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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国暴乱是因为民主吗
- 美国天下无敌靠的是什么?
- 这是亚克蜥的时代,这是草泥马的时代
- GTDer中国北京交流会第一期简报
- 纽约时报:中国多年来首次出现贸易逆差
- 2010年04月10日糗事TOP10
- 左派的傲慢
- 悼波蘭總統列赫.卡臣斯基
- 有气节的流氓救美
- [凯迪周刊] 两个卖洋芋的妇人,一个民族的杯具
- [凯迪周刊] 死亡婴儿只能叫“医疗垃圾”吗?
- 互联网特区是个冷笑话
- 抒情
- 在法律与社会之间
- 民间法的秩序还是民间的法秩序?
- 法律边疆地区的纠纷解决与职业系统(刘思达、吴洪淇)
- The Enormity of the Fiscal Gap
- 人民币汇率争端不可能“非政治化
- 波兰:总统在俄罗斯空难身亡
- 從講堂到生產線:朴敏那的故事 (韓國工運女性來港交流之二)
Posted: 10 Apr 2010 11:35 AM PDT 据此间综合媒体报道,泰国反政府红衫军连续第4天瘫痪曼谷市中心,6日行动再升级,数以万计示威者无视政府勒令撤出曼谷商业心脏地带,冲破军警防线闯进"禁区"示威,从商业购物区"大举进攻"金融中心是隆路一带,区内紧张气氛升温。泰国曼谷军警10日试图驱散红衫军示威者,双方发生冲突,目前已造成9人丧生,500人受伤。在示威地点,红衫军向军警投掷石块。有消息称,曼谷今天发生爆炸,造成20名军人受伤。 泰国红衫军又称反独裁民主联盟,简称反独联,是泰国一个反对人民民主联盟的政治团体。媒体一般俗称"红衫军",因为他们行动时穿着红色衬衣以示识别。反独裁民主联盟在 2006年前总理他信被政变推翻后成立支持他信。在一年的军政府统治时期,反独联组织了多次大型反政府示威。2007年底,亲他信的沙马·顺达卫经选举上台,反独联成立了与党人民力量党。但是不久,泰国政治危机再起,沙马和其继任者颂猜·旺沙瓦相继下台,人民民主联盟的势力重新执政,反独联于是再一次掀起街头抗争运动,要求总理阿披实辞职,举行大选。一些媒体选择性的报道泰国的混乱局面,实际上不是那么回事。凤凰卫视记者闾丘露薇的博客里说,在她的采访经历中,从来没有见过如此"和谐"的示威场面——曼谷街头的"红衫军"与警察互敬互让,秩序井然。只是现场免不了的推推搡搡被电视镜头放大,才给外界以暴力冲突的印象。但最终军方的行动确实让冲突升级。一切对民主别有用心的人,借泰国政局混乱之际唱衰民主,大肆攻击民主,他们高呼"西式民主不适合亚洲","民主只会让国家陷入动荡混乱之中","恶质民主又一例",把泰国的动荡局势归咎于民主。然而,事实上,泰国当今的动荡局势恰恰是由于民主化的不彻底造成的——或者说正在民主化进程路上的必然产物。对其前景,我们完全可以用"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来加以概括。 世界历史进程表明:国家从专制向民主过渡是需要一个转型时期的。举个例子,英国的政体由君权向国会转移,也经历了半世纪的清教徒战争和光荣革命。从1642年的清教徒战争到1738年乔治三世时期才过渡到大体上的虚君制度,大概一百年。而英国下议院要到1910年才掌握政治上的绝对优势。历时268年,英国才完成政治转型。而期间的过渡型体制自非完善,又何异于"恶质民主"。民主化的过程所产生的问题皆可以追溯到之前专制政体的种种弊端,又岂能归咎于民主制度。 具体到泰国。泰国的民主使到官员要为选民负责,因而大大减缓社会矛盾。相反的,泰国王室内部曾有过一段极不稳定的时期。前任泰王,不到21岁的拉玛八世阿南塔,在1946年就被发现在王宫的寝室离奇中弹身亡,悬案迄今未破。继任的蒲眉蓬从这段时间到1950年,大半的时间滞留欧洲。而当时泰国所处的中南半岛正是共产党叛乱的温床,邻近国家都先后赤化,仅相对民主化的泰国幸免。共产主义未能赤化泰国,因素众多,其中民主政体亦发挥稳定的正面作用。泰国自1932年军人政变后行宪,并渐渐走向民主,距离现在才76年的时间,正处于转型期。王室表面上已经不再专政,但却克里王朝从1782年起已延续多年,人脉广阔,财力雄厚。泰王拉玛九世蒲眉蓬自1946年即位,在位已久,而自1957年以来,王权更有所扩张。近几年,不少人在泰国因犯了"不敬罪",而被检方提控,良有以也。他信于2001年当选为泰国首相。若以大处看,他是个大有作为的民选首相。泰国因1997年金融危机所引发的经济衰退在他信整治下大有起色。他信在位期间国民生产总值更以高过五个百分点成长。他信对贫苦农民发放优惠贷款,提供廉价医疗,合乎部分社会主义原则,更是符合民主政府对选民负责的精神,又怎能形容成"收买民心"。由于政绩不俗,他信在2005年再次当选首相,并赢得国会500席中的460席,声望如日中天。 也就是因为如此,他信在下台并流亡他国后,仍有红衫军起来不屈不挠地为其鸣不平,为其抗争,而所以如此,就是因为他信是民选首相,而且政绩不恶——红衫军的抗争,本身就是对民主的捍卫。在此前提,传统精英不惜动摇国本,一而再地试图推翻有民意和法律基础的民选政府,并在最近主张以官委议员为主体的国会。泰国的政治乱相的本因是传统精英干政而非民主。 尤其值得指出的是:在这次旷日持久的红衫军事件中,无论抗议方的红衫军,还是被抗议方的阿皮实政府,都采取了和平表述,尊重法律尊重秩序的理性态度——而这,正是泰国正走向民主走向现代的最坚实基础。 泰国政府新闻发言人帕尼坦和红衫军的一名领导人11日夜表示,对将于12日开始的街头大规模集会示威活动,双方均许诺不首先使用暴力。帕尼坦表示,政府将根据宪法界定的处理"和平抗议"的相关规定,妥善对待这次红衫军示的威抗议活动。他说,政府将不首先动用暴力,因为那样做是违法的。泰国红衫军一名领导人咋琅当晚也向媒体表示,如果这次示威活动中红衫军使用暴力那就意味着"失败"。 而红衫军方面,咋朗曾是泰国人权委员会成员。这位红衫军领导强调说,红衫军今次示威绝不会使用暴力,也不会占领总理府、机场和国家任何机关。对即将开始的反政府集会,泰国一群民间组织代表昨天在曼谷市中心的市立艺术馆前集会,给过往市民派发国旗传单,并拉起布条标语,倡议国民"热爱和平,保持理智,避免动乱危机"。据悉,泰国"反独裁民主联合前线"(UDD)红衫军日前扬言12日起要发动100名万支持者进入曼谷进行集会示威,泰国政府目前已部署出动5万军警维安人员严阵以待。 作为政府首脑的泰国总理阿披实则在11日在国会上回答质询时也表示,政府尊重红衫军举行和平集会的权利,并将尽一切所能防止局势失控。如果解散国会下议院和他本人辞职能够有助于国家发展,他将那样做,但他强调不许发生政变。 如果说泰国还在民主路上,那么中国还处于前民主时代。民主是一种最不坏的政治形式,虽然泰国的民主制度远不完善,甚至造成了社会混乱,但毕竟已经起步,从各方政治力量的表现上看,还算是比较克制。中国还没有实质意义上的选举,尽管选举不等同于民主,但没有选举,肯定不是民主。 民主的选举制度与结社自由和多党制是紧密相连的,只要有结社自由,就有多党制。这个在中国目前,还属于禁区,行使结社的公民基本权利,在现阶段,有牢狱之灾的风险。当社会进入自由结社时代,军队国家化就是迫在眉睫的事情了。这些显然离当今中国还很遥远。中国民主进程的第一步,当是完善选举制度,至少要把人大代表的选举变为真实的选举。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社会的两极分化会越来越严重,只有民主制度才有可能实现社会各阶层在法律上的平等。在社会断裂很严重的情况下,中国的民主发展,很可能会遇到泰国目前的局面。中国是世界性大国,人口众多,疆域辽阔,情况比泰国复杂得多,民主对于中国虽然美好,这个进程也一定是漫长的。毕竟中国不可能永远徘徊在人类共同文明之外,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分化,民主的要求和压力会越来越大,没有民主,社会腐败无法遏制,权贵资本主义会肆无忌惮的掠夺社会财富,最终会损害中华民族的长远利益。 社会从专制到民主过渡,种种问题,转型使然,并非民主制度的失败。 "七"乐无穷,尽在新浪新版博客,快来体验啊~~~请点击进入~ |
Posted: 10 Apr 2010 11:27 AM PDT 美军在全世界纵横无敌,背后是挪威、瑞典、英国、澳大利亚等等这些世界公认的最高尚纯洁的国家,还有的就是东欧、东南亚、意大利、日本这些当年的手下败将。我们的愤青朋友们搞不明白,为什么有那么多人崇拜美国。他们以己度人,猜测一定是许多人拿了美国人的美元,或者被美国人的高科技武器吓坏了,从而心甘情愿当汉奸。 我今天就来告诉愤青朋友,美国天下无敌靠的是什么。 美国出兵伊拉克的时候,愤青们不理解,张召忠们也不理解,为什么一向怕死的美国人这样一意孤行,为什么伊拉克人居然载歌载舞欢迎美军进城,为什么居然有高达80%的伊拉克人认为美军表现良好!于是他们做出了种种猜测:石油说、战略说、私仇说、地缘说等等。 可是奇怪了,世界上只有中国会威胁美国吗?印度发展这么快美国为什么不担心?欧盟越走越统一,美国为什么不担心?法国处处和美国唱反调,美国怎么不担心?会什么只有中国一天到晚担心被美国进攻、被美国特务分化?是不是某些人内心深处已经知道自己是什么角色了? 可怜的张召忠们,他们唯独忘记了美国从立国开始就坚持的一贯之的伦理道德:把自由传播到地球上每一个角落的使命感,做每一个受压迫的人的庇护所!正是基于这样的政治道德,在八国联军侵华的战争中不惜于德国翻脸,保护了中国的紫禁城不受抢劫,还把中国的赔款全额退还给了中国; 二战前,为了逼迫日本退出东北,断然采取禁运措施,最后不幸遭受了珍珠港袭击。二战前,二战中,有两千多志愿者牺牲在中国的土地上,请有良心的人想一想,美国这样一个珍惜士兵生命不惜一切代价的国家,两千多条人命意味着什么?我们可曾对美国有过什么回报? 在战后,他又保护了共产党,保护了大量的民主人士,为陷入饥荒的中国人民带来珍贵的救命粮。江泽民在回忆这一段经历的时候忍不住说:我年轻时感到最幸福的时光是去阿姨家吃美国奶粉! 对于殖民主义、帝国主义、霸权主义、共产主义、纳粹主义、独裁势力,美国是毫不妥协的煞星,对于贫困无依的爱尔兰人、华人、犹太人、黑人,宗教、政见异议者,弱小国家,美国是最坚强最可靠的依赖。在美国的主导下,二战以后一百多个民族从帝国主义铁蹄下解放出来,140多个国家先后成为民主政体,全人类享受了50多年和平发展的时光——这是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大盛世! 这背后美国付出了什么:美国承担了联合国1/4的会费,承担了世界上一半的军费,美国每年付出数以百亿千亿美金计的无偿捐助,每年数十万的美军驻守在全世界各地,数十万的美国志愿者奔走四方,为非洲儿童慕捐、为地雷区募捐,每年,无偿培养了数十万的全世界各地的莘莘学子……。意大利总理说的好:我们欠美国很多,没有美国大兵就没有自由的意大利,但他们所求不超过一块墓地那么大的地方! 为什么瑞典这样公认的最爱好和平爱好正义最廉洁自由的国家和美国惺惺相惜?为什么日本这样狡诈残暴的国家对美国言听计从?为什么当年的东欧国家迫不及待地要跟着美国去全世界播撒自由?为什么德法俄这些老牌的帝国主义国家对美国处处杯葛?为什么萨达姆金正日这些独裁者们对美国恨之入骨,为什么…… 在尔虞我诈中习惯了狡诈和压迫人可能难以理解,他们不相信世界上真的还有无私和道德这回事,他们不相信人为了自由竟然可以付出生命的代价,所以他们用种种理由去猜测英雄的道德。他们实在难以相信,不惜牺牲政治生命的肯尼迪出兵越南、小布什出兵伊拉克居然是为了自由,他们无法相信美国把大批的博士送回中国,却宁可把公民权给被强制堕胎的福建农妇,给丧失家园的苏丹难民。 在黑暗中呆了太久的人啊,来听听这充满了阳光和刚性的狮子吼,召回你们祖先曾有过的血性和道德吧:关系到美国生死存亡的利益和我们基本的信念合而为一。自立国始,我们就宣示:生于世间的每个男女都拥有他们的权力、尊严和无可比拟的价值,因为他们拥有创造天地之神的形象。每一世代,我们重申着民有政权的重要性,没有什么人应该是主人而另一些人应该做奴隶.实现这一理念的使命是我们的立国之本。我们的先父荣耀地完成了这一使命.进一步扩展这一理念是国家安全的要求,是我们的当务之急。 那些生活在专制下绝望的人民应该知道,美利坚合众国不会漠视你们被压迫,不会原谅你们的压迫者。当你们保卫自己的自由时,美国将站在你们一边。 那些面对着压制、监狱和流放的民主变革的参与者应该知道,美国知道你们的潜力:你们自由国家未来的领袖。那些无法无天的统治者应该知道,我们仍然抱有林肯总统的信念:"那些剥夺他人自由的人不配享有自由,而且在公正的上帝面前,他们也不会长久。"
(本文转自颜昌海博客,原文转自网络作者长津英豪同名文章) "七"乐无穷,尽在新浪新版博客,快来体验啊~~~请点击进入~ |
Posted: 10 Apr 2010 01:18 PM PDT ![]() 上海世博区方圆1公里禁'万国旗' 半年不得晾衣 上海居民哗然 (新加坡)新明日报 (2010-04-04) (上海讯)为期184天的上海世博会即将展开,当局为改善市容,下令世博园区方圆1公里范围禁现"万国旗",住所露台外、窗外及屋顶均禁止晾衫。 不少居民大骂规定无理,纷纷问:"难道半年不晾晒衣服?"有民众讥讽当局应先每户送一部干衣机。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局日前发出通知,规定在世博会园区1公里范围内,不得在露台外、窗外、屋顶晾晒衣物,又或吊挂、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来源:上海世博区1公里内 半年不得晾衣服 "七"乐无穷,尽在新浪新版博客,快来体验啊~~~请点击进入~ |
Posted: 10 Apr 2010 07:33 AM PDT 主题:1)GTD系统展示介绍 2)小组规则讨论. 4月的北京已经是一片春天的气息,GTDer北京交流会终于在大家的期待中如期举行.地点在人民大学院内,看到一群群的学生来来往往,仿佛自己也年轻了很多,重回学生时代.聚会的时间定在下午2点,1点40分的时候就已经有朋友已经到了water stone,等我到的时候已经有六七个朋友在包间里了,不久到场的朋友达到10人,之后在交流会进行中又陆续赶到了几位,最后参加人数定格在14人. 提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当然不可能一次交流会把所有问题都解决,不过相信大家都各自有很多收获. 桌上开始充满了"武器"。。。 气氛逐渐热烈起来。 我的代纸工具P1610. "首席摄像师"在发言。请关注视频报道。呵呵。 深思与黑莓 阳光与Nokia. 眼神。。。 喀纳斯,游泳湿小狗,瑞阳,rabbitgod,whatmyself,连山,流浪韩,AN,青莲,小英子,格物,chelseamao,atdo,sandy 结束时天色已经有些暗了,原定是4点结束,不知不觉就到了5点半。 连山: chelseamao 格物 自己学到很多,可是分享给大家的很少~惭愧 Where there is a will, there is a way. 突击学习(4月5号)成果: whatmyself 通过这次聚会,对我来说最大的意义是和大家分享了GTD的经验,这样通过不同系统的对比看到了自己的不足和优点。每个人根据自己的背景都有不同的gtd,但是根本的原则是一样的,当然讨论会到后面就有一点跑题了,呵呵,中心还是不要变的。取长补短,这个是最重要的,相信大家在一起,可以让我们每个人的gtd系统更强大^^ atdo
交流会提到的一些参考资料:
