粵語入文,是離經叛道,不登大雅。流行界有黃偉文的口語歌詞和雜誌文章。文學界有董啟章嘗試以全粵體書寫小說章節。但畢竟是少數,也不是人人有能力寫得好。由於處於受統治的一方,所以南方粵語文化也必然成為被規範的一方。

文化是武器。廣東許多從小留學北方的新一代不再以粵語為母語,這個趨勢同時也意味著這些人在精神上跟母鄉的剝離、政治力量的分割。而香港一班不學無術的教育官員,則同樣號令全港學校以普通話教授中文。中小大學,無一幸免。此政策也是文化上被統治一方,向上位者投誠的象徵。一群中文老師,亦多是多讀一點書的盲毛。我們一方面被那些視北京中文才是正統的中文老師教育成賤視粵語,又被英國殖民者薰陶得輕視中文,嗚呼哀哉﹗

三重影響

同樣是寫「書面語」﹐香港人寫的,跟北京人寫的一樣,必然有著地方色彩。然而本地的中文老師,評定優劣的標準,竟是誰人的文字比較「沒有港味」。給你一個紫砂茶壺,香港人就急不及待洗掉裡面發著香的舊茶漬。例如「坐食山崩」,為何不可入文?就要寫陸台流行的「坐吃山空」才能跟他們溝通?「離鄉別井」,形象生動,為何「離鄉背井」,才叫「規範」?﹗為了與其地溝通無礙,以書面語成文,當是港生必須之語文技能,然而地方特色的標準,需要好好拿捏和保存。但是在國民黨(國語)、共產黨(普通話、簡體字)、英國人(賤視中文)三重影響之下的香港,對語文的看法,真是亂七八糟,矯枉過正。以為北京人、台灣人的遺詞用字才是正宗,又實在是目光如豆。

文化權利,然後政經利益

「Agnes B用簡體字,沒有犯罪,不過是方便大陸人,這也是大陸文化‥‥‥」香港那些充滿正義感的左翼青年,讀了一點書,拿著個「文化相對主義」的概念就搖頭晃腦,出來說文化沒有高低,真是廉價到極的書生論政。實情是,文化絕對就有高低之別,因為政治權力永遠有上下之分。英文所以世界通行,是因為大英帝國之昔日強盛。強勢的文化會消滅弱勢的文化,最終就是政治的征服、經濟的掠奪。一旦語言混同、本土文化消亡,則外來之侵略者,也不過是「同胞」。再差的行徑,也變得可以接受,而且容易進行。

國族主義永遠是蒙騙人心,使之不察自身利益受剝奪的麻醉劑。然而將廉價的世界主義喊得昏天暗地的左翼青年,卻是最受這套愚弄的一群。問街邊隨便一個販夫走卒,思維還比自命「知識分子」他們清醒。不要躲在電腦前面了。去尖沙咀走一趟吧,你還以為自己到大陸了。香港在哪裡呢?甚至許多大陸人私下也說香港人都「回歸」了,應該用簡體字、說普通話,那才是「正宗」,恐怕愛國的左翼青年也會叫你忍受,說這可以方便溝通,「感化同胞接受民主」‥‥‥

甚麼樣的反對派?

在上位者,其文化必然強勢,被統治者,其文化必然弱勢,哪有甚麼相對可言?京是正,粵是偏,哪有甚麼平等可言?這個世界每兩個星期就有一門語言失傳。那些出身本土的社運人士,對自己的語言文字,不加保護不止,更為統治者的文化入侵吶喊助威、拿出藝術先行的書法家在碑帖上書寫的異體字,來強辯公共場所的以簡代正,實在貽笑大方。不是存心娓共,便是見識有限,見樹不見林,只看見文字的更易,而看不見文化的消長。所謂的反對派,卻最熱心「融合」,這就是開口閉口「公民社會」的「公共知識分子」的德性。

『摄影奖项』2011 Visa de l’ANI 报道摄影奖

Posted: 16 Apr 2012 02:16 AM PDT


2011年 Visa de l'ANI 报道摄影奖评选结果刚刚公布,今年一共有3名摄影师获得这一殊荣,分别为JP Lopez、Colin Delfosse以及Misha Frieidman,每名摄影师将获得5000欧元奖金。

阅读链接:More 『摄影奖项』@Leica.org.cn

获奖摄影师:JP Lopez
拍摄项目:"Famine in Guatemala ",在危地马拉东部干旱地区,有超过5万人处于严重饥饿状况,慢性营养不良对婴幼儿造成了不可逆的破坏性影响,目前仅有少量NGO组织在这一地区为土著居民提供医疗和食品救济。这一项目旨在引起人们对这一地区饥荒问题的关注,并提供更多帮助。






获奖摄影师:Colin Delfosse
拍摄项目:"Polygones – Kazakhstan ",作为受苏联军队测试和改进武器试验最严重的地区,哈萨克斯坦至今依然难以摆脱化学污染、核放射的影响,这一地区复杂的政治构成亦成为当地发展的阻碍,摄影师的一系列记录提供给人们另一种审视冷战遗迹的角度。







