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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艾未未:努力走向公民社会(010)
- 來集會的有心人
- 中大校友評議會大混亂 主席被彈乜都唔識:投票甩轆、Proxy作廢
- 『良品专栏』Taste.ly:认识日本清酒
- 每日推特整理 2010-06-26
- 谁动了我的别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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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26 Jun 2010 09:42 AM PDT 难得艾未未如此被采访。 大凡有过被采访经历的人多是知道,被问和给一个主题叫你发挥是决然不同的感受。因此更确切说有点像演讲,一个人的说话,面对对一切总似乎持怀疑的冰冷镜头,没有喝彩,甚至无回应…… 大型影画演讲录《努力走向公民社会》已经拍到第十集,原定这一集就是留给艾未未的。现在看他是愿意发表一个人的说话,不由得心喜。开录后不多久,原先担心的问题的就荡然无存了。可以看出,不论艾未未有没有时间去想我们今天的话题,但至少他是曾经自己想过这些的。接着我们就看到听到了和艾未未通常给人的印象一样,他道出了和他人不一样的话语,和他有别独特表述。我因此根据他的演讲核心提炼出了一个标题《公民社会是民主社会的另一种提法》。 大家可以不看我的叨唠,去下面看就是了。 只是想特别说明的是,对于通常舆论喜欢把艾未未与其父艾青关联了去说的套路,我们没有去做。艾未未的名气已经不小。所以我就想到把艾青当年一腔热血奔赴延安参加革命的事情和艾未未做以探讨。艾说了,那是一个可深入去说的话题,绝不简单。但他毕竟透露的一点也是很重要的:共产党当年亦有仁人志士为其理想追求,为了社会公平的追求赴汤蹈火,这和我们现在一些人所做的是一样的事情。 大家可以在下面看到我的所说。 还有在艾未未的演讲中,特别谈到了他的推特生活,什么时候在推,一天里上推几个时辰,推为社会做过哪些重要事件。尤其是对"80后"、"90后"他为什么那样情有独钟,以至于始终自称自己就是"80后"…… 这就是本集艾未未即将为大家带来的感受。 请观看。 下集预告:翟明磊、刘晓原、梁晓燕…… 视频地址 http://24hour.blogbus.com/logs/67227164.html 老虎庙的最新更新: ![]() | ||
Posted: 26 Jun 2010 12:42 PM PDT "反正知道香港有什麽事都會過來看看!" 一位先生接過苦行學生遞來的粉筆,沒有蹲下寫上"港人治港,高度自治" , 也沒有留下對政改的意見,他逛了一下,在水池邊大大的字寫上"香港是中國的良心"。 筆者跟隨在他的身後,仔細觀察這位先生的衣著打扮:眼鏡和長褲的款色都不像香港人。他逛過一些組織的攤位,每遇著新奇的事物都會駐足觀看。 這位先生是在從深圳專程來香港看看政改方案集會活動的内地人。在深圳工作的他一向香港的社會運動很感興趣,過去曾經參與過七一遊行,六四集會。 與他的同事不同的是,他對香港的認識不止停留在吃喝玩樂。而是被香港的民主運動深深吸引。他想知道香港是怎樣抗爭的。這些在國内都沒法看到。在香港不公平的地方,在國内更加嚴重。"我很佩服香港人能對社會表達意見。我心底希望香港的民主運動能成功,因爲這在大陸是沒可能發生的。" 莫聼那花言巧語 小心他笑裏藏刀 不知道當天大家有沒有留意到,在干諾道旁的水池邊,有一位老先生一直站在那裏。他身穿白色上衣和寬鬆迷彩長褲,右肩挂了個淺綠色袋子,袋子上貼了一首詩。 那,其實是多年前慶祝中華民族建國的一首詩歌的頭幾句歌詞。鈡先生覺得很有意思,就貼在布袋上來集會。鈡先生身患肺炎不能工作,但一直以來也親身支持各種社會運動。像六四和七一都有參與,但因爲身體不好,往往不能留守到最後。 他表示感覺到香港回歸后,很多事開始貨不對板。"我是1967年文化大革命時偷渡來港的,我很了解共產黨的言而無信...... 現在香港政府不爭氣,今天來的香港人都很有良心,都知道專制獨裁的禍害,站出來對抗惡法。" 實地考察 天下起雨來,一群中學生紛紛跑到帳篷下避雨。收起了雨傘,他們繼續聆聽議會的直播。 實習記者:楊毓瑋 | ||
中大校友評議會大混亂 主席被彈乜都唔識:投票甩轆、Proxy作廢 Posted: 26 Jun 2010 12:36 PM PDT 圖:今次中大評論會周年大會常委選票,成張拎離場都得 文:林螳/Chan Melody 今日六月廿六號,萬眾期待既校友評議會周年會員大會,喺火車站對面新起果座BA塔舉行。由於會上選出的三位新評議常委,有機會選任中大校董、監察校方,因此惹來開明派與建制派的校友發起Proxy War動員,爭相收集未能出席的校友proxy選票。會前大家期待住一場龍爭虎鬥,點知竟然甩轆收場!話說原定三點開始投票,點知去到六點宣佈投票失敗,要續會再搞過?! 投票頹搞 原因係校友事務處安排失當,致投票前後出現大量問題。最離譜莫過於,整個投票竟然連最基本的身份核對程序都無[1],所有人喺門口簽到就可以入場投票,有心人大有機會冒認無出席的校友投票。另外,評議會本身對選票亳不緊張,選票跌喺地都無人理,加上派票之後投票程序長達個幾兩個鐘(期間票箱大開,一直任人投票,你亦可攞住張票唔投,甚至拎走),而且票紙亦只係頹印喺半張A4紙上,並無防偽冒或複製記認,甚至連編號都無,分分鐘拎出中環影印番百幾份再返中大都趕得切。投票期間,票箱亦被搬動.....種種求其是但的安排,令投票公正成疑。 過百人無法投票 更嚴重係,不少校友反映本來已登記既proxy票竟然唔見左。為令未能出席的校友都可投票,是次會議設有proxy制度,每個出席校友可另帶五票未能出席校友的proxy票入場,不過這五人就需要預先登記。今日卻發生不少已登記的proxy票在電腦無紀錄情況,唔見左!有校友當場問到失票情況,評議會未能提供數字,在場就有幾十人舉手示意失票,粗略估計,已登記委託代投但未能投票的校友高達過百人。在場的職員表示愛莫能助,「你之後寫信上返來評議會啦。」校友當場投訴安排離譜:原來登記proxy票之後,電腦系統不會發放確認回郵給委任人與受託人,一方面令出席幫手投票的校友未能肯定是否已經正式取得委託;另一方也可能有根本無出席的校友,資料已被盜用來投票自己也不知情。 處理混亂加上無後備計劃,多位校友質疑呢次投票嘅合法性同公正性,校友黃世澤更提出可以司法覆核是次選舉(因為校友評議會係法定組織)。在常委召開緊急會議之後,決定是次投票暫停、proxy登記作廢,並且擇日再續。校友憨居居坐左幾粒鐘,不少人都好鼓譟。原本今日個大會除咗投票選常委,仲有表決關於民主女神像以及中大校方「政治中立論」等三個議題。不過因為種種原因,會議連正式投票都未搞到就天黑,無法再續。 被彈唔識程序 主席扮代表十萬校友撐陳茂波 往年只有幾十人去嘅週年會員大會,今次意外地多人,總出席人數為415人,已登記的 proxy票1384張(未計消失於中大電腦系統的票),共1799票;仲有好多城中名人出席,令到一堆記者都堆係BA塔口採訪,壯觀過人大開會。 今次中大校友評議會咁失禮,不少校友都極失望。有校友批評,安排咁差「連中學生的水平都無」。在場多人向評議會主席劉世鏞查問投票及動議等程序,自吹九四年起就做評議會同校董既劉世鏞口窒窒、又搞錯晒程序,似乎一D都唔熟大會章則喎。亦有人質疑劉世鏞早前在未得到授權之下,私自以評議會名義聲稱代表校友,去信立法會支持陳茂波做中大校董的做法不當。劉世鏞死撐自己只係以「個人名義」支持,即場被校友讀出他致立法會的信件,踢爆他以評議會主席之名發信,信中自稱「代表全體超過十萬中大校友」,支持陳茂波爭做校董。大會喺六點幾天黑之時,在校友一片不滿聲中散會,另擇吉日重賽。各位未能投票的校友,敬請密切留意事態發展以及投票安排,選任賢能改變圍威喂的腐敗評議會,真正做到監察中文大學校方的功能。 甩皮甩骨 同場加映: 2.楊如虹「期望」論 3.「唔好打字,會整壞d電腦」 4.候選人環節主持消失 5. 非法會議 6. 醫院階級論 是次評議會周年大會新聞報導: 相關連結: 香樹輝護主 與李八方筆戰實錄 香樹輝護法成功 獲中大頒發院士銜 註:[1]因為早前有會員投訴關於私隱問題,所以今年就不設以身份證核對投票資格 | ||
Posted: 25 Jun 2010 10:55 PM PDT ![]() RSS订阅地址:http://feed.feedsky.com/tastely 清酒的档次是按制造过程中米消耗的比例来分,从30%左右的本酿造,40%以上的纯米酒,到有"日本酒中的艺术品"之称的60%以上的纯米大吟醸。 本酿造酒是战后粮食匮乏的衍生物,比起纯米清酒,消耗粮食更少。由于没有经过窖藏和高温处理,因而保持了清脆口感。作为强调天然原味的酒,与之相配的也是清淡,简单的小菜如萝卜丝,煎豆腐,以至西式的沙拉和牡蛎。它较为适合冷饮,当然是夏日闲谈散心的不二之选。君子之交淡若水也许便在这随意小酢中体现。 中档的纯米酒也是在日本有最长酿造历史的清酒。拥有光滑的口感和甘甜的味道, 再加上适中的价格,是最受大众欢迎的酒。配上日本料理经典的生鱼片是当仁不让的,温热的米酒,把鱼片上的脂肪融化,再和缎带一般圆润的酒滑过口腔,犹如平稳冲上云端那一瞬的安心。这种酒体现出以和为贵的精神,心绪不宁的时候不妨一试。 清酒类的吟醸和大吟醸,芬香四溢,稍带辛口,但不粗野,非常醇厚,在日本酒中造价最高,亦被称为最华丽的酒。由于这种酒尤其矜贵,所以冷着喝比较好。因为要花较长的时间营造出其独特的香气,因此也算得上是工夫酒。由于大吟醸本身已经相当醇厚,它适合与火候浅,味道单纯的顶级食材搭配,如盐烧鲶鱼,鲷鱼生鱼片,以及传统的怀石料理等。在特别的夜晚或值得纪念的日子里,酣醉于华丽的大吟醸之中,是人生一大乐事。 清酒鉴赏文化在大陆地区尚未普及,但是在香港,从2007年起已经有了专业的清酒鉴赏机构——日本清酒文化协会。在这里,让我们来看看协会创办者Louis Ho为我们推荐了6支绝佳的上等清酒: ![]() 「旭扇极上纯米大吟酿」是高级的大吟酿酒. 在尝酒的同时, 可尝到吟酿酒的芳香和酒造米的滋味。它采用最高级的「山田锦」酒造米,酒质醇滑清爽, 由日本南部杜氏名工「藤尾正彦」亲自酿造, 是岩手县『あさ开』最理想的高级日本清酒。 ![]() 「梦工房」是东北铭酿的限量酿造酒,只供应山形县内的爱好者,在日本各地亦不可容易品尝到。此酒绝对是真正懂得饮酒人士之选。她没有鲜果的清香,也没有平易近人清甜,但酒质芳香醇厚,别有韵味。完全拥有醇厚型清酒的特性。清酒入门者可能要慢慢才能明白此酒的意境。 ![]() 『无心』是完全使用福井县盛产的造酒米『五百万石』酿造而成,酒味辛辣带甜,质感丰厚。以无心之心境酿造『无心』,要超越造酒之规限,达至无求无虑的超脱境地。 ![]() 『一期一会』是指一生难得一会的心境。借着此心境酿造而成的大吟酿,无论酿造者或品尝者都能体会到一生难得邂逅一回的意境。此酒是『一期一会』原酒斗瓶系列作品,酒质奢华口感细致且富有深度感。 ![]() 作为蓬莱泉品牌的最高级清酒,「吟」此酒实是酒中之极品。不单精米步合精致达35%,山田锦酒造米的使用比率也是百份百。加上严谨的酿造过程,最后还在酒庄以低温贮藏达三年。 「吟」酒质优美细致,薰香飘逸。质感有如在云上飘扬。因产量仅少,在日本也很难购入。 ![]() 这酒带有清爽的果香味道,赋与人清新轻快的感觉。酒中还带有微微的辛口酒感,给人一股生生不息的劲道。本酒在日本很早就受到爱戴,常供不应求,是一款知名度极高的纯米大吟酿酒。 本期专栏介绍 Taste.ly赏味美酒杂志:享乐美酒,智趣生活,致力与发掘美酒所带来的一切生活智趣。2010年始于上海。 RSS订阅地址:http://feed.feedsky.com/tastely ![]() 『良品周刊·平媒精选』文章由现代传播 旗下媒体提供,你可以在这里阅读到《周末画报》、《新视线》、《生活》等诸多杂志的经典文章,支持RSS订阅 与Email订阅 ,亦可通过Google Reader 、鲜果 、QQ阅读、有道 等在线阅读器获取,或在MSN直接订阅 特别推荐:iPhone用家可以在『周末画报·iWeekly』中阅读到更多精彩专栏文章 从现在起,你也可以关注良品豆瓣小组 以及良品新浪微博 Tags - 日本 , 文化 , 清酒 ![]() | ||
Posted: 26 Jun 2010 01:00 AM P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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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26 Jun 2010 09:59 AM PDT 【按】这是去年的一个案件,似乎当时还颇受媒体关注,案件审判长是法院院长,中国法院网直播。不过,我是今天才偶然得见。觉得挺有意思,既是行政诉讼,却又牵涉物权法,还有一个小问题与"身份证"有关。故先收集在此作为学习资料。 【判决书】(via)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2009)甬鄞行初字第34号
委托代理人林飞君(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郑世海,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明阳(特别授权代理),男,宁波市鄞州区建设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恩斌(特别授权代理),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项呈祥,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宁波市江东区人,住宁波市江东区甬港南路52弄17号403室。 委托代理人施阿伟(特别授权代理),男,195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宁波市江东区人,住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871弄41号503室。 委托代理人孙时龙(特别授权代理),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郑云萍(系原告王建伟的妻子),女,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海曙区南雅街9弄22号207室,现下落不明。 原告王建伟不服被告宁波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第三人项呈祥房屋登记行政确认一案,原告王建伟于200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于同月28日向被告及第三人项呈祥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被告于5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本院将被告的答辩材料在法定期限内送达给原告和第三人项呈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17日上午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因郑云萍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通知郑云萍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因第三人郑云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诉讼材料,本院于7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对其公告送达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并于2009年9月15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建伟及其委托代理人林飞君,被告市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明阳、谢恩斌,第三人项呈祥的委托代理人施阿伟、孙时龙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郑云萍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被告市房管局根据原告王建伟与第三人项呈祥于2009年1月15日提交的《房地产交易、房屋所有权发证申请审批表》、鄞房权证钟字第A200302198号房屋产权证、鄞国用(2004)字第09-318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交易双方身份证等材料,经审查核实,于2009年2月19日审批同意将原告王建伟名下位于鄞州区钟公庙街道(现为中河街道)钱湖北路69弄294号1-3层建筑面积为212.76平方米的房产予以过户登记,并向第三人项呈祥颁发了产权证号为鄞房权证中字第200902217号的房屋所有权证。被告于5月8日向本院提供了以下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 1. 2009年1月15日《房地产交易、房屋所有权发证申请审批表》,用以证明交易双方共同提出转移登记申请的事实。 2. 