有要参加GTDer中国各地交流会的朋友请和我们联系: QQ:6581750 群:77836641 http://www.gtder.cn/forum-45-1.html 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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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10 Apr 2010 11:44 AM PDT 译文:纽约时报:中国多年来首次出现贸易逆差 作者:KEITH BRADSHER 发表时间:April 10, 2010 译者:@messiahxu 在因国内经济高速发展导致进口增长迅速但出口增长却日趋缓慢的情况下,本周六中国宣布上月出现了六年来的第一次贸易逆差,逆差额高达72.4亿美元。 今年的中国新年来的特别迟,这次直到情人节才开始的节日让沿海的工厂在三月初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大量的外出打工者返回家乡两周来庆祝节日,更重要的他们中有很大一部分不会很快回到沿海区,因为如今在内地有大量的在建工程、零售业与其他产业可以提供工作。 据官媒新华社报导,中国海关总署声称今年三月是从04年四月以来的第一次贸易入超。本年度一二月份中国分别取得了142亿和76亿的贸易顺差。 近三周来在北京的商务部高级官员们再三警告说中国可能会在三月出现贸易逆差。他们认为入超带来的风险可能会迫使政府不得不让人民币升值。 自05允许人民币缓慢升值后,中国政府在货币市场上挥洒了上千亿美元,终于在08年7月将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敲定在了6.83。在欧盟与世界其他国家陷入全球性低迷时,中国凭借弱势人民币政策,占领了大部分美国出口市场。 在周四与周五熟知北京共识的人士声称,商务部保持人民币汇率紧盯美元的战略已经失败,中国政府很快将采取一项新的货币政策,新政策包括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的小幅升值并且允许更大的人民币日常价值变动。 这些由于牵涉外交与财政方面的敏感问题而不能透露姓名的人士声称,中国将在近日调整其现有货币政策。不过投行分析人员对此表示了怀疑,他们认为这种政策变动即使有也要至少数周才可能。 三月份的这次贸易逆差要远远大于西方经济学家对此的估计,此前他们预计逆差额应该会低于十亿美元。中国高层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贸易逆差,因为在93、94年出现的月度入超曾耗光了所有的国家外汇储备。 相关阅读: 译者频道—热点专题—中国经济 |
Posted: 09 Apr 2010 09:00 AM PDT 糗事#244246 - 15:18:55 标签: 斗殴 糗事#244076 - 02:33:02 糗事#244230 - 14:54:14 糗事#244218 - 14:32:51 糗事#244058 - 01:44:42 糗事#244168 - 08:52:40 标签: 爬山 糗事#244055 - 01:28:17 糗事#244311 - 17:11:08 糗事#244177 - 13:29:58 糗事#244264 - 15:43:55 标签: 美女春光 糗事百科是这个星球上最暴笑的糗事分享网站 :: 立即发表我的糗事 | 查看本月最糗的糗事 ![]() |
Posted: 10 Apr 2010 10:26 AM PDT 佩林批评奥巴马的核政策。奥巴马说即使一个无核国家用生物化学武器袭击美国,美国也不会以核武器回应。对于佩林的批评,奥巴马在接受ABC采访时说:"我真的没有回应。据我所知,佩林不是核武专家。""如果国防部长和军事联席会议主席对这个想法没问题,我们听他们的,而不是佩林。" 1)在核武器问题上,一般美国人比佩林更是专家吗?我不认为。在其他议题上,比如医疗,比如金融,普通公民都不是专家,所以,按照奥巴马的逻辑,作为总统,他不会和普通美国公民讨论这些问题。美国总统突然成了开专家会议的角色,而不是由选民选出的、引领公民的领袖角色。而且,核武政策,并不仅仅考虑军事技术这一个因素,至少还要考虑人性,考虑国际关系,国际政治现状,国内经济现状。 2)布什时代,政府的决策难道不是经过各种专家顾问的认同吗?当布什决定在伊拉克增兵的时候,也是得到了军方的同意,但是,并不是军事家的奥巴马,在当时以参议员的身份,可并没有就此闭上嘴。据我所知,他开始是反对的,后来不得不给自己找台阶说,增兵"的成功超出了我们最好的期望"。 3)真理在握的人,会正面回答问题,而不仅仅是攻击提问题的人。而奥巴马干的完全相反。他没有回答佩林的质疑,而是攻击佩林没有资格。 4)端出所谓"专家"来吓唬人,但是拒绝正面回答问题,对质疑给出具体的反驳。这让人想起人造全球暖化歇斯底里,戈尔总是用"科学家的共识"或"辩论已经结束"回应人们的挑战。口号代替了分析,攻击对方代替了理性辩论。左派总是迷信"专家"的,一听到"专家",左派当即停止思考。左派对一切专家的新奇说法加以跟风,从人口爆炸,到非同性恋艾滋病大爆发,到全球冷化,到全球暖化,到滴滴涕危害鸟类人类,到各种乌托邦…金融危机中倒闭的银行,是不是曾经由金融专家管理的? 5)难怪迷信专家的左派会傲慢的替我们普通人拿主意,因为我们不是专家,所以在专家指导下的政府,比我们自己还知道什么对我们最好。最理想的状态是,我们老老实实听政府的安排,因为他们那里有最优秀的专家,我们按照计划做事就好了。我们不需要思考,更别提质疑了。 共产主义理论,确实符合左派的思维。真心的左派,必然会拥抱共产主义。 左派的骨子里,充满了傲慢。傲慢就是傲慢者的营养,现实变的无关紧要。 ![]() |
Posted: 10 Apr 2010 09:48 AM PDT 悼波蘭總統列赫.卡臣斯基 http://hk.myblog.yahoo.com/lwmlung/article?mid=2285 龍緯汶 波蘭共和國第四任總統列赫.卡臣斯基於2010年4月10日乘專機到俄羅斯時遇上意外,飛機失事墜毀,全機無一人生還。卡臣斯基總統畢生為民主及自由奮鬥,對於卡臣斯基總統遇難,香港南方民主同盟深感傷痛。 卡臣斯基總統是中國人的好朋友,2008年3月,他呼籲中國政府尊重宗教及人權,要與達賴喇嘛尊者展開對話。2008年5月,在四川發生地震後,他向死難者家屬深切地發出慰問。2008年年底,他是歐洲少數元首當中,勇敢地接見了達賴喇嘛尊者。卡臣斯基總統堅持,他與波蘭將永遠和所有被打壓的人同在。 卡臣斯基總統是波蘭團結工聯成員,1981年時被波蘭共產黨政府拘禁。他於2005年底當選波蘭總統至臨终一刻,仍然堅持民主及自由等理念,令人敬佩。 讓我們永遠懷念這位61歲的英雄,願他、他太太及同機的死難者,得享永遠的安息。 Mourning to Lech. Kaczynski, the President of Poland http://hk.myblog.yahoo.com/lwmlung/article?mid=2286 April 11, 2010 Dear the Government of Poland, Lech. Kaczynski, the fourth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of Poland, was killed in an accident in his way to Russia, on April 10, 2010. The plane was crashed to the ground, with no survivors. President Kaczynski has struggled for democracy and freedom for his whole life. Hong Kong, Southern Democratic Alliance is deeply sorry and sad for the death of President Kaczynski. President Kaczynski is a good friend of Chinese people. In March 2008, he called on China to make dialogues with His Holiness the Dalai Lama, in the respects of religion freedom and human rights. In May 2008, after the earthquake in Sichuan, President Kaczynski sent deep condolences to the families of the victims. In the end of 2008, he met Holiness the Dalai Lama. Very few heads of European states can be as brave as him. He has insisted that he and Poland will be with the people suffering in suppression all over the world. President Kaczynski has been a trade union member and the Polish communist government arrested him in 1981. He has been elected the President of Poland by the end of 2005. Until his last moment, he has been able to stand firm for democracy and freedom. He is an admirable figure. Let us always remember the 61-year-old hero, and hope that he, his wife and the victims of the same plane, can enjoy the eternal rest. James Lung Wai Man |
Posted: 10 Apr 2010 08:18 AM PDT 15点33分22秒,未曾谋面的徒弟猪草给我QQ留言:发现一件很可怕的事。交大处长还是校长把一个女博士打残,关禁闭一年多,现在逃出来了,我回来拿相机。 其时,我刚跟孩子回到公司和住的地方,这是孩子第一次来我这里,我们在云南路食街吃凉皮回来。 考虑到安全问题,赶紧给猪草电话。她说交大来了几个保安,要把女博士带回去,她们正在那里阻拦。我告诉她,我马上赶过去,让她们尽量拖延。 带孩子下楼打车,往鹤庆路799号靠近瑞丽路的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赶。路上猪草给我打了几次催促电话,告诉我去了第二辆车、第三辆车的交大保安。我要她打110报警。 快五点,终于赶到五院。两个警察、七八个保安,十来个路人围着一位坐轮椅的女子。其中一位扶着轮椅的是猪草,我见过她的照片。猪草告诉我,她们拦过一辆车,被警察阻拦,警察不让走。 我走过去告诉警察,上海是法制社会,这位女士是成年人,有权力决定自己的去向,谁都不能扣留她。并告诉那位轮椅里的女士,我们刚才通过电话。你现在可以告诉大家,你要去哪里。女士说,愿意跟我走。我便跟警察交涉。 警察要我出示身份证,我没带,问猪草,她也没有带,我就要孩子把她的身份证拿出来给警察登记,我把自己的名片、电话留给警察,告诉他们我要带走这位女士。警察先是说只有这位女士的亲戚才有权力带她走,我告诉警察,她是成年人,有权力决定跟谁走,上海是法制社会,不要把事情搞大。交涉一会儿,警察同意我带走这位坐在轮椅里的女士。我要孩子到路边挡车,要猪草和另一位女士把她推到路边。 车挡下来,警察打了一通电话后变卦,不让我带她走,将出租车拦下来、拔掉钥匙。先是说只能由她的亲戚带她走,我问了这位女士,她是南京人,在上海没有亲人。我再次告诉警察,她是成年人,有权力决定自己的去向。边上的几个人也替我说话。后来警察又找出两个理由,阻挠我带人走。一是既然打了110,他们来了,就要处理;第二是给领导电话请示才能放行。开始,我一直跟警察解释、交涉,告诉他们,所以报警是有人限制这位女士的自由,限制解除,她当然可以走。没有人有权力决定留下她。 17点39分17秒,面对警察的喋喋不休和不放人车行为,我火了,声音很大地要那位女士打114查公安局督查电话,我找朋友打电视台电话,告诉他们,要把事情闹大就闹吧。我打电话时候,警察放行,出租车带着那位女士、我和孩子往我住的地方开去。回头望去,一辆警察一直跟着我们,不离不弃。 在车上,我知道这位女士叫徐霞,下面文字是她的文字材料,触目惊心!
将发生的事情告诉朋友,她说,英雄救美,停了一下,又说,流氓救美。 于是,就有了这篇文字。
姚小远
2010年4月10日星期六 23:08栖居
附文 上海交大吴旦将人打残后荣升副校长 尊敬的吕世臣站长:
我是上海交大女博士后徐霞,辛亥革命先驱徐锡麟的后裔。大通学堂百年校庆时,与徐锡麟的孙女蒋介石的孙媳妇徐乃锦姑奶奶家人相遇,我和秋瑾后裔题议将老太爷爷和秋瑾合办的此学堂联台办成"大通大学",以期"天下大通",祖国统一。正当我努力实现原国民党驻俄罗斯总领事的爷爷徐德光的遗愿时,06年1月23日,却无故被原人事处长吴旦打成颈椎、肩锁关节半脱位, 腿部囊肿……,牙松落。上访中又被校派出所打成腰部滑移、腰椎骨折、腰椎撕脱性骨折,被公安分局打成右肩峰骨折、子宫出血致卵巢囊肿。只能轮椅代步。至今不给做司法签定。校长书记至今不见,而打人者却升为副校长!
博士后认定是没孝敬够,老师认为当天查汉芯造假的中央专案组进驻交大,吴紧张位置保不了,无心办公,将我给他看单位催报到的EMAIL的笔记本电脑扔出办公室,我受惊吓跌坐在其座椅上。吴竟暴跳如雷:"你竟敢坐在我的位子上!"上来就动手。我处于半昏迷状态,被其拖出门,致使头碰在门框上出血昏死过去。吴不许人救,校派出所不接受报案,不开验伤单转身就走,校方不予救助以致延误治疗。闵行校医院不给看伤。分局说吴不承认这叫打。校派出所纪所长称校长书记不发话不可能处理吴旦。市信访局确诊我"颈椎半脱位",联系市教委让我住院。纪开着交大及校派出所双重介绍信去医院不许收我住院,还去医院偷、抢病历!并称别想验成伤、看成病、立成案!校办向市教委称我的一切治疗都在交大监控中。市教委称管不了部属院校,要我去教育部。部里惊讶后联系回校处理。宿舍却连病历都给偷空,校党办却说是把我先骗回来。再去,教育部将一切推给公安。而统战部认为教育部无权推脱,总工会、残联、政协、人大只帮转信。
全国妇联认为为我先治伤是起码的道德水准,何况是一所全国赫赫有名的高校;但市妇联总认为不可能和交大斗。
韩市长回信"转交上海交通大学"。交大却发文称派出所在处理。称与学校无关。还向媒体编造公安的不立案书,声称伤是美国带回。
国家信访局要上海处理,我却被校派出所打成"腰部滑移",扔在路边。路人见昏倒报案我才得救。市信访局称交大不理,建议我起诉交大派出所行政不作为。法院不接受,也不给不立案单。上海刑事法协会律师讨论认为案件本身很简单,只是权大于法。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市人事仲裁争议委员会都称交大扣医保不属受理范围,不予受理。徐汇法院称既不属劳动仲裁受理范围,也不属人事仲裁受理范围,故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驳回。胡延照副市长回信交再审。法官称还得判输,但医保会补,只给了张封存卡。
公安部要求市处理。校派出所当市局面宣读没见法医的所谓伤情分析以充伤情鉴定。没说调查的事实经过就称打人事实不存在。我拒绝签字,竟动手打我。市公安不处理警察打人之事,称其无法按部要求处理此事。开信要我去校见派出所领导。而校派出所在校园内当众学生将我打成腰椎骨折,并威胁要开除追打人的和喊120的学生。医院还向我隐瞒真实伤情。市公安以局长与交大校长同级别不予处理。
从此生活完全无法自理,没低保,只能乞讨。交大要我去福利救助中心,人家好笑要博士后救助送回,又被所长打成腰椎撕脱性骨折。
更恶劣的是:校派出所竟违反刑法,滥用职权,强行将我关入交大附属上海精神病院34天。向媒体称我"偏执型人格障碍"。却拿不出诊断证书。医生称上访两年就是精神病。卫生部称不属其管。
没市检察院的处理意见,最高检是不见的。市检察院检察长接待日都不接待我,让我去求交大给口饭吃,尤其是吴旦升为副校长。
公安部行政局认为伤在身上赖不掉,让再写次司法鉴定申请。可市公安还是将我推给分局,分局局长干脆答非所问耍无赖。称给我做过鉴定,给过处理意见。问他结论是什么,他不回答,称与我想要的不一样。公安还聚众打我子宫出血致卵巢囊肿,却不让报案。这次两会,公安部称会后派专案组来,但愿不象前两年。
现身份证被上海信访扣了,网上不了,无法举报!学历已成废纸,头、颈不属于我,乘车时感觉要从坑里颠出来。精神折磨早生白发。末婚夫不堪重担而离去。年寿已高的博导父母只得推着残疾的女儿四处求医。两会开了,我希望您能拯救我,校园不再发生流血事件!