获奖摄影师:Misha Freidman
拍摄作品:"Tuberculosis in the Former Soviet Union ",这组冲击力极强的黑白作品将关注点投向了前苏联地区的肺结核病患者,在前苏联极端贫困地区,很多病患没有认识到疾病的严重性,推迟就医,导致了更严重的自身损害以及疾病蔓延,这一社会问题至今没有获得解决。






关于Visa de l'ANI 报道摄影奖
Visa pour l'image摄影节评委评选的摄影奖项,专注于报道摄影领域,获奖作品将在巴黎的Bar Floreal画廊进行展出。

Leica中文摄影杂志』推荐使用Email的方式订阅,亦可通过Google ReaderQQ阅读鲜果等RSS工具阅读;在Apple Mac OS X下可获得最佳阅读体验

iPhoto.ly』在苹果上阅读:iPhone版+iPad版,^_^

Tips: 关注我们: Twitter饭否微博

『小建议』如果你在Email里看到这篇文章,可以转发给你的朋友;如果你在Google Reader阅读器里看到这篇文章,可以共享给好友;如果你在豆瓣里看到这篇文章,不妨推荐给更多人;或者干脆Copy下这篇文章的链接,发给你MSN上最喜欢的人;我们永远相信,分享是一种美德,Great People Share Knowledge...
Tags -

生命是否真有轮回?

Posted: 16 Apr 2012 04:33 AM PDT

很多时候,生命的奥祕透过各种方法对人们敞开了窗口,而人们却不愿或不敢开启。美国维吉尼亚大学神经系及心理学系主任史谛敏逊博士称:"印度宗教所说的再生理论,确实是言之有物。"轮回转世的概念,也为很多用现代科学解释不了的事情,提供了合理的说法。美国耶鲁大学心理医生魏斯博士也指出,《圣经》的《旧约》和《新约》中都提到轮回的观念。

史谛敏逊博士称,他十年多一直研究这类再生的事件,其结果显示,确有证据可以说明再生的道理是真实的。史谛敏逊博士之所以到印度研究旅行,因为他认为印度人相信此种学说。他称:"印度人相信人身最高的一种生命形体,与'神'最为相似。相信一个人身是经过昆虫禽兽以至各种生物840万次的生死才得 ……

……

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整理

Posted: 14 Apr 2012 01:33 AM PDT

根据最高院于2010年11月26日公布施行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所谓"指导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例:

(一)社会广泛关注的;
(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
(三)具有典型性的;
(四)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
(五)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同时,《规定》第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2011年12月20日,最高院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分别是:

  • 指导案例1号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 指导案例2号 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指导案例3号 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 指导案例4号 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2012年4月9日,最高院发布第二批指导性案例,分别是:

  • 指导案例5号 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 指导案例6号 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 指导案例7号 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指导案例8号 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下载(word):

Note: There is a file embedded within this post, please visit this post to download the file.

Related Posts

Lawcao.net | BY-NC-SA | Permalink | 2 comments | 腾讯微博 |捐助

强制拆迁新司法解释

Posted: 10 Apr 2012 11:05 PM PDT

2012年4月9日,最高院公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自4月10日施行。

该《规定》共11条。亮点包括,确立了"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明确法院不予裁定强制执行的七种情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成为强制执行此类案件的前提条件之一。

这幅图现在就不准确了吧


1. 其中第二条规定:

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有律师认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这一项可能成为法院不予裁定强制执行的重要理由。但我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点疑问,即如何评估以及由谁评估。

2.所谓"裁执分离"的强制执行方式,算是一种"改革创新",因为和之前的强制执行规定显然不同。

之前,法院的强制执行均指法院的执行机构(执行庭或执行局)负责实施,无论民事案件抑或行政案件,也不管诉讼裁判的执行抑或非诉讼法律文书的执行。最高院的《行诉解释》中也规定: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三十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针对前后规定是否冲突的疑问,最高院行政庭负责人说:并不矛盾,前者的意义在于实现"裁执分离"接受司法监督,后者的意义在于经司法审查确认后明确具体实施方式。这种模式既有利于人民法院履行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职责,也有利于征收补偿活动的顺利进行,更好地实现维护公共利益与保护公民权益的统一。

我记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修改时,有一条备受瞩目: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时,媒体曾欢快地宣布"行政强拆退出历史舞台""司法强拆代替行政强拆"……而有的法院也忧心忡忡,因为此举给他们带来人力物力财力诸多压力;政府一方则"表示欢迎","更加省事"。

如今,裁执分离,法院只管审查、裁决,具体实施仍归政府,法院压力顿时化作浮云;当然,政府也就要继续受累了。对于被拆迁人而言,区别在于以前是先动手后审查,现在是先审查后动手,(还有可能再审查),也可以说,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由事后监督改为事前监督。那么,至少说"行政强拆退出历史舞台"就不准确了。

还应看到,这个改革的实质是,最高院硬是把《行政强制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拆开为裁定和执行,无视《行政强制法》第四条的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将本来没有的强制执行权赋予行政机关。