鄞房权证钟字第A200304198号房屋产权证、鄞国用(2004)字第09-318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9年2月17日完税证明,用以证明争议的房屋原登记在原告名下的事实。 3. 交易双方的身份材料复印件,用以证明交易双方的身份情况。 4. 被告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作为其法律依据,用以证明被告系有职权依法行使。 原告王建伟诉称:郑云萍与原告系夫妻关系。2008年12月29日,郑云萍自称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与买受人蒋翠凤订立房产买卖合同,将登记在原告王建伟名下的位于钱湖北路69弄294号房产出售。对此,原告并不知情。 2009年1月15日,假冒的王建伟提供假身份证件到鄞州区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有关交易手续,填写了《房地产交易、房屋所有权发证申请审批表》,现上述房产登记已经变更到第三人项呈祥名下。后原告发现上述情况,于2009年3月26日书面告知宁波市鄞州区房地产管理处上述房产交易系违法行为,要求更正登记,但未被受理。故原告诉请法院判令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项呈祥作出的位于鄞州区中河街道钱湖北路69号294号产权证号为200902217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并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提供了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2中的鄞房权证钟字第A200304198号房屋产权证,用以证明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证明郑云萍通过中介出卖了本案讼争房屋,但原告没有委托其进行该房屋买卖且合同中王建伟的签字也是虚假的事实。 3.提供了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1,用以证明办理过户手续中的当事人王建伟签字捺印以及身份证都是虚假的,被告颁证不合法的事实。 4.王建伟的真正身份证,用以证明申请办理过户手续中王建伟的身份证是不合法,被告未尽到审查义务的事实。 5.2009年4月13日宁波市鄞州区房地产管理处《关于王建伟要求变更房产登记的答复》,用以证明被告拒绝原告要求变更房产登记的申请,后原告起诉的事实。 被告市房管局辩称:被告为第三人依转让所得的房屋进行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行为符合房产登记法律规范的要求。原告主张在办理转移申请登记的王建伟系别人冒充并持假身份证办理,应对身份证与本人的对应情况鉴定,已超出了被告的审查能力,不应以此认定被告在登记过程中违法。故请求法院维持被告的房屋登记行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项呈祥未作书面陈述,在庭审中口头陈述称:第三人项呈祥通过宁波市南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天房产)得到房屋出卖信息,并经南天房产作为中介方,原告妻子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与第三人项呈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价格为345万元。第三人项呈祥已付清房款,并委托南天房产和原告一起到被告处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第三人项呈祥系善意取得,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提供以下证据材料证明其主张: 1.南天房产的业务员邵佩祎于2009年8月3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妻子郑云萍拿着王建伟的身份证、房产证、契税、土地证到南天房产登记出售房产信息的事实。 2.房源信息登记簿,用以证明南天房产业务员邵佩祎接到第三人郑云萍的出售房产信息后,登记在房源信息登记本上,后将房产信息公布在网上、报纸上的事实。 3.委托书、原告王建伟与第三人郑云萍的结婚证书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郑云萍带丈夫委托书出售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 4.登记在王建伟名下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书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2003年8月29日王建伟与郑云萍夫妻共同出售王建伟名下房地产时,由郑云萍办理手续的事实,同时说明由郑云萍和王建伟共同出售夫妻共同财产是他们的惯例。 5. 登记在郑云萍名下的房屋产权证及房地产转让合同书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郑云萍自己名下的房产由其本人签字出售的事实。 6. 同类地段房产官方评估价格材料,用以证明双方交易价格合理的事实。 7.提供了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2,用以证明原告妻子郑云萍以原告王建伟的名义和第三人项呈祥的母亲蒋翠凤签订买卖合同的事实。 8.第三人郑云萍于2008年12月29日、2009年3月14日出具的收条各一份,王建伟于2009年1月15日出具的购房定金收条一份,银行的付款情况两份,用以证明第三人项呈祥分三次向原告支付房屋价款共计335万元的事实。 9. 王建伟与项呈祥及其母亲蒋翠凤于2009年1月1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王建伟和蒋翠凤在签订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后,协议房产证过户给蒋翠凤儿子项呈祥的事实。 10.产权证号为鄞房权证中字第200902217号的房屋所有权证,用以证明原告王建伟将房屋过户给第三人项呈祥的事实。第三人郑云萍未作陈述。 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原告王建伟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1也作为其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但认为在办理过户手续中当事人王建伟签字捺印以及身份证都是虚假的以及申请人未提供房屋所有权登记发生转移材料的前提下,被告颁证不合法;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2也作为其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因此没有异议;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3,原告对身份证上记载的事项和照片没有异议,但原告在2001年做了第二代身份证后就上交给公安机关了,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对被告提供的法律依据作为证据材料4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应该同时适用《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第三人项呈祥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认为被告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第三人项呈祥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2也作为其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认为该合同正是原告妻子郑云萍和第三人项呈祥母亲蒋翠凤签订的,被告表示不知情,且本案没有关联性;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4,被告认为不能够以原告现在的身份证来否认原告办理转移登记时提供身份证的真实有效性,第三人项呈祥表示都是中介代办,对此不知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5,被告认为和本案没有关联性,第三人表示对此不知情。对第三人项呈祥提供的证据材料1,原告认为该份证明属于证人证言,依据法律规定证人应该出庭作证,现证人未出庭,故不予认可,同时该证据也无法证明中介公司曾将有关售房信息公布在网络或报纸上的事实;对第三人项呈祥提供的证据材料2,原告认为房源信息登记是可以随意编造的,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对第三人项呈祥提供的证据材料3,原告出示王建伟和郑云萍结婚证原件进行比对,认为第三人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在照片、印章上都是变形的,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同时认为第三人项呈祥无法证明该组证据是原告妻子郑云萍提供的;对第三人项呈祥提供的证据材料4、5,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同时也证明了宁波市房产交易所在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时要求申请人提供房产转让合同书,而被告未要求申请人提供属于程序违法;对第三人项呈祥提供的证据材料6,原告认为涉案房产的实际交易金额和官方统计金额有差异,对其真实性和关联性有异议;对第三人项呈祥提供的证据材料8,原告认为未收到过房款,对其真实性和关联性有异议;对第三人项呈祥提供的证据材料9,原告认为第三人未提供正本,且原告通过调查得知中介公司并未有该补充协议的存档,因此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对第三人项呈祥提供的证据材料10,原告没有异议。被告对第三人项呈祥提供的证据,表示不知情且与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无关。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对证据材料作如下认证: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1,因原告也作为其证据材料3提供,本院予以确认,结合本案案情认定假的王建伟以原告名义与第三人项呈祥向被告提出申请,由被告审核后,将房屋登记在第三人项呈祥名下的事实;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2,因原告也作为其证据材料1提供,本院予以确认,结合本案案情认定本案所涉的房产原属王建伟所有,现过户到第三人项呈祥名下的事实;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3涉及王建伟的身份问题,本院认为王建伟在庭审中确认领取过1996年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颁发的身份证,郑云萍也知道目前双方已搬至海曙区,并在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领取了新的身份证。如要造假,则郑云萍会假造王建伟在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领取的身份证,而事实上复印件显示在被告处使用的是王建伟在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领取的身份证,且原告王建伟对身份证复印件中的照片及相关信息无异议,故而推定该身份证是真实的。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4作为其行使的法律依据,原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2,因第三人项呈祥也作为其证据材料7提供,本院予以确认,结合本案案情认定2008年12月29日,郑云萍以原告代理人身份出卖了登记在王建伟名下的房产,价格为345万元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4,被告和第三人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5,本院予以确认,同时认定原告和被告进行交涉的事实。对第三人项呈祥提供的证据材料1、2、3,尽管原告存在异议,但是能够与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对第三人项呈祥提供的证据材料4、5,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以认定。对第三人项呈祥提供的证据材料6,与涉案房屋交易没有可比性,本院不予以认定;对第三人项呈祥提供的证据材料8,原告虽有异议,本院结合案情予以认定,故应作为本案证据。对第三人项呈祥提供的证据材料9,由于第三人未在举证期限内举证,本院不予以认定。对第三人项呈祥提供的证据材料10,原告和第三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同时对原告在第一次庭审中提出对王建伟在被告处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签名、指印鉴定的申请,因法庭已查明,办理登记的王建伟系他人假冒,不是原告王建伟,其签字和指印肯定与原告王建伟不一致,因此无须进行鉴定。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郑云萍与原告王建伟1986年结婚,系夫妻关系。2002年8月6日原告王建伟向宁波市雅戈尔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位于钱湖北路69弄294号1-3层房屋,2003年12月29日在被告处将上述房屋产权登记在原告王建伟名下。2008年11月,第三人郑云萍将登记在原告王建伟名下的房产委托南天房产出售。第三人项呈祥母亲蒋翠凤得到信息后,经中介方南天房产陪同两次到现场对房屋进行了察看,于2008年12月29日经南天房产作为中介与第三人郑云萍协商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出卖方为王建伟,购买方为蒋翠凤,中介方为南天房产;王建伟将位于鄞州区钟公庙街道(现为中河街道)钱湖北路69弄294号1—3层建筑面积为212.76平方米(产权证为鄞房权证钟字第A200304198号)住宅房作价345万元出卖给蒋翠凤;合同签订后,蒋翠凤即付定金10万元,南天房产于2009年1月15日起开始办理过户手续,蒋翠凤于同日将160万款项提交南天房产,房屋过户受理单至蒋翠凤名下时,南天房产将160万房款转付给王建伟,另165万在2009年3月15日支付,剩余房款10万元待2009年4月10日交房时付清;合同王建伟处签章由其第三人郑云萍代签了王建伟名字并在委托代理人处签名,同时,第三人郑云萍在合同备注处注明"甲方委托代理人(即郑云萍)愿意承担本合同所约定的一切法律责任和义务,并承诺产权人亲自到场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第三人郑云萍代原告王建伟向蒋翠凤出具了收到购房定金10万收条一份。2009年1月15日,第三人郑云萍带一男子称系其丈夫王建伟持王建伟1996年8月31日领取的身份证与第三人项呈祥的父亲项国龙到宁波市鄞州区房地产管理处交易柜台,双方填写了《房地产交易、房屋所有权发证申请审批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登记手续,出卖方提供了产权人登记为王建伟产权证为鄞房权证钟字第A200304198号房产证原件,双方在上述申请审批表中填写房屋成交价为280万元。被告方经审查认为双方申请材料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受理。第三人项呈祥于2009年1月15日支付第三人郑云萍160万,由第三人郑云萍带假冒男子代签原告王建伟名字出具收条。被告于2009年2月19日就上述房产向第三人项呈祥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第三人项呈祥于2009年3月14日支付第三人郑云萍165万元。后原告王建伟发现上述情况,于2009年3月26日书面告知宁波市鄞州区房地产管理处上述房产交易系违法行为,要求被告更正登记,但未被受理。