草民徐霞敬上( 15821259823)博客 http://www.9ask.cn/blog/user/xixi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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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10 Apr 2010 06:47 AM PDT 文章提交者:三百门渔夫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今天,《京华时报》一则题为"昆明民众围攻城管 40人被带走盘问"的新闻成了各网站点击的热点。内容是: 3月26日晚上,一个50多岁的老妇人杨胜秀在昆明市五华区红云路北仓村农贸市场外面卖炸洋芋,城管开了一辆车过来检查,城管要罚款,可老人没钱就推着车要走,有个长得有点胖的城管掀翻老人的三轮车,老人被掀翻倒在了地上。翻过来的三轮车正好将她压在地上,从三轮车中滚出来的液化气罐砸在她的头部,老人晕了过去。 老人倒地昏迷,围观的群众要城管把老人送到医院看病,可城管上车就要走人,围观的群众看不过去,围住了城管的车子,引发冲突。20时35分后,城镇和公安增援,围观人员围攻城管队员、派出所民警及车辆,掀翻城管部门9辆汽车,其中3辆汽车被人点燃,4辆先期增援警车车窗被砸坏,1辆警车被掀翻。27日零时50分许,现场围堵人员(其中很多是妇女)向民警和城管队员投掷大量石块,并冲击执勤民警,有9名城管工作人员受伤,4名公安民警被砸伤。 在北仓村农贸市场门口摆地摊的几个女摊主说,杨胜秀老伴很早就去世了,家中还有一个孩子在读大学,孩子的生活费就是靠她卖炸洋芋维持。 看完这则新闻后,我立即想起一百年前,公元1895年,在台北城北门卖烤洋芋的老妇人陈法。陈法的老伴也是早已去世,家中只有一个弱智的儿子,母子两人靠在台北北面卖烤洋芋维生。陈法的故事是这样的: 1894年,满清与日本为了干涉朝鲜内政而宣战,自恃强大的满清从山东海路往朝鲜运送兵力并派北洋舰队护航,日本海军在海上拦截,爆发甲午海战,满清国大败,北洋水师和满清派往朝鲜的干涉部队被全歼。1895年4月17日签订马关条约议和,将台湾、澎湖及辽东半岛等地割让给日本。 满清明签约将台湾割让给日本,暗中则谋划台湾宣布独立,成立"台湾民主国",巡抚唐景松出任总统, 增派到台湾的数万清兵负责防守台湾,并以民间捐助名义往台湾运去价值百万计的银元、武器。 1895年5月29日,日军在今日台北县贡寮乡一带登陆,清军不战而溃,携械逃亡,总统(抚巡)唐景崧、副总统邱逢甲逃回大陆。 台北城内,不战而溃的清兵(广勇和湘勇),对台北市民大肆抢掠。 有"台湾茶叶之父"之称的李春生,召集李秉钧、吴联元、陈舜臣等台北商人、乡绅,群聚于艋舺龙山寺讨论生存之道,会议决定派代表迎接日军进城,平定清军之乱。然而无人胆敢出任代表。 29岁的鹿港小混混辜显荣(已故海基会董事长辜振甫之父)于是挺身而出,自愿担任代表。他举着白布条独自到地名为 "水返脚"的日军司令部,把台北的现况告知日本人,恳请日军早日进占台北。 日本人立刻请辜显荣带路,于六月七日清晨,日军快速赶到台北北门城下,向无人防守的城墙开火。 这时,住在北门,在北门以卖烤洋芋为生的五十多岁的老妇人陈法,带着她儿子,冒着日军炮火,快手快脚登上城墙,放下梯子,让日军顺着梯子爬上城头,打开城门进入台北城。日军和台北市民联合行动,抓捕清兵,迅速肃清城内的清军。 六月十七日,日本在台北宣布对台湾始政。 真的是:二个卖洋芋的老妇人,一个民族百年的悲剧! 凯迪周刊的最新更新: ![]() |
Posted: 10 Apr 2010 06:47 AM PDT 文章提交者:李若宁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新华报业网 2010-03-30 15:17:49 [发表评论]
这是一条初看上去颇为令人震惊、细读后却又让人感怀神伤的新闻:山东省济宁市郊区光复河桥下出现15具婴儿遗体!据初步推测,婴儿遗体为当地某医院处置不当、随意丢弃所致。济宁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钟海涛介绍,初步调查,15具婴儿遗体,可能是引流产或者病亡的死婴,按法律规定,属于医疗垃圾。(3月30日《新京报》) 天下事情就怕认真二字。本来,将病亡婴儿当做医疗废物处理,大概早已只是医疗界毫无不妥之感的惯例性通常做法;可是,当这样的医疗惯例以别样的新闻面貌呈现在大众眼前之时,却经不起人类朴素情感哪怕一丁点认真的思考——细忖之下,宝宝居然成了"医疗废物"、"医疗垃圾",这岂能不令人感到惊诧甚至悲愤! 试想一下,假若去掉"婴儿"二字,15具遗体同时出现在一条河里,那该是多么具有爆炸力的一件事。即便最后查明,其中无关任何刑事凶案,那至少也是触犯了"侮辱尸体罪",是要遭受法律与道德的双重谴责的。可是,一旦加入了"婴儿"二字,问题的严重性就要骤降三千尺。从当地政府部门的话语口气里听到出来,这只是一件医疗垃圾处置不当的极小的小事,甚至公安部门都不用介入,卫生部门查完了,批评当事医院一下也就完事了。 假若死婴果真是"医疗垃圾",15具婴儿遗体被弃当地居民的吃水河,确实充分暴露了医疗行业处置医疗废物的违法普遍性。事实上,这只是一个引人关注的极端案例,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的医疗机构,处置医疗垃圾都非常不正规,将医疗垃圾当生活垃圾处理已经算不坏,买卖医疗垃圾的事情也是相当普遍。国家推行的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相当程度上流于形式,一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被悬置高阁。 换言之,即使只是医疗垃圾处置不当,那也不该只是一件小事,而是"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的大事,应该引起卫生部门高度重视和积极查处,而关注的范围当然不止局限于一地与个案。更何况,将死亡婴儿定性为"医疗垃圾"的所谓"法律规定"究竟是什么呢? 我在卫生部网站上查阅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后者除了"病理性废物"类别里,"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可能与死亡婴儿关涉之外,再无相关的类别。可是,死亡婴儿怎么也不应该算"人体组织、器官"吧?因此,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对于死亡婴儿是否应属医疗废物,相关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 人是有感情的高等动物,博大精深的汉语言,更是不会缺少合理而不失温情的语词来形容死婴,为何偏要用"医疗垃圾"来刺激人类的情感底线呢?这些不幸的婴儿,由于人类的耻辱罪恶或者渺小无能,在即将踏入我们的世界之前,就将生命的脚步停止在了母亲的子宫里,但他们毕竟仍旧是人类的后代啊,当然有权获得人的基本丧葬待遇,怎能忍心以"垃圾"来随意处置之?——河水潋滟,魂兮归来。 凯迪周刊的最新更新: ![]() |
Posted: 10 Apr 2010 07:37 AM PDT 互联网特区是个冷笑话
胡泳
2010年愚人节前夕,一群鼎鼎大名的互联网企业家在深圳开会,从中传出一个惊人的消息,金沙江创投董事总经理丁健建议深圳应尝试成为互联网监管特区:"互联网在深圳可以完全放开,不要防火墙过滤,应该看看在更加自由的环境里,互联网是更乱了还是怎么样,这样才可能探索出一个适合中国的互联网监管方式。"新浪网创始人、点击科技CEO王志东呼应说,"深圳一直有特区的文化和血液,一些互联网的创新与现有监管模式的矛盾在全国解决起来不容易,但深圳作为特区,是不是可以搞一个大的试点?" 接下来的报道更为雷人:在深圳互联网产业发展策略咨询会上,广东省委常委、深圳市代市长王荣对话凤凰网科技时表示,互联网是深圳今后若干年的新兴主导产业,深圳建设"互联网特区"是可行的(3月28日凤凰网科技)。倘若不是亲眼看到白纸黑字的报道,我一定会觉得这是一个愚人节的笑话——而且,这个笑话还那么冷。 啥东东叫"深圳互联网特区"?从词源上说,它和当年的深圳经济特区似乎存在连带关系。1979年8月2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批谁,在深圳市境内划出300余平方公里地域设置经济特区。深圳特区边上树了"一道墙",以此隔开经济特区和内地,这道线被香港人和深圳人称为二线关,而深圳与香港之间为一线关。在关内,深圳主要依靠加工贸易和建立大量电子工厂,吸纳了大批劳动力,以低要素的成本拉动了经济指标,把南海边的一个渔村变成了人均GDP居全国前茅的现代化都市。 以此来推演,深圳互联网特区难道也要在中国互联网中生生切出一块"高墙"围起的地方,在其与香港之间建立一线关(没有这道关,谷歌何必退往香港,留在深圳就是了,还可以拉动深圳的互联网产业),在其与内地之间建立二线关(有了这道关,深圳的网民就有福了,可以在关内同世界上其他地方自由交流,信息不必经过多重过滤,政府可以借此学习究竟如何管好互联网)?深圳互联网特区建成之时,预计网民们会掀起声势浩大的移民高潮,而政府也可以收费向外来者颁发网络边防证。 到此,你还没有感到这个笑话的冷意?经济特区建设者固然可以建立物理世界的一线关和二线关,但互联网特区的倡导者们有没有发现,网络世界的一线关和二线关之间是自相矛盾的?正如一位推友@cxzj所说:如果说互联网特区,香港现在就是,在防火墙的阻断之下,它对内地的IT业者有意义吗?如果把内地与香港之间的防火墙撤掉,整个防火墙还有意义吗?这是互联网信息流,不是实体人流物流。防火墙开放一个口子就等于整体倒塌,哪里还会有什么特区? 如此来看,所谓的深圳互联网特区根本就不可能是有关监管放松的特区。事实上,在媒体报道中,深圳市代市长王荣在表示深圳市建设"互联网特区"具备可行性的时候,从未明确说明他所指的"互联网特区"是否包括监管层面。他所强调的仅仅是,目前深圳已经有了互联网产业的完整发展规划,这些发展规划的实施,包括对互联网基础设施的建设、对互联网企业的扶持、互联网公共基础的研发和人才的培养,将推动深圳互联网的迅速崛起。 仅仅从这些产业规划来讲,看不出深圳有多少建立互联网特区的必要性。如果说是希望深圳市政府按照企业家们的愿望给当地的互联网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不再让他们受到不必要的干扰,那么,政府多干些实事就是了,也完全没有必要唱"互联网特区"的高调。 中国的互联网管理是个整体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进行局部实验的问题。要么全国都是特区,要么不存在深圳特区。互联网特区是个冷笑话,因为它在逻辑上是无法存在的。比方说,如果QQ成为一个完全自由的交流场所,你在内地和深圳之间屏不屏蔽QQ呢?如果你屏蔽,那就打击了深圳的互联网产业,而且,马上会产生兴隆的代理生意;如果你不屏蔽,那就等于把网络特区同时覆盖全国,这时,特区还"特"吗? 我们并不想让网络全然失去管制,成为一个混乱的、暗无天日的场所。我们所能希望的最理想的状态是形成大量相互竞争的公司和高透明度的监管,再辅以好挑剔的公民,这些因素彼此间的作用是一种最佳的动力,能使中国的互联网灵活地做出回应并真正地服务于公共利益。这样的努力并不能依靠建立一两个"特区"而实现,在局域网中再建局域网尤其无用。 |
Posted: 10 Apr 2010 05:35 AM PDT
最近有部电影挺火,叫《艋钾》。电影我还没看,但大体知道一些情况。前几天在尹丽川的博客看到一篇小文章(这里),说的是这部电影。她说:
我喜欢这篇短文,尤其喜欢最后一句:(因为如今的)每个人都被现实压在身下,(所以)只有回到想象的过去,才有抒情的可能。 想起我也有很多很久没有抒过情了,是被现实压在身下呢?还是离开过去太远了呢? 当年读书,老师教我们记叙、描写、说明、议论和抒情。几种表达方式中,我最爱抒情,无论是热爱祖国大好河山,还是感谢国家感谢党,都能确保政治正确,作文即使写差了,老师也不敢扣太多分。 其实除了写作文欺骗老师,我平时很少抒情,这主要缘于我性格过于面腼腆。这就是说,我心里是有情的,但不太好意思抒发出来。这也就是说,我其实是一个闷骚的人。去年十一,我们大学同学毕业十年聚会,根据部分同学的意见,诸同学里就数我的变化最大,他们认为从前的我最腼腆,现在的我最不要脸。我并不认可他们的评论,我还是从前的我,只是现在感于将内心的情绪宣之于口罢了。 虽然我现在以不要脸著称,敢于表达任何的感觉,但这些表达并不是抒情。众所周知,诗人里面不乏流氓,但流氓里面的诗人并不多。事实上,我越来越怯于抒情了。也许正如尹丽川的博文所说的那样,只有回到过去,才有抒情的可能。 现在我自己写文章,基本不用感叹号。感叹号在我看来,仿似一个浓妆艳抹偏又一惊一乍的女人,不适合出现在正常的生活中,精神病院才是她的归属。我有时给别人修改文章,首先就使用word中的替换功能,将所有感叹号替换成句号。有次看到一篇文章,替感叹号平反,说激昂时该感叹还得感叹。这种观点是我不同意的,我总觉得,在某个年纪,某个年代,感叹号是可以消灭的。 读大学的时候我经常买一本叫《散文》的杂志,那时我觉得要写好文章,还得正二八经看看大家的东西。这本杂志我买过很多,基本没看,因为我发现把文章写得最无趣的人原来都在写散文。散文里面专门有一个门派,叫抒情散文,这是我最见不得的。一个人外公外婆去世了,抒抒情也属难免,但长期抒情,未免让人怀疑他们家死去的亲戚是不是太多了点。 我总觉得,《诗经》的年代是抒情的年代,唐诗是抒情的年代,宋词也是抒情的年代,但程朱理学的宋代就不是了,元代不是,明代不是,清代不是,民国不是——悲哀的是,现在也不是一个适合抒情的年代。看到动辄抒情的人,总觉得心头发冷。不知道是他们太单纯,还是我太邪恶。 今天下午我在三环路上开车,看到前方的天空照例是让人喘不过气的灰蒙蒙。这时听到电台里有人点歌:今天周末,太阳那么好,天空那么蓝,所以心情很好……我就想,抒情这种表达方式将会永久存在,因为活见鬼的人会永久存在。 随机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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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09 Apr 2010 09:00 AM PDT 在法律与社会之间 ——"转型中国法律与社会"国际学术研讨会会议综述
张建 (上海大学法学院 上海 宝山 200444)
中文摘要:社会转型是当下中国所处的历史境地,中国的社会转型不仅具有西方在社会转型之时所碰到的诸多问题,同时还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有必要对社会转型所引起的诸多的问题加以研究。"转型中国法律与社会"国际学术研讨会就"社会变迁与法律转型"、"社会转型与纠纷解决"、 "转型社会中的法律实现"以及"法律社会学的基本理念"等诸问题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社会转型 法律转型 纠纷解决 法律实现
由华东理工大学法社会学研究中心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法社会学研究所与华东政法大学法社会学研究所协办的"转型中国法律与社会国际学术研讨会"于2009年12月12日在华东理工大学举行,与会的70多名专家、学者等就转型时期的 "社会变迁与法律转型"、"社会转型与纠纷解决"、 "转型社会中的法律实现"以及"法律社会学的基本理念"等相关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社会变迁与法律转型 李瑜青(华东理工大学)认为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是在有中国特色的文化条件下实现的,因此必须要重视社会变迁过程所出现的法治与文化之间的的互动同时应该对流于形式的法治模式持有一种批判的态度和反思精神。法律本身也是作为一种文化样式而存在的进而要注意其与其他文化之间的勾连性,因此对中国传统文化法治元素的挖掘是当下中国建设法治国过程中具有现实和理论意义的时代命题;在此基础之上其提出治道以人的主体之善为根本的命题并认为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中国制造并可能是中国法治建设对世界所作出的重要贡献之一。[1]朱力宇(中国人民大学)认为法治的基本内涵包括治国的基本方略、文明社会的基本原则、占主导地位的普遍观念或内在精神、严格有序的实际状态或社会秩序等方面,法治的建成则需要如健全和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高度民主的政治体制、全民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人民和谐相处的社会环境和改革开放导致的社会转型和国家融入世界在内的五个条件。在此基础之上其认为对照于中国当下的现实,中国目前已经基本上满足了法治的内涵要求和条件要求,进而其提出一个命题,亦即是当代的中国法治之路是不可逆转的。[2]隋嘉滨(日本爱知大学)认为中国人遵循基于情境的"情理"取向的行为模式。中国传统纠纷解决注重基于"情理"对情境困境中的各种因素进行权衡,以恢复或调整双方原有社会关系为目的,而现代性法律则是以"法理"的形式理性为特性,因此当下中国法律现代化所面临的困境则在于法律运行中"情理"式的行为模式与"法理"式的司法过程所的发生冲突。[3]田先纲(上海大学)认为社会分化与社会整合是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一个相生相伴的现象,社会分化给社会秩序的形成带来了诸多的挑战,因此必须要进行有效的社会整合,进行社会整合时可以在建立新的价值、走制度创新等诸多方面下功夫。[4]肖国兴(华东理工大学)认为法律转型的问题必须要将其嵌置进一个更为宏大的社会背景之中去予以思考,诸如低碳经济时代的到来、社会对效率的强调等对法律转型都是存在影响的。[5]尾﨑一郎(日本北海道大学)认为虽然地域上中国与日本同处于东亚,都是儒家文化圈的成员,但是中日之间也存在许多不同点。日本的经验并不一定具有普遍性,但对于出于高速转型时期的中国也许有一些启示性意义。[6] 社会转型与纠纷解决 铃木贤(日本北海道大学)在经由对当下的中国法院由于存在并践行着如上门立案等的主动服务、回访、司法建议、法制宣传等一些非司法职能,同时法院的审判不仅要追求法律效,还要追求社会效果和实现党的政策以及为政权的安定做出贡献等的描述和研究的基础上,发现中国法院与日本裁判所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性,进而铃木贤提出了一些更为基础和一般性的问题,亦即是当下中国存在的法律与政治的交叉性和中国继续处于运动式的发展历史之中。[7]陈琦华(上海大学)认为当下中国司法实践过程中所产生的诸多制度创新如立案庭调解制度是无法用传统的哲理方法加以解释的,因此有必要引进其他学科如社会学中的结构功能主义的研究方法。在此基础上陈琦华认为在对当下转型时期的法院所存在的制度创新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必须要注意对如"今天中国司法发展的逻辑究竟是什么""司法政治功能的本质内涵究竟是什么以及其余司法中心是否矛盾"以及"司法在和谐法治建设中应有何作为"在内的诸多问题加以细心和沉潜反复地研究。[8]徐昕(西南政法大学)认为建立案例指导制的直接动因,在于解决司法实践中较为严重的"同案不同判"问题。我国建立案例指导制具备司法的案例传统、法院的司法实践、两大法系的融合趋势等有利基础,但也面临体制性和操作性困难。在参照国外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判例法制度成功经验的基础之上,其认为案例指导制度的核心问题在于指导性案例所具有的效力问题,对比与当下中国转型时期的各种条件和因素应该赋予当前的指导性案例以事实上的拘束力,但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渊源。[9]瞿琨(上海大学)认为当前社会调解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因此有必要对各种纠纷进行针对性地研究和提出不同的解决方案。