Related Posts

Lawcao.net | BY-NC-SA | Permalink | 抢沙发啦 | 腾讯微博 |捐助

《法题别裁》

Posted: 07 Apr 2012 02:43 AM PDT

学习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过程中,曾对"追续权"发生疑问,通过查阅资料,不仅疑问得以解释,还有意外收获。一是马克·吐温的小说《他是否还在人世?》,讲的是大画家米勒的故事,也是"追续权"的故事,不妨一读,对理解追续权有帮助。

另一意外收获,是人大法学院李琛老师的《法题别裁》,这是个专栏吧,写于2004年,我只找到散落各处三篇,分别是:

  • 第一回:昔雅女论画大观园,今凡夫别裁著作权
  • 第二回:求生计米勒忍埋半世名,感悲情法律新设追续权
  • 第三回:绝圣弃智除大伪,平心淡意话驰名

作者是一位知识产权法学者,这三篇也都是写专业问题,但能从法外说法,以"法中之情"立意;又短小精悍,妙笔生花,读来颇为有趣。

遗憾的是,我四处搜索,想找其他章节,终未成功。却看见一篇《被裁去的别裁》,才知道,被"未完不续"了。

现将前三回以及《被裁去的别裁》全文转帖在此,奇文共欣赏。

法题别裁第一回:昔雅女论画大观园,今凡夫别裁著作权

此法题别裁第一回也。

"别裁"云者,非"别出心裁"之自夸,实与"正论"相对,属不登大雅、难入正殿之言。所记之事,皆为执教之时不忍以"良药苦口"以劝学,故尔点缀之零星闲谈,有"糖衣"之功,用一"裁"字颇为相宜。片言琐论,难成正果;敝帚自珍,鸡肋不弃。幸得《科技与法律》杂志社王曙光先生之勉,将"无才可去补苍天"之碎石公陈于世,若得以法界学人于苦寂之中觅些闲趣,便是它们的造化。常有学生以"应读何书"相问,答曰:心中有知识产权,无书不可读。别裁所记,皆为闲书之中见正业之例,以证吾言不虚。

某日,余备讲著作权法之开篇,欲觅生动之言以解"作品"、"表达"之概念,未得。翻阅《红楼梦》以自娱,困倦之中竟伏案小寐。朦胧之中,忽见宝玉及诸姐妹共议惜春画大观园之事,只听那宝钗道:"我有一句公道话,你们听听。藕丫头虽会画,不过是几笔写意。如今画这园子,非离了肚子里头有几幅丘壑的才能成画。这园子却是象画儿一般,山石树木,楼阁房屋,远近疏密,也不多,也不少,恰恰是这样。你就照样儿往纸上一画,是必不能讨好的。这要看纸的地步远近,该多该少,分主分宾,该添的要添,该减的要减,该藏的要藏,该露的要露。这一起了稿子,再端详斟酌,方成一幅图样。"余心中一动,想那"思想-表达二分法"有何依据?依法学通说之见解,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只保护表达,系出自利益平衡,以思想之共享促进科学文化之进步。实则不限于此,宝钗说得明白,"这园子却是象画儿一般",若不是要看那人为的"远近、多少、主宾、添减、藏露",又何必欣赏作品,只看那现实的园子便是。如此说来,作品的本质即表达。"思想-表达二分法"非纯粹之法理选择,有其美学上之依据。作为法学调整对象之作品,虽不可等同于美学上之作品,但亦不可全然违背美学上之作品本质,此法之第二性使然。法律只保护表达,非功利主义之举,而是顺乎作品之本性。又想,作品之表达究为何物?这"该多该少,分主分宾,该添的要添,该减的要减,该藏的要藏,该露的要露,"一句,岂非将"表达"之真义悉数道尽?余叹道:"吾未见著作权理论对作品之解释有胜薛蘅芜者"。忽念及学界争执不休之"临摹"问题,因笑道:"敢问宝姑娘,不知临摹可也算得创作?"宝钗冷笑道:"适才说照样儿往纸上一画,是必不能讨好的。临者,以纸临帖边;摹者,以纸覆帖上。不是照样儿画,却又是什么!不讨好的劳什子,保护它做甚!"余汗颜,想那作为权利对象之作品,必然是一种财产,是"可讨好"之物。若必不能讨好,利益之源从何谈起?吾等自抽象法理出发、厮杀于云端之题,竟消解于蘅芜君之兰言轻笑了!

梦断而醒,见清风翻书,正落在第42回《蘅芜君兰言解疑癖,潇湘子雅谑补余香》中宝钗论画一段。又看教材写道:"作品是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的结果。"忆起"远近、多少、主宾、添减、藏露、端详、斟酌"之语,复感慨一回。径直在"推荐参考文献"处列入《红楼梦》第42回,省却多少口舌!