引发纠纷。 本院认为:根据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市房管局负有房屋权属登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法定职责。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原告王建伟妻子带一男子冒名为其丈夫与第三人共同向被告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被告是否尽到了审慎审查的职责。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其中第(四)项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可见,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除了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外,还需提交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在本案中即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而被告没有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致使《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中的购买方为第三人项呈祥的母亲蒋翠凤,而在被告处申请转移登记的购买方为第三人项呈祥,合同中出卖价格为345万元,而双方在被告处填写《房地产交易、房屋所有权发证申请审批表》中房屋价格为280万元。被告的工作确有不规范、存在着瑕疵,但与被告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行为时能否审查出原告王建伟系假冒没有因果关系。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查验申请人提供的上述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是房产登记机构的法定职责。上述规定表明:房产登记机构查验对象应当是《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登记材料即书证,不是人,不对自然人的生理、心理、表里进行查验。查验登记材料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审慎的原则;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申请转移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申请转移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不存在法定不予登记情形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将转移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本案中被告收到双方填写的《房地产交易、房屋所有权发证申请审批表》,审核了办理转移变更房屋权属的产权证、双方的身份证件等登记材料时,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尽到了合理、审慎注意义务,没有违法行为;原告王建伟提出其没有到场,没有办理过房屋所有权转移申请登记,因被告的职责是查验房屋产权证和身份证明的真实性,没能发现出第三人郑云萍所带男子不是真正的权利人王建伟,既是被告自身职责、能力、条件所限,也是被告出于对当事人提供真实房屋产权证、身份证明等登记材料真实的合理信任,并非失职、违法行为,并非未尽合理、审慎注意义务。原告王建伟在庭审中提到其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时使用了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2001年1月31日颁发的身份证,而现在登记中却使用的是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1996年8月31日颁发的身份证,被告存在审核不严的主张,本院认为,原告王建伟于1996年8月31日向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领取了身份证,后因其迁居至海曙区南雅街9弄22号207室,于2001年1月31日向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又领取了身份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规定,领取新身份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原告王建伟存在着多本身份证件,本身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没有规定领取新证后原证作废,故均是有效证件,被告对此审核没有过错。 本案争议焦点之二第三人项呈祥是否属于善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次对不动产善意制度作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上述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据此,善意取得需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即无权处分、买受人善意、买受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办理了不动产变更登记。首先,本案中,一方面,第三人郑云萍带一男子冒称其丈夫王建伟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该处分行为并没有获得原告王建伟的同意,构成"无权";另一方面,第三人郑云萍与冒名男子通过被告现实地变更了房屋登记,使登记薄上记载的房屋权属发生了变化,已经作出了事实的处分。第三人郑云萍带一男子冒名其丈夫王建伟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行为构成了善意取得制度中的"无权处分"。其次,第三人项呈祥作为买受人在主观上是否构成善意?民法上的善意是相对于恶意而言的,是指受让人不知情,即不知或不应知道让与人转让财产时没有处分该项财产的权限。本案中,第三人郑云萍将出卖房屋委托中介公司,第三人项呈祥之母从中介公司南天房产得知信息,并与中介方两次实地对房屋作了察看,南天房产作为中介方三方签订《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虽然出卖方王建伟由其妻郑云萍代签,但其有理由相信郑云萍具有代理权。更何况郑云萍在合同备注处注明"甲方委托代理人(即郑云萍)愿意承担本合同所约定的一切法律责任和义务,并承诺产权人亲自到场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更说明了第三人项呈祥与中介公司已经尽到注意义务。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时,第三人郑云萍虽带一男子冒名其丈夫,但第三人项呈祥不知情,由于第三人郑云萍与该男子提供了真实的房产证、真实的身份证,被告在审核时也当场表示房产证和身份证明无误,这足以使第三人项呈祥对该男子就是原告王建伟本人产生信赖,且其信赖应是合理的。故第三人项呈祥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处于善意状态,符合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善意"要求。其三,买受人通过中介获得信息,与第三人郑云萍又不认识,不存在恶意串通情形,房价协商确定为345万元,原告王建伟对此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应认定此价格符合当时的市场价格,第三人项呈祥并依约支付了房款335万元。其四,被告已为第三人项呈祥办理了变更登记,第三人项呈祥已被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由此可见,本案第三人项呈祥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四项基本要求,从被告对房屋变更登记之日起,善意买受人项呈祥已经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而原所有人原告王建伟丧失了房屋所有权。 综上,本案被告虽在办理上述争议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没有过错,但确系原告王建伟妻子带一男子冒名原告所为,不是真正权利人原告王建伟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的房屋转移登记结果错误,按理原告王建伟有权申请被告更正登记或者由被告撤销第三人项呈祥的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但由于本案第三人项呈祥系善意取得,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应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被告不应撤销第三人项呈祥的房屋登记。因为,其一、买受人项呈祥没有过错,主观上处于善意状态;其二、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看,善意买受人项呈祥与原告王建伟不认识,不具有对虚假权利外观的识别能力,当原告王建伟妻子带一男子到被告处来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其有理由相信该男子就是原告王建伟,而与之相反,原告王建伟作为所有权人却具有对形成不真实权利外观的预防和控制能力,因为其本人知道夫妻双方的感情程度,只要稍加注意,妥善保管好房产证、身份证,就可以防止本案的发生。从这个意义上讲,应当让作为风险控制能力相对较强的一方原告王建伟来承担向无权处分人其妻子追偿的负担和追偿不能的风险。故当原告王建伟发现其房屋被过户给第三人项呈祥后,要求被告撤销第三人项呈祥的房屋登记,没有法律依据。故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建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建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50元;如通过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账号为810060143738093001 ,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通过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未在上诉期限内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作放弃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光宏 审 判 员 王红萍 审 判 员 景君芳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 代 书 记 员 郑秋妍 【其他资料】 相关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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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26 Jun 2010 09:59 AM PDT 【按】这是去年的一个案件,似乎当时还颇受媒体关注,案件审判长是法院院长,中国法院网直播。不过,我是今天才偶然得见。觉得挺有意思,既是行政诉讼,却又牵涉物权法,还有一个小问题与"身份证"有关。故先收集在此作为学习资料。 【判决书】(via)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2009)甬鄞行初字第34号
委托代理人林飞君(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郑世海,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明阳(特别授权代理),男,宁波市鄞州区建设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恩斌(特别授权代理),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项呈祥,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宁波市江东区人,住宁波市江东区甬港南路52弄17号403室。 委托代理人施阿伟(特别授权代理),男,195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宁波市江东区人,住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871弄41号503室。 委托代理人孙时龙(特别授权代理),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郑云萍(系原告王建伟的妻子),女,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海曙区南雅街9弄22号207室,现下落不明。 原告王建伟不服被告宁波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第三人项呈祥房屋登记行政确认一案,原告王建伟于200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于同月28日向被告及第三人项呈祥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被告于5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本院将被告的答辩材料在法定期限内送达给原告和第三人项呈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17日上午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因郑云萍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通知郑云萍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因第三人郑云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诉讼材料,本院于7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对其公告送达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并于2009年9月15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建伟及其委托代理人林飞君,被告市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明阳、谢恩斌,第三人项呈祥的委托代理人施阿伟、孙时龙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郑云萍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被告市房管局根据原告王建伟与第三人项呈祥于2009年1月15日提交的《房地产交易、房屋所有权发证申请审批表》、鄞房权证钟字第A200302198号房屋产权证、鄞国用(2004)字第09-318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交易双方身份证等材料,经审查核实,于2009年2月19日审批同意将原告王建伟名下位于鄞州区钟公庙街道(现为中河街道)钱湖北路69弄294号1-3层建筑面积为212.76平方米的房产予以过户登记,并向第三人项呈祥颁发了产权证号为鄞房权证中字第200902217号的房屋所有权证。