目前从事社区调解的结构主要包括三类主体,亦即街道司法所、居委调委会和街道调解工作室其中又以街道调解工作室最为重要,其不仅处理普通的社会纠纷并进行了一些功能上的拓展,但值得重视的是当下的社会调解还存在诸多问题如没有完全摆脱对政府的依赖、缺乏选拨优秀的社会调解人的制度以及社会调解缺乏经费支撑等。[10]储卉娟(北京大学)在经由对东北四所监狱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发现,当下社会中存在的一些纠纷并没有能够被纳入进既有的纠纷解决方案之中,这些"溢出"的社会纠纷由于没有能够得到合理的解决进而其往往是以一种激烈而悲剧的样态再一次国家法视野之中并成为国家暴力治理的对象,进而其认为有必要重新构建既有的各种纠纷解决方案。[11]林辉煌(华中科技大学)认为已有的对农村纠纷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纠纷的解决方式上,而对纠纷本身被解决的运作逻辑是如何进行的却鲜有研究,同时其认为村庄中的纠纷解决过程本身同时又是面子重新分配的过程。进由实证研究林辉煌认为支配农村纠纷被解决的运作的动力主要来自于村庄中的人际交往规则和人们所持有的公平正义的理念。[12] 转型社会中的法律实践 郭星华(中国人民大学)在经由对东北某监狱进行实证研究基础上发现,犯罪人在进行犯因归结时一般可以归为两类亦即是内部归因和外部归因,内部归因主要从自身的人格特征出发而外部归因主要从受害者的人格特征和社会环境的角度出发;而犯罪人做出何种归因与其是否关心村委会工作、与邻居交往、与受害者的关系以及受教育程度和法律意识存在很大联系,因此进行犯因的研究有助于针对性地进行教育改造。[13]麦宜生(美国印第安那大学)对中国职业律师做了考查并为中国律师执业的困难很大,困难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亦即地方政府机关的行政干预和阻碍、当事人经常拒绝支付律师费以及律师事务所只对律师提供最低限度的支持和保障。进而麦宜生认为有必要改善律师的职业环境,其原因在于律师的职业困难阻碍了其为弱势群体维权行动并且弱势群体的权益能否得到有效地保障又是与社会的公正问题紧密地勾连在一起的,所以对律师执业的帮助和支持就是对老百姓的帮助和支持。[14]黄家亮(中国人民大学)认为在对法律进行理解之时应跳出既有的往形式主义视角和工具主义视角,从实践的角度来对法律如何被实现的问题进行思考;进而经由对一系列案例的研究,其指出法律的实践其实并不是在一个"真空"的程序之中被实现的而是在一个复杂的社会结构之中通过多方利益的博弈而得以实现的过程。[15]桑本谦(山东大学)经由对中共中央关于"更加重视预防"的反腐败的政策的实施情况予以研究的过程中发现中央制定的政策在经由地方予以实施的过程中总是会发生一定的变形,但其同时指出有一点值得重视的就是标异化和执行偏差并不表明政策的失败,"失灵"的政策可以在未来等待"显灵"的机会同时理想与现实之间保持适当的距离和张力可以为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以及各种创造性探索提供必要的空间。[16]祝宁波(华东理工大学)指出非公企业职代会参与制订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然而这一制度的实施效果实际并不尽如人意,原因既与我国非公企业职代会在性质、目标及其职能等定位方面不明确有关同时更是与《劳动合同法》在制定该制度方面存在的该制度缺乏具体化、工会与职代会权责分配不明以及非公企业职代会保障措施缺失等存在紧密地联系。为此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并加强其他相关制度的配套建设,这样才能确保非公企业职代会参与制订企业劳动规章制度职能的有效实现。[17]蒋德海(华东政法大学)认为舆论监督是现代社会文明最为典型的特点同时也是现代法治区别于古代法治的重要特点。随着1996年之后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中国的舆论监督进入到新的时期,同时其又指出舆论监督也是可以被限制的但限制舆论监督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舆论监督而非其他,更为重要的则在于限制舆论监督必须是在法律的框架之下和严格的司法保护之中做出。[18]易益典(华东政法大学)在经由对孙伟铭和黎景全醉驾犯罪案进行分析的过程中提出了一个颇为现实的问题,当案件从一般法律事件转变为公共事件之后,法院在审判的过程中其的司法运作逻辑就会悄悄地发生变化,亦即从正常的法律支配的罪定刑的司法逻辑向公共舆论支配的刑定罪的司法逻辑转变,进而其指出这种悄悄的变化虽然满足了民众的情感诉求但却是与罪刑法定的原则相冲突的同时会导致司法实践的尴尬和不协调。[19] 法律社会学的基本理念 李建勇(华东政法大学)认为当下中国在进行法治国家的过程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命题就在于法律如何实现的问题,因此在这一过程中有两点值得注意即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和法院在法律实现过程中的作用;其又认为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之中应该要从多种角度入手并考虑多重要素,同时案件的审理也不能仅仅以法律的逻辑为唯一导向而是应该注意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的平衡。[20]邓正来(复旦大学)认为法社会学研究是对当下转型时期中国所出现的诸多问题进行有效研究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有必要对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持有一种的反思的态度亦即在利用法社会学的方法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必须要注意到法社会学研究方法本身所具有的限度和必须要交代清楚的就是法社会研究方法究竟是如何将法律与社会这两者如何有效地勾连在一起的,其原因则在于法律与社会之间的联系是我们戴着法社会学的"理论眼镜"而型构出来的因此对其如何联系的必须要交待清楚。[21]严存生(西北政法大学)认为迄今为止的西方法学对人类最为重要的贡献之一就在于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提出了一种新的法理念即"活的法"的观念,其的基本特点是以社会本位、文化多元和非国家主义倾向为特征,但其同时指出法西方社会学的法律观也是存在缺陷的亦即表现在泛法主义、非理性主义和包含着一些片面的观点,因此我们在借鉴和吸收的过程中理应注意吸其精华并剔除糟粕。[22]孙国东(复旦大学)经由从知识形态、制度形态和实践形态的角度研究发现当下中国的法治是以保障公民的"消极自由"为基本取向的,但这种方式并不能有效地回应社会中存在的诸如贫富差距等结构性问题。紧接其指出发生该问题的原由在于学术发展和观念提出的过程中遵从了一种从学术到学术、从理念到理念的发展逻辑进而初步提出有必要建立一种"面向社会结构的中国法学"。[23]张善根(华东政法大学)认为法律社会学研究共同体是法律社会学范式的首要结构,但当下中国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共同体却是十分脆弱的,原因不仅在于法律社会学是一门交叉学科的知识原因,还在于凝聚共同体的学科平台的缺乏和法律社会学知识生产的非制度化。[24]
作者简介:张建(1983-)男,江苏东台人,上海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社会学与法哲学 [1] 参见李瑜青发言暨论文,中国法治之路的法文化思考——以中国传统文化与法律的相互关系为切入点,载《"转型中国法律与社会"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2] 参见朱力宇发言暨论文,论当代中国法治之路的不可逆转性,载《论文集》 [3] 参见隋嘉滨发言暨论文,徘徊在情理与法理之间,载《论文集》 [4] 参见田先纲发言暨论文,论当代中国的法律社会整合功能,载《论文集》 [5] 参见肖国兴发言 [6] 参加尾﨑一郎发言暨论文,Law,Culture,and Modernization [7] 参见铃木贤发言暨论文,法院与裁判所之间——中国法院的特殊角色分析 [8] 参加陈琦华发言暨论文,法院立案庭制度创新研究处析——以结构功能主义方法为入手视角,载《论文集》 [9] 参见徐昕发言暨论文,迈向司法统一的案例指导制, 载《论文集》 [10] 参见瞿琨发言暨论文,完善社会转型时期的社区调解制度, 载《论文集》 [11] 参见储卉娟发言暨论文呢,暴力的弱者:对传统纠纷解决研究的补充——基于东北某监狱的实证研究, 载《论文集》 [12] 参见林辉煌发言暨论文,村庄纠纷的表演逻辑及其社会基础,载《论文集》 [13] 参见郭星华发言暨论文,从"他者"到"主体"——一项关于犯罪人自我归因的实证研究, 载《论文集》 [14] 参见麦宜生发言暨论文,Chinese Lawyers and their Challenges:Findings and Surveys,载《论文集》 [15] 参见黄家亮发言暨会议,法律史如何实践的?,载《论文集》 [16] 参见桑本谦发言暨会议,政策是怎样"失灵"的——以预防腐败为例,载《论文集》 [17] 参见祝宁波发言暨会议,我国非公企业职代会参与制定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刍议,在《论文集》 [18] 参见蒋德海发言暨会议,舆论监督和社会文明,载《论文集》 [19] 参见易益典发言暨会议,定罪量刑或许不仅仅是法律过程——对孙伟铭和黎景全醉驾犯罪案的社会学和刑法学分析,载《论文集》 [20] 参见李建勇发言 [21] 参见邓正来发言 [22] 参见严存生发言暨论文,西方社会法学的法观念探析,载《论文集》 [23] 参见孙国东发言暨论文,"权利本位范式"及其社会-历史限度,载《论文集》 [24] 参见张善根发言暨论文,法律社会学研究共同体与范式构建,载《论文集》 法天下目前已开放注册,欢迎大家加入:http://www.yadian.cc/reg/ 转载或引用本网内容须注明"转自 雅典学园"字样,并标明本网网址 http://www.yadian.cc/ |
Posted: 09 Apr 2010 09:00 AM PDT 民间法的秩序还是民间的法秩序?
张建 (上海大学 法学院,上海 宝山 200444)
内容摘要:当下的民间法研究出现了套路化的倾向,因此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研究。本文认为,一种有别于国家法所希冀构建的秩序的存在是进行研究的基础,但是当前的民间法研究并没有重视这一问题;反而是走进了以发现规则的误区之中,从而导致了研究的套路化的问题的出现,因此有必要走出这种误区,形成一种开放的而非封闭的、发展的而非静止的思路。
关键词:民间法研究 规则发现 秩序形成
一、 问题的源起 迄今为止,民间法的研究已经取得了大量的成果、获得了不少的声誉,同时对于中国学术研究的推进也作出了很大的贡献,民间法研究无论是在研究人员队伍,还是在研究成果等方面都是在不断地壮大和发展,但我也认为当下有关民间法的研究无论是在思路的构建上、还是在理论的预设、研究目的以及对自身研究意义的研究等问题上也不是没有疑惑或不足。基于上面所提到的一些成就、问题和不足,我曾经专门纂文或进行反思与批判[1]或加以鼓励[2],但无论怎样所希望达致的目的都是一致的,亦即是希望能以对民间法的研究为突破口,从而就学术界关心的一些论题如中国本身、中国问题以及中国经验等的研究上能够更深一步,进而为中国学术界的走出去做好准备工作。 但让人不无遗憾、不得不扼腕叹息的就是,有关民间法的研究目前在研究的路和方法上已经表现出了一种套路化的倾向,这种套路化主要表现为以某一案件/事例为引子,进而导出在问题的解决过程之中民间法与国家法是如何发生碰撞的,再次就是经由对在国家法向民间法做出某种程度上的让步等基础之上从而使问题得以圆满地解决,最终使得当事人都满意以及获得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等[3]。当然这是一种对民间法持肯定态度的研究进路,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也可以在这种套路之中将态度予以改变变为否定或调和的态度,所需要做的就是对案例/事例进行调整,而基本的论述进路和框架则是不需要调整的。从民间法研究出现的套路化倾向的角度来看,我认为民间法的研究无论是采用肯定的、否定的、抑或是调和的态度等,实际上都是不可能力挽民间法研究走向没落于狂澜的;而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因此我们必须要进一步分析的就是为什么民间法的研究会产生路径上的依赖、为什么会出现套路化的倾向[4],我想这其中最为根本性的原因还是应该在于进行民间法研究的过程之中对其本身所要达到的目的的认识的不够不清晰甚或是没有意识到所导致的。而该问题的产生——与当下民间法的研究还是停留在法律多元的理念之下究,而没有能够更深一步地去研究民间法研究本身究竟要达致的目的是什么——是有关系的。在此,我们要解决这两个问题,亦即1,有关民间法的研究在当下的学术界尤其是法学界为何逐渐地受到重视并渐渐地演化成一场学术运动的呢? 2,民间法研究真正要而恰恰又是被进行民间法研究的论者们忽略的目的是什么?我想如果能将这两个问题解决了,有关民间法研究的套路化倾向应该能够有所扭转,因为毕竟将最为根本性的目的开放出来了;同时也应该能使民间法的研究走出目前徘徊而不前、以及不够深入的局面。
二、 民间法的研究为何得以可能 民间法研究在当下中国的学术界为何能成为一种具有学术吸引力的研究进路、一个颇有影响力的学术运动,对于这一问题我想我们是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加以认识的,即是1,有关民间法研究为何会走向没落,对于这一问题我们是需要从鸦片战争以来的历史脉络之中去寻找问题的答案;2,有关民间法的研究为何又能够引起学术界的重视,并逐渐地形成一个颇有学术影响力的运动,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应该要从中国法治建设的现状之中以及学者们对西方理论或对过度的法律移植之后并没有能形成所要达致的目的的反思之中去加以认识。 在对民间法在近代为何会逐渐地被边缘化乃至最后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事件之内被有意识/无意识地忘记的问题进行研究的过程之中,我想将杜赞奇对(1900-1942)之间华北农村的研究作为一幅我们解决这一问题的参照系。杜赞奇在对这期间的华北农村的观察和研究,无疑是全方位的加以开展的,但在此我则主要想将其中的一部分亦即是有关华北农村的政权建设作为我们可资借鉴的参照系,而这一问题又主要是以农村之中权力精英的更替作为突破点的。杜赞奇研究发现中国在农村进行现代化政权建设之前,乡村的权力主要是掌握在乡村的绅士等人身上,这些人作为乡村的政治精英主要的工作就是在国家合乡村之间设置一个缓冲带,具体而言亦即是一方面要完成国家所布置的各种任务,比如税收、缴纳粮食等,另一方面又要组织乡村中的村民完成这项工作;但值得我们注意的就是乡村之中的政治精英在这一过程之中并不是简单地、纯粹地充当一个传达的工具,其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之中也是一个不断地与国家进行讨价还价的过程,而乡村精英的这一做法并不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恰恰相反的就是其是为了维护村民的利益,甚至有时候乡村政治精英还预先替那些没有能力的乡民预先将要完成的任务完成了。而到中国在农村开展现代化的政权建设之后,情况就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其中的原因和过程无疑是比较繁复的,最为关键性的两个表层症相就是1,中国农村的现代化政权建设是在效能没有提高而机构却又不断地增多的情况下发生的,所以这其中就必须要征收大量的收税以此来满足国家现代化政权的建设;2,作为充当收税征收人的主要不再是乡村精英,而是变成了经由国家任命的胥吏。因此,在税收的征收过程之中,胥吏不可能具有再去维护村民利益的动力了,反而在不断地加大征收的幅度,这其中最为关键的原因就在于原本乡村的政治精英的产生是在一个异常复杂的权力文化网络之中产生的,其背后不仅仅承载的不仅仅是政治权威、还有经济原因,更为重要的因素包括如血缘因素、宗族因素、文化因素等,因此可以这样讲农村开展现代化政权建设之前的乡村精英的产生是在一个自生自发的过程之中,经由不断地博弈而产生出来的;而开展现代化政权建设之后,作为乡村的管理者们包括胥吏但不限于胥吏其的合法性不再是来源于这样一个自生自发的秩序,而是国家通过现代化的政权体系所赋予的。因此,这一重大转折的发生,直接导致的后果在秩序维持的问题上习惯法能够发挥效力的空间消失了,取而代之的就是变成了国家法作为秩序的维持者了。对于习惯法杜赞奇这样认为"农业经济必然需要一定的组织或权威,这便是习惯法产生的基础。习惯法即村民们在劳动和生活中达成的一种默契或共识,是一种公认的行为规范或惯例。"[5]杜赞奇的话表明,习惯法的运作是在特定的时空之中才能得以持续的,这种时空在我看来就是国家在农村开展现代化政权建设之前的那种在国家治理与乡村治理之间相对分离的状态,而农村现代化政权建设的开展,很显然的就是国家不仅仅在城市开展民族现代化建设,同时农村也被挟裹进来了,因此民间法的生存空间也必然被压挤掉了。在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在国家开展政权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之中为什么是国家法生存而民间法被边缘化了呢,对于这个问题我想应该将其嵌置于鸦片战争以来的时空之中去加以讨论,当然这个问题学者们已经讨论了很多了,也就不再加以进一步地展开。此处经由对习惯法在华北农村地区特定时空之中被逐渐地边缘化作为一个讨论的参照体系,目的在于说明中国在开展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之中作为一种代表着先进的、经由从西方移植过来而未加批判的国家法律体系是如何逐渐地挤压中国固有的习惯法/民间法的生存空间的,最终乃至使其被边缘化的。恰如张晋藩所言"无论是晚清时期的变法修律,还是民国初期的法制建设,都是以西方法律文化为参照物。"[6] 作为被边缘化乃至在一段时间之内被遗忘了的习惯法/民间法又是如何地被发、乃至对其进行研究的过程之中逐渐地形成一股大有席卷全国的学术运用呢?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我认为同样是要将其嵌置于历史的进程之中去加以认识,"要坚持从历史本身说明历史"[7]。魏敦友认为原因在于"在现代化中国的社会秩序之构建的进程中,人们逐渐发现,其实民间法或习惯法并不当然是现代化的阻碍力量,而相反,很可能是现代化的的共生力量。"[8]"除此之外,我认为,当代中国的民间法研究从边缘走向中心还有国际上的原因。国际学术界,实际上是西方学术界对现代化的反思与批判,可以看成是中国学人关注民间法的一个重要原因。"[9]魏敦友的分析和见解是犀利的,但我认为这仅仅是研究和关注民间法的一个表象,更为重要的原因则在于一种有别于经由国家法而希冀构建的秩序的民间秩序的存在[10]。阎云翔在对黑龙江下岬村长达50年(1949-1999)的有关社会关系、家庭财产以及赡养老人,再到如风流韵事、两性关系等问题的研究认为"在国家干预减少之后,国家原来开拓的社会空间并不一定只是由传统的价值观来填补。相反,新兴的市场经济、消费主义以及激进社会主义遗留下来的影响等种种因素,都会与传统观念争夺空间。"[11]阎云翔的研究实际上表明中国的农村但限于农村已经在逐渐地形成了一种新的有别于传统的或者经由国家法而构建出来的秩序。如果说若干年前苏力在以秋菊打官司为例而提出研究过程中要注重中国自身本土资源的时候,提出了——如"我们可以责备山岗爷不懂法,可他为什么要懂那些与他们的日常生活相聚遥远的正式法律呢,这些正式法律给予过他们什么利益呢?"