王蒙先生曾云:"《红楼梦》的信息太丰富,留下的空白又太多,它诱使人们去寻找《红楼梦》之外的《红楼梦》,寻找出来的常常不伦不类,有的也满有意思。"从《红楼梦》看到著作权,既"不伦不类",也"满有意思"。

Related Posts

Lawcao.net | BY-NC-SA | Permalink | 抢沙发啦 | 腾讯微博 |捐助

我家的凉皮

Posted: 03 Apr 2012 02:15 AM PDT

凉皮儿是陕西名吃,有"四大名旦"之说,即汉中面皮,秦镇米皮,岐山擀面皮,麻酱酿皮。

汉中面皮和秦镇米皮都是以大米为主要原料的,而岐山擀面皮则用的是小麦面粉;另外,前两者均是先打浆后上锅蒸,而擀面皮则是先擀后蒸,这个差别决定了他们的口感决然不同,前者光滑柔软,后者则劲道耐嚼。

麻酱酿皮做法应该与米皮相似,只是吃法上有独特之处,要放芝麻酱,别有一番香味。以前介绍过"坊上美食三剑客",其中就有大名鼎鼎的"盛家酿皮"。
以上这些都是来西安以后才知晓的,相比之下,在老家时,家常的做法和吃法有所不同。
首先,叫法就不太一样,家里人都只说"蒸面筋"(音),不说凉皮儿或者面皮儿;而真正洗出来的面筋,被叫做"筋筋"。
家常做法最重简洁明快,方便!蒸面筋直消三步走:和面水、上锅蒸、冷却。需要说明的是,所谓"和面水",是面粉和水结合然后直接被舀进"面筋锣锣"的,没有经过洗面筋、沉淀面浆等工序。

吃法也与众不同。在西安吃凉皮儿都特别重视放醋和辣子,还有些豆芽什么的;而我们家里一般是炒了韭菜葱花拌着吃。

正所谓十里乡俗各不同,再加上习惯、感情之类的因素,貌似一样一样的东西,些微的差别也能区分出来,除了这凉皮儿,包子、凉粉儿、泡馍、肉夹馍、孜卷等等等等,莫不如此。

在西安十多年了,要吃家常饭不容易。现在可好,父母为了照看孙女常驻西安,家常饭想吃什么做什么,挨个儿吃!

Related Posts

Lawcao.net | BY-NC-SA | Permalink | 抢沙发啦 | 腾讯微博 |捐助

刑事诉讼法新旧对比

Posted: 15 Mar 2012 02:14 AM PDT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2年3月14日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有"小宪法"之称。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制定,1996年进行了首次修正,这是时隔16年之后,刑诉法的再次大修。

这次修订共计111条,内容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各个方面,并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

为方便研究和使用,现将修改前后条文对比整理,做成表格,并提供下载。

Note: There is a file embedded within this post, please visit this post to download the file.

Related Posts

Lawcao.net | BY-NC-SA | Permalink | 抢沙发啦 | 腾讯微博 |捐助

卖淫的“罪与罚”:为什么这个问题比你想的要复杂?

Posted: 13 Mar 2012 02:13 AM PDT

特约作者:Leo(about)

"口水与板砖齐飞,扯淡共真知一色"传神地描摹了两会期间全国政协与人大代表提案所引发的公共讨论。我真诚地相信,有些提案是为了博大家一笑的,比如倪萍大姐的"禁止儿童留守"和李X琳小姐的"道德档案";另外一些提案则是可能是深思熟虑的结果,比如上一篇小文谈到的"第二胎指标转让"以及这一篇要谈的迟夙生的"卖淫合法化"提议。

对于那些传统道德保守主义者(或自诩的道德保守主义者)来说,这是一个不值得讨论的问题。然而仔细地思考一下卖淫合法化中涉及的诸多问题,事情恐怕没有那么简单。就像这个世界上的大多数问题那样,"卖淫合法化"本身也是开放性问题,并不存在一个铁板钉钉的答案。不管是持反对或是支持的立场,双方都有相当有说服力的论证。所以在这篇小文中,我不打算为哪一种立场提供辩护,而仅仅是试着分析这个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和多种论辩的可能性。

迟夙生律师的设想

迟夙生律师的提议很简单:

"对《刑法》第358条中关于"组织他人卖淫"的处罚规定进行修改,但保留对强迫他人和组织未成年人卖淫者的处罚;修改第359条,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加上"未经许可"四字。亦即,只有"未经许可"的强迫、引诱、容留和介绍他人卖淫才是犯罪"。

简单来说,迟律师设想的方案是为"双方自愿"的卖淫去刑化,或者更精确地说,是合法化之后并加以适当法律规制(行政许可的方式)。当然,在上面这个提议中,似乎有一些不够清晰明了之处。迟律师提议的最后一句似乎在说"经过许可"的话,"强迫"或"引诱"他人卖淫或者嫖娼也是合法的,但这又与前面的"保留强迫他人和未成年人卖淫者的处罚"有逻辑上的矛盾,所以我们姑且认为这是迟律师在打字时候的疏漏。总结起来,迟律师的建议是两点:1)双方自愿的卖淫嫖娼除罪化或合法化;2)国家对性交易进行适当的规制(许可等方式)。

了解了迟律师的提议,现在让我们逐一来检验反对和支持卖淫合法化的思路,来看看她的建议是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反对I:法律道德主义