被告于5月8日向本院提供了以下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 1. 2009年1月15日《房地产交易、房屋所有权发证申请审批表》,用以证明交易双方共同提出转移登记申请的事实。 2. 鄞房权证钟字第A200304198号房屋产权证、鄞国用(2004)字第09-318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9年2月17日完税证明,用以证明争议的房屋原登记在原告名下的事实。 3. 交易双方的身份材料复印件,用以证明交易双方的身份情况。 4. 被告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作为其法律依据,用以证明被告系有职权依法行使。 原告王建伟诉称:郑云萍与原告系夫妻关系。2008年12月29日,郑云萍自称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与买受人蒋翠凤订立房产买卖合同,将登记在原告王建伟名下的位于钱湖北路69弄294号房产出售。对此,原告并不知情。 2009年1月15日,假冒的王建伟提供假身份证件到鄞州区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有关交易手续,填写了《房地产交易、房屋所有权发证申请审批表》,现上述房产登记已经变更到第三人项呈祥名下。后原告发现上述情况,于2009年3月26日书面告知宁波市鄞州区房地产管理处上述房产交易系违法行为,要求更正登记,但未被受理。故原告诉请法院判令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项呈祥作出的位于鄞州区中河街道钱湖北路69号294号产权证号为200902217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并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提供了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2中的鄞房权证钟字第A200304198号房屋产权证,用以证明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证明郑云萍通过中介出卖了本案讼争房屋,但原告没有委托其进行该房屋买卖且合同中王建伟的签字也是虚假的事实。 3.提供了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1,用以证明办理过户手续中的当事人王建伟签字捺印以及身份证都是虚假的,被告颁证不合法的事实。 4.王建伟的真正身份证,用以证明申请办理过户手续中王建伟的身份证是不合法,被告未尽到审查义务的事实。 5.2009年4月13日宁波市鄞州区房地产管理处《关于王建伟要求变更房产登记的答复》,用以证明被告拒绝原告要求变更房产登记的申请,后原告起诉的事实。 被告市房管局辩称:被告为第三人依转让所得的房屋进行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行为符合房产登记法律规范的要求。原告主张在办理转移申请登记的王建伟系别人冒充并持假身份证办理,应对身份证与本人的对应情况鉴定,已超出了被告的审查能力,不应以此认定被告在登记过程中违法。故请求法院维持被告的房屋登记行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项呈祥未作书面陈述,在庭审中口头陈述称:第三人项呈祥通过宁波市南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天房产)得到房屋出卖信息,并经南天房产作为中介方,原告妻子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与第三人项呈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价格为345万元。第三人项呈祥已付清房款,并委托南天房产和原告一起到被告处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第三人项呈祥系善意取得,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提供以下证据材料证明其主张: 1.南天房产的业务员邵佩祎于2009年8月3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妻子郑云萍拿着王建伟的身份证、房产证、契税、土地证到南天房产登记出售房产信息的事实。 2.房源信息登记簿,用以证明南天房产业务员邵佩祎接到第三人郑云萍的出售房产信息后,登记在房源信息登记本上,后将房产信息公布在网上、报纸上的事实。 3.委托书、原告王建伟与第三人郑云萍的结婚证书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郑云萍带丈夫委托书出售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 4.登记在王建伟名下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书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2003年8月29日王建伟与郑云萍夫妻共同出售王建伟名下房地产时,由郑云萍办理手续的事实,同时说明由郑云萍和王建伟共同出售夫妻共同财产是他们的惯例。 5. 登记在郑云萍名下的房屋产权证及房地产转让合同书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郑云萍自己名下的房产由其本人签字出售的事实。 6. 同类地段房产官方评估价格材料,用以证明双方交易价格合理的事实。 7.提供了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2,用以证明原告妻子郑云萍以原告王建伟的名义和第三人项呈祥的母亲蒋翠凤签订买卖合同的事实。 8.第三人郑云萍于2008年12月29日、2009年3月14日出具的收条各一份,王建伟于2009年1月15日出具的购房定金收条一份,银行的付款情况两份,用以证明第三人项呈祥分三次向原告支付房屋价款共计335万元的事实。 9. 王建伟与项呈祥及其母亲蒋翠凤于2009年1月1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王建伟和蒋翠凤在签订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后,协议房产证过户给蒋翠凤儿子项呈祥的事实。 10.产权证号为鄞房权证中字第200902217号的房屋所有权证,用以证明原告王建伟将房屋过户给第三人项呈祥的事实。第三人郑云萍未作陈述。 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原告王建伟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1也作为其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但认为在办理过户手续中当事人王建伟签字捺印以及身份证都是虚假的以及申请人未提供房屋所有权登记发生转移材料的前提下,被告颁证不合法;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2也作为其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因此没有异议;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3,原告对身份证上记载的事项和照片没有异议,但原告在2001年做了第二代身份证后就上交给公安机关了,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对被告提供的法律依据作为证据材料4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应该同时适用《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第三人项呈祥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认为被告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第三人项呈祥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2也作为其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认为该合同正是原告妻子郑云萍和第三人项呈祥母亲蒋翠凤签订的,被告表示不知情,且本案没有关联性;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4,被告认为不能够以原告现在的身份证来否认原告办理转移登记时提供身份证的真实有效性,第三人项呈祥表示都是中介代办,对此不知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5,被告认为和本案没有关联性,第三人表示对此不知情。对第三人项呈祥提供的证据材料1,原告认为该份证明属于证人证言,依据法律规定证人应该出庭作证,现证人未出庭,故不予认可,同时该证据也无法证明中介公司曾将有关售房信息公布在网络或报纸上的事实;对第三人项呈祥提供的证据材料2,原告认为房源信息登记是可以随意编造的,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对第三人项呈祥提供的证据材料3,原告出示王建伟和郑云萍结婚证原件进行比对,认为第三人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在照片、印章上都是变形的,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同时认为第三人项呈祥无法证明该组证据是原告妻子郑云萍提供的;对第三人项呈祥提供的证据材料4、5,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同时也证明了宁波市房产交易所在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时要求申请人提供房产转让合同书,而被告未要求申请人提供属于程序违法;对第三人项呈祥提供的证据材料6,原告认为涉案房产的实际交易金额和官方统计金额有差异,对其真实性和关联性有异议;对第三人项呈祥提供的证据材料8,原告认为未收到过房款,对其真实性和关联性有异议;对第三人项呈祥提供的证据材料9,原告认为第三人未提供正本,且原告通过调查得知中介公司并未有该补充协议的存档,因此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对第三人项呈祥提供的证据材料10,原告没有异议。被告对第三人项呈祥提供的证据,表示不知情且与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无关。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对证据材料作如下认证: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1,因原告也作为其证据材料3提供,本院予以确认,结合本案案情认定假的王建伟以原告名义与第三人项呈祥向被告提出申请,由被告审核后,将房屋登记在第三人项呈祥名下的事实;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2,因原告也作为其证据材料1提供,本院予以确认,结合本案案情认定本案所涉的房产原属王建伟所有,现过户到第三人项呈祥名下的事实;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3涉及王建伟的身份问题,本院认为王建伟在庭审中确认领取过1996年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颁发的身份证,郑云萍也知道目前双方已搬至海曙区,并在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领取了新的身份证。如要造假,则郑云萍会假造王建伟在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领取的身份证,而事实上复印件显示在被告处使用的是王建伟在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领取的身份证,且原告王建伟对身份证复印件中的照片及相关信息无异议,故而推定该身份证是真实的。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4作为其行使的法律依据,原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2,因第三人项呈祥也作为其证据材料7提供,本院予以确认,结合本案案情认定2008年12月29日,郑云萍以原告代理人身份出卖了登记在王建伟名下的房产,价格为345万元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4,被告和第三人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5,本院予以确认,同时认定原告和被告进行交涉的事实。对第三人项呈祥提供的证据材料1、2、3,尽管原告存在异议,但是能够与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对第三人项呈祥提供的证据材料4、5,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以认定。对第三人项呈祥提供的证据材料6,与涉案房屋交易没有可比性,本院不予以认定;对第三人项呈祥提供的证据材料8,原告虽有异议,本院结合案情予以认定,故应作为本案证据。对第三人项呈祥提供的证据材料9,由于第三人未在举证期限内举证,本院不予以认定。对第三人项呈祥提供的证据材料10,原告和第三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同时对原告在第一次庭审中提出对王建伟在被告处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签名、指印鉴定的申请,因法庭已查明,办理登记的王建伟系他人假冒,不是原告王建伟,其签字和指印肯定与原告王建伟不一致,因此无须进行鉴定。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郑云萍与原告王建伟1986年结婚,系夫妻关系。2002年8月6日原告王建伟向宁波市雅戈尔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位于钱湖北路69弄294号1-3层房屋,2003年12月29日在被告处将上述房屋产权登记在原告王建伟名下。2008年11月,第三人郑云萍将登记在原告王建伟名下的房产委托南天房产出售。第三人项呈祥母亲蒋翠凤得到信息后,经中介方南天房产陪同两次到现场对房屋进行了察看,于2008年12月29日经南天房产作为中介与第三人郑云萍协商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出卖方为王建伟,购买方为蒋翠凤,中介方为南天房产;王建伟将位于鄞州区钟公庙街道(现为中河街道)钱湖北路69弄294号1—3层建筑面积为212.76平方米(产权证为鄞房权证钟字第A200304198号)住宅房作价345万元出卖给蒋翠凤;合同签订后,蒋翠凤即付定金10万元,南天房产于2009年1月15日起开始办理过户手续,蒋翠凤于同日将160万款项提交南天房产,房屋过户受理单至蒋翠凤名下时,南天房产将160万房款转付给王建伟,另165万在2009年3月15日支付,剩余房款10万元待2009年4月10日交房时付清;合同王建伟处签章由其第三人郑云萍代签了王建伟名字并在委托代理人处签名,同时,第三人郑云萍在合同备注处注明"甲方委托代理人(即郑云萍)愿意承担本合同所约定的一切法律责任和义务,并承诺产权人亲自到场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第三人郑云萍代原告王建伟向蒋翠凤出具了收到购房定金10万收条一份。2009年1月15日,第三人郑云萍带一男子称系其丈夫王建伟持王建伟1996年8月31日领取的身份证与第三人项呈祥的父亲项国龙到宁波市鄞州区房地产管理处交易柜台,双方填写了《房地产交易、房屋所有权发证申请审批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登记手续,出卖方提供了产权人登记为王建伟产权证为鄞房权证钟字第A200304198号房产证原件,双方在上述申请审批表中填写房屋成交价为280万元。被告方经审查认为双方申请材料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受理。第三人项呈祥于2009年1月15日支付第三人郑云萍160万,由第三人郑云萍带假冒男子代签原告王建伟名字出具收条。