[12]——的问题的时候,已经表明了国家法在维持农村秩序方面的无所事事,但农村、农村生活依然是在一种有序的中进行,这实际上已经说明了一种秩序的存在或形成。而这种已存在或逐渐形成的有别于国家希冀构建的秩序,显然在苏力以及其他论者后续的研究中发现了,这其实并不仅仅是传统的的因素在发挥着重要,而毋宁是一种多种因素的综合所致。比如应星通过对山东某县的"赤脚律师"为个案的研究发现,中国农村地区正在形成一种新的秩序,即农民不再是苏力笔下的那种被动的作为国家正式法的接收者了,而是在一种程度上将其作为一种解决问题的策略了。[13]董磊明等人对河南农村进行研究的过程之中也发现农村之中存在的"迎法下乡"的现象,同时董磊明等人还认为目前中国乡村之中并不仅仅是某种单一的因素在主导着秩序的形成。[14]阎云翔、应星以及董磊明等人的研究实际表明当下中国的农村之中并不存在目前正在逐渐地走进研究误区的民间法论者们所希冀的所谓的民间法,因此在这里我们就继续要追问的一个问题就是进行民间法研究的真正目的在于何处,是在于发现符合某种定义和特征的所谓的"民间法"呢,还是是对民间的法秩序进行解读和研究呢? 三、 民间法研究的真正目的在何处? 翻开近些年有关民间法的著作、论文出来看,我们会发现绝大多数文章都是在探讨民间法的定义、特征、功能以及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关系。对于民间法的定义田成有这样定义到"民间法是独立于国家法之外的,是人们在社会中根据事实和经验,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组织确立的具有一定社会强制力的人们共信共行的行为规范。"[15]以及类似的如梁治平从"知识传统"的角度对习惯法进行的定义。再次就是有关民间法研究的论题就是探讨民间法的特征,比如汤唯为民间法归纳了六个方面的特点,即"自发性特点、多样性特点、地方性特点、人文性特点、具体性特点以及自律性特点"。[16]另外一个研究路径就是我在上文提出的引以为套路化取向例证的即是对从功能的角度对民间法进行的研究,以及有关民间法与国家法的相互关系的研究,如"二元关系说""互补关系说""转化途径说""利用改造说"。[17]对于民间法已有的研究成果一方面我们要认真地加以对待;另一方面我们应该对那些做出贡献的人要表示致敬,一如我在对民间法研究的话语意义予以研究的一文中讲到"民间法的研究意义最为重要的地方并不在于为民间法描述了多少种特点,而是在于民间法的研究实际上表明在中国法学/法律制度、或者是中国整个社会转型之后的走向等问题之上,并不是仅仅只能有政府为主导的唯一声音、唯一的动力等,声音、动力等应该是多元的、途径也应该是多种多样的。"[18]但在此,我们必须要在已有的研究的基础之上继续予以追问的就是,民间法研究的目的到底在何处。一如我在上面所指出的,亦即是有关民间法研究的套路化问题,我认为研究套路化倾向形成的原因从根本上讲是与民间法研究的目的勾连在一起的。这种套路化形成的原因主要在于进行民间法研究的论者们认为民间法的研究就是要进行实体的、静态的研究,具体而言就是首先要给民间法下一个定义,然后就是对民间法的特征、功能等进行定义,在这些工作完成了的前提之下,所需要做的就是去发现所谓的民间法了,这种理念恰恰是建立在法律多元的理论基础之上的,但我曾经指出"对于中国来说哪种或哪几种秩序更为可欲、民间法研究更为重要的意义是法律多元还是秩序多元也就具有了可辨之处了,本文从后。"[19]张佩国基于法律人类学的视角同样指出"我更倾向后一种所谓过程的范式,将民间法秩序看作是地方民众围绕着财富分配所形成的总体性的竞争与合作秩序。"[20]对于张佩国的有关看法我是赞同的,因为研究的视角不同的原因,所以民间法秩序是基于某一或某几种因素的基础之下的问题上,我是保留的。为此,我认为迄今为止的民间法的研究之所以一直是在一种"迷茫"的状态之下进行的研究,问题就在于至目前为止的研究都仅仅是停留在有关民间法研究的皮相层面之上,而没有能深入地了解民间法研究的真正目的在于何处。因此我认为民间法研究的真正目的并不在于我们为民间法下了多少不同的定义、概括了多少特征以及其具有多少功能——当然并不是说这些问题不重要——更为重要的则是在于民间法研究的目的在于研究有关民间的法秩序而不是研究民间法的秩序。当把这一根本性的问题给挑明了的时候,我们便会发现有关民间法的研究的路径似乎可能更宽一些了、所要达到的目的也更明确一点了。 为何在进行民间法研究的过程之中希冀达到的目的是民间的法秩序而非是民间法的秩序,我想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量两者的得失:1,假设我们进行民间法研究的时候,期望达到的目的是民间法的秩序,那么必然出现的问题就是我们必须要找到合格的民间法,而这种合格的民间法在当下的现实世界之中有找到的可能性吗?即使找到了当相互之间发生抵牾的时候又该如何适用呢[21]?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亦即一个妇女结过两次婚,并且两次婚姻期间都生有子女,在其死后两边的子女都要求将该妇女与自己的父亲同葬。一般对于这种问题,如果以民间法的秩序为研究目的而进行研究的民间法论者可能认为那我们可以去找当地的民间习惯并依据此处理问题不就可以了嘛,但问题更为关键之处则在于两地的习惯是不一样的,按该妇女前夫所在地的习惯则是与前夫合葬,而按该妇女后父所在地的习惯则是与最后在一起的丈夫一起合葬。[22]实际上如果是在以研究民间法的秩序为目的而开展的民间法研究的平台之上,那么对于这个问题就会碰到了解决的瓶颈。原因则在于在以"寻找规则"为中心的理路之下展开的研究是以埃利希的"活法"理论、或千叶正士的法律多元理论、或吉尔兹的"地方性知识"作为知识支援的,而在对这些理论进行仔细地揣摩之后我们就会发现无论是埃利希的"活法"理论、还是千叶正士的法律多元理论、抑或是吉尔兹的"地方性知识"都必须是在一个封闭的而非开放的时空之中加以展开才是有效的,而这种封闭的时空除非是在理想的或旧有的缺乏沟通的时空之中才有可能而在现实之中则是无法发现的。就以该案例来说,如果我们是在以"寻找规则"为基本理路的支撑之下去解决该问题,那么该问题必须是在一个合格的时空之中才是有可能的,具体而言则是该妇女改嫁的范围是在当地的习惯法的有效射程之内,这个时候我们才能对该问题加以解决,这样以"发现规则"为中心的研究思路也才是有可能和有意义的。或者一如阎云翔在对下岬村的研究发现的那样,如果下岬村之中的传统的价值观念在国家的调节从此处撤离之后能有效地发挥应有的功能,那么其必须要满足的条件就是下岬村是出于一个封闭的环境之中才有可能,但现实却是不能的,因为外部的因素已经走进来了,所以希冀去发现所谓的民间法或习惯法的规则就变成了一个理想,尤其是我们在用一种静止的而非发展的目光去衡量这种秩序的时候就变得更不可能了。2,由于以"规则发现"为中心的民间法研究思路本身的桎梏所致,亦即这种研究思路必须是在一种封闭的而非开放的、静止的而非发展的的时空之中才有可能,一如邓正来所言"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种传统法律多元论的参照框架不仅在很大程度上依旧是民族国家的法律,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以民族国家为思想基础的,亦即以那种把不同的法律秩序视为共存于同一政治空间之分离实体的意识形态为基础的",[23]而现实之中是可能发现这种符合特定要求的环境的,所以导致了研究者们在开展研究的过程之中一方面将现实的情况予以理想化的设定,从而使研究脱离了现实;另一方面研究者们导致研究者们缺乏一种开放的、发展的思维或思路,进而使有关民间法的研究走进了如我在上文所说的套路化的模式之中。3,民间法的研究能够从全国上下都在提倡法制现代化的环境之中异军突起并不断地发展壮大起来,一方面如魏敦友所说,这跟——国内学者的发现和国际上对现代化理论的批评——有关系,但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则在于法制现代化本身在中国的开展也是一波三折,而且是越到下面越不成样子,比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换句话讲实际上是中国在进行法制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之中不仅没有能形成国家法希冀的法秩序,反而是形成了一种有别于这种秩序的民间的法秩序来。因此,民间法研究在此阶段的研究应该是具有多重使命的,比如去发现这种秩序是如何形成的、去解释这种秩序的形成是以何种规则为依据的等等。但最为重要的就是形成了一种有别于国家法希冀构架起来的秩序,这才应该是进行研究民间法研究的论者们重点要研究的对象。而进行民间法研究的论者们由于在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以及吉尔兹的"地方性知识"的影响之下,从而不断地将思维或视野加以限制,既然现代化理论不行那么我们就不再需要研究现代化理论而仅仅研究中国本身的民间法就行了,而同时进行民间法研究的论者们又认为中国的城市是现代化理论的一个代表而只有农村地区才是真正的中国,进而在"地方性知识"作为主要理论支撑的前提之下,最终完成了进行以"发现规则"为中心的民间法研究理路的构建。4,毫无疑问的就是一味地以移植和模仿西方的法律为中心而推进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的思路和实践在很大程度是不成功的,中国社会之中实际上是逐渐地形成了一种有别于国家法精心构思的秩序来,因此研究这种有别于国家法精心构思的秩序是具有学术意义和现实意义的,但在此研究过程之中并不是要求我们真正地去发现一种或多少种民间法来,然后希冀通过这些民间法来调整社会秩序;更为重要或重点之处则在于我们研究的对象是民间的法秩序而非是民间法的秩序,亦即是说我们要研究这种有别于国家法精心构思的民间的法秩序是如何形成和发展的,而我们也只有是在这种以"秩序形成"为中心的研究过程之中,我们才能坚持一种开放的而非封闭的、发展的而非静止的思路,否则的话我们肯定会重蹈以"发现规则"为中心的思路所导致的封闭的、静止思维,最终导致研究的套路化。
[2] 李瑜青 张建,民间法研究的话语意义——从唯国家中心主义话语立场的撤退开始[J],未刊稿 [3] 在这方面具有代表性的文章如张晓晓《民间法在民事调解案件中的体现——以烟台某基层法院案例为切入点》,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 [4] 当然我们不能要求每个研究者都能采用具有创新性的研究思路,这对于绝大多数研究者来说应该还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 [5] 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M],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第128页 [6]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25页 [7] 朱维铮,走出中世纪二集[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74页 [8] 魏敦友,民间法话语的逻辑——对当代法学构建民间法的三种理论样式的初步探讨[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 [9] 同上 [10] 在这里我与一些进行民间法研究的学者的意见或思路是不同的,我认为民间法的研究并不在于是去发现一种/一些民间法的规则,然后依次来指导民间秩序的形成;民间法的研究的重点我想更应该放在对民间秩序的形成的研究,在这过程之中我们应该用一种动态而非静态的眼光去研究问题,而这个问题是与"民间法研究的目的在何处"紧密地勾连在一起的。侧重于对民间法定义、特征、功能等问题的研究的著作或论文中,比较代表性的有田成有的《乡土社会中的民间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等。 [11] 阎云翔,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1949-1999)[M],龚小夏译,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版,第253页 [12]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中国政法法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页 [13] 应星,"迎法下乡"与"接近正义"——对中国乡村"赤脚律师"的个案研究[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1月 [14] 董磊明 陈柏峰 聂良波,结构混乱与迎法下乡——河南宋村法律实践的解读[J],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 [15] 田成有,乡土社会中的国家法与民间法[J],载谢晖,陈金钊主编《民间法》第一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页 [16] 汤唯,法社会学在中国——西方文化与本土资源[M],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0-166页 [17] 同上,第166-173页 [18] 李瑜青 张建,民间法研究的话语意义——从唯国家中心主义话语立场的撤退开始[J],未刊稿 [19] 李瑜青 张建,民间法研究的话语意义——从唯国家中心主义话语立场的撤退开始[J],未刊稿 [20] 张佩国,民间法秩序的法律人类学解读[J],开放时代,2008年第2期 [21] 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在进行民间法研究的理论法学论者们的视野之外的,反而是进行部门法研究的论者们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其中的原因其实是跟理论法学这一视角所设定的前置理论有关系的。 [22] 参见梁慧星,裁判的方法[M],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4-156页;当然由于是从不同的视角进行的考察,因此本文与梁慧星关注的侧重点是不同的。 [23] 邓正来,谁知全球化?何种法哲学?——开放性全球化观与中国法律哲学构建论纲[M],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94-95页 法天下目前已开放注册,欢迎大家加入:http://www.yadian.cc/reg/ 转载或引用本网内容须注明"转自 雅典学园"字样,并标明本网网址 http://www.yadian.cc/ |
Posted: 09 Apr 2010 09:00 AM PDT
刘思达 吴洪淇 本文原载《社会学研究》2010年第1期 提要:本文基于对我国农村地区法律服务状况的访谈和参与观察,通过对职业社会学管辖权冲突理论的改造应用,发现在我国的法律边疆地区,包括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司法助理员、"赤脚律师"乃至乡镇干部和村干部在内的各种法律服务提供者构成了一个相互关联的、分化成县城、乡镇、村落三层的法律职业层级系统。这一层级系统内部的劳动分工与互动过程不仅构成了国家与乡土社会之间纠纷解决的传导机制,而且塑造了我国农村地区法律职业的基本样态,是律师业在法律边疆地区发展缓慢的一个根本原因。 关键词:农村法律服务 纠纷解决 法律职业 管辖权
中国乡村的纠纷解决与法律服务问题在近年来受到了国内外学者的极大关注,无论是农村里的"赤脚律师"还是县城、乡镇里的基层法律工作者,都逐渐被作为国家正式法律体系之外的"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人"(苏力,2000)加以研究和理解。然而,在这个"国家—乡土社会"的二元分析框架之下,正式法律制度与乡土社会秩序之间似乎存在着一条难以逾越的鸿沟,研究者们的关注重点往往非此即彼,却很少有人试图探究二者的相互关联。以法律职业为例,一方面,关于我国"206个县无律师""律师占人口比例只有万分之一"等统计结果在法学界和公共媒体上都吵得沸沸扬扬;另一方面,对于基层法律工作者、司法助理员、"赤脚律师"等非正式法律职业的研究几乎被完全限定在农村或"乡土社会"的语境之中,似乎这些职业的发展与我国律师人数的缓慢增长以及分布严重不均的状况毫不相关。 本文针对这一研究现状,从法律边疆地区的纠纷解决问题入手,试图通过实证研究来揭示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在乡村和县城的法律服务中的劳动分工与互动过程。所谓"法律边疆地区",并非只是地理意义上的边疆,而是指那些没有律师事务所或者只有一个国办律师事务所的地区,至少包括遍布全国各地的近千个区县。在广大西部地区,这种状况相当普遍,即使在经济相对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没有律师事务所或者只有一家所的县城也并不罕见。在这些地方,律师的数量和执业范围都非常有限,绝大多数纠纷解决工作是由其他法律服务提供者完成的。 本文的分析将表明,这些包括律师、法官、基层法律工作者、司法助理员、"赤脚律师"乃至乡镇干部和村干部在内的法律服务提供者事实上在我国的法律边疆地区构成了一个相互关联的职业系统,而这个职业系统的内部结构是层级分化的。也就是说,不同的法律职业根据其所属的行政级别加以分化,形成了一个县城、乡镇、村落三级的纠纷解决体系。作为国家正式法律职业之代表的律师,处于这个纠纷解决体系的最末端:在经济上,他们依靠国家的扶持;在政治上,他们被本地政府牢牢控制。因此,只有在其他法律服务提供者无法解决当事人问题的情况下,律师才有机会介入——这一结构性的弱势地位是我国律师业在法律边疆地区发展缓慢的一个根本原因。 作为第一作者关于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研究课题的一部分,本文的主要数据来自作者在2006-2007年间对我国11个省份法律服务状况的田野调查,访谈总数为178个,其中直接涉及法律边疆地区的有29个,绝大多数访谈是与被访谈人一对一进行的,个别访谈同时包括了2-3名被访谈人。在甘肃省的调查是由两位作者共同完成的,在其他各省的访谈和数据收集工作则是由第一作者完成。所有的访谈都是开放式的,也就是不使用固定的问卷,而是依据访谈进程调整问题,尽量多听取被访谈人的个人经历以及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和看法。由于研究伦理的要求,文中隐去了所有被访谈人的个人信息。访谈的编号体例为"IN06136",其中"IN"代表访谈,"06"代表进行访谈的年份,"1"是访谈对象所处的法律领域(如基层、企业、司法行政机关等),"36"则是访谈在该年度该领域内的编号。除了访谈之外,本文中还将使用在甘肃省G县的参与观察过程中收集的一个案例来进一步揭示中国农村各个法律服务主体之间的相互关联以及律师在这一职业系统中的弱势地位。 一、中国农村的纠纷解决机制 近年来,中国农村的纠纷解决机制已经成为一个引人关注的研究课题,但国内外的研究者们往往从截然不同的视角来论述这一问题。海外学界关注的是中国农村地区的冤情与抗争(例如,O'Brien & Li,2006;Michelson,2007,2008),而国内学者强调的则是农村纠纷解决的各种渠道和不同类型的非正式行为主体(例如,苏力,2000;王亚新,2006;冉井富,2007;应星,2007)。在我们看来,这两类文献的区别只不过是对中国农村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与供给两方面问题的不同分析而已,本文的主要研究任务则是将这两个研究传统相联系并为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社会结构提供一幅完整的图景。 当代中国学界对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至少可以追溯至20世纪90年代,其中最具开创性的研究是由一些法律学者和人类学学者完成的,他们致力于发现中国偏远农村里的法律多元现象(王铭铭、王斯福,1997;赵晓力,1999;强世功,2001;赵旭东,2003)。