大众反对卖淫合法化最主流的看法在于卖淫或嫖娼行为不为社会上的大多数人的"道德感"所接受,它本身是道德上错误的,法律自然应该予以禁止。

美德伦理学的视角:从亚里士多德、阿奎那(以及中国古典儒家)的美德伦理学角度来看,卖淫嫖娼本身表现了一种道德上的"恶"。这种"恶"有两个方面:首先,它鼓励人们放纵和沉迷于肉体上的快感,因此有悖于"节制"的美德,如果说美德的实践意味着对肉体欢愉的适度追求,那么卖淫与嫖娼远远超过了这个合适的度;其次,这种对低级快感的过度追求有可能阻碍到人们对真正幸福的追求,一个整天沉迷于皮肉之欢的人,还怎么有可能合理地筹划并追求自己的高阶人生目标,比如文学创作、艺术追求、理论沉思等(当然,柳永、陈寅恪们或许会是例外)。

对家庭与两性关系的影响:基于上面的讨论,卖淫与嫖娼不但影响到卖淫者或者嫖娼者自身作为一个人类个体的well-being,也会造成社会层面的影响。设想有一天嫖娼成风,青楼有如便利店那样遍地都是,那么异性之间的亲密关系(或者也可以包括同性的亲密关系)和家庭内部的亲密关系将受到极大的挑战,人和人之间基于"爱情"、"忠诚"等价值所作出的长期道德承诺将失去稳定的基础,社会道德风气败坏。

根据古典作家的看法,法律的首要目标在于促进human good,而个人的美德成就、自我价值的实现同富有意义的人际、家庭亲密关系都属于human good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律自然应该用这种方式来促进人们追求这些目标。

支持I:密尔的伤害原则

然而,所有道德上的good都可以用法律来实现吗?换句话说,有一些道德上的目标是可以通过法律来追求的,另外一些道德上的目标则不应该受法律管辖:节制是一个美德,但我一下吃四个麦当劳巨无霸警察也不可以抓我;专情是一种美德,但同样的,这不意味着我天天玩419就该被国家抓去坐穿牢底。

道德上有对错是非好坏之分,这是"道德标准",但法律不一样,它以国家的强制与惩罚为手段。因此,只有那些伤害(或至少)影响到别人的行为,国家才能加以强制或者惩罚。这就是米尔伤害原则的大致看法,"伤害原则"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划分了一个界限:

"凡属社会以强制和控制方法对付个人之事,不论所用手段是法律惩罚方式下的物质力量或者是公众意见下的道德压力,都要绝对以它为准绳。这条原则就是: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地或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这就是说,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一成员,所以能够施用一种权力以反其意志不失为正当,唯一的目的只是防止对他人的危害。若说为了那人自己的好处,不论是物质上的或者是精神上的好处,那不成为充足的理由。"(密尔《论自由》)

密尔的伤害原则奠定了自由主义规范法理学(尤其是刑法理论)的核心基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拥有最高的自治权(当然在这里它的基础不像康德所论述的是来自于"理性的自我立法"而是来源于"功利主义"),只有当一个人的自治行为影响到另一个人自治的合理范围之时,强制力才应当介入,以预防、矫正伤害的行为或报复施加伤害者。

根据这种看法,卖淫嫖娼双方如果都是成年,具有完善的行为控制与理性思考能力,只要他们是以自愿、私密的方式来进行交易,那么国家不应该插手。古典作家的前述看法在这里就受到了极大的挑战,禁止卖淫嫖娼不能以这些行为实践者自身的美德为基础,而只能以对家庭、亲密关系的伤害作为理由。

支持II:做二奶(爷)的自由和卖淫的自由

另外,并不是所有的伤害都可以由法律强制力来惩罚,有时候我们还需要考虑到一个伤害程度的问题。谈到在社会层面对家庭、亲密关系造成伤害的,卖淫、嫖娼可能并不算什么,与之相比,公开的包二奶(爷)更具有杀伤力。试考虑"高富帅、白富美包养二奶或小白脸,长期混迹于夜店酒店奢侈品店",同"屌丝购买站街女(或站街男)的服务,在黑暗的地下室促膝谈心"相比,到底哪个对社会主流价值观构成的威胁更大?

这两种行为都属于"性交易",只是前一种交易相当于长期保姆或佣人,而后一类交易类似于钟点清洁工。法律禁止并处罚钟点工,但对同样提供类似服务的长期保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似乎有点说不过去。同样,做二奶(爷)和从事单次性服务都是出卖肉体,在本质上并没有太大区别。甚至对于道德风气的败坏来说,恐怕前者更甚,如果反对卖淫合法化的主张是建立在对家庭与亲密关系的伤害上,那么这个主张同时也必须要求国家以刑法的方式来惩罚包二奶二爷(甚至还可以包括通奸)。

反对II:法律家长主义和对自己的伤害

面对以上两个反驳,支持卖淫入罪的人可能会提出质疑:密尔的伤害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我同意你杀死我并且你照做了,那就意味着你不用被判刑吗?当然是要的。除去安乐死这一类比较富有争议性的问题,在同意的前提下杀死别人都是触犯刑法的,也理应受到国家的惩罚。对于"生命"的决定权是不可通过同意转移的,与此类似的还有"自由"——自愿卖为"奴隶"也是不合法的。换言之,当个人通过与他人的合意对自我的"伤害"大到某个程度的时候,国家可以正当地使用强制力,制止这种伤害的发生。