被告于2009年2月19日就上述房产向第三人项呈祥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第三人项呈祥于2009年3月14日支付第三人郑云萍165万元。后原告王建伟发现上述情况,于2009年3月26日书面告知宁波市鄞州区房地产管理处上述房产交易系违法行为,要求被告更正登记,但未被受理。引发纠纷。 本院认为:根据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市房管局负有房屋权属登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法定职责。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原告王建伟妻子带一男子冒名为其丈夫与第三人共同向被告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被告是否尽到了审慎审查的职责。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其中第(四)项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可见,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除了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外,还需提交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在本案中即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而被告没有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致使《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中的购买方为第三人项呈祥的母亲蒋翠凤,而在被告处申请转移登记的购买方为第三人项呈祥,合同中出卖价格为345万元,而双方在被告处填写《房地产交易、房屋所有权发证申请审批表》中房屋价格为280万元。被告的工作确有不规范、存在着瑕疵,但与被告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行为时能否审查出原告王建伟系假冒没有因果关系。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查验申请人提供的上述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是房产登记机构的法定职责。上述规定表明:房产登记机构查验对象应当是《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登记材料即书证,不是人,不对自然人的生理、心理、表里进行查验。查验登记材料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审慎的原则;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申请转移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申请转移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不存在法定不予登记情形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将转移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本案中被告收到双方填写的《房地产交易、房屋所有权发证申请审批表》,审核了办理转移变更房屋权属的产权证、双方的身份证件等登记材料时,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尽到了合理、审慎注意义务,没有违法行为;原告王建伟提出其没有到场,没有办理过房屋所有权转移申请登记,因被告的职责是查验房屋产权证和身份证明的真实性,没能发现出第三人郑云萍所带男子不是真正的权利人王建伟,既是被告自身职责、能力、条件所限,也是被告出于对当事人提供真实房屋产权证、身份证明等登记材料真实的合理信任,并非失职、违法行为,并非未尽合理、审慎注意义务。原告王建伟在庭审中提到其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时使用了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2001年1月31日颁发的身份证,而现在登记中却使用的是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1996年8月31日颁发的身份证,被告存在审核不严的主张,本院认为,原告王建伟于1996年8月31日向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领取了身份证,后因其迁居至海曙区南雅街9弄22号207室,于2001年1月31日向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又领取了身份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规定,领取新身份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原告王建伟存在着多本身份证件,本身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没有规定领取新证后原证作废,故均是有效证件,被告对此审核没有过错。 本案争议焦点之二第三人项呈祥是否属于善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次对不动产善意制度作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上述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据此,善意取得需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即无权处分、买受人善意、买受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办理了不动产变更登记。首先,本案中,一方面,第三人郑云萍带一男子冒称其丈夫王建伟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该处分行为并没有获得原告王建伟的同意,构成"无权";另一方面,第三人郑云萍与冒名男子通过被告现实地变更了房屋登记,使登记薄上记载的房屋权属发生了变化,已经作出了事实的处分。第三人郑云萍带一男子冒名其丈夫王建伟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行为构成了善意取得制度中的"无权处分"。其次,第三人项呈祥作为买受人在主观上是否构成善意?民法上的善意是相对于恶意而言的,是指受让人不知情,即不知或不应知道让与人转让财产时没有处分该项财产的权限。本案中,第三人郑云萍将出卖房屋委托中介公司,第三人项呈祥之母从中介公司南天房产得知信息,并与中介方两次实地对房屋作了察看,南天房产作为中介方三方签订《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虽然出卖方王建伟由其妻郑云萍代签,但其有理由相信郑云萍具有代理权。更何况郑云萍在合同备注处注明"甲方委托代理人(即郑云萍)愿意承担本合同所约定的一切法律责任和义务,并承诺产权人亲自到场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更说明了第三人项呈祥与中介公司已经尽到注意义务。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时,第三人郑云萍虽带一男子冒名其丈夫,但第三人项呈祥不知情,由于第三人郑云萍与该男子提供了真实的房产证、真实的身份证,被告在审核时也当场表示房产证和身份证明无误,这足以使第三人项呈祥对该男子就是原告王建伟本人产生信赖,且其信赖应是合理的。故第三人项呈祥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处于善意状态,符合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善意"要求。其三,买受人通过中介获得信息,与第三人郑云萍又不认识,不存在恶意串通情形,房价协商确定为345万元,原告王建伟对此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应认定此价格符合当时的市场价格,第三人项呈祥并依约支付了房款335万元。其四,被告已为第三人项呈祥办理了变更登记,第三人项呈祥已被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由此可见,本案第三人项呈祥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四项基本要求,从被告对房屋变更登记之日起,善意买受人项呈祥已经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而原所有人原告王建伟丧失了房屋所有权。 综上,本案被告虽在办理上述争议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没有过错,但确系原告王建伟妻子带一男子冒名原告所为,不是真正权利人原告王建伟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的房屋转移登记结果错误,按理原告王建伟有权申请被告更正登记或者由被告撤销第三人项呈祥的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但由于本案第三人项呈祥系善意取得,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应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被告不应撤销第三人项呈祥的房屋登记。因为,其一、买受人项呈祥没有过错,主观上处于善意状态;其二、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看,善意买受人项呈祥与原告王建伟不认识,不具有对虚假权利外观的识别能力,当原告王建伟妻子带一男子到被告处来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其有理由相信该男子就是原告王建伟,而与之相反,原告王建伟作为所有权人却具有对形成不真实权利外观的预防和控制能力,因为其本人知道夫妻双方的感情程度,只要稍加注意,妥善保管好房产证、身份证,就可以防止本案的发生。从这个意义上讲,应当让作为风险控制能力相对较强的一方原告王建伟来承担向无权处分人其妻子追偿的负担和追偿不能的风险。故当原告王建伟发现其房屋被过户给第三人项呈祥后,要求被告撤销第三人项呈祥的房屋登记,没有法律依据。故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建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建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50元;如通过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账号为810060143738093001 ,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通过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未在上诉期限内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作放弃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光宏 审 判 员 王红萍 审 判 员 景君芳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 代 书 记 员 郑秋妍 【其他资料】 相关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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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25 Jun 2010 08:00 PM PDT
广告上印着是卷柏,也就是传说中的九死还魂草。之所以叫这个名字,是因为在干旱季节它们能抛弃体内70%以上的水分,一旦雨水降临,就立马回复绿意和生机,就像变戏法一样。虽然,抗干旱的功夫了得,但是这种植物却不是什么与尘世隔绝的仙草,在很多山头上都有它们的身影。人们要从它们那获得什么维持肌肤水嫩的秘方,就找错地方了。 之所以能抗干旱,是因为这些草(确切地讲是蕨类植物)的细胞里可以生产抵御干旱的物质——海藻糖(由两个葡萄糖分子合成)。不管是动物还是植物细胞内都有一个微小的水环境,各种细胞器,蛋白质都漂浮其间,就像水草、金鱼漂浮在水族箱里一样。一旦脱水,里面的东西自然挤成一团,那生产代谢工作的流水线就完全被破坏,细胞也难逃死亡的厄运。而卷柏的海藻糖,正是帮助它们的细胞在脱水时维持较为稳定"流水线"的结构,以等待甘霖降落。 不光是卷柏,有些动物也有类似的绝招。生活在非洲的一种摇蚊的幼虫也能在体内合成海藻糖,从而抵抗干旱,甚至能以这种状态在宇宙真空条件下生存至少一年。并且,海藻糖已经被应用于脱水食品的保鲜,甚至是低温脱水保存的动物和人体器官实验中,并且效果还不错。 话说回来,我们人体细胞不能合成海藻糖。也难怪,在长期进化选择过程决定了我们不需要这种功能,逐水草而居,或者兴修水利完全能满足我们的需要。那么将这些物质涂抹到我们的皮肤上会有效果吗? 很遗憾,我们的皮肤细胞并不会对这种神奇物质有亲近感,这种物质很难透过细胞膜进入细胞,除非泡在其溶液中的时间足够长。再者,海藻糖作用机理也不是多多吸水,帮助皮肤顺润亮泽,而是在脱水的状况下,使得细胞活得久一些。恐怕,没有哪位美女需要的是这种功能吧。如果只是想保水,倒不如直接抹点能从空气中吸水的甘油水溶液来得直接。 这则广告一不小心又掉入了以形补形的俗套,以卷柏这样的顽强形象做美容护肤产品的标志吉祥物还是不错的,至于让它们当此大任却多少有点赶鸭子上架的感觉。只能怪以形补形的观念的流毒过深,就像吃腰子补腰子,煮肺熬汤治哮喘,肉苁蓉(样子像雄性生殖器的一种植物)能壮阳的疗效多是臆想出来的。要想真正达到目的,还是看清成分,对症下药吧。 当然,卷柏也不是一无是处,其中的一些抗菌消炎成分也正在分析和开发中,也许将来能为人体健康作出点贡献吧。 已发表于《南方都市报》 本文地址(转载请注明出处): 复制 | ||
Posted: 26 Jun 2010 09:22 AM PDT 本版编辑 田欣欣,仅以此版、此标题献给最见不得女人穿得少的、打电话告状的腐朽老二逼,只有内心阴暗的人才会不见容上天赐予人类的人体之美。 ———————————————————————————————————————————— 可以放在大脑里反复咀嚼的东西很多,我说的是小组赛,郑大世那张泪脸当仁不让,占据了首发位置。其实我对男人哭没兴趣,假如某男是被揍哭的可能会有点兴趣。可是当我开始回忆小组赛的细节时,第一个跳出来的还是那张脸,初睹该脸时搞得我很忧伤,属于某种感受到不祥的忧伤。
后来我知道了,大世兄开悍马用iphone业余爱好是收集名车,远大抱负是把Wonder Girls之一收集。于是我崩了个溃的思密达,这忧伤源于闲得蛋疼,除此无解。
然后是C·罗。葡萄牙队的新任队长。暂时我还没发现C·罗 够格当大哥的迹象,他的全部凝聚力就是把头发黏在一起,而不是他的队友。德科才是我欣赏的,他的脸是农民的,脚是贵族的,心是小妾的,身为异族,德科知道 低眉顺眼好扶正,知道心底无私天地宽,知道农民得靠收成说话,深宅大院的妾侍得靠产能说话,他还知道把头发弄出个美妙的尖儿对头球并无帮助。
该展示美的是看台上的球迷,比如风华绝代的巴拉圭"胸器"。巴队三场比赛,均能睹其芳容。有媒体人肉出她的芳名,叫Larissa Riquelme,巴拉圭名模、准世界小姐。如今我已是她最忠诚的球迷,假如可以,我愿化作她胸前的那部不知啥牌子的手机,哪怕是山寨机。
多梅内克和我的愿望比较类似,两年前的欧洲杯,法国负于意大利小组都没出线,发布会上,多梅内克语惊四座:我现在只有一个计划,向女友求婚,就在今晚。
也许每个倒霉蛋都期待把脑袋停泊在女人温软的胸,随波逐流或者随波荡漾。
两年 后的南非,多梅内克出落成最没出息的外交官,拒绝了佩雷拉伸过来的手,原因是他恨佩雷拉说过法国人不配晋级世界杯,更恨的是佩雷拉居然说对了。其实他该知 道的,一个被人扒得只剩下内裤的人是不该这么拽的,在全世界面前拒绝别人的手,并不能让对方难堪,反而等于自己扒下了仅存的内裤。因此高亚同学把他的名字 翻译成:多没内裤。
有一个卡纳瓦罗回到休息室的镜头,型男只穿着一条内裤,上身的全部衣物是左臂上的队长袖标。当时电视前一位姑娘说:屁股好翘啊!