这些研究有两股重要的思想来源,即具有悠久传统的英国法律人类学传统(Malinowsky,1926;Radcliffe-Brown,1922;Bohannan 1967;Flizpatrick,1983;Roberts 1994)和福柯(Foucault,1977,1978)的权力-知识和治理术理论。他们的田野调查主要集中于中国北方农村(例如陕西和河北),这些描述性研究充分表明,现代国家对中国传统农村社会的改造依然任重而道远,在农村的纠纷解决机制中,国家法律的效力只有通过与地方性权力、涵义和权威结合在一起才能有效(强世功,1997;赵晓力,1997;赵旭东,2003)。 尽管这些人类学视角的研究为理解农村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大量的数据材料,但他们并未提供一个原创、融贯的理论来解释现代国家与传统农村社会之间的微观互动。苏力(1996,2000)的两本专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和《送法下乡》——填补了资料与理论之间的这一鸿沟。与中国绝大多数法学学者的规范性研究进路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苏力认为,中国的法治无法建立在移植西方国家法律的基础上,而是必须吸收其"本土资源",也就是中国历史和当前社会生活中的那些非正式法律制度(苏力,1996:14)。为了支持这一观点,苏力在湖北省的部分基层法院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基层法院的法官们在日常工作中更为关注解决纠纷而不是确立法律规则,而且这些纠纷常常通过正式法与当地习惯之间的互动来加以解决(苏力,2000:176-263)。因此,基层法院法官和法律服务提供者的知识基础与其说是书本上的技术性法律知识,不如说是中国农村社会的地方性知识。这就解释了为什么在基层法院的法学院毕业生如此之少,以及为什么在农村地区鲜有注册律师存在(苏力,2000:300-392)。 苏力所得出的中国农村只需要相对少量经过法学训练的法官和律师的结论近年来得到了关于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的一些研究的支持(冉井富,2007;王亚新,2006;傅郁林,2006)。例如,王亚新(2006)在河南的实证研究中发现,当地法院的代理人绝大部分是基层法律工作者或者公民,而不是注册律师。冉井富(2007)通过使用国家统计数据以及在山西省一个贫困县的个案研究提出,在农村地区律师匮乏的主要原因并不是来自基层法律服务的竞争,而是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稀少的案源和低廉的收费——他将其称之为"无需律师的社会秩序"。应星(2007)对山东省"赤脚律师"的研究也指出,中国农民对于法律服务的态度并不只是像苏力的书名"送法下乡"所显示的那样消极接受,而有时候会成为诉讼的积极参与者,也就是所谓"迎法入乡"。 应星的观点支持了欧博文和李连江(O'Brien & Li,2006)关于中国农民运动的"依法抗争"理论,即农民越来越多地使用法律和中央政府的政策来质疑地方政府对权力的滥用。然而,由于其数据集中来源于于建嵘(2004)在湖南省收集的部分行政诉讼案件,"依法抗争"理论对于中国农村纠纷解决的理解基本上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如麦宜生的统计分析(Michelson,2007,2008)所指出,中国农村的纠纷只有极小部分是在正式司法体系中通过法官和律师解决——非正式的协商和当地干部的调解在农村纠纷解决中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据此,麦宜生(2007)提出了所谓"纠纷宝塔"理论,即农村纠纷解决的多种方式(例如,双方协商、行政渠道、法律渠道等)构成了一个类似于宝塔形的系统,在这一系统中,使用正式司法系统的可能性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农民个人与政府关系的影响。 与欧博文和李连江(O'Brien & Li,2006)以及其他政治学学者对农民与当地政府之间行政纠纷的浓厚兴趣相比,麦宜生 "自下而上的正义"(justice from below)的观点抓住了中国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本质,并且与中国法律学者们的发现基本相符(Michelson,2008)。但麦宜生所分析的问卷调查材料并未将民事纠纷与行政纠纷加以区分,因此很难验证他的观点是否直接对"依法抗争"理论构成了挑战。而且,通过"纠纷宝塔"这一隐喻,麦宜生认为纠纷解决的多种共存方式是互相排斥的,而不是呈现出"一条通往法院的固定的、具有目的性的路径"(Michelson ,2007: 460)。尽管这一假定与他的调查资料相互融贯,但其预设性太强,以至于忽略了纠纷解决系统不同层级之间的互动,因此使得整个系统看起来处于静态而不是动态。 为了对麦宜生的理论加以改进,我们将从法律服务提供者的视角提出一个职业层级系统理论来更好地解释中国农村纠纷解决过程。中国农村独特的行政系统为职业社会学理论——尤其是阿伯特(Abbott, 1988)所提出的管辖权冲突理论——的改进提供了一个难得的范例。管辖权冲突理论将职业和工作之间的联系定义为"管辖权"(jurisdiction),即职业对其工作合法性的控制权。职业的管辖权要求是在国家、公众和工作场所三个领域中得到认可的,而管辖权往往具有排他性,也就是说,一个职业控制了某项工作,其他职业就不能再合法地从事这项工作。在一个工作领域中,正是由于管辖权的排他性,一个职业的管辖权变化就必然与其他职业的管辖权变化相联系,一个职业的管辖权扩张也就意味着另一个职业的管辖权收缩,这就是所谓的管辖权冲突。管辖权冲突理论与功能理论(Parsons,1954, 1968;Heinz & Laumann,1982)或市场控制理论(Larson,1977;Abel,1989)的区别,在于它将在同一工作领域共存的多个职业视为一个生态系统(ecological system),在这一系统中,不同的职业为了对于工作的管辖权而相互竞争(刘思达,2006)。显而易见,这一理论可以被用来解释中国农村多个不同法律服务提供者彼此共生的状况。然而,根据阿伯特的定义,职业系统是一个没有地位层级分化的二维社会空间,而来自国家和市场的影响则都被减弱为系统发展的消极外部条件,从这意义上来说,它本质上还是一个内生性(endogenous)系统。 为了全面解释中国法律服务市场边疆地区职业的竞争性发展,必须对管辖权冲突理论加以改造,将职业间生态系统的纵向联系以及当地行政系统对法律职业系统的强大政治影响都考虑在内。在中国农村的社会背景下,法律服务被当地政府牢牢控制着,所有与法律相关的职业——无论是有资格的还是没有资格的——之间的管辖权冲突在很大程度上被他们的行政等级所影响。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在内的正式法律职业基本只在县城工作,而很少下乡或者入村,乡镇和村落里的纠纷解决工作大都是由司法助理员、乡镇干部、村干部和赤脚律师来承担的。唯一跨越不同行政级别执业的法律职业是基层法律工作者,但他们的活动也基本上限于县城和乡镇的范围内,而很少进入村落。因此,中国农村纠纷解决的职业系统是层级分化的,各个法律职业之间的管辖权边界是由政治控制而非市场竞争所决定。 县城、乡镇、村落这三层的行政等级不但界定了相关职业的管辖权边界,而且也界定了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态势。对于农村的任何民事或行政纠纷的解决而言,这些共存的职业并不以同样的方式或在同一时间参与。他们获得纠纷当事人的可能性常常根据下列两个因素而变化:(1)纠纷所涉及的行政等级(即县城、乡镇、或村落);(2)纠纷与国家机关的关系(即民事纠纷或行政纠纷)。例如,同一村落的两个家庭之间的民事纠纷更可能通过村干部而不是县城里的律师来解决。而一个农民与乡镇政府之间的行政纠纷则更可能由身处国家机关之外的赤脚律师而不是在乡镇司法所工作的司法助理员或者在国办所工作的律师来代理。 简言之,一个纠纷如何解决以及法律职业系统在这一具体纠纷中如何组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地的行政体制。多元的法律服务提供者既无法形成通往法院的目的性路径,而且彼此之间也并非互相排斥。相反,他们会根据自身在系统中的生态位置来对不同的纠纷做出不同的反应,因此,纠纷解决的模式就变得高度个案化,从现场协商、冗长的双方谈判、干部调解、行政信访、直到法院诉讼,一切皆有可能。在接下来的三个小节里,我们将研究农村法律服务的各类主要提供者在这个相互依赖的层级系统中的生态位置,并显示本地的行政体制如何限制他们的行为。 二、县城:律师与基层法律工作者 在法律服务市场的边疆地区,法律服务提供者的身份是模糊不清的。在一个对"法律工作"与"社会工作"或者"政治工作"难以区分的乡土社会中,当某一具体纠纷发生时,法官、公安干警、乡干部、村干部甚至是法律文书送达人都可以提供某种法律服务(苏力,2000)。但是,在对法律服务的需求相对较高的县城,我们仍然能发现一些为本地居民和周边乡镇和村落的农民提供日常法律服务的职业类型。除了代表国家权力执行正式法律法规的法官、检察官和公安干警之外,两种主要的法律服务职业是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 中国农村地区的律师常常具有双重身份:他们不仅是律师事务所中的注册律师,而且还是当地司法局的国家工作人员。事实上,在法律服务市场的边疆地区,大部分律师事务所即使在经历了2000-2001年全国范围的脱钩改制运动之后依然保留着国办所的组织形式(Michelson,2003)。将这些律师事务所保持在国家直接控制下的主要原因不是政治上的,而是经济上的。在中国农村对律师服务的需求非常之小,因此,如果没有国家的实质性扶持,大部分律师事务所很难生存下去。以甘肃省G县惟一的一个国办所为例,这个有6名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全所每年收入大约仅有四五万元,平均每个律师每年创收不到1万元(IN06134)。而这还不是中国律师收入的底线——根据2007年神户大学动态法研究中心(CDAMS)与全国律协共同进行的全国性问卷调查数据,青海省一位律师所报告的最低年收入是3000元(刘思达,2008)。一名曾在《中国律师》杂志工作的记者这样描述他在青海一个少数民族自治区的见闻: 西部的律师真的是苦,我有一次去青海的果洛州,相当于别的省的一个地区,整个州只有两个律师,一个50多岁,另一个30多岁,人都非常朴实,我问他们条件这么苦为什么还干,他们说"我不干了谁干?"他们不干了的话整个州就没有律师了。那里根本没什么经济案件,一般也就是谁牵了谁几匹马这种事情。他们办案的时候有时候要一个人骑马在草地里走七八个小时,走得实在难受了,就一个人唱歌,大声地唱歌。在那里办案根本收不上钱来,案子赢了老百姓就送青稞、马粪、鸡蛋,这些就是律师费了。他们见了我们就像见了亲人一样,说是从来没有人来采访过他们,两个人都是男的,一边说一边抱头痛哭啊。晚上在宾馆,我们三个人一个人一瓶白酒,就拿瓶盖倒着喝,一直喝到早上七点,他们想说的话说不完啊。(IN06506,北京)
这两位律师所处的艰苦条件或许只是一个极端的个案,但他们所经受的情感上的孤寂和经济上的困难,对于那些在法律服务市场边疆地区工作的律师来说则并不少见(IN06110; IN06139)。国办所至少能为他们提供一份稳定的收入——大约每月1000元(IN06136)——以及一个牢固的事业单位。但国办所的制度安排也带来了通常困扰着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那些难题(Bian,1994),例如工作积极性不高、行政控制较强,等等。在G县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一位青年律师解释了他们为什么不去积极寻找案源: 我们律师事务所每人每年要完成1万块钱的指标,超过1万块钱才能提成,所以大家都没积极性。你像我们主任,要是认真干的话每年至少能挣七八万,但他就是不做,因为怕把这个所弄好了,上面一重视,他就要被别人顶下去了。这跟我们县的企业一样……这种体制当领导的肯定不愿意好好干,我们底下的律师也一样,我要好好干的话至少每年完成任务没问题,可我干吗要那样?(IN06136,甘肃省)
很显然,在这家国办所工作的律师们因为所有制结构的限制而几乎没有拓展业务的积极性。即使是作为这一县城的唯一知名律师、很有能力创收的事务所主任,也选择了最低限度工作以避免来自上级领导的干预。因此,这家国办所所办理的大量案件都是县法院介绍过来的,通常是离婚和刑事案件(IN06134)。作为一家国办所,它还承担着县城里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每个案件由省司法厅补贴200元。律师事务所中的大部分律师并不愿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因为案件的程序性费用常常会超过200元的补贴经费(IN06134)。同时,他们还尽量避免涉及政府的案件、侵权案件以及邻里关系问题,因为这些案件更多地是与政治权力或当地习俗而不是与法律问题相关(IN06136)。 另一方面,律师们比较喜欢的案件是为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提供代理,这种代理不仅方便而且安全。即使在刑事案件中,这个所的律师也常常不会见犯罪嫌疑人,更不会取证,而仅仅是查阅检察院的案卷以及出庭参加法院审判(IN06136)。除了他们的日常法律工作之外,律师们还像司法局的工作人员一样承担着许多类型的行政工作,包括常规的司法行政工作(比如普法)和当地政府指派的其它任务,例如控制上访以及政治学习(IN06136)。行政工作的普遍存在表明这个国办所仍然是作为当地行政系统的一部分而运作。 在河北省的一个农场,我们观察到了同样的情况。尽管这个农场的经济状况远胜于那个甘肃县城,其唯一的国办律师事务所的日常运作方式却十分相似。该事务所有4位注册律师,其中两位同时是农场司法局的局长和副局长。该事务所每年办理60件至80件案子,大部分标的额不到5万元。事务所主任解释说,该事务所如果脱钩改制为合伙所的话,也有财政独立的能力,但他们将失去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所有工资和福利,那样事务所中律师的个人收入将与现在相差无几(IN06110)。而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处于国家机关体制之内就意味着当地党政机关对事务所日常业务的直接控制。 这些国办所中的律师尽管有时并不为事务所努力工作,但他们依然会试图从工作中获取个人利益。例如,在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时,如果咨询费的数目很小(比如30元至50元),律师有时候就会把钱直接装进自己的腰包(IN06136;IN07113)。因为许多国办所并不向政府纳税,这样一种投机行为并不会对事务所造成什么损害。 但并非所有国办所的律师都是政府工作人员。在一些事务所中,就有律师既不占国家编制,也不拿政府工资,而单纯依靠案件收费作为经济来源。例如,在甘肃G县的律师事务所里,有两位仅仅松散地挂靠在事务所的律师:其中一位曾经是基层法律工作者,参加了9次律师资格考试才得以通过;另外一位律师则主要做古董生意,仅仅在业余时间才办理一些案子(IN06136)。这两位律师在事务所中都没有办公室。即使在4位占国家编制的律师中,也有一位资深律师在司法局之外拥有他自己的办公室,并且几乎不在所里露面。因为这位律师的哥哥是该县公安局局长,他与当地的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有着密切的关系,并且常常私下办案而不向所里汇报。毫不奇怪,所里的其他律师没人知道他的实际收入究竟如何(IN06136)。与此类似的是,冉井福(2007)在对山西省一个贫困县法律服务状况所做的个案研究中,也发现该县有4个有律师资格但未在司法局注册的"准律师",在日常工作中,他们依然以律师名义进行执业。 对于那些有能力的律师来说,脱离国办所并非唯一的选择。事实上,有大量过去曾经在县城执业的律师在近年里都流动到了城市。冉井福所做的2004年—2005年23个省份的律师分布数据显示,所有律师中有53.7%集中在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中,而这些城市仅仅占据这些省份总人口数的13.9%。即使在6个西部省份(即内蒙古、四川、云南、陕西、青海、宁夏),律师在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中的比例依然高达51.1%,尽管只有这6个省总人口的7.2%居住在这些城市(冉井富,2007)。一位在甘肃省兰州市做得十分成功的律师解释了为什么如此之多的律师从相对不发达地区流向大中城市: 我老家在平凉,经常出差,各县的律师做婚姻继承、分家析产、刑事盗窃、抢劫、侵犯比较多,房地产业务几乎没有。平凉的一个县只有一个律师,他一年要办200件左右的案子,一个案件收500—600块钱,还有几个[基层]法律工作者,给企业当法律顾问少的两千,多的5千,主任一年能挣三四万就不错了,忙得要死要活。因为地域差别和发达地区没法比,当事人给100块钱在县里就要跑前跑后,兰州一般一个案子要2000-3000块,上海我听说是2万以上。(IN06140,甘肃省)
在陕西、宁夏和其他西部省份,也都发现了县城律师向大城市和省会城市集中的趋势(IN06126;IN06510;IN06515)。在某些例子中,这种流动甚至导致了县里唯一国办所的垮掉。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的一位律协负责人对该地区法律职业的不平衡发展状况描述如下: 全区一共有62家律师事务所,其中国资所18家,合伙合作所44家,但南北发展不平衡,三西地区有8个县,吴忠有2个县,都是国家级贫困地区,律师业发展相对滞后,都是国资所,比如固原市,市区只有3家所,其余一个县一家所,发展极不平衡。最南边的泾源县,经济滞后,少数民族人口较多,一个所都没有。其实这个县原来有所,只有2名律师,都是司法局的干部,吃皇粮的,后来都去了银川和固原发展。这个主要是因为收入低了,一个姓张的不干了,跑固原去了,另外一个到了退休年龄,退休后又在别的地方执业了。最突出的矛盾是经济,泾源县的法律需求很多,主要靠法律援助,现在人跑到固原去了就没有办法。(IN06515,宁夏回族自治区)