从康德(道义论)伦理学的角度来看:卖淫是一种出卖肉体的行为,把自己作为纯粹满足他人肉体需要的工具,这样的行为不但无视理性的道德要求,更是对"自我作为目的本身"的极大的不尊重。对于具有"尊严"的人来说,这是一种人的"物化"。卖淫是一种极度堕落和自我羞辱的行为,用宪法学的话来说,是对自己"人性尊严"的极度践踏。

心理学的经验研究也在某种程度上证实了这种康德主义的看法。这个行业的从业者承受着很大的心理压力,自我厌恶、极度抑郁是常有的情绪;即使在脱离这个行业之后,这个心理伤害依然存在,他们不再有能力去全身性地投入情感、婚姻这些对正常人类个体而言及其重要的亲密关系。并且,可以想见,卖淫伴随而来的这种伤害远远大于做二奶或者第三者,在后者的情况下,至少肉体的交易或多或少还伴随着一些情感的交流,或者交换的对价常常(在表面上)以带着温情的方式出现,而不是被人当做满足他人欲望"纯粹的工具"。

对于一位正在犹豫要不要进入这个行业的人来说,她或他很难切身地体会到这种选择对自我的身心所带来的长期影响,而一旦做错了选择,将极大地改变这个人的一生。想想为了一台Iphone就卖肾的少年,这也并不是不可理解的。正是基于这个考虑,国家才应当禁止"卖淫",就像禁止出让"生命"、"自由"一样。在这里,国家像家长那样限制了公民的某些选择自由,为的是保护公民最重要的那些价值,这是具有正当性的。

反对III:卖淫会带来公共卫生问题

上面都是略显得理想化的伦理学讨论,然而,即使抛开卖淫本身的是非对错不谈,它却切切实实地对社会的公共卫生构成了威胁。卖淫业一度在新中国被完全取缔,性传播疾病也渐渐失去了传播的有效途径,但近来几年伴随着卖淫的猖獗,性传播疾病又悄悄地杀了回来。对于这场潜在的公共卫生危机,加强执法、严厉打击才是最有效的防治手段,所以,卖淫不应该被合法化。

但同时,我们又要看到,这个论据本身有两种使用的方式,应对这场公共危机的方式既可以是加强执法从而消灭这个行业,也可以是加强疏导、适度规制,来防止大规模的公共卫生问题。比如,下面这位徐医生基于自己的观察,提出:

"中国的卖淫嫖妓太多太多,性病患者急骤攀升。按照传染病防护原则首先要切断传染源。实际上妓女是根本不可能通过扫黄打非打干净的,与其打击,不如开放红灯区,持证上岗,定期体检,是为不错误方法!"(@皮肤科徐医生 )

支持III:卖淫的经济学与黑市

事实上,没有什么服务或者商品是法律能够彻底禁止的,这样的例子有很多,远有"禁酒令",近有"毒品买卖"。现在我们承认了卖淫本身是对人性尊严的践踏,也承认法律(在最理想的条件下)应当禁止人们通过自愿的方式来出卖肉体,可问题是法律的禁止有效吗?它究竟是帮助了从业者还是伤害了从业者?

卖淫是一门历史悠久的行业,在文明兴起之前可能就已经出现在我们先祖的社会生活中了。据生物学家观察,大猩猩社群中就存在雌性大猩猩以身体换食物的非长期性关系。这大致意味着在进化的漫漫长河中,早至500万年以前先民社会就已经存在卖淫的行为。作为史上历史最悠久的行业,卖淫很少在一个社会中完全绝迹过(新中国可能是个为数不多的例外)。假设我们承认这个现实,那么禁止卖淫未必是有效的治理方式。

卖淫服务的"黑市(black market)"问题:当卖淫被国家明令禁止时,人们对卖淫的需求仍然存在并且不存在对此的有效替代品,此时将会有地下的性交易出现。并且由于卖淫的非法本质,这个行业很可能会受控于有组织的犯罪集团或黑社会,甚至可以反过来说,所谓的"黑社会"在本质上就是地下经济中的经济组织。

在性服务的地下经济中,由于公共安全的缺位,卖淫者更可能受到来自于控制人和嫖客的恐吓、伤害甚至虐待,更不必说来自于嫖客的人身安全威胁;另一面,性服务的购买者也可能遭受更大的风险,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他们暴露于极大的性疾病健康风险中,也常常沦为暴力犯罪如抢劫、盗窃的受害者。但不管哪一方在其中遭受伤害,他们都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因为一旦诉诸警察,本身也将面临惩罚。

从这个角度说,卖淫入罪或过度的法律规制反而可能使得这个行业的从业者和服务的购买者状况更差,而合理的规制刚好可以弥补这些问题:比如登记准入制度、强制体检、交易双方健康信息的充分披露等都可以有效地改善从业者和服务购买者的境况。

反对IV:什么是自由?