卡队 的屁股翘,意大利死得也很翘,甚至比卡纳瓦罗的屁股还要翘。希望同时翘掉的还有功利主义者们,就是以意大利为代表的众鸡贼让世界杯变得越来越难看,一个猥 琐的、精于算计的小地主死于一次失算为什么让好多人如丧考妣,是因为他们的胸肌和屁股翘吗?如果不是,那就伤感吧,你的忧伤只有皮尔洛配得上。
意大利生前,央视主播王梁说:我就是陪大家看球的。撒谎,你分明是三陪,陪着看球、陪着打岔,以及陪着犯傻。意大利挂掉后,我看到你脸上奋力装出来的忧郁,和"要使这种动人的气氛保持下去"的决心。你说你学谁不好,偏学朱军。 | ||
Posted: 26 Jun 2010 11:59 AM PDT 实在不行,咱就去追骆驼吧 赵 牧 意大利小组出局, CCVT的"豪门盛宴"似乎全无思想准备,节目一下子变调成"豪门葬礼"。 可是这支老迈的意大利队出局有啥奇怪?从一开始我就没看好它。 中国球迷"苦大仇深",养成了作悲情状的习惯;中国媒体差不多也是这副德性,连替别人办个"豪门宴"也要横遭不幸。好在习惯悲情,"苦大仇深"的人都有这么个天然特点——泪腺发达,一把鼻涕一把泪,根本不需要酝酿,说来就来。 6月25日,经历了"冰火两重天"的朝鲜队又从科特迪瓦那净获三蛋。有点奇怪,这次恶捧或恶搞的都没了多大动静。 不过,以我对中国足球的了解,我坚信苦大仇深的中国球迷和媒体,在韩国队或日本队身上,仍大有"玩味痛苦"的机会,或享受"穷棒子翻身"的嚣张。就像2002年中国队身中九弹的悲痛欲绝,之后是狂捧韩国队进四强,那嚣张的激情张扬得好像自己翻了身一样。 中国球迷实在被折磨得太久,所以他们的心理变态得程度,极似下面故事中的主角: 又一天,一架飞机也在撒哈拉大沙漠上空失事。一个年轻美女也被抛到这片绿洲幸存下来。小伙子给她治伤、喂食忙了甚久,美女伤好后动情地对小伙子说:"感谢你的救命之恩,你提个要求吧,无论什么我都一定满足!" 小伙子激动地说:"太好了!",他瞥了一眼正在附近悠闲吃草的那个骆驼说:"请你把骆驼牵住,别让它再跑了!"。。。。 那头骆驼是否很像某些中国球迷、媒体眼里的郑大世? "苦大仇深"的病根可不是容易拔掉的,就算哪天打了鸡血干掉了巴西或阿根廷也好不到哪去。谓予不信,就观察一下当今国人路上相遇的情形——是不是还很习惯如此问候"吃了没有?" 柴静有个很富于洞察力说法:"真相在一把鼻涕一把泪中消失"。世界杯本来就情感宣泄的舞台,人恰恰又是自然界中最情绪化的动物。郑大世镜头前放肆一哭,无数苦大仇深的中国球迷便跟着嘘唏。 其实郑大世为什么哭,只有他本人最清楚。郑大世本人赛后给了个解释:能与五星巴西在世界杯上交手,这是他梦寐以求的荣誉。瞧这记闷棍打得。事后更是有人翻出郑大世对中国球迷作枪击状的老底。 哎!没见过世面和见过大世面的就是不一样。 2002年,阿根廷被经济危机弄得焦头烂额。这届世界杯开打不久,见过大世面的马拉多纳说:"就算阿根廷获得了世界冠军,也就等于给阿根廷的穷人发了半个月的工资。" 没见过世面的不会这么想,昏庸的决策者想的面子工程——"冲出亚洲,不惜代价";苦大仇深的球迷则等不及了——实在不行,咱们还是去追骆驼吧。(完) | ||
Posted: 26 Jun 2010 09:11 AM PDT 2010年06月23日03:27 正义网-检察日报编者按 最近,"超生孩子可以落户"的消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据称,相关政策是为了确保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信息准确真实而出台的。 不交社会抚养费不给落户,这一度是计生部门制约超生者最有力的措施之一。而日前公布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明确规定,登记信息"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也就是说,交纳社会抚养费,不再是上户口的先决条件。公众因此担心:户口都上了,纵使一些人不交社会抚养费,又能奈他何?据报道,有些地方已经在研究对超生户减免社会抚养费的可能。 政策太过严苛,一些超生家庭可能选择隐瞒超生信息,人口普查信息将因此失准;政策过于宽松,或让更多人产生"咱也再生一个"的冲动,计划生育国策将面临考验。这的确是一个"两难"的选择。 今天的报道,仅为一家之言。我们意在抛砖引玉,引起大家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并一起建言献策,为决策部门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2010年4月,因为超生二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副教授杨支柱被校方解聘;因为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刚刚出生的小女儿若楠成了黑户。4月15日《南方周末》报道的结尾,这样描述杨支柱爱人陈虹的心态:"如果到若楠上小学必需户口,情况仍未好转,她会去交那笔社会抚养补偿费。" 现在看,若楠应该不用等"上学"再上户口了——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在即,"超生孩子可以落户"的政策,将改变很多像若楠一样"黑孩"的命运。 "之前不交社会抚养费的杨支柱,这次会选择交吗?如果最后的结果是不交也可以落户,会不会让更多人产生'再生一个'的冲动?计划生育政策是否会因此受到挑战?"类似的担心,也笼罩在不少人尤其是计生工作者的心头。 超生孩子可以落户了 "超生孩子可以落户"。进入六月,这一令超生家庭兴奋的消息,和炎炎夏日一起来到。 6月9日,这一消息率先从北京市人口普查新闻发布会上传出: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启动前,将先行展开户口整顿工作,因超生不能落户人口以及持劳改释放证、复员转业证、迁移证等未落户人群,将给予落户。具体实施办法将在7月份公布。 "超生不能落户人口",这是发布会提到给予落户的几个群体中的一个。但只有它成为媒体追逐的焦点。有媒体第二天报道的标题是:"中国首次明确超生人口可落户"。 "首次明确"的说法,显然是媒体误读。实际上,早在2000年的第五次人口普查中,各地为了保证人口普查数字全面真实,就曾出台政策,规定在户口整顿时允许超生人口落户。记者搜索到2000年8月3日《北京青年报》一篇有关人口普查的报道,有这样表述:"在这次户口整顿中,超生户在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前提下,交纳了一定的超生社会抚育费,到所在地的计生部门办理了相应的手续和证明后,就可以落户。"早在去年,记者就曾在一些网站论坛看到"过来人"劝慰因超生导致孩子不能上户口的"后来者"的帖子:"不用着急。明年人口普查,到时候就都能上了。" 对于超生户家庭来说,"是否首次",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们可以上户口了。随着各地相继发布相关政策,人口普查办公室的电话几乎成为超生家庭咨询专线。 超生户的喜与忧 今年,我国将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2010年11月1日零时为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人口普查信息是国家制定"十二五"发展规划、经济政策的依据,必须真实准确。如果众多"黑户"不能统计在内,势必影响决策的科学性。 全国有多少黑户?目前没有一个准确的数字。2000年8月3日《北京青年报》透露的一个数字,可以让我们对此有个大致推断:"有关方面的统计数据表明,目前在北京的超生人数已达到1.8万人。" 把每一个人都统计进去,以使人口普查的数据尽可能符合现实。这样看,有关部门出台"超生孩子可以落户"政策,不乏"功利"考虑。但至少在客观上,这样的政策达到了人性化的效果。因为没有户口,"黑孩"们在上学、就业、婚姻等方面承受了太多不便。如今,他们终于可以平等地生活在同一片蓝天下。人性化政策,不仅让超生家庭欣喜,也赢得社会赞誉。 但超生户并非没有担心。"这真是天上掉下来的好事。"一个超生者这样形容他第一次听到这一政策时的感受。"也因为太好,所以不太敢相信。" 有关人士介绍,之前几次人口普查,也有过"超生人群原则上准予登记"的规定,但执行情况并不太好。有些地方因为计划生育"一票否决",不敢突然认同数量较大的超生户口,因而对这种普查原则阳奉阴违;而有些超生户也担心有关部门会不会把这作为"秋后算账"的手段或者收缴罚款的诱饵,因而不敢去落户。 这次,是动真格了。记者查阅了日前发布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人口普查数据不得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政绩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超生信息不作处罚依据,不再以此考核地方政府政绩。不知这样两头"松绑"的规定,能否让超生户吃下"定心丸"? 计生部门的担心与回应 超生孩子落户政策,不仅超生家庭关心,公众也在观望。其中有代表性的疑问是:"这是否意味着超生的孩子可以不用交罚款就入户口了?是否意味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松动?" 公众的疑问,正是计生部门的担心。一旦这一政策被解读为"生了白生",计划生育政策将面临严峻考验。于是,有关部门坐不住了,广东、湖南、江西、福建等地通过各种途径"辟谣",而且措辞强硬:6月11日《南方日报》援引广东省人口计生委负责人说法,我国从来没有明文禁止超生人口登记入户,但同时必须依法依规对其父母进行处罚,包括缴纳一定的社会抚养费;6月19日《三湘都市报》报道,湖南省重申社会抚养费必须缴纳,公安厅户政管理处有关人士也表示,公安部门没有权力要求"黑户"缴纳罚款,但是,公安部门有义务向计生部门反映超生情况,为计生部门的计生工作提供便利。 "向计生部门反映超生情况,为计生部门的计生工作提供便利",不知这样的表态,会不会让超生户在给孩子上户口的问题上产生犹豫? 如果超生户"不买账"…… 超生孩子上户口,还要不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如果交,能不能少交点?这是超生户目前关心的问题。在接受财新网记者采访时,北京市人口普查办公室有关人士表示,为了防止出现大规模超生情况,北京市仍需缴纳社会抚养费。但这位人士也透露,抚养费的绝对金额可能将有所下降。政策细节,正在讨论之中。 社会抚养费是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征收依据是国务院发布,于2002年9月1日施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对这笔钱要不要收,收多少合适,社会上有不同声音。4月15日《南方周末》的报道,这样描述杨支柱副教授不支付社会抚养费的心态:"用20多万元买张封条把自己的嘴贴上,作出这样的选择,不但需要有足够的怯懦,而且需要有足够的愚蠢。"