可见,中国城市和农村经济发展状况的巨大差异对县城律师事务所的发展造成了很大制约。随着大多数业务上有竞争力的律师流向城市地区,那些选择留在县城的国办所工作的律师在拓展事务所业务方面往往具有很强的惰性,过于依赖政府和司法机关来开展工作。这就为基层法律工作者和其他法律执业者提供了拓展业务的空间。 在中国农村,存在着两种基层法律工作者。其中一种在乡镇工作,同时也是当地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员;另外一种则聚集在县法院周边,实际上是私人执业者,对城镇的律师构成了较大的市场威胁。例如,在甘肃的这个县城,有一个法律服务所位于南关,而国办的律师事务所则位于东关。这个法律服务所在官方形式上依附于乡镇司法所并有一些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在其中注册,但实际上只有两位基层法律工作者在事务所中提供法律服务。这两位执业者并不处于国家编制的范围内,而更像是"个体户",主要为自己工作并且每年向司法局缴纳2000元"管理费"(IN06135)。对他们所办理的每一个案子,所里将提取收费的40%——这一制度与在中国合伙律师事务所中所广泛采用的提成制并无差别(Michelson 2003)。 然而,这两位受到松散管理的基层法律工作者却占据了该县法律业务的较大份额。正如一位在国办所中工作的律师所评论的: 乡里的那些法律服务所有些人是司法所的,虽然有证可是不干活,真正干法律服务的都集中在县城,在南关那个地方,还起了个名字,叫"G县城区法律服务所"。他们的名气比我们大多了,本地人打官司都知道南关有个律师事务所,没人知道我们东关这里。他们的势力很大,法律服务市场至少占了70%吧。(IN06136, 甘肃省) 当地居民对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不加区分,这种现象无论在中国农村还是城市都相当普遍。在像甘肃G县这样的基层县城里,法律执业者的正式身份对于他们所服务的当事人来说几乎没有什么意义。最重要的是他们所提供服务收费的高低。据这两位基层法律工作者中的一位所说,他们的正式收费标准比律师收费的一半还略低一点,但实际上他们常常收得比收费标准更高一些:对离婚案件是每个案子400—500元,对合同案件则常常在800—2000元之间,而对于涉及财产的案件,则一般是财产价值的3%(IN06135)。这个法律服务所每年大概办理40—50个案子,每个执业者在扣除所有的税收、收费和其它成本之后大约能挣1万元——这一数目大致等同于该县城国办所律师的工资。 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是,为什么这些法律服务所能够在县里生存下去并且有不错的收入,而律师事务所却不得不依靠政府的补贴?其中的主要原因,是基层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服务成本比律师要低一些。尽管法律服务所要为其两名执业者每年向司法局缴纳4000元的固定"管理费",但是据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前主任所说,该律师事务所过去需要将收入的5%交给县司法局,5%交给市律师协会,还有另外5%交给省律师协会作为管理费(IN06134)。在2002年"管理费"被正式取消之后,这些费用很快被"换汤不换药"地转化成律协的"会员费"——实际数目是一样的,而对合伙律师事务所征收的税费和其它费用同样要高于法律服务所。事实上,即使在兰州,大部分合伙所都只能通过各种手段来避税而得以生存下去(IN06128;IN06130)。 作为事实上的私人执业者,这两位基层法律工作者在他们的执业过程中享有更大的自主性。他们接办了许多律师无论是因为高成本还是因为政治敏感性而不愿意办理的案子。在办案过程中,他们常常综合运用国家法律和本地习俗来应对客户和法院。正如许多学者论述过的那样(苏力,1996,2000;王铭铭、王斯福,1997),这是国家法律系统与中国农村社会之间巨大文化鸿沟的一个必然产物。一位基层法律工作者将其表述如下: 本县的当事人普遍文化素质低,这几年有些好转了,我[20]01年开始干的时候当事人根本不知道法,年年普法还这样。去法院打官司有说乡规民约的,这种时候你就首先要跟他说道理,然后告诉他法律是这样规定的,进了法院的门就要讲法,道理和法有时候是相违背的。这么说当事人一般能明白,说反正最后按国家政策搞就行了。比如退财礼的问题,按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种情况下要退,可我们这里经常有人没够岁数没领证就生了几个娃娃,按照地方习俗,如果男方提出解除婚约,财礼就不退了,如果女方提出,就要双倍返还,几百年来都是这样。这种情况下一般法院只能调解,让双方达成协议,酌情返还,谁过错大一点就给一点惩罚。(IN06135, 甘肃省) 这位基层法律工作者所描述的是法律多元的一个典型情境(Merry,1988)。当地方性习俗与国家法律冲突的时候,法律执业者承担着在法院与客户之间进行"话语转换"(罗玲,2006)的功能。在这种基层纠纷解决中,法律的技术性知识与熟悉当地社区的道德话语和乡规民俗相比并不那么重要。在这一背景下,律师在执业资格和法学教育方面相对于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优势几乎毫无用武之地。如果律师是来自于外地并且未能完全融入当地社区,那么他在民事纠纷解决中甚至比当地的基层法律工作者要更缺乏竞争力。例如,在G县这家国办律师事务所中有一名律师来自山西省,虽然县里执业多年,但他主要办理的依然是刑事案件,而仅仅办理少量的民事案件(IN06139),因为民事案件对了解本地文化、语言和习俗的要求往往更高。 许多基层法院法官对于基层法律工作者都有一种复杂的感觉:一方面,他们对基层法律工作者在说服当事人和利用司法调解的能力表示赞赏;但另一方面,他们也抱怨基层法律工作者缺乏法律推理和职业资格。例如,上文提到的河北农场的一位法官对该地区的基层法律工作者观察如下: [基层]法律工作者办案的时候重视常理,和老百姓的思路比较像,跟法律有差距的地方,说理说不透,更重视情理,不重视法理,这有时候会误导当事人,让老百姓觉得法院的判决是误判,就好比医生给病人吃错药一样。(IN06109, 河北省) 有趣的是,事务所制度的差异甚至影响到法律执业者与当地法官的交流模式。尽管两位基层法律工作者身处国家机关之外,但他们有更强的动力通过贿赂和其他方式去和法官们建立关系,并因此比律师更多地获得县法院所介绍的案源。但法律服务所与国办所之间远不是纯粹的市场竞争关系——正如在前面的引文中那位律师事务所主任所表述的,他们不过是在法律职业生态系统中占据了不同的位置,并在市场和国家之间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在他们之间看不到在城市地区常常见到的不同法律职业之间那种你死我活的市场竞争,相反,在这个有着60万人口的县里,将这总数不足10人的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描述成法律服务的共同开拓者或许更为恰当。 三、乡镇:作为乡镇干部的司法助理员 尽管县城的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的数量已经非常之少,一旦我们将目光转移到乡镇和农村,甚至连这些为数不多的法律执业者都无迹可寻。在中国基层的大部分乡镇里,惟一一类正式的法律服务提供者就是司法所中的司法助理员。与国办所中的律师一样,这些司法助理员中有许多人具有双重身份——他们既是乡镇司法所的干部,又是附属于司法所的法律服务所里的基层法律工作者。与那些在县城执业的基层法律工作者所享有的广泛自主权相比,司法助理员被紧紧地束缚于乡镇的司法行政工作,并且受到县司法局和乡政府的严格管制。正如浙江省南部一个贫困县的一位乡镇司法所主任所评论的:"司法所有两个爸爸——司法局是亲爸爸,而镇政府则给我们财政支持,也是爸爸"(IN07110)。 司法助理员的日常行政工作包括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以及为当地社区提供法律服务(IN06123;IN06138;IN07110)。然而,实际上他们的许多时间并不用于这些具体工作,而是从事更为广泛的乡镇行政工作。正如甘肃G县的一位乡镇司法助理员所解释的: 乡镇里面有很多工作,比如计划生育、税费收缴、农田基建、植树造林等等,这些都是乡镇的核心工作,我们的本职工作反而变成了业余的,司法助理员的津贴也没有,只是挂个名,其实就是乡镇干部,临时搞一下司法行政工作。……我们工作的最大困难就是自己的本职业务工作乡镇不管,对我们自己的事情不支持。乡镇领导对司法行政工作重视不够,我们到司法局送报表,费用都是要自己掏,乡镇根本不管。(IN06138, 甘肃省) 事实上,乡镇政府对当地司法所工作的控制在全县非常普遍(IN06123;IN60144;IN07110),而这一点也非常容易理解——因为无论是司法所的财政还是办公场所都是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县司法局提供的,司法助理员在他们的日常工作中除了像乡镇其他机关中的干部一样协助乡镇政府之外,几乎别无选择。近年来,司法部提出了一项"垂直管理"的政策,力求将地方上的司法所从街道乡镇一级政府脱离出来,但在G县的许多地方,这一政策尚未取得成功。困难主要有两个:财政和个人编制。也就是说,县司法局既无法为乡镇所有的司法助理员提供足够的国家编制,也没有足够的财政来支持乡镇司法所的运转(IN06137;IN07104;IN07110)。于是,司法助理员很大程度上就只能忙于他们所在乡镇的非法律行政事务。 对于司法助理员来说,他们的主要司法行政任务之一就是处理当地农民的信访。由于保持社会稳定无论对于县政府还是乡镇政府来说都是头等大事,乡镇司法所就成了疏导农民冤屈的一个重要机关。但司法所的这个功能很少被国外关于中国信访制度的大量研究文献所提及,这些文献要么集中关注法院,要么关注县级或更高级政府的信访办公室(Perry,2001;Bernstein and Lü,2003;Johnson,2004;Tang, 2005;O'Brien & Li,2006;Minzner,2006)。宁夏回族自治区一个乡镇司法所的一位司法助理员(同时也是基层法律工作者)这样来描述他们对信访的调解: 我们80%的时间都是做司法行政工作,法律服务是副业。派出所原来乡镇用得多,司法所现在是消防队,啥事都有。比如信访接待,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介入有利于信访调解,司法行政有这样的职能,司法所实际上是政府的行政机构,信访接待我们要写司法建议,几块牌子都是一套人马,稳定压倒一切,办案要以社会效应为主,服务是次要的。(IN06144, 宁夏回族自治区) 正如麦宜生(Michelson,2007)指出的,中国农村的基层纠纷绝大多数都是在乡镇和村一级通过协商和干部调解解决的,这些纠纷甚至完全未曾到达县法院或者县政府这一层面。例如,在甘肃G县,当地干部中关于纠纷解决有这样一种说法:"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在这样一种政策之下,所有的乡镇干部和村干部,包括公安人员和司法助理员,都承担着化解农民纠纷的责任。与此相似,在浙江南部的一个贫困县,乡镇司法所和设在各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比县法院或者当地律师所处理的基层纠纷量要大得多。正如该县一位乡镇司法所主任所解释的: 我们有81个行政村,81个人民调解委员会,一年800多个案子需要调解,重大疑难纠纷和判决执行不了的就移过来,前年有30多个,去年43个。外省的人死了很苦的,怎么赔?需要我们调解,把事情搞定,有的打官司要11万,我们调解之后马上给了10万。有的很快,当天就能搞下来,有的要很长时间,但调解的好处是当事人愿意的,不会上访,拖下去的话当事人就去抗法了。调解需要做背后人的工作,背后的人通了就搞定了。(IN07110, 浙江省) 县法院的派出法庭、乡镇司法所和派出所构成了农村地区纠纷解决的"一庭两所"结构。从理论上说,通过司法助理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行政调解",并没有阻止纠纷当事人将案件提交给法院的法律效力,但在实践中,基层法院常常会拒绝受理那些先前曾经在乡镇一级经过司法所调解过的案件。例如,河北省的一些法院会将行政调解协议采纳为证据,一旦某一方当事人收回协议,那么,他将自动输掉官司。正如上文提到的河北农场的一位法官所言:
民事调解现在实行"三位一体","三位"就是村、厂、居委会的人民调解,司法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司法所的行政调解,以及法院的司法调解。"一体"的意思是这三者要有机结合,不能强迫进行人民调解,当事人直接起诉也不违法,……民间调解协议可以作为法院的证据,有达成调解协议后反悔的直接判败诉。……现在不要求当庭判决了,我们2003年来的时候当庭判决率是硬指标,结果是上访的很多,当庭判决率越高上访率也越高,调解了就不能上访了,也不能上诉。……现在还是要提倡马锡五审判方式。有一阵提倡法官庭审时要消极,结果判决率上去了,但老百姓不痛快,上访、闹事的多。(IN06109,河北省)
从这一描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基层政府机关,无论是司法调解还是行政调解,都被作为一种控制农村纠纷以及防止农民上访到上级政府的重要方式。在他们的工作中,司法助理员和基层法官都必须服务于国家的这一政治目的,而不仅仅是老百姓的法律需求。而乡镇一级的司法助理员以及公安人员的这种政治功能,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那些能够涌到县一级的纠纷数量。 因此,对乡镇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员来说,向当地社区提供法律服务就成了一种边缘性任务,即使他们的双重身份之一是基层法律工作者。只有在调解无望或者案件所涉标的额较大时,他们才会协助当事人将案件提交给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助理员的身份就从纠纷解决过程中的"裁判员"转变为"运动员",他们代理案件所收取的费用中有相当一部分成为了司法所的日常经费。但近年来,乡镇司法所的这一"看门人"功能已经随着乡镇和村政府的财政危机而逐渐弱化(Pei,2006:176-81),一些司法助理员离开了工作岗位,转而流动到城市或者县城,成为了全职的基层法律工作者。其结果是在一些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县,乡镇司法所已经成为了"空壳"(IN06514;IN06516),县城和村落之间出现了一个法律服务的真空地带。 四、村落:与当地政府抗争的赤脚律师 恰恰是在这个有着潜在风险的真空地带,"赤脚律师"——第四种法律服务提供者——得以形成。中国基层农村的农民并不总是司法助理员和村干部"政治服务"的被动接受者,相反,如应星(2007)所言,他们当中有一些人在积极地"迎法下乡"并且将法律作为他们的武器来与当地政府进行抗争。与其他三类法律服务提供者不同的是,赤脚律师并没有任何的执业执照或者正规的法律训练,而常常是在他们的生活经历中通过与法律系统打交道来学习法律。因为他们完全处于政府规制之外,赤脚律师比其他法律执业者能更加自由地挑战政府权力。他们的主要"战场"是农民与当地政府之间在强制流产、土地征用等方面的纠纷,而他们最佳"武器"则是被俗称为"民告官"的行政诉讼。近年来,个别赤脚律师(如陈光诚)的行为甚至引起了国际媒体和一些人权组织的关注,但国外媒体和学界对极端个案的关注常常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他们不过是在中国基层对政府权力滥用进行抗争的诸多赤脚律师中的沧海一粟而已。大多数赤脚律师并非所谓的"人权斗士",而是选择在法律的界限内来从事他们的活动,真正重要的是理解他们的法律工作本身,以及其法律背景在多大程度上型塑了他们作为中国基层的社会积极分子的理念和行为。 应星(2007)对山东省的赤脚律师周广立的个案研究将关注点集中在这个独特的、缺乏资格的法律执业群体的生活经历和日常执业过程。从1995年到2005年,周广立代理了1674个诉讼案件,其中有1479个是行政案件。他所办理的行政案件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乱收费、乱罚款、土地登记、土地承包、行政补偿等类型(应星,2007:82)。在过去十年的法律执业中,周广立已经在当地获得了很高的声誉,并且被包括《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以及中央电视台在内的多家媒体所报道。但是,在2006年6月,在他58岁的时候,在因为要求对一起长期拖延的案件进行强制执行而遭到法警的殴打之后,周广立突然决定终止他的法律执业生涯。 为了理解这位具有传奇色彩的赤脚律师的行为,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走进他的生活经历并仔细考察他与法律的最初相遇。直到1995年,周广立还只是一名通过走街串巷卖爆米花来谋生的一名普通农民。一次偶然的伤害改变了他的命运——一个小女孩不慎在周广立的加工车上挤伤了胳膊,小女孩的父母扣住了他的加工车并要求赔偿,尽管周广立为治好小女孩已经花去了近4000元钱。周广立只好将小女孩父母告上法庭,但却只得到让他支付1500元然后才能取回加工车的判决。经历这一事件之后,周广立深信要是他懂法的话,将会获得更为有利的法院判决,因此,他决定通过阅读法律教科书来自学法律。 几个月之后,在一次由县法院所举办的有关《行政诉讼法》实施五周年纪念活动上,周广立从一位法官那里得知"民可以告官"。于是,很快他就作为一名代理人进行了他的首次行政诉讼——他为一位邻居的800元乱罚款将乡政府告上法院。这起诉讼被县法院作为其法制宣传效果的典型案件而很顺利地受理,而且在开庭之前,乡政府便将钱还给原告。这次意想不到的成功极大地激发了周广立对于行政诉讼的兴趣和信心——从那时起,他成了一名专门打"民告官"官司的赤脚律师。 如应星所言,个人经历和性格在造就周广立和山东省其他几名颇有名气的赤脚律师的过程中至关重要(应星,2007:84)。他们选择从事法律职业既不是法学教育的结果也不是为了经济利益,而仅仅因为他们在日常生活中与法律打过交道。在"法律系统"中的"入口处"(Giddens,1990),个人经历使这些农民代言人的法律意识从"面前之法"(before the law)转向"身边之法"(with the law)(Ewick & Silbey 1998)。法律给予了他们摆脱乡村干部的行政控制以获得正义的可能性,但与此同时,也通过正式的法律系统限制他们做出对抗政府的行动。例如,周广立在法庭之外总是尽量作一个"顺民":他总是及时缴纳各种费用并且从不运用信访等法律之外的手段来解决纠纷(应星,2007:90)。由于避免了非法地直接面对当地政府,他也就降低了政府报复的风险并且能顺利开展其法律工作。 但在中国农村地区的背景下,即便是法律系统本身也常常直接受到当地政府的干涉。这一点在行政诉讼中尤其明显。像周广立这样的赤脚律师的诀窍是利用两个程序性事实:(1)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2)法院立案庭与行政庭之间的机构分工。首先,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由被告方(也就是政府)承担,而且原告方律师不需要亲自收集许多证据,或者娴熟地运用法律推理来证明政府部门的罪错。对于那些缺乏正规法律训练却有足够勇气在法庭上面对政府的赤脚律师来说,这种程序性规则极大地降低了他们在实务中的困难。其次,尽管对于那些起诉重要政府部门的诉讼而言,立案常常很困难,然而行政庭的法官却往往会支持赤脚律师的行为,因为这提高了他们在法院系统中的案件工作量和工作成绩。这样,周广立就聪明地利用他与行政庭法官的关系来解决立案中的难题(应星,2007:88)。 法律系统中的这些"漏洞"为赤脚律师提供了政治动员上的狭小空间。随着周广立声名远扬,该地区许多农民都找他来代理,慢慢地,在周广立身边就逐渐形成一个赤脚律师的社会网络。在出现困难或者政府压力的时候,他们可以互相支持和保护。在山东的另一个县也发现了这样的"赤脚律师共同体",通过他们的工作有效地减轻了当地农民负担(应星,2007:85)。但这些小圈子的能力依然相当有限——正如周广立所总结的:"小案好办,大案没法办"(应星,2007:89)。他常常不得不将那些涉及复杂的社会或政治关系的"大案"筛选出去,而只将注意力集中在农村里一些比较常见的小问题。即便是对于"小案",为了降低政治风险,周广立和他的徒弟们也常常不得不将本县的案子介绍给邻县的赤脚律师。 尽管这些赤脚律师的活动在我国农村地区产生了不小的动静,但他们的政治动员并不会像政府所担心的那样导致大规模的农民抗争。事实上,大多数赤脚律师都以三种方式来结束他们的职业生涯:自动退出(如周广立),被政府宣布为非法(如陈光诚),或者转入正式法律职业(王亚新,2006)。对于那些没有什么积怨去对抗当地政府,而只是寻求为身边的农民提供基本的法律帮助的赤脚律师来说,成为基层法律工作者甚至律师既很现实也令他们向往。但是,对周广立、陈光诚和其他许多赤脚律师来说,挣钱并不十分重要。例如,周广立为他在行政诉讼的大部分当事人所提供的是免费代理,仅仅要求他们支付办案的相关费用。陈柏峰(2008)在江西的研究也发现了一位几乎不向农民收取费用的赤脚律师,他骄傲地宣称,自己"走到方圆十里的任何村庄都有饭吃"。因此,正如应星(2007:87)所言,赤脚律师的执业主要基于"情"而不是"利",这就与大部分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是他们得以在中国农村地区社会存在的主要原因。 五、在职业系统中碰壁:一位甘肃老农的法律遭遇 在介绍完县城、乡镇、村落的三层职业系统中的四类法律服务提供者之后,我们转而关注他们在这一系统中的相互依赖关系以及这种关系如何影响基层纠纷的解决过程。