那么,这就是论辩的终结了吗?远远没有。政治与道德领域的概念总是充满模糊和歧义的,"自由"也是如此。如果我们将"自由"作一个宽泛的理解,它意味着我们在某种必要的基本物质、生活条件下做出选择:对于一个衣不蔽体、食不果腹的乞丐来说,他或许可以为一个热腾腾的包子献出半条生命来。这种情境下的选择是"自由"的吗?马克思和阿玛蒂亚森可能会告诉我们,这不是真正的"自由",在这种状态下作出的选择并不是真正自由的选择,因为经济、物质条件在限制甚至强迫着选择者。

同样,卖淫从业者也不是在进行自由的选择。国家真正要做的是提升那些经济、社会上弱势者的"议价能力"或"选择能力",提供必要的生活、物质帮助,以免那些弱势者跳入火坑,而不是治标不治本来将卖淫合法化。

不存在的结论

最后,对于迟夙生律师的提议,我在此没法给出结论性的判断。我所做的不过是"太师椅"式的理论思考,来展示一些可能的思路。但公共政策的取舍很多情况下是要走出书斋才能评估的,卖淫合法与否的取舍不但取决于理论上的争议,还取决于心理学、社会学和经济学上的经验研究,只有在扎实的经验研究与严谨的论证基础上,我们才能作出最后的判断。但有一点是肯定的,迟律师的提案是有一定合理性的,事情常常比我们想的要更复杂。真的不应该头脑一热就板砖出手、唾沫横飞。

Related Posts

Lawcao.net | BY-NC-SA | Permalink | 抢沙发啦 | 腾讯微博 |捐助

[视频]与全国人大代表交流

Posted: 08 Mar 2012 05:04 PM PST

2012年2月28日,全国人大代表、陕西荣民集团董事长史贵禄来陕西省中小企业服务平台考察调研。我在法律维权窗口值班,接待了史代表,并就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政策、法律服务等问题进行交流。

下面是3月7日陕西电视台《陕西新闻联播》的相关报道视频:

附:2012年2月28日,《陕西新闻联播》报道视频截图

Related Posts

Lawcao.net | BY-NC-SA | Permalink | 抢沙发啦 | 腾讯微博 |捐助

试用期辞退员工的法律风险

Posted: 07 Mar 2012 01:03 AM PST

2009年初,南京江宁某公司招聘法务专员,律师出身的戴晨(化名)应聘成功。上岗没几天,戴晨就怀孕了,公司得知后以"试用不合格"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精通法律的戴晨经过为期两年多的诉讼维权,不仅让单位报销了生育费用,还获赔工资损失近5万元。(via1/2/3

没找到该案劳动仲裁裁决书和法院的判决书,仅就这篇报道中提供的资料,我发现两个问题:

一、法律适用错误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首先,该法官对劳动法第29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第42条)作出了错误解释。

《劳动法》第29条的原文是这样的: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劳动合同法42条与此条类似)

可是,用人单位特别青睐的"试用不合格"其实是在《劳动法》25条(或者《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原文是: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该法官的错误解释倒不是空穴来风,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说"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第一款也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恐怕许多人也都认为,只要在三期无论如何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然而,不论从系统解释角度,还是效力层次角度看,这种观点都站不住脚。也就是说,女职工在三期内,如果确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用人单位当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他类似情形亦同,比如试用期内生病的,同时出现劳动合同法39条的情形,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该案判决依据也不应从劳动法29条或者劳动合同法42条去找。既然公司以"试用不合格"解除合同,那就按照法律规定审查该主张能否成立即可,何需他顾?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许多用人单位视为法宝,以为大有利用价值;也被许多劳动者视为洪水猛兽,以为试用期间任人宰割。其实不然。

根据《劳动合同法》37条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只要提前三日通知,就可以无任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为此承担责任。但法律对用人单位一方显然更苛刻,用人单位想在试用期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炒人鱿鱼必须对此承担举证责任,要证明的项目至少有四项:1)有明确的录用条件、2)该录用条件已告知劳动者、3)试用期内有考核、4)考核结果显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并且解除决定是在试用期届满前送达。

本案中企业之所以败诉,真正的原因是他无法完成这些举证义务。引而伸之,更深层的症结在于,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管理制度欠缺,可以说是自作孽,活该。

二、二审程序错误

如果报道准确,那么本案还有个程序错误。

二审期间,戴晨又增加了一项诉讼请求,要求公司报销生育费用。

一审时没有生育费用的诉讼请求,在二审时提出,如果对该请求直接判决,就意味着剥夺了原审被告的上诉权,变成一审终审了。

《民诉意见》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Related Posts

Lawcao.net | BY-NC-SA | Permalink | 抢沙发啦 | 腾讯微博 |捐助

转让二胎指标至少不是个坏事情

Posted: 06 Mar 2012 12:59 AM PST

特约作者:Leo (about

全国人大代表李兴浩最近有一个有趣的提案在网上掀起轩然大波,这个提案是"国家可以建立一个转赠平台,让合法拥有二胎生育权的公民,在自愿的原则下,可以将第二胎生育权指标转让给有需求的公民",并且,其目的是"是更加合理地调整人力资源结构"。和预想的一样,这个提案在网络上招来一片唾骂之声,怎么难听怎么骂。然而在情感性反应之外,如果我们仔细思考下这个问题会发现,他讲的似乎不无道理。

在这里,我将为他的这个提议提供一些辩护的意见,来论证至少在现有的制度背景下,这样的政策不是个坏事情。

一、为什么(至少)不是个坏事情?

评价一个公共政策是不是合理,最简单的方式就是看看利益各方受到怎样的影响。对于这个政策的利益相关各方他们的选择及其后果,我们可以逐个来分析。在新的政策背景下,

  • 拥有二胎生育指标也想使用这个生育指标的公民:状况不变

他们仍然可以生第二胎,无论这个第二胎指标是不是可以转让,他们的状况没有变化。

  • 拥有二胎生育权但不想使用这个生育指标的公民:状况改善

他们可以转让这个指标,并且得到相应的收益,不管这样的收益是金钱上的还是其他的(比如赠与亲朋好友)。

  • 想要再生一胎但却没有二胎指标的公民:状况改善

他们可以购入这个指标,再生一个宝宝。

  • 其他公民:状况不变(或者改善)

他们的状况没有受到影响甚至可以说状况是改善的。新的政策意味着新出生的孩子中的一部分能够受到较好的教育机会,得到更好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保障,犯罪率会下降,社会治安整体上可能改善(可以参考社会学上单亲妈妈或收入水平对小孩长大后犯罪率影响的经验研究);并且,在整体上,社会的整体人力资本投入加大,有利于社会整体经济增长和生活条件的改善。

  • 未来可能出生的孩子:状况改善(或者不变)

对于因指标转让而出生的小孩来说,状况是改善的,因为他们获得了更好的教育与物质条件;而对于那些原本没有出卖指标而出生的小孩来说,状况不变,原来怎样,现在还是怎样。

换言之,在这个新的公共政策下面,人们的状况都至少是改善的,或者说没有任何一方受到负面的影响。用经济学的黑话来说,这就是"强帕累托改进",也是一个公共政策所能取得的最好的效果。这是一个公共政策能够得到的最佳的结果,不是吗?

二、可能的批评

很多人还是会批评这个政策,首先他们会主张这样"会造成新的不公平"。因为"生育权是每一对夫妇应该拥有的权利。转让就会变成了对生育权的侵害"(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然而,上述的分析已经很清楚了,既然这是一项权利,意味着权利的持有者可以有各种行为的选项——可以卖也可以不卖。指标的买卖并未在任何意义上强迫权利持有者做出什么选择,如果她觉得自己的权利在买卖中可能受到了侵害,她完全可以不卖,根本谈不上侵害,更谈不上不公平:在自由选择的情况下,我们会去做让我们觉得"不公平"的选择吗?

另一些人直觉(情感)上反对这样的政策,还有可能是基于康德式的考量:这不是把小孩子当"东西"卖嘛!康德告诉我们,小孩也是人,是"目的"本身,不能仅仅被作为客体或者物来对待,这是"人的物化"。但如果仔细思考一下,这里并没有把孩子当物,因为买卖的仅仅是指标,买卖发生的时候,孩子没有诞生,也就谈不上人的物化。

最后的批评是说人与人之间的生育权怎么能不平等呢?凭什么两个独生子女可以生第二胎,而非独生子那个不能生?或者,生育权根本就是一个自然权利(基本的道德权利),每个人爱生几个生几个,国家不能限制公民的生育权。这种批评可以成立,但李兴浩提出这个议案的前提是假设计划生育不可能完全废除,在这个大前提下,二胎指标转让可能是一个次优的选择。在这个条件设定之下,不得不承认他的提议是相当理性并具有智慧的。

很多情况下,那些不合理的公共政策恰恰有最多的人拥护。有时候,被人卖了还帮人数钱,这真的不是个笑话。

Related Posts

Lawcao.net | BY-NC-SA | Permalink | 抢沙发啦 | 腾讯微博 |捐助

房屋赠与过程中需缴纳哪些税?

Posted: 01 Mar 2012 12:57 AM PST

房屋赠与过程中需要缴纳的税种包括:

一、受赠方: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

  •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第三条规定:

  • 除上述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二、受赠方:契税

  1. 根据国务院《契税暂行条例》规定,通过赠与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缴纳契税。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赠与。
  2.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契税的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4]1036号)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可比照上述规定不征收契税。

三、赠与方:营业税

  1. 《营业税暂行条例》(2009年)规定,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为营业税应税行为。《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2.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第二十条规定了计税依据确定方法: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3. 由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因此,个人无偿赠送房产计算缴纳营业税同时,赠与方也要计算缴纳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四、双方:印花税

  1.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属于印花税应纳税凭证。《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因此,房产赠与过程中,赠与双方(立据人)需按书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2. 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注:以上信息只是一个指引,鉴于宏观调控政策变动可能,具体事宜应视时间、地域等因素确定。

Related Posts

Lawcao.net | BY-NC-SA | Permalink | 抢沙发啦 | 腾讯微博 |捐助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

Followers

Blog Arch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