4月19日《南方都市报》报道中,杨支柱和记者也有一段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对话: 南都:你为什么不能接受罚款这种妥协,其实也许不会造成今天解聘的后果? 杨支柱:因为这个钱我觉得不该付,孩子是父母抚养的,对社会造成的负担肯定没有20多万元。而且我的孩子将来长大后还会给社会贡献所得税。 南都:假设让你交的不是20万元,而是2万元就可以息事宁人? 杨支柱:我也不交。但是我太太可能会偷偷去交。她还是有些担心。 …… 虽然国家出台可以落户的人性化政策,但如果落户仍需交纳社会抚养费,如果征收标准较之前没有较大"优惠",那些交不起或者交得起也不交的超生户,恐怕未必买账。如此,他们会主动配合去做人口普查登记吗?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虽然有关部门用心良苦,但最后的人口普查结果,仍有很大的失真可能。 于是,有人撰文呼吁:为了得到准确的人口普查数据,不妨"特赦超生户",减免他们的社会抚养费。 然而,"特赦",真的可行吗? 即使超生户"不买账"…… 人口普查的确重要,但是否重要到一切工作都必须要为它让路的分上,却不无疑问。 在笔者看来,即使一些超生户对政策"不买账",有关部门也不能因为人口普查而作出太大让步。"特赦"超生,不要说完全免除,即使在社会抚养费征收上采取一定"优惠",其负效应也是巨大的——我们无法向那些对已经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超生户解释其中的"公平";我们更担心如此示范作用,会给更多人产生"咱也再生一个"的冲动。如果人口普查可以成为对超生户"网开一面"的根据,那么,几乎可以预见:今后每一次人口普查之前,恐怕都会迎来一个超生高峰。 超生是违法行为。对于国家出台人性化的落户政策,超生者本应心存感激。如果不能一次性付清社会抚养费,可以申请分期缴纳。但必须指出的是,"人口普查"不是也不应成为和政府讨价还价的砝码。户口一定给上,钱也一定要交,这是有关部门必须坚持的原则。即使社会抚养费标准真的要调整,也是针对今后的超生行为。对之前超生行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必须足额征收抚养费和滞纳金,必要时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还应指出,作为公民,每个人有配合人口普查的义务。这和给不给孩子上户口、交不交社会抚养费,都没有关系。将超生信息告知普查员,由普查员统计在内,即使不上户口,照样可以保证人口普查结果的真实准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时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不得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人口普查工作。"第三十六条规定,"人口普查对象拒绝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看来,对超生户来说,远不是"大不了我不上户口"这么简单。 既保证人口普查结果的准确真实,又不因此损害计生政策严肃性,我们当然希望这样的"双赢"。而能否实现,不仅取决于国家政策是否科学、人性,也取决超生户在公民责任上的担当程度。 最后要说的是,对于给超生孩子上户口,我双手赞成。《国籍法》第四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从出生就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却没有户口,这的确不乏讽刺意味。所以,给超生孩子上户口,不应限于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而应成为一种常态。但上户口的宽松,决不意味着社会抚养费可以"打折"。 记录激动时刻,赢取超级大奖!点击链接,和我一起参加"2010:我的世界杯Blog日志"活动! | ||
Posted: 26 Jun 2010 08:05 AM P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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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26 Jun 2010 08:02 AM PDT 图片说明:位于四川省阆中市屏江街四户人正在遭遇阆中市政府的强制拆迁。图为他们站在已被拆迁人员蓄意破坏殆尽的自己的房屋前,身缚汽油瓶,高举国旗和党旗,表示如再遇强制拆迁或者任何威胁,将致死捍卫自己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图片原址:http://forum.book.sina.com.cn/thread-3342615-1-1.html 最牛跟贴: 流血的伤口不流泪,维权的豪杰不下跪。 生死路一条,聚散酒一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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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26 Jun 2010 06:21 AM PDT 在政改方案通過後, 各黨派隨即磨拳擦掌對新增議席虎視眈眈, 鄉事派亦不例了外(註1)。 據報導, 鄉議局極力爭取當然議員與民選議員看齊, 同樣獲得新區議會界別的提名與參選權。 當然議員是27個鄉事委員會的主席(下稱鄉事會), 他們當選鄉事會主席後便隨即可"理所當然"成為當然議員(註2)。 坪洲與長洲同樣有鄉事委員會, 可是當中的組成並不只是村代表, 在這2個鄉事會中, 試問一些沒有受到法例約束的組織, 沒有經過選舉的人, 如何辯稱有民意基礎繼而想與民選議員平起平坐? 即使所有鄉事會主席是經過民選產生, 也不代表他們與民選議員劃上等號, 因為是以村代表選舉產生, 此外, 無論是新舊的政改方案, 都只提及民選區議員擁有提名及參選權, 並沒有說及當然議員, 相關群組及專頁(不定時更新): 相關文章:<圖解區議會方案及離島政治生態> 註: 2)區議會條例 - SECT 9 區議會由民選議員、委任議員及當然議員組成 3)荒謬的坪洲鄉事委員會組織章程(選舉章程) 4)壹週刊--再揭行會新貴秘密交易 2009-01-29 | ||
Posted: 26 Jun 2010 06:48 AM PDT | ||
Posted: 26 Jun 2010 06:17 AM PDT
吴冠中先生去世,我十年前在湖南卫视《新青年》节目时曾经访问过他,今天找到当时的纪录,摘要如下。
吴冠中说从一开始就喜欢梵高,一见就喜欢,在法国的时候,也是喜欢"强烈的东西",一回来以后,都走不通,没有办法。 他说得很直接,"要生存,还要我的艺术能够发展,因此我就找秀丽的办法。用水彩画,抒情的,因为这样的东西轻松愉快,大家能接受,非常受欢迎,那么这样就推着我向这边走,就是说怎么样能与人民结合,他也能够喜欢,但我也不说假话。" 时间长了,包括他在巴黎的老同学熊秉明也这么看他,吴说"他说我是画幸福的画家。其实我喜欢悲剧,我过去一直喜欢悲剧,但是悲剧一直走不通,那么一直到现在,尤其到最近几年,到晚年我慢慢地回到比较黑的,悲剧性的东西就比较多了,仿佛又回到我童年这样。"
"代沟不是以时代来划分,而是以思想划分的"
他在法国学画,老师如果说这个画"漂亮",就是贬词。 他说:"徐过在的话,我要请他喝茶聊天。张大千来,对不起,不见——我觉得话不投机,有代沟。" 学生让他讲讲。他说:"漂亮和美不同,漂亮讲得是那个质感——细腻,美往往是造型艺术里面的独特性、构成美,这两个不一样。我觉得张大千的作品就是漂亮,像《飞萧楼》,潘天寿的作品是美,感人。" 他又解释:"代沟不是以时代来划分的,而是以思想来划分的。" 来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2e5ecd0100hf0z.html) - 文摘4——代沟 作者:柴静_墨莲斋_新浪博客
"反传统的目的就是想解放我们"
采访他的时候,他刚写了《笔墨等于零》。这话很刺激,一动传统,一定惹人惊跳,他被骂得够呛。 他说"元明以后时代,我觉得是落后的,无可非议地落后的,落后了怎么样来改变?要反传统,传统的东西必须要反掉它一些。" 他举文艺复兴为例,"我们说达芬奇,他作为坐标,作为定位,一直在变,变变变,变到了印象派,变到了梵高,变到了马蒂斯,变到了毕加索。差距多大?到中间为什么能够到这一步,就是一步一步反的。儿子反老子,孙子反父亲,不断地反,有时是反反得正,所以逐步反下来之后,它实际上是在一步一步进步。" 他说他写文章的目的"就是想解放我们,不在古人的笔墨那种固定的程式的标准里面。"
"探索性是科学"
但他一边说反传统,一边反而建议要重画古人的画,很多人觉得没意义,再画也超不过,吃力不讨好。 他说这是剖皮见骨的拆解。 "我们现在要把西方的要害和中国的要害找出来。就是把它画后面的构架拉出来,把皮扒掉了,看它里面的构架是什么样的,看我的骨头里面有几对,没有几对就不行。肱骨、股骨,是这些东西把它解剖来的,所以一幅画从造型角度,用解剖学来给它剖析出来。" 他让学生临摹古人画时,也可以用铅笔,用钢笔,用油画笔,不要拘束,就用自己的认识来画前人的东西。"好像我们写读书笔记。我可能看了《红楼梦》,我有什么感想,用我的看法来解释《红楼梦》、《水浒》,是这样一种读书笔记,是很新的一种看法" 他很喜欢看中央10套,都是科技节目,"如果你临摹,老是继承,那是不需要太多科学。临摹学老师,师徒相承,我们现在要不同老师一样,我要自己找探索,这个就是科学。探索本身就是科学,无中生有是科学,科学是探索宇宙物质的奥秘,那么艺术探索感情的奥秘,是隐藏在里面不知道的感情,是艺术可以表达出来的,从这一点讲是同科学完全一致的。探索性是科学。" 他举梵高的例子,他把密勒的《播种人》重画,"密勒那个朴实,是农家在散步,是客观的冷静,那是朴朴实实拿出来的。梵高看就不一样了,他带了激情,拨动人的那种感情,他以他的激情来记密勒的感受,他是这样一种画法。" 这是黑格尔说的,就象一件东西,外面的肉腐去之后,始见其骨,一个历史阶段留存下来进入另一个阶段的东西,是那个历史阶段的真质。
"艺术是把你感情深处的秘密,没办法的,拿出来传达"
吴冠中说他从来不主张艺术分什么派,什么主义,他也不相信艺术可以通过流派学出来,这些东西他觉得"同艺术的本质没什么关系。" 那么,什么是艺术的本质? 他说"我们看西方好像同中国很不一样,但是发现有一点,两家的自家的根源,两家的自家的精神,完全一致,这个精神是什么?两个字'情真',感情要真"。 所以他给艺术就一个定义"把你感情深处的秘密,没办法的,拿出来,用艺术来给你传达出来"
"新旧之间没有怨讼,唯有真与伪是大敌" 当时节目里,有位年青人要他对青年说句话,吴冠中说,"这个怎么讲呢?对年轻人,我现在是老了,我也有过年轻,过去了,谁都有过年轻,过去了永远追不回来,所以对你们是羡慕。但是你们也不要骄傲,你们也要过去。" 他说,青年不一定新,有遗老还有遗少。 "真正的新是革新、创造、探索,不被旧的传统拖累,不被原来的权威所压倒。 新青年就是不顾一切地,只要是真理,就敢于谈新的东西,敢于否定以前的东西。" 所以他说,"新旧之间没有怨讼,唯有真与伪是大敌" 他说这些话的时候八十二岁,我们问他的苦恼,他说苦恼是人都老了,各方面都老了,但是感情不老。 "我很痛苦,那么有一些老人呢,他们一样地老了,心态很平和,他们反正不搞什么创作,老了也去散一散步,走一走,坐一坐,但是我觉得很苦恼,都老了,却感情不老,性格不老,就苦在这里。" 他说他的恐惧,"不能创造了,人还活着,那怎么办,我就怕这个,我最怕就是这样,我觉得创造生命完了,人也就完了。"
"那边有许多野百合花"
他逝去了,我想起他在那天讲演中,提到死亡,他说鲁迅的散文诗《野草》,中间有一篇叫《过客》,过来的客人。这个过客永远在走,走向未知,走向未来,很辛苦,很艰难。有一天快到黄昏的时候了,他碰到一个老翁,就问这个老翁,前面是什么地方? 老翁说是坟墓。 他问,坟之后呢? 老翁说,不知道。 但他说老翁旁边有个女孩,她说:"不,不,不是的。那边有许多野百合花、野蔷薇,我经常去玩的。" 他逝去了,但他说过"艺术永远在走,没有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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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26 Jun 2010 06:43 AM PDT 看了电影《人在囧途》,深感这是一部近年来难得的反映现实的好片子,笑中带泪,洗涤心灵。但是回味一下之后发现前后的主题似乎不太统一,前半部分反映和讽刺现实,经济危机、春运、农民工工资拖欠、弱势群体医疗和教育,多个社会问题得以展现。但是后半部分风格转变,成了家庭伦理和爱情片、温情片,整部电影的批判现实性被弱化。当然,张马丁理解编剧导演们的难处,在中国,电影要被批准公映,不得不牺牲一些东西。 张马丁想说的还是关于电影的上半部分。中国有两个中国,一个是富裕的中国,大城市、房地产、飞机、私家车、二奶,一个是仍然贫穷的中国,工资拖欠、火车、老家、贫穷、辛苦,这两个世界彼此隔离。在一些网上论坛里,我们经常看到年轻的城市人批评农民工脏乱差的帖子。生活在灯红酒绿的大城市虽然也有很多生活问题,但是衣食无忧,不会为过年回家折腾,他们可能永远也不会理解另一个贫穷的中国;而贫穷的这个中国向往富裕,但却在户籍、医疗、教育等制度下无法融入那个世界,依然穷困。 城市长大的人应该看看这片子的上半部分。同情和关心是串起两个世界的桥梁,生活在富裕的城市,应该放下优越感睁开眼睛仔细看一下可能生活在我们身边但我们平时却几乎从不加以注意的农民工和农民兄弟,而且, 中国还有一个他们根本不了解的没有任何接触的另一个贫穷世界。 政策制定者更应该看看这片子的上半部分。我们的政策,想通过先富带动后富,但是先富的人都出国了,应该后富的人却依然贫穷困苦,处于社会弱势。现在应该是我们反思政策导向的时候了。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世界人权宣言》(原文)第一条)好的制度,应该是朝这个方向努力的。 相关日志© 张马丁 for 张马丁, 2010. | Permalink | 没有评论 | ||
Posted: 26 Jun 2010 06:06 AM PDT 政改方案通過後,即傳出特區政府支持港協向亞奧理事會提交申辦2023年亞運會意向書的消息。假如申辦成功,體育界自然是最大贏家。但現在,香港的體育界是否有良好的制度,讓有實力的選手爭取佳績,一展抱負呢?被香港柔道總會打壓多年的黃柱光及其學生最近又遇到新一波的壓迫,可見答案是否定的。 今年三月底,香港柔道冠軍賽,黃柱光兩名學生──李嬪與蕭敏婷成功奪冠。但因為她們打算穿上「反黑箱」和「爭公平」的紅背心上台領獎,最後被柔總動員一眾工作人員攔截。最後雙方發生衝突,有柔總人士稱受傷,導致黃柱光被捕及被控。而李嬪和蕭敏婷則被工作人員強行抬走。 事件發生後,本身為香港警察會柔道教練的黃柱光更被告知著令自行離職。但黃柱光認為一切抗爭的行動光明磊落,故堅拒不從。面對失去收入和訓練場地的威脅,黃柱光並沒有因此而退縮,反而為了準備六月的香港柔道公開賽,帶領學生到台灣訓練。但在離港期間,這位為香港警察柔道會立下汗馬功勞的教練,卻被警察柔道會解聘。而這卻只是新一輪打壓的序幕! 後來,柔總更改過往的參賽規程,突在香港柔道公開賽的參賽表格上加了以卜的一項要求:「非本會有效註冊團體會員,報名時必須呈交有效的團體個人意外保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副本,資料不齊者,恕不接受報名。」此外,柔總亦聲明要限制每個級別的參賽人數,卻沒有列明每個組別的參賽人數上限。 以往柔總只會勸逾選手購買保險,並要求參賽者簽署免責聲明。但今次卻突然改變以往的做法,更將會員和非會員區分開來,有不同的要求。黃柱光 認為這條款顯然是衝著他們而來的。因為他旗下的選手一直都不能加入柔總,而柔總亦以此為藉口,將她們排斥於港隊門外。經過黃柱光等人多次向康樂及文化事務署門交涉後,柔道總會終於取消了購買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要求和對參賽人數的限制。然而,柔總仍然要求非會員購買團體個人意外保險。而要買得搏擊比賽的團體個人意外保險卻是十分困難,價錢極高的。最後,李嬪與蕭敏婷亦因這條條款而無法參加香港柔道公開賽。 這次賽事,極可能是備戰年底廣州亞運集訓隊成立前的最後一次賽事。假如李嬪與蕭敏婷再次摘冠,則柔總到時要再將她倆拒諸港隊門外,將難以自圓其說。同時,柔總亦以李蕭二人在冠軍賽時,作出抗議而褫奪兩人上次的冠軍名銜。 換言之,香港其中兩名最優秀的柔道選手已經幾乎肯定無緣代表香港出席年底的亞運了。 如果香港申辦亞運成功,出戰的人馬會是優秀的嗎?體育人才的流失,就是這樣做成的。 香港體育苦主聯盟明日 6.27 行動採訪通知書 公義何存?小圈子何價!﹣﹣﹣﹣嚴重打壓;體育苦主參賽無門 政改方案通過後,即傳出特區政府支持港協向亞奧理事會提交申辦2023年亞運會意向書的消息。假如申辦成功,體育界自然是最大贏家?現在,香港的體育界是否有良好的制度,讓有實力的選手爭取佳績,一顯抱負呢?被香港柔道總會打壓多年的"黃柱光"最近又遇到新一波的壓迫,可見答案是否定的。 今年三月底,香港柔道冠軍賽,"黃柱光"兩名學生──"李嬪"與"蕭敏婷"成功奪冠。但因為她們打算穿上"反黑箱"和"爭公平"的紅背心上台領獎,最後被柔總動員一眾工作人員攔截。最後雙方發生衝突,有柔總人士稱受傷,導致黃柱光被捕及被控。而"李嬪"和"蕭敏婷"則被工作人員強行抬走。 事件發生後,本身為香港警察會柔道教練的"黃柱光",更被告知著令自行離職,但"黃柱光"認為一切抗爭的行動光明磊落,理直氣壯!為此,堅拒不從。面對失去收入和訓練場地的威脅,"黃柱光"並沒有因此而退縮,反而為了準備六月的另一場賽事,帶領學生到台灣訓練。但在離港期間,這位為香港警察柔道會立下汗馬功勞的教練,卻被警察柔道會解聘。而這卻只是新一輪打壓的序幕! 後來,柔總更改過往的參賽規程,突要求「非本會有效註冊團體會員,報名時必須呈交有效的團體個人意外保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副本,資料不齊者,恕不接受報名。」此外,柔總亦聲明要限制每個級別的參賽人數,卻沒有列明每個組別的參賽人數上限。 以往柔總只會勸逾選手購買保險,並要求參賽者簽署免責聲明。但今次卻突然改變以往的做法,更將會員和非會員區分開來,有不同的要求。"黃柱光"認為這條款顯然是衝著他們而來的。因為他旗下的選手一直都不能加入柔總,而柔總亦以此為藉口,將她們排斥於港隊門外。經多次向有關政府部門交涉,把不合理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及級別的參賽人數限制"取消了,但搏擊比賽的團體個人意外保險,購買是十分困難和昂貴!由於這不合理的條款,"李嬪"與"蕭敏婷"二人今次未能成功報名參加香港柔道公開賽。 這次賽事,極可能是備戰年底廣州亞運集訓隊成立前的最後一次賽事。假如李嬪與蕭敏婷再次摘冠,則柔總到時要再將她倆拒諸港隊門外,將難以自圓其說。同時,柔總亦以李蕭二人在冠軍賽時,作出抗議而褫奪兩人上次的冠軍名銜。 如果,香港申辦亞運成功,出戰的人馬會是優秀的嗎?體育人才的流失,就是這樣做成的。令他們白了少年頭,殘忍的事實,令人感嘆! 一班為公義抗爭的柔道運動員,為了討回公道,為了讓大眾知道柔總的黑暗面,以及政府體育政策上的問題,這些制度上的問題,直接影響本地體壇的發展、比賽成績,以及公帑運用的公平、公正性。現特舉行戶外記者招待會,誠邀各媒體友好參加。是次記者招待會的安排如下: 特別嘉賓: 出席者: 日期:2010年6月27日(星期日) | ||
Posted: 25 Jun 2010 10:49 PM PDT 最早听这个故事貌似是我爸讲给我的,后来似乎在《笑林广记》中看到过,不过出处今天不细论了。 话说: 曾经有个地主四体不勤,五谷不分,从来不去看自己的土地,反正有下面人管着也不需要他自己操心。 某天不知道怎么心血来潮,他来到了自己的一块地前,佃户正在给蔬菜浇粪。 他大为惊异,质问佃户,"你们,为什么要往菜上面浇粪,这以后怎么吃?" 佃户答道,"东家,只有这样蔬菜才能长得大,才能好吃。" 他不信,要求佃户给他种的菜一点屎尿都不准浇。 几个月后,特供他的菜终于成熟了,他让下人做好,兴奋的准备吃。谁知道,他吃了一口就吐了出来。那些菜又小,又涩很难吃。 他叫来佃户,问道,"菜怎么这么难吃?真的是因为没有浇粪么?" 佃户,"东家,真的啊,没有浇粪的菜就是难吃的。" "哦,我明白了,去给我舀勺粪,放在碗里!" 另一个关于屎尿的故事,来自小时候看的《加里森敢死队》, 话说:
好了,来点土的,这两个故事告诉我们什么呢? 我想说,一切事物都有它的规律,也许听起来不那么卫生,那么心旷神怡,但是违背规律是没有办法作出事情的。 一者:
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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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26 Jun 2010 04:24 AM PDT 您的文章《刑讯逼供屡禁不止,正是因为背后有你们》中因含有不适当内容,已被设置为私密博文。2010-06-26 09:52 您的文章《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主犯"的博...》已被管理员删除。给您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2010-06-19 22:34 记录激动时刻,赢取超级大奖!点击链接,和我一起参加"2010:我的世界杯Blog日志"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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