由于麦宜生(Michelson,2007)对于我国农村"纠纷宝塔"的研究已经在这一问题上提供了有力的统计结果,在本节里,我们将对在甘肃G县的田野调查期间所收集到的一个个案进行深入考察,通过参与观察的定性数据来回应麦宜生的定量研究。这是一位甘肃老农为他儿子寻求法律帮助的故事。 我们是在2006年12月初的一个寒冷冬日在G县的国办律师事务所里遇到这位老农的。这家律师事务所坐落在深藏于民宅之中的县司法局院内,这是一个中国北方传统的四合院,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只是其中的一个屋子。这位老农走进办公室的时候,我们正坐在一个锈迹斑斑的火炉前,对一位被所里的青年律师邀请过来的基层法律工作者进行访谈。为了不打扰访谈的进行,这位青年律师将老农带到隔壁房间,经该律师同意,第二作者跟随他们一起并且对他们的交谈做了记录。在第一作者结束访谈之后,他们回到事务所办公室继续这一法律咨询过程。在此期间,律师把我们介绍为"来自北京的法律专家",于是我们得以和老农直接交谈。 这位老农约60多岁,有一个32岁、未婚的儿子。在一次计划生育整治活动中,村干部为了满足政府的计划生育要求而伪造了一个证明,该证明显示他的儿子有一个妻子和一个儿子。尽管这张证明仅仅存在于纸面上,但却给老农儿子的个人生活造成了很大的不便,因为他无法获得另外一个计划生育指标,于是没人愿意将女儿嫁给他。他的父亲也就是这位老农与村干部多次沟通希望能取消这份计划生育证明,但并未获得成功。当他到乡政府申诉的时候,乡镇干部们正在举办宴会,根本没时间理他。缠磨了一会之后,他被告知村干部的行为是妥当的。老农被这个不负责任的回答激怒了,他决定到城里去起诉当地干部。 老农到了县城之后,最先去了法院,但因为当时是星期天,法院空无一人。然后,他被一些当地居民告知在南关有一个"律师事务所"——实际上是指那个法律服务所。只有在当他发现那个南关的事务所也没人之后,老农才被人指引着来到位于县城东关的国办律师事务所。而如果不是碰巧因为我们的这次访谈,在这个星期天的上午律师事务所很可能也会关门。与中国农村地区的许多其他农民一样,这位老农的脑海中对周末毫无概念,因为农村的工作时间和业余时间并不像城市里那样泾渭分明。 尽管毫无意识,但老农实际上已经一步步地攀登上了这座"纠纷宝塔"(Michelson,2007)。当他到达律师事务所的时候,他最终站到了正式法律系统的面前(Ewick & Silbey,1998)。他问这位青年律师,乡镇干部和村干部是否已经侵害了他儿子的"名誉权",还有他是否能够要求他们"赔礼道歉"。这位律师给了他一个模棱两可的答案: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些人的确侵害你儿子的权利了,你也的确可以要求他们赔礼道歉,但是实际上不能这么做,人家能够做到乡长这个位置上,肯定很有背景。要告乡政府成本太高了,而且还解决不了问题。(作者的田野笔记,2006年12月10日,甘肃省) 在回答老农问题的过程当中,这位律师对"书本上的法律"与"行动中的法律"作了一个经典的法律社会学区分。他的话说得很清楚——没有政治背景,要在法院起诉乡政府是不可能的。但老农并没有被这一回答所吓倒,相反,他告诉律师说,他有一个堂兄弟是前省委领导,并反复强调他"只是心里感到不平衡",因为"现在是自盘古开天辟地以来最好的时候,中央的政策这么好,乡政府怎么能这么干?"与许多农民一样,这位老农十分相信中央领导,只是觉得当地干部是破坏中央好政策的坏人。我们在河南省一个村庄的田野调查期间也发现了类似的话语(作者的田野笔记,2006年8月13日)。然而,听到这种抱怨之后,律师表现出了一种不耐烦的态度,并开始尽力说服老农不要坚持起诉乡政府。 在回到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室之后,律师、老农和本文两位作者一起围坐在火炉旁边继续交谈。为了让老农的情绪放松一些,律师在火炉上煮了当地的灌灌茶并为每个人都沏上。在这一过程中,这位律师大部分时间都保持着沉默,只是让老农一遍遍地重复他的故事。当老农向他征求意见时,他转而将我们介绍为"来自北京的法律专家",并请我们就这个案件向这位老农提供意见。在理解了律师的目的是为了让老农认识到起诉政府是不可能的,并且借用我们的话来为他儿子恢复社会正义之后,两位作者花了一些时间和老农进行交流,并耐心地倾听他的倾诉。当第一作者跟他说,他儿子32岁了还没娶上媳妇,本来心里就堵得慌,现在就更堵得慌了,老农重重地点点头并且说:"你这话真是说到我心坎里去了!" 时间在缓缓前进,交流毫无进展。当时钟过了正午,律师开始不耐烦起来,并建议老农去找县信访办申诉。律师告诉他:"按上面规定,我们咨询是要收费的,但是由于今天是星期天,所以就不收了。不过,你要是再接着咨询的话,我就要开始计费了。"听到了"逐客令",老农只好失望地离开了。他离开后,律师向我们解释了为什么他最后建议老农去信访办解决问题,作者记录如下: 这个老者其实挺有背景的,完全可以通过他的那些关系来解决问题,但他"太讲原则"了,因此律师就不能建议他去利用自己的关系。老者的这种问题最好的解决方式是找计生局或者直接找县长、县委书记,但是律师不能建议他这么干,因为律师要这么做的话,一旦人家问起来说这是某律师指点的,那么身为国资所律师的他恐怕要遭殃;因此,律师就跟老者建议去找信访办,信访办的人要是想管的话自然会让他去找计生局了,这样也就扯不上该律师什么事了。(作者的田野笔记, 2006年12月10日,甘肃省) 正如这一解释所表明的那样,这位律师的法律建议及其推理主要是由政治条件来决定的。首先,他不愿意受理起诉镇政府的行政案件,他知道这很可能不会被县法院受理,因为县法院和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一样都是处于县政府的领导之下。其次,尽管他明白老农的最佳选择是去找县计生局甚至是县领导,但因为担心来自政府的潜在报复,他没有这么建议。因此,他最终开出的药方是一个对他和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都很安全的选择,也就是将这个案子从正式的法律系统引导回一个负责农民申诉的政府部门。但是,对于作为当事人的老农来说,这是否是一个好的选择,就很难说了。更有可能的是,这个案子将完全被嵌在纠纷解决的职业层级系统之中,在不同层级之间和政治与法律之间被踢来踢去。 那么,关于中国农村的纠纷解决,这个法律咨询个案究竟能告诉我们什么?最为重要的是,它表明了律师在这一纠纷解决层级系统中极端不利的生态位置。一方面,律师常常处于一件基层纠纷行走路径的最末端。在这个个案中,只是在一系列可预期事件和突发性事件(如乡政府无视老农的要求、法律服务所星期天不开门等)结合在一起的情况下,老农才会到律师事务所来寻求法律帮助。另一方面,作为政府工作人员的律师并不愿为农民代理起诉当地政府的行政诉讼,甚至是涉及政府机关或者政治利益的民事案件。在这个个案中,尽管纠纷的另一方当事人是乡政府,但身处于县级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仍然非常谨慎,而不愿意告诉这位老农问题的最佳解决之道。 更进一步,如果律师无法满足这位老农的法律需求,那么他又将转而求助于谁呢?假如他在另一天又来到县城里,去找南关的法律服务所,其结果很可能是相似的。尽管基层法律工作者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他们仍然与乡镇司法所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在利害得失方面,他们和律师并没有本质区别,而且也没有任何经济因素能够吸引他们办理这个案子。而对于乡镇里的司法助理员来说,由于他们的乡镇干部身份,他们显然更无法在老农和乡政府之间进行调解,更别说在法庭上为他提供代理了。于是,有可能让老农得到帮助的唯一一类法律服务提供者就是赤脚律师。然而,与赤脚律师在山东等地的兴旺发展不同,在甘肃的这个县,除了县里有一两个"黑律师"外,没人听说过在乡镇或者村子里有赤脚律师存在(IN06135)。 六、结论 本文已经表明了国家的正式法律职业与中国农村社会之间的巨大距离,并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了其生态原因。最为重要的是,在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边疆,律师处于一个县城、乡镇、村落的三层法律职业层级系统的末端,而这个层级系统包括了基层法律工作者、司法助理员、乡镇干部和村干部、赤脚律师等等。由于这些正式和非正式的法律职业与其政府管理机关之间的结构性分化非常低,职业层级系统的日常运作很大程度上就被来自县、乡镇和村各级政府的政治影响力所塑造。因此,大部分的基层纠纷都通过社会和政治手段解决了,而只有少量进入了正式的法律系统,而其中只有更少的一部分是由律师所代理的。 然而,相对于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其他领域而言,身处法律边疆地区的律师所面临的来自其他职业群体的直接竞争要更少一些。由于在国办律师事务所中工作,他们有着稳定的收入,而且不必担心丢掉他们与其他执业者所共享的市场。事实上,在中国农村地区,所谓的"法律服务市场"依然只是一个胚胎——无论是有执照还是没执照的法律执业者,都只是在这一广袤的、尚未开发的市场边疆分散着,彼此间只有偶尔的接触。将他们之间的关系描述为农村法律服务市场的共同开发者,而不是大中城市里那些激烈的竞争对手,或许更为恰切。 对于那些寻求法律帮助的中国农民来说,这个松散联系的层级系统中的不同法律职业群体,既不是相互排斥的纠纷解决渠道(即"纠纷宝塔"),也没有形成一条通往法院的目的性路径(即"纠纷金字塔",Miller & Sarat,1980-81),而是构成了一个迷宫。在这个迷宫里,正义的意涵常常被农民从法律执业者那里所接受的各种各样的政治和法律服务所扭曲。正如那位甘肃老农的故事所表明的,在这个不可预测的迷宫之中,法律的力量很大程度上要弱于渗透其日常运作之中的各种政治力量。许多农民的纠纷被嵌在这一系统之中屡屡碰壁,而无法得到一个满意的解决。而对于那些得到解决的纠纷,最终的解决途径常常是通过政治渠道而不是法律渠道。 在四种主要类型的法律执业者中,赤脚律师是行政诉讼最为积极的使用者,基层法律工作者更专注于民商事案件,而司法助理员在调解和控制基层纠纷方面则具有更多的专业技能。相比之下,律师则在政治上和经济上都受到了国办所的体制限制。一方面,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使得他们几乎不可能去办理起诉当地政府的行政诉讼;另一方面,即使在民事案件中,他们也没有动力去和基层法律工作者或者赤脚律师竞争。结果,刑事案件和法律援助工作就成了在法律边疆地区工作的律师的主要任务。这一职业系统中的劳动分工是我国律师业在这些地区发展缓慢的根本原因。 当我们离开甘肃G县时,上文提到的那位青年律师和我们一起步行到火车站。白色的衬衣、黄色的领带和黑色的西服使他在街上的人群中显得格外醒目,甚至有点怪异。在这一路上,他不断跟路边的熟人打着招呼,而他们则对他在这么冷的天气还穿着如此单薄的衣裳投去略带诧异的目光。当我们望着他的时候,一种难以言状的寒意悄然涌上心头。他在大学中所受的4年法律教育不但给了他一套洋装,而且也给了他一种对法律改变中国农村社会的力量的隐约信仰。他正在走的是一条漫长而曲折的道路,而这旅途中也必将充满孤独。 参考文献: 陈柏峰,2008,《中西部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困境》,《湛江师范学院学报》第2期。 傅郁林,2006,《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刘思达,2006,《职业自主性与国家干预:西方职业社会学研究述评》,《社会学研究》第1期。 ——,2008,《如何研究中国律师业?从2007年中国律师问卷调查谈起》,《中国律师》第8期。 罗玲,2006,《农村法律服务所的生存状态及功能分析》,载王晨光、赵晓力、魏南枝编《农村法制现状:来自清华学生的视角》,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冉井福,2007,《律师地区分布的非均衡性:一个描述和解释》,《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第11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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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ormity of the Fiscal Gap Posted: 10 Apr 2010 12:46 PM PDT Here is a striking way to describe our looming fiscal problem: A study we conducted at the Tax Policy Center found that Washington would have to raise [income] taxes by almost 40 percent to reduce -- not eliminate, just reduce -- the deficit to 3 percent of our GDP, the 2015 goal the Obama administration set in its 2011 budget. That tax boost would mean the lowest income tax rate would jump from 10 to nearly 14 percent, and the top rate from 35 to 48 percent. What if we raised taxes only on families with couples making more than $250,000 a year and on individuals making more than $200,000? The top two income tax rates would have to more than double, with the top rate hitting almost 77 percent, to get the deficit down to 3 percent of GDP. |
Posted: 10 Apr 2010 06:03 AM PDT |
Posted: 10 Apr 2010 05:03 AM PDT 原作者Sylwia Presley · 译者 Leonard · 阅读原文
一架飞机今天早上摧毁于俄罗斯西部,导致机上的波兰总统卡辛斯基(Lech Kaczyński)、第一夫人及数十位资深官员罹难,这个消息很快传遍部落格圈及主流媒体,卡辛斯基当时正在前往Katyn地区途中,要参加1940年Katyn森林大屠杀周年纪念活动。 包括Twitter及波兰网站Blip.pl均出现众多反应,许多人感到震惊。 Ewa_b表示:
Nice觉得:
其它人就和Namenick一样,以英文表达震惊感受并散播消息:
Vagla指出:
hustka则觉得:
Perdo提到:
Onet.pl等许多波兰新闻网站都因为流量而暂时当机,行动网络也瘫痪。 Dziennikarz报导:
Malisa利用行动网络写道:
主流媒体也不时更新消息,故相关反应也开始出现: KissMeJoeJ提到:
Polskatimes.pl则公布机上人员初步名单,也同步刊载于Twitter上。 Irenkaa等人开始揣测:
Voter101提到,卡辛斯基其实不受民众欢迎:
Naphilim说明:
人们开始聚集哀悼,dominikpanek报导:
Twitter用户使用#RIPLechKaczynski卷标在网络上致哀,呼吁他人一同加入,例如TeamJoeJ表示:
Linkaaa的留言说出波兰社会媒体用户此刻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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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10 Apr 2010 04:42 AM PDT 從講堂到生產線:朴敏那的故事 (韓國工運女性來港交流之二) 《鐵絲網上的薔薇》中,八個故事個個精彩動人,卻未及提到作者朴敏那本身的故事。朴敏那大學畢業後投身工運、進入工廠,曾參與了韓國84年的九路總罷工。在書中,讀書只能看到朴敏那於結語中的片言隻語;日前她與書中各主角一同來港交流,就與大家分享了她的故事。 這是個黑暗的時代 她是梨花女子大學的畢業生,1979年進校,83年畢業。她回憶道,當時是專政時期,韓國正由朴正熙掌權,對市民的各種活動管制嚴厲;社會上有不少學生及市民團體,雖多不是合法組織,但也發起過不少抗爭。 她進校後不久,韓國就發生了一連串震撼全國的事件,社會形勢變化急劇:79年10月,於韓國掌權16年的朴正熙於被刺殺,首相崔圭夏成為臨時總統;先前受到大力打壓的民主運動再次抬頭,民主人士得到釋放,校園組織相繼成立。同年12月,全斗煥發起軍事政變,驅逐軍隊參謀總長下台,逐步掌握實權,社會局勢益加動蕩。80年5月,全斗煥擴大全國緊急狀態令,完全掌握實權,並鎮壓社會及學生運動,最終導致光州事件的發生。 朴敏那的大學生涯,就是在這樣的環境裡開展的。 韓國大學一直以來就有著相當的鬥爭傳統,加之這些近期變化,朴敏那與同學對各種社會問題心感急切。「我們學習馬列主義、社會、歷史等,但這方面的韓文書不多,因為在當時環境裡出版不容易,書本很緊絀,我們就自己翻譯,大家傳來看。」 大學二年級,朴敏那參加了面具舞團,在廣場公開表演。面具舞是韓國一種已有數百年歷史的民間藝術,內容關乎各種民間生活、社會狀況,既是種幽默的表演,也有對各種時弊的諷刺。她說劇團雖然不是很正式,但卻與觀看的市民連結很緊,演出內容主要是表達特權與非特權的對抗。 畢業後的前途、人生路到底到怎麼走,是她和同學時常討論的問題。「我有想過畢業後寫劇本演出,以這種方式去參與社會運動,但當時主要的問題是工人問題。我們當時的中心問題是:與工人聯合,以工人為中心,與學生一同抗爭,對抗專政。」 書中主角之一李喆順補充說,雖然工廠裡勞工待遇一直十分之差,最初韓國大學生,因主要關注政治及民主問題,對工人也並非特別注重;不過70年年青工人全泰壹抗議剝削而自焚,改變了這個局面,不少大學生開始關注工人狀況,甚至如作者般走上工運之路。 思前想後,路向終於決定:畢業後,她到了九路的一家電子廠,當起工人來。 作為工人… 當時要當工人,其實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要進廠,首先得身家「清白」。「因為我是個學運份子,當時老闆們的黑名單上有我的名字,所以我就得以妹妹的名字去申請工作。」 她工作的地方,當時已經有一個勞工會。因為她有一些活動組織的經驗,就參與推動勞工會的工作,舉辦登山會、面具舞班等,以這些活動來開展鬥爭。 當時她與工人十分友好,內心卻惶恐不安。「因為我的身份是學運份子,當時如果暴露了就會被捕,所以很是不安;直到最後,我也沒有向其他人表明自己身份,現在仍感十分愧疚。」 她進廠年許,九路總罷工就發生了。那是場很慘烈的鬥爭;整個地區有數千名工人被解僱,有不少廠房倒閉,朴敏那的電子廠也有11人失去了工作。不過這次事件卻引起了社會熱烈的關注與討論,也令國內其他問題得以浮現,也是引發87年韓國全國性勞動鬥爭、勞動法規得到修改、自主工會的遍地開花、工會成員數目快速增長的一次先導事件。她說,因為87年的鬥爭,社會上出現了很多新的團體與運動,例如女性勞工運動、環境運動等。 結語: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雖努力! 現時,她以一位自由撰稿人的身份,以文字繼續支持勞工、女性的自主發展。她說,即使現時無論學運還是社運,都不是太熱烈,當年的學生工人,也有不少在一段時間後就放棄其志向,但當年的一批學生工人當中,仍有不少依舊在工運或社會運動方面奮鬥,繼續進行組織工作。她笑言,對她們這一批人來說,社會好像其實沒多大變化,所以仍會繼續鬥爭,建立更美好的社會。 伸